• 沒有找到結果。

現代新古典犯罪學派應有三個主要的分支,彼此間並無任何的關係存在:(一) 如果犯罪是因為行為人認為,其所得利益可超越所付出的痛苦,因此,只要讓刑 罰稍微超越可得的利益,基於理性判斷和選擇,應可遏止行為人犯罪,而產生了 所謂的〝一般威嚇主義〞(general deterrence);(二)未主張隔離核心犯罪者 (hard-core criminals)於社會之外的〝隔離主張〞(incapacitation)或〝特殊 威嚇主義〞(special deterrence);(三)為主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報應主義〞

(reribution)或〝公平報應主義〞(just desert)。說明如下:

壹、一般威嚇主義(general deterrence)

犯罪的發生乃因理性犯罪者了解到,犯罪的利益超過其痛苦或不便,如被逮 捕、懲罰等,因此,犯罪率與刑罰的嚴重性、確定性和迅速性應成反比。換言之,

假使犯罪的刑罰增加,刑事司法體系的執行效率增高,則犯罪者的數目應會下 降。但是,刑罰的嚴重性、確定性和迅速性卻彼此互相影響。例如,強劫犯的懲 罰非常重,但強劫犯被逮捕或懲罰的可能性卻非常低,因此,嚴厲的刑罰似無可 能嚇阻強劫犯罪。相反地,假使由於現代科技的使用,警察效率的提高,或其他 因素等,使得嫌疑犯被逮捕和懲罰的可能性均非常高,則即使輕微的懲罰一可嚇 阻潛在的搶劫犯。一般威嚇主義的基本要義。如下:

一、客觀威嚇措施的研究

有些犯罪學者是比較官方的逮補率、定罪率和受懲罰率與犯罪率的關係。如 逮捕(或破案)、定罪或懲罰率均上升,犯罪率是否因而下降。Charles Tittle 和 Alan Rowe(1974)在佛羅里達州的研究即指出,當逮捕的確定性提高後,犯罪 率會下降。但也有不同的發現者,如 Robert Bursck,Harold Grasmick 和 Mitchell Chamlin (1990)即發現,強盜搶奪犯罪與逮捕率的高低並沒有必然關 係。亦有人認為,嚇阻效應對某些犯罪有效,但對其他犯罪則無效。

二、實驗研究

測試嚇阻理論的方法是設計一項實驗以便了解實驗對象的行為是否會受嚇 阻效應的影響。如選擇兩個犯罪率及其他條件相似的地區,一個地區加強執法,

一個地區不變。過一段時間後,在去測量是否加強執法的地區,其犯罪率有下降 的現象。

這方面最著名的當推堪薩斯城預防性巡邏實驗(Kansas City Preventive

Patrol Experiment),為了要評估警察的加強巡邏是否能嚇阻犯罪的發生,研究 者將堪薩斯城的 15 個巡邏區劃規成三個組;第一組保持正常巡邏;第二組(先發 制人組),將巡邏密度增加二至三倍;第三組(反應組)只有在百姓打電話訴求時,

警察才反應。

另人感到訝異的是,實驗結果發現,巡邏密度差別似乎對於犯罪率並未造成 任何影響。不論有無巡邏及巡邏密度如何似乎對於住宅或商業竊盜、汽車竊盜、

強劫或其他犯罪行為等均無影響。警察巡邏密度的差異對於百姓對警察的觀感、

滿意程度及對未來犯罪行為的恐懼感等亦均無影響。因此,警察巡邏的嚇阻效應 或許是相當有限的。

二、死刑威嚇效應之探討

傳統上、死刑嚇阻效應的考驗有三種方式。第一種方式是探討在一個社會 中,死刑廢止(或重新被引用)前後殺人犯罪率的變化。第二種方式是比較二個除 了在死刑存廢不同,其餘各項特徵均很類似的社會,其殺人犯罪率的差異。第三 種方式是比較廣泛受到注意和報導之死刑執行特殊案件,前後殺人犯罪率的差 異。但是到了一九七 O 年代中期以後,引用複雜的計量經濟分析方式也常備援用 來 探 討 死 刑 之 嚇 阻 效 應 。 研 究 者 使 用 時 間 序 列 (time-series) 或 橫 斷 面 (cross-sectional)資料,利用複迴歸(multiple regression)技術,控制其他可 能影響死刑和殺人犯的因素,而去瞭解死刑與殺人犯間的關係。

1.犯罪趨向評估

犯罪趨向的評估是一種準實驗設計,其目的在藉犯罪曲線而來評估死刑地減 少使用(或增加使用),或完全廢止(或恢復使用),在表面上看來是否會使殺人(或 暴力)犯罪增加(或減少)。當然死刑使用的改變可能與影響犯罪率的社會變遷和 刑事政策之變革等因素有所關聯,而除非我們考慮這些因素,否則我們無法獲得 明確之死刑嚇阻效應之結論。然而,當證據長期以來均指向同一方向時,則我們 應得到死刑與犯罪率之間似無關係的結論。

2.比較研究

雪林(Sellin Thorsten)對死刑嚇阻效應的早期比較研究可以說是比方面最 為著名的。他的主要目的是要控制住其他因素後,比較五組每組由三個相鄰之州 之殺人犯罪率的差異:三個在中西部,二個在新英格蘭地區。每三個相鄰之州在

〝社會組成,人口結構及社經狀況等〞均盡可能相似,除了至少其中有伊州為死

刑存置州。其結果顯示,從 1940 年到 1955 年,這些洲的平均殺人犯罪率與死刑 存廢與否並無關聯(p.138)。bowers et. al 檢視了從 1919 年到 1969 年所完成 的比較顯示出,在大部分的情況下,廢止州較諸其隔鄰的保留洲有較低的殺人犯 罪率,而一個州在廢止其死刑後,殺人犯罪會較諸其隔鄰的保留州有微幅的上升。

3.短期效應研究

短期效應研究的探討重點是在了解,惡名昭彰獲眾所皆知(well-publicized) 的死刑執行,對於日後短期內的殺人犯罪是否有所影響衝擊。通常採用的方法是 比較死刑執行前後一個(或數個)星期的殺人犯罪數。早期的研究發現不僅殺人犯 罪未下降,反而上升。但是研究缺陷甚多,不足為信。而晚近較嚴謹的研究則顯 示出不一致的結果。

4.時間系列與多變項分析

晚近以來研究死刑的嚇阻效應主要有兩種方式。但均有相同的目標,以複迴 歸(multiple regression)的分析技巧,控制住理論上其他影響殺人犯罪的變 項,而來觀察死刑執行與殺人犯罪間的關係。第一種方式是所謂的「時間序列」

(time-series)研究,乃是控制住其他影響變項後,探討某依特定時間內,死刑 執行與殺人犯罪間的關係。另外一種方式是所謂的「橫斷面」(cross-sectional) 研究,探討不同社會間殺人犯罪率的差異究竟是由於其他因素的影響,或死刑執 行的效應影響。其原理均是一致的:及控制住其他影響變項後,死刑執行對殺人 犯罪的影響力如何?這些研究的結果亦很不一致,有支持亦有否定嚇阻理論者。

5.死刑實證研究的有效性和政策涵義

所檢視的有關死刑之實證研究,可以說已經採用了最進步和現代化的資料收 集和統計分析技術,引用這些研究方法是否仍有缺陷而值得關心和謹慎的地方?

下列四項標準作為取捨考量的基礎。

1.犯罪統計是否可靠而合適?

2.不同樣本、不同期間所觀察到的關係,是否夠穩定?

3.統計方法和統計方程式是否合適?

4.是否尚有其他的影響變項尚未被控制住?

有關死刑的刑事政策常受道德、政治觀點和社會運動所左右,所要求的證據 標準亦因而有異。大部分的廢止論者(假設,他們並非全然的反對--即,任何情 況下均無死刑)會要求死刑具相當程度之嚇阻效應的證據。而存論者則往往會依 賴他們對嚇阻理論的直覺信念,認為必須有證據說明,停止執行殺人犯的死刑並

不會使其他百姓之生命遭受額外的風險,所收集到的證據似乎對廢止論較為有 利。

6.我國的死刑效應之研究

於民國 80 年(1994 年)對我國台灣地區自 1961 年至 1990 年的死刑執行與暴 力犯罪(包括殺人、強盜、搶奪、強姦及擄人勒贖等)間之關係實證研究發現,死 刑並未具任何嚇阻效應。殺人犯罪及擄人勒贖犯罪並且不斷上升。此種結果與國 外諸多研究不謀而合。儘管如此,法務部於 82 年 9 月間,針對 1985 個有效樣本 之民意調查則顯示,71.7%2 的民眾仍然贊成死刑,而社會菁英表示贊成者高達 78.63%,司法官表示贊成者最高,達 88.03%。因此,有關死刑的存廢將是爭論 不修的議題。

貳、特殊威嚇主義與隔離主義(Special Deterrence and Incapacitation) 一般威嚇主義是以未來或潛在犯罪人來當作懲罰的根據,有殺雞儆猴之意。

但特殊威嚇主義則認為,刑罰的功用應足以使受刑者在未來不再犯罪。例如,對 於竊盜犯的處罰,應足以使其未來不再犯即為已足。

隔離主義的提倡者均相信,一小撮的犯罪人但卻犯了相當大比例的犯罪行 為,因此,為了抑制犯罪和保障被害者,應將具高度犯罪傾向者應長期隔離於社 會之外。而這種痛苦的經驗將會有的指這些犯罪罪者在犯罪的「特殊威嚇」作用

(許春金,2000:149)。

犯罪理論體系圖解說明如下:

圖 2-1:犯罪理論體系

魔鬼說:宗教思想或超自然立量

古典學派─ ─新古典學派- -現代新古典學派

犯罪生物學理論 生物決定論 (犯罪人類學理論)

(生物個體理論) 犯罪心理學理論

自然說 實證學派

社會控制理論 文化決定論 (或控制理論)

(社會團體理論) 緊張犯罪理論 犯罪副文化理論 互動犯罪理論:標籤犯罪理論

批判學派 衝突犯罪理論 馬克斯犯罪理論

資料來源:許春金,200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