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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ng-Hua University Repository:Item 987654321/6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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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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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題目:社區治安策略執行成效之硏究-以新竹市為例

A Study on Efficiency of Safe-My-Home Strategy- An

Example of Hsin-Chu City

系 所 別:行政管理學系研究所碩士班

學號姓名:M09417008 蘇新良

指導教授:黃 國 敏 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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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年來在世界各國掀起的一片政府改造的浪潮,企業型管理精神的運用更是隨處可 見。雖然警政部門不時提出革新的計畫作為,但犯罪問題仍然持續上升,並未能獲得澈 底的改善,顯然這些警政策略確有未盡理想之處,仍然存在著相當值得改善的空間。隨 著時代的進步與社會環境的複雜化,犯罪率與被害人口節節升高,民眾之不安全感也與 日俱增,治安問題已成為政府施政上一項受到民眾高度關切的議題。94 年行政院認為健 全的社會乃臺灣安定的力量,因此,決定推行<六星計畫>,以發展「健康社區」為其 重要施政目標之一,在治安方面希望透過政府與民間的合作,由下而上推動建構優質治 安社區,落實安全的生活網絡。「治安社區化」已儼然成為社區警政現代發展重要階段, 我國警政制度經各方學者大力推動下,亦正式邁入「治安社區化」時代。 本研究探討「社區治安策略」之推展不只著重犯罪之壓制與偵查,並強調犯罪之預 防、家暴及減災工作。然此一嶄新方案是否能符合民眾對治安上的期待與需求?民眾對 「社區治安策略」工作的推展滿意度如何?「社區治安策略」,執行的實際成效如何? 與過去各階段的警政工作有何不同? 本研究在使用 SPSS 統計套裝軟體進行敘述統計和卡方檢定分析後發現:1.治安座 談會可以促進民意交流及治安維護。2.治安機關提供防詐欺、防搶、防身術等技能指導 可以提昇預防犯罪。3.治安機關劃設校園安心走廊有助於治安維護。4.治安機關提供防 竊諮詢服務有助於預防犯罪。5.治安機關在社區設置錄影監視系統可以提昇治安維護。 6.治安機關規劃社區治安區塊認養有助於預防犯罪。7.治安機關必須及時介入遭受家庭 暴力之受暴者服務。8.治安機關必須輔助社區推動防火(災)及救護教育宣導工作。9.社區 居民具有社區意識對治安維護相當重要。10.社區推行巡守隊以消滅治安死角對治安很重 要。上述 1-10 項各變項值之間有顯著的差異性存在,其中以已婚、受教育較高、職業 為商、居住所轄在北區者有較高同意及滿意比率。然而對於另一項 11.社區治安快報每 月提供社區治安警訊,社區居民的同意及滿意比率是偏低,是故「社區治安策略」理念 的推展應符合民眾需求。 關鍵字:社區警政、社區總體營造、社區組織、治安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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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government reform has gained its popularity, based on business management principles. Crime is on the rise, even though police departments have conducted measures to solve the problems, which indicates policing deserves more reforms. With changes in society and crime rates and victims on the increase, public order has obviously become an urgent concern among the public. The Six-Star Project was proposed in 2005 because the Executive Yuan claimed a sound society is power to maintaining stability in Taiwan. Health Community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administrative goals. Through the collaboration of government and the public, a safe living net could be created. The concept Safe-My-Home has been seen as a distinguishing stage in the Community Policing perspective, indicating the era of Community Safeguard.

The study explores the concepts that implementation of Safe-My-Home should not only focus on crime investigation, but also crime and domestic violence prevention, and disaster reduction. On the other hand, the following issues are included: 1) Will this project meet people’s needs? 2) Are people contended with this project? 3) Is Community Safeguard different from former policing and what about its efficiency?

With the use of SPSS software, the result of Chi-Square Test reveals that 1) Community Safeguard meetings are good for public opinion exchange and public order, 2) Instructions by the police departments against fraud and robbery increase crime prevention rates, 3) The concept Safe Porch on Campus presented by the police departments does public order good, 4) Counseling against theft by the police departments is of benefit to crime presentation, 5) The installments of surveillance cameras promote public order maintenance, 6) Safe-My-Home districts enhance crime prevention, 7) Police must offer services for the victims of domestic violence, 8) Police need to propagate instructions against fire and for disaster rescue, 9) Recognition of community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maintaining public order, and 10) Community patrol squads help break down on crime. Interviewees for the 10 variables above who are married, received higher education, in business, and living in the north district have higher satisfaction and agreement. However, residents’ agreement and satisfaction are low when it comes to the spread of Community Order Newsletter presenting warnings against crime. Hence, strategies for Safe-My-Home Project should meet people’s needs.

Key Words: Community Policing, Community Empowerment/Development, Community Organization, Safe-My-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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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章 緒 論‥‥‥‥‥‥‥‥‥‥‥‥‥‥‥‥‥‥‥‥‥‥‥‥‥1 第一節 研究背景‥‥‥‥‥‥‥‥‥‥‥‥‥‥‥‥‥‥‥‥‥‥1 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2 第三節 研究價值‥‥‥‥‥‥‥‥‥‥‥‥‥‥‥‥‥‥‥‥‥‥3 第四節 相關名詞釋義‥‥‥‥‥‥‥‥‥‥‥‥‥‥‥‥‥‥‥‥4 第五節 研究流程及章節安排‥‥‥‥‥‥‥‥‥‥‥‥‥‥‥‥‥8 第二章 相闗理論文獻探討‥‥‥‥‥‥‥‥‥‥‥‥‥‥‥‥‥‥‥‥11 第一節 預防犯罪之理論模式‥‥‥‥‥‥‥‥‥‥‥‥‥‥‥‥‥11 第一項 自由意志與選擇理論‥‥‥‥‥‥‥‥‥‥‥‥‥‥‥11 第二項 犯罪心理學理論‥‥‥‥‥‥‥‥‥‥‥‥‥‥‥‥‥19 第三項 社會控制理論‥‥‥‥‥‥‥‥‥‥‥‥‥‥‥‥‥‥26 第二節 社區警政之意函‥‥‥‥‥‥‥‥‥‥‥‥‥‥‥‥‥‥‥35 第一項 社區之意函‥‥‥‥‥‥‥‥‥‥‥‥‥‥‥‥‥‥‥35 第二項 社區警政之意函‥‥‥‥‥‥‥‥‥‥‥‥‥‥‥‥‥38 第三項 社區營造之意函‥‥‥‥‥‥‥‥‥‥‥‥‥‥‥‥‥41 第三節 社區警政之沿革‥‥‥‥‥‥‥‥‥‥‥‥‥‥‥‥‥‥‥43 第一項 各國社區警政發展之概況‥‥‥‥‥‥‥‥‥‥‥‥‥43 第二項 我國社區警政之發展與作法‥‥‥‥‥‥‥‥‥‥‥‥49 第三項 我國社區治安策略之發展與做法‥‥‥‥‥‥‥‥‥‥53 第四節 新竹市社區警政之發展與作法‥‥‥‥‥‥‥‥‥‥‥‥‥64 第一項 新竹市社區警政發展之背景‥‥‥‥‥‥‥‥‥‥‥‥64 第二項 新竹市社區警政工作‥‥‥‥‥‥‥‥‥‥‥‥‥‥‥65 第三項 新竹市社區治安執行策略‥‥‥‥‥‥‥‥‥‥‥‥‥68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方法‥‥‥‥‥‥‥‥‥‥‥‥‥‥‥‥‥‥‥‥‥79 第一節 研究架構‥‥‥‥‥‥‥‥‥‥‥‥‥‥‥‥‥‥‥‥‥‥79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80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工具‥‥‥‥‥‥‥‥‥‥‥‥‥‥‥‥‥‥‥83 第四節 資料處理與分析‥‥‥‥‥‥‥‥‥‥‥‥‥‥‥‥‥‥‥86 第四章 資料分析與討論‥‥‥‥‥‥‥‥‥‥‥‥‥‥‥‥‥‥‥‥‥90 第一節 敘述統計分析‥‥‥‥‥‥‥‥‥‥‥‥‥‥‥‥‥‥‥‥90 第二節 交叉分析與卡方檢定‥‥‥‥‥‥‥‥‥‥‥‥‥‥‥‥‥92 第三節 單因子變異數分析‥‥‥‥‥‥‥‥‥‥‥‥‥‥‥‥‥‥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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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深入訪談資料分析‥‥‥‥‥‥‥‥‥‥‥‥‥‥‥‥‥‥146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153 第一節 結論‥‥‥‥‥‥‥‥‥‥‥‥‥‥‥‥‥‥‥‥‥‥‥‥153 第二節 建議‥‥‥‥‥‥‥‥‥‥‥‥‥‥‥‥‥‥‥‥‥‥‥‥153 參考書目‥‥‥‥‥‥‥‥‥‥‥‥‥‥‥‥‥‥‥‥‥‥‥‥‥‥‥‥157 附錄(1) 新竹市執行「社區治安策略」問卷調查‥‥‥‥‥‥‥‥‥‥162 附錄(2) 新竹市執行「社區治安策略」深入訪談題問綱要‥‥‥‥‥‥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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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目錄

表 2-1 犯罪型態分類項目‥‥‥‥‥‥‥‥‥‥‥‥‥‥‥‥‥‥‥‥62 表 2-2 95 年社區治安教育宣導成果‥‥‥‥‥‥‥‥‥‥‥‥‥‥‥‥75 表 2-3 95 年社區守望相助隊之治安績效‥‥‥‥‥‥‥‥‥‥‥‥‥‥76 表 2-4 94 年-95 年刑事案件發生數與破獲數之比較表‥‥‥‥‥‥‥‥76 表 2-5 94 年-95 年竊盜案件發生數與破獲數之比較表‥‥‥‥‥‥‥‥77 表 2-6 94 年-95 年暴力犯罪發生數與破獲數之比較表‥‥‥‥‥‥‥‥78 表 3-1 研究架構‥‥‥‥‥‥‥‥‥‥‥‥‥‥‥‥‥‥‥‥‥‥‥‥79 表 3-2 問卷調查人數分配表‥‥‥‥‥‥‥‥‥‥‥‥‥‥‥‥‥‥‥84 表 3-3 深度訪談法分析‥‥‥‥‥‥‥‥‥‥‥‥‥‥‥‥‥‥‥‥‥86 表 4-1 人口統計變項分析表‥‥‥‥‥‥‥‥‥‥‥‥‥‥‥‥‥‥‥91 表 4-2 治安座談會促進民意交流對治安維護交叉分析表‥‥‥‥‥‥‥92 表 4-2 治安機關提供防詐欺、預防犯罪交叉分析表‥‥‥‥‥‥‥‥‥93 表 4-4 治安機關劃設校園安心走廊有助於治安維護交叉分析表‥‥‥‥95 表 4-5 治安機關提供防竊諮詢服務有助於預防犯罪交叉分析表‥‥‥‥96 表 4-6 治安機關在社區設置錄影監視系統於治安維護交叉分析表‥‥‥97 表 4-7 治安機關規劃社區治安區塊認養有助於預防犯罪交叉分析表‥‥98 表 4-8 治安機關及時介入遭受家庭暴力之受暴者服務交叉分析表‥‥‥100 表 4-9 治安機關輔助社區推動防火(災)及救護教育宣導交叉分析表‥‥101 表 4-10 社區居民具有社區意識對治安重要交叉分析‥‥‥‥‥‥‥‥‥102 表 4-11 社區推行巡守隊以消滅治安死角對治安很重要交叉分析表‥‥‥104 表 4-12 社區治安快報每月提供社區治安警訊於社區居民交叉分析表‥‥105 表 4-13 治安座談會促進民意交流對治安維護會很滿意交叉分析表‥‥‥106 表 4-14 治安機關提供防詐欺、預防犯罪交叉分析表‥‥‥‥‥‥‥‥‥107 表 4-15 治安機關劃設校園安心走廊有助於治安維護交叉分析表‥‥‥‥109 表 4-16 治安機關提供防竊諮詢服務有助於預防犯罪交叉分析表‥‥‥‥110 表 4-17 治安機關在社區設置錄影監視系統於治安維護交叉分析表‥‥‥111 表 4-18 治安機關規劃社區治安區塊認養有助於預防犯罪交叉分析表‥‥112 表 4-19 治安機關及時介入遭受家庭暴力之受暴者服務交叉分析表‥‥‥114 表 4-20 治安機關輔助社區推動防火(災)及救護教育宣導交叉分析表‥‥115 表 4-21 社區居民具有社區意識對治安維護會很滿意交叉分析表‥‥‥‥116 表 4-22 社區推行巡守隊以消滅治安死角對治安維護很滿意交叉分析表‥117 表 4-23 社區治安快報每月提供社區治安警訊於社區居民交叉分析表‥‥119 表 4-24 治安座談會促進民意交流對治安維護的變異數分析‥‥‥‥‥‥120 表 4-25 治安機關提供防詐欺、預防犯罪工作 ‥‥ ‥‥‥‥‥‥‥‥‥121 表 4-26 治安機關劃設校園安心走廊有助於治安維護‥‥‥‥‥‥‥‥‥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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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27 治安機關提供防竊諮詢服務有助於預防犯罪‥‥‥‥‥‥‥‥‥123 表 4-28 治安機關在社區設置錄影監視系統於治安維護‥‥‥‥‥‥‥‥125 表 4-29 治安機關規劃社區治安區塊認養有助於預防犯罪‥‥‥‥‥‥‥126 表 4-30 治安機關及時介入遭受家庭暴力之受暴者服務是有必要‥‥‥‥127 表 4-31 治安機關輔助社區推動防火(災)及救護教育宣導工作‥‥‥‥‥128 表 4-32 社區居民具有社區意識對治安重要‥‥‥‥‥‥‥‥‥‥‥‥‥129 表 4-33 社區推行巡守隊以消滅治安死角對治安很重要‥‥‥‥‥‥‥‥130 表 4-34 社區治安快報每月提供社區治安警訊於社區居民‥‥‥‥‥‥‥132 表 4-35 治安座談會促進民意交流對治安維護會很滿意‥‥‥‥‥‥‥‥133 表 4-36 治安機關提供防詐欺,於提昇預防犯罪工作‥‥‥‥‥‥‥‥‥134 表 4-37 治安機關劃設校園安心走廊有助於治安維護‥‥‥‥‥‥‥‥‥135 表 4-38 治安機關提供防竊諮詢服務有助於預防犯罪‥‥‥‥‥‥‥‥‥136 表 4-39 治安機關在社區設置錄影監視系統於治安維護‥‥‥‥‥‥‥‥137 表 4-40 治安機關規劃社區治安區塊認養有助於預防犯罪‥‥‥‥‥‥‥138 表 4-41 治安機關及時介入遭受家庭暴力之受暴者服務‥‥‥‥‥‥‥‥140 表 4-42 治安機關輔助社區推動防火(災)及救護教育宣導工作‥‥‥‥‥141 表 4-43 社區居民具有社區意識對治安維護會很滿意‥‥‥‥‥‥‥‥‥142 表 4-44 社區推行巡守隊以消滅治安死角對治安維護很滿意‥‥‥‥‥‥143 表 4-45 社區治安快報每月提供社區治安警訊於社區居民‥‥‥‥‥‥‥144 表 4-46 訪談對象基本資料‥‥‥‥‥‥‥‥‥‥‥‥‥‥‥‥‥‥‥‥146 表 4-47 治安社區化政策實務運作上之看法‥‥‥‥‥‥‥‥‥‥‥‥‥148 表 4-48 社區治安營造成功的關鍵因素之看法‥‥‥‥‥‥‥‥‥‥‥‥149 表 4-49 街道廣設錄影監視器(CCTV)之看法‥‥‥‥‥‥‥‥‥‥‥‥150 表 4-50 政策宣導與人才培育成效之看法‥‥‥‥‥‥‥‥‥‥‥‥‥‥151 表 4-51 有效改善「社區治安」環境之看法‥‥‥‥‥‥‥‥‥‥‥‥‥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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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目錄

圖 1-1 研究流程圖‥‥‥‥‥‥‥‥‥‥‥‥‥‥‥‥‥‥‥‥‥‥‥9 圖 2-1 犯罪理論體系‥‥‥‥‥‥‥‥‥‥‥‥‥‥‥‥‥‥‥‥‥‥19 圖 2-2 社會控制理論模型‥‥‥‥‥‥‥‥‥‥‥‥‥‥‥‥‥‥‥‥26 圖 2-3 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33 圖 2-4 社區警政服務鏈‥‥‥‥‥‥‥‥‥‥‥‥‥‥‥‥‥‥‥‥‥40 圖 2-5 績效導向評估流程圖‥‥‥‥‥‥‥‥‥‥‥‥‥‥‥‥‥‥‥41 圖 2-6 治安斑點圖管理系統功能項目‥‥‥‥‥‥‥‥‥‥‥‥‥‥‥53 圖 2-7 傳統社區警政模式‥‥‥‥‥‥‥‥‥‥‥‥‥‥‥‥‥‥‥‥54 圖 2-8 社區營造協力模式‥‥‥‥‥‥‥‥‥‥‥‥‥‥‥‥‥‥‥‥54 圖 2-9 社區治安推動架構圖‥‥‥‥‥‥‥‥‥‥‥‥‥‥‥‥‥‥‥58 圖 2-10 家暴防範系統協力模式‥‥‥‥‥‥‥‥‥‥‥‥‥‥‥‥‥‥63 圖 3-1 研究架構‥‥‥‥‥‥‥‥‥‥‥‥‥‥‥‥‥‥‥‥‥‥‥‥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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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

一個現代化的政府,需有高效能的行政,高品質的服務,才能建立凡事以民為先, 處處以民為主之廉能政府,而社區警察所扮演的角色,更是政府與民眾溝通、互動的 重要橋樑。有關「社區治安化」的經營理念,警界及學術界中有很多機關首長及學者 研思;為提升為民服務品質,拉近警民距離,爭取社區民眾信賴,共維社會治安,以 最省錢、最有效率的方法,策訂「社區總體營造」,即是以新的思維、可行的理念, 建立社區警政「透明化、治安熱點顯現化、勤務機動化、治安全民化」的執行構想, 具體各項行動方案計畫。 自1980年以來,新公共管理成為世界性改造運動,主張建立管理最少,服 務最好的小而能政府,重新建構競爭國家,以取代管理最多,干預最多的大有為 政府與從出生到死亡處處受到國家照顧的福利國家(丘昌泰,2000:5)。政府再

造運動(Reinventing Government),簡稱勵革運動(REGO)或政府再造,係指文 官体系以技術理性為主要基底,萃取已然成功的案例經驗,引進「競爭的市場機 制」以及「有效的變遷策略」,促成行政組織的整体轉型(江岷欽,1999:41)。 此一改革風潮,係師法私人企業經營的精神,乃是希望藉由企業經營上重視品 質、成本、顧客滿意等策略的推動,注入於政府的運作之中,亦即藉由這些觀念 的指引使政府的運作更有效率,更有品質,從而成為具有企業精神的政府(吳瓊 恩、李允傑、陳銘薰,2001:43)。 我國政府 12 年來推動社區總體營造已有相當成效,不僅活化社區的特色,也豐 富了臺灣的文化。行政院謝長廷前院長於民國 94 年 2 月 25 日在立法院第 6 屆第 1 會 期施政報告時表示,根據近期的社會調查得知,民眾對於社會治安的嚴重關切,尤其 重大刑事案件,帶給社會的衝擊,使民眾望治心切。謝前院長有感於治安問題是民眾 共同關注的焦點,因此認為應將改善治安列為政府施政的首要目標,並提高為國家安 全層次來處理,以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社區總體營造工作同時也是一個新的警政哲學。經由警察機關主動和社區 居民的緊密結合、合作,以共同解決社區的犯罪問題,增加民眾安全感,警察和 社區間的互惠關係,該理念的落實只有在員警充份認知到社區的需求,並和民眾 溝通,使民眾了解到警察的事業需要他們主動貢獻、互動。也唯有如此社區治安 才會成功,社區居民才會從中受惠。 社區,它涵括了人口、地域、社會關係、自然景觀、文化資產等內涵,生 活在社區的人,由於人際互動、生活、就業以及生老病死等生存議題,都與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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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密切關係,這些生存議題若能獲得滿足,彼此相互依存,自然會融入社區; 也因為上述這些因素及共同的地域、人口特性、密切社會生活的關係,使社區成 為其具有共同心理及文化特性的結合體,展現了不同的面貌。爾來政府致力於「政 治民主化」、「經濟自由化」、「社會多元化」等各項改造,其基礎應根植於良好的 社區治安,因為治安的良窳才是民眾最切身的問題,而社會大眾對「改善治安」 的殷切企盼,亦使得政府再也不能墨守成規,必須積極「有效」地提出一套結合 社區力量的改善治安策略,以負起維護社會安全的責任,這些基礎工作若能有效 解決,則政府改造才有成功的可能。 誠如美國警政學者Bayle 所說「百分之八十的犯罪是可以預防的」,且其對 「社區警政」之四個重要原則之一為「讓民眾參與警勤務之計劃與執行取代過去 完全由警察決定之勤務方式」的理念與原則下,諸如守望相助巡守工作、家戶聯 防系統推廣與實用、加強預犯罪宣導工作、鼓勵民間參與全民治安工作,其實都 與社區警政工作有密不可分的關係。警察社區化、民眾警察化其實就是全民治安 化。 社區治安化是世界警政發展的主流趨勢,更已成為當今各國警政革新代名 詞,<建立行政核心價值體系推動方案參考作法>乙案,其中所列建立對國家的 忠誠感、對社會的關懷情、對民眾的服務心、對政府的向心力及對公務的責任感 等五項核心價值與社區警政精髓相契合,期藉透過教育訓練,建立共識,團體學 習、腦力激盪,方針管理,落實觀念等途徑來推動,具體作法函蓋全面品質管理、 品管圈、標竿學習、提案改善制度等均予溶入,作為活潑社區警政方向之重要參 考依據。

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尤其近年來在世界各國掀起的一片政府改造的浪潮,企業型管理精神的運用 更是隨處可見。雖然警政部門不時提出革新的計畫作為,但犯罪問題仍然持續上 升,並未能獲得澈底的改善,顯然這些警政策略確有未盡理想之處,仍然存在著 相當值得改善的空間。隨著時代的進步與社會環境的複雜化,犯罪率與被害人口 節節升高,民眾之不安全感也與日俱增,治安問題已成為政府施政上一項受到民 眾高度關切的議題。94 年行政院認為健全的社會乃臺灣安定的力量,因此,決 定推行<六星計畫>,以發展「健康社區」為其重要施政目標之一,在治安方面 希望透過政府與民間的合作,由下而上推動建構優質治安社區,落實安全的生活 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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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了回應學者專家提出徹底改善治安的建議,決定推動「治安社區化」 政策,將分由警政、社政及消防三大單位主管的犯罪、家暴及減災等工作實施整 合,並推動輔導由社區守望相助隊負責執行。對於社區治安的三大領域,過去在 政府組織中係由不同的三大系統主政,且一向都是政府主導推行,其執行成效及 能力則備受質疑。 「治安社區化」已儼然成為社區警政現代發展重要階段,我國警政制度經各 方學者大力推動下,亦正式邁入「治安社區化」時代。由於「社區治安策略」之 推展不只著重犯罪之壓制與偵查,並強調犯罪之預防、家暴及減災工作然是否能 符合民眾對治安上期待與需求,此乃本文研究的動機之一。 「社區治安策略」工作除強調犯罪之預防外,亦著重強化警民關係,強調為 民服務,但民眾對「社區治安策略」工作的推展是否滿意度如何,此乃本文研究 的動機之二。 「社區治安策略」是警政工作一個嶄新的領域,執行的實際成效如何,與過 去各階段的警政工作有何不同,此乃本文研究動機三。

第三節 研究價值

基於上述的研究動機,希望藉此研究達到以下研究目的: 一、藉文獻探討,希望從社區警政發展的歷史,瞭解「治安社區化」工作的時代 意義,以掌握「社區治安策略」工作的真義;從社區警政定義的探討,以瞭 解「治安社區化」的時代意義:從「社區治安策略」工作的相關研究,來探 討國內外學者在警政工作領域中的研究方法及研究發現,透過他們的研究來 啟發本文的研究架構與研究方法。 二、經由問卷的調查,希望瞭解到民眾對「社區治安策略」工作的需求是否因其 在年齡、性別、教育程度、居住地點等基本資料之不同而有顯著差異。 三、民眾對「社區治安策略」之需求、對「社區治安策略」工作之滿足感變項之 關連程度。 四、民眾對「社區治安策略」工作的滿足是否因其在年齡、性別、教育程度、居 住地點等基本資料之不同而有顯著差異。 五、探討民眾個人基本資料變項、對「社區治安策略」工作的需求、對「社區治 安策略」工作的滿足之預測關係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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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相關名詞釋義

一、社區警政

社區警政(community policing)的概念可追溯到 1980 年代的美國,當 時美國警察在專業警政的思維主導下,勤務強調機動巡邏、快速反應以及犯罪 調查。但是警政學者發現,單靠警察專業的努力,是無法有效遏阻高犯罪率的 問題,因此開始思索如何結合社區機制,包括家庭、學校、教會、商會等,共 同來營建更安全的社區。 「社區警政」是一個主張促進社區、政府與警察三者之間夥伴關係的組織 哲學和管理策略,並採取預防式的問題解決方式,在社區居民投入參與的過程 中,建立警民信賴基礎的夥伴關係,以根本解決製造犯罪的問題源頭,降低犯 罪恐懼感及處理其他社區問題為標的,以建立具有生活品質的安全空間為願 景,所發展出來的警民策略聯盟。據此,警察機關與其他機關更需採取較積極 的夥伴關係,在社區扮演更積極、更多元的角色,坦誠地與社區民眾共同協力 投入解決共通性議題,取代以往「暴力的管理者」、「秩序的維護者」的角色扮 演,建構國家與社會、警察與社區新的融合關係,以期建立更綿密的社會凝聚、 社會信任與社會關聯。 「自主式」社區警政:自主式的社區警政重視政府與社區間、社區內部民 眾間能透過「審議式民主」去孕育、型塑負責任的自主性,特別強調社區警政 推展的項目及方法應具彈性原則,策略可因時空及地域而制宜,由社區警察與 民眾共同會商,並發揮與時俱進的特色,充分尊重個別化、多元化、本土化的 自主性精神。 「社區警政」是一個主張建立警民「合夥」關係的新哲學及組織策略。這 個制度的基礎在於由警民攜手共用發掘、認定社區中的問題,一齊決定各個問 題的優先順序,並共謀解決對策,其最終目的在於增進整個社區的生活品質。 社區警察制的實施需要全體員警對這個新哲學的共同認同,也需要每一個人設 法在工作上將這個哲學付諸實現。經由這些努力,警察在因應處理犯罪案件及 緊急事件的同時,也可及時發掘真正有效的預防措施,在星星之火尚未蔚為燎 原的災難前,就主動先發的將其撲滅」由此可知,社區警政最大的特色在於沒 有特定的形式,完全因時、因人、因事、因地制宜,是對警察角色的重新定義 和在社會中的重新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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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區總體營造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為落實推動行政院十二項建設激化之三「充實 ﹝市﹞、縣﹝市﹞、鄉鎮及社區文化軟體設施」,特定「社區文化活動法展計劃」, 以「社區總體營造」為政策方針,其標的首在喚起「社區共同體」意識,經由社 區的自主能力,共同經營「產業文化‧文化產業化」、「文化事務發展」、「地方文 化團體與社區組織運作」、「整體文化空間及重要公共建設的整合」及其他相關的 文化活動等,使社區空間獲得美化、生活品質得以提昇、文化產業經濟再行復甦, 原有的地景地貌煥然一新,進而促使社區活力再現,塑造出自己的文化特色。 而這種「社區總體營造」工作,基本上要由社區本身做起,並且必須是自發 性的、自主性的,政府的角色只是在初期提供各種誘因和示範,著力於理念推廣、 經驗交流、技術提供及部分經費的支援。因此,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除辦理人 才培育、理念溝通系列研討、選點規劃觀摩、結合縣市政府及社團建立終生學習 網路及競賽活動外,特再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獎助須知,希望透過適當的獎 助,強化社區組織及社區文化環境,在社區擁有和參與的原則下,經營出具美感、 品味與格調的文化特色。 「社區總體營造」操作模式 「社區總體營造」是一個全面性、整體性規劃參與社區經營創造的過程,經 參酌歐美、日本的實作案例,及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辦理先期規劃作業所獲致 的經驗,其操作模式大致可歸納為下列步驟: ﹝一﹞建立推動社區文化組織 1.強化現有的社區社團及社區發展協會功能 2.鼓勵社區居民自發性成立基金會、相關協會等社區組織。 ﹝二﹞結合社會組織、地方人士及專業工作者展開規劃工作 1.展開社區資源調查,尋求切入點 2.社區資源含人、文、地、產、景五大部分進行社區居民的文化需求調查 3.建立社區文化資源的資料庫將社區歷史、先民事蹟、鄉土文物等整理出 版 4.以新故鄉運動整合社區資源推動愛鄉活動,尋求旅居他鄉之本社區之外 地居民,一起投入社區的營造工作 ﹝三﹞以社區文化特色切入社區總體營造工作由社區居民共同參與、規劃,整合 社區資源,辦理具有社區特色,並能擬聚共識的社區藝文活動,其內容大 致可歸納如下: 1.社區環境景觀即有特色的社區空間之營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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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方特有產業之開發與文化內涵的提昇 3.推動傳統聚落、古蹟、歷史空間之保存 4.民俗廟會典祭活動與生活文化的展現 5.社區資源之開發與營造﹝文史、人物、典故遺跡﹞ 6.推動建立生活價值觀、提昇生活品味及藝術傳承為主軸的終生學習活動 7.地區與國際文化交流活動之舉辦 8.健康福祉與遊憩住宿品質設施之改善 9.生活的商店街之營造 10.社區形象與識別體系之營造﹝社區之歌、鄉歌、鄉樹…﹞

三、社區組織

社區組織係社區內的居民,秉持相同的理念及價值,以尋求社區多數人的公 共利益為出發點,且依法申請設立的民間團體。因此,本研究所稱之社區組織係 指下列三者: (一)依據<人民團體法>及<社區發展工作綱要>規定,向所在地縣(市) 政府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之「社區發展協會」。 (二)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向所在地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報備 有案之「社區管理委員會」。 (三)依據<內政部補助社區治安守望相助隊作業要點>規定,向所在地警察 分局報備有案之「守望相助隊」。

四、治安社區

「社區」一詞譯自英文 community,有多種不同定義,但歸納起來,不外乎 下列基本的共同認知:首先,要有一個地理範圍的空間;其次,社區強調居住或 工作在上述地理空間裡的人,而且這些人在社區裡面存在一定的關係,包括人和 人之間的關係,以及人對社區是否認同,是否有所謂的社區意識及參與感?亦即 人在社區裡面生活,而且與社區合成一個共同體,為社區共同打拚,形成所謂的 生命共同體。此外,社區尚須包括時間的向度,需要較長時間的相處,才能看出 社區居民間的互動。由此可知,社區有了空間範圍、有人、有時間的累積,就會 逐漸形成一種生活,進而發展出具特色的社區文化。也就是說「一個村莊、一棟 公寓、一條街道、一個街區、一個小鎮、一個城市,都可以是個社區。其唯一的 條件是居住在這個有限範圍的居民都具備共同體社會的共同意識」、「社區是文化 的總體表現」;同時「社區代表一種生活方式,一種地方和社區的「生活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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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生活價值觀」。 因此,社區總體營造所指稱的社區是一較寬廣,但較複雜、綜合的概念, 而不像以往之社區發展,為行事與管理規範之方便,就將一村或一里劃定為一 社區之較制約的概念。在行政院推動的六星計畫方案中,社區治安僅是健康社 區的一個面向,其對於社區的定義較為彈性,主要是以部落、村里、社區等地 方性組織為核心。至於「社區治安」部分,主政之內政部衡酌社會環境與策略 作為,將「社區」一詞修正為「治安社區」,並採務實且嚴謹的看法,僅將提案 單位活動之區域為其範疇,其定義如下: (一)依<社區發展工作綱要>規定,經鄉(鎮、市、區)社區發展主管機關 劃定,供為推動社區發展工作之活動區域。 (二)依<內政部補助社區治安守望相助隊作業要點>規定,由社區自主成立 守望相助隊,向所在地警察分局報備,擔負巡守之區域。 (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由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訂定規約,成立管 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自行管理及維護之區域。 綜上所述,「社區」不再是過去「社區發展協會」的同義字。政府為了推動 「全民拼治安」的政策,拉近社會現況,將現行多元的社會發展模式統合為一 體;本研究所稱「社區」依據上述概念,而是以部落、村里或社區等地方性組 織為其核心。

五、治安社區化

係指政府主管與治安有關業務之單位,利用社區內的人力、物力、財力結合 地域、組織或機構之相關資源,以凝聚社區民眾意識,改善社區治安環境,提昇 社區生活品質,實現社區治安自主運作且永續經營的理想。

六、社區治安營造

內政部推動「治安社區化」政策,訂頒<推動社區治安工作實施計畫>一種, 鼓勵社區召開治安會議,實施治安診斷與分析,找出治安死角,並尋求解決的方 法。是以,社區治安營造係指社區組織為了改善社區的治安問題,主動邀集社區 民眾召開會治安議,實施討論與分析,凝聚社區的共識,尋求改善治安環境的自 發行為,及培育解決問題的能力。其作法有邀集社區熱心民眾,組成守望相助隊, 自行研擬符合社區需要的治安改善計畫,向內政部提案申請經費補助及輔導。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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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社區志工以巡邏、守望或其他方式,強化社區自我防衛能力,建立優質的「治 安社區」。

第五節 研究流程及章節安排

一、研究流程

本研究為滿足研究目的及獲致可靠之具體研究成果,並符合科學研究之要 求,除採用文獻探討法外,並兼採問卷調查法及深度訪談法,藉合有效問卷樣本 之資料統計分析,及訪談之進行,對新竹市「社區治安策略」模式的必要性(重 要性)及滿意性認知為範圍,規劃的滿意性與重要性,有那些作法已獲致良好成 效,那些作法仍待深入檢討,或修改,或加強落實推展。

二、研究流程圖

本研究之整個流程,如下圖 1-1 所示: 圖 1-1 研究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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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研究者自繪

三、章節安排

本研究之內容共分為五章,茲依章節摘述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說明本研究之緣起及問題背景、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價值、 相關名詞釋義、研究流程及章節安排,並明確指出對「社區治安策略」工作的需 求及滿足之關係為何。 第二章為相關理論文獻探討。首先說明預防犯罪之理論模式,犯罪產生前及 發生後的連貫性問題,次之說明社區警政沿革、發展、相關理論及審視國內外推 研究動機 研究目的 界定研究主題 文獻分析 研究分析 問卷調查法 統計分析 深入訪談法 分析整理 結論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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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社區警政之經驗,並以分析、比較,我國社區治安策略之發展與作法及新竹市 社區治安化執行策略現況。 第三章為研究設計與方法。分析社區警政的相關理論,並實地驗證「社區治 安策略」規劃實施相關問題,進而瞭解地方政府及社區組織對「社區治安策略」 模式的認知與關聯性加以分析。 第四章為資料分析與討論。在分析問卷調查及訪談結果,探討新竹市政府及 社區組織對於社區治安策略之重要性(必要性)與滿意性。首先以敘述統計分析, 次之交叉分析與卡方檢定,再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以瞭解各背景資料分組的組 別與各因素之關聯性。及深入訪談資料分析,據以檢驗執行成效。 第五章為結論與建議。整合前述幾章的理論與研究統計及深入訪談發現,依 據實證分析結果提出本文的建議與改進之處。

第二章 相關理論文獻探討

第一節 預防犯罪之理論模式

第一項自由意志與理性選擇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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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原因有幾個基本的看法:(1)人在社會上有自由意志來選擇犯罪或守法 行為,以滿足其需要或解決問題;(2)以犯罪的方式來解決問題可能較守法的方 式吸引人,因為可以較少的功夫獲得較大的報酬;(3)個人選擇犯罪行為的解決 方式可以因害怕社會對該行為的反應及懲罰而受到限制;(4)社會的反應懲罰愈 嚴厲、確定而迅速,愈可控制犯罪行為;(5)最有效的犯罪預防方式是足夠的懲 罰而不使犯罪成為吸引人或值回票價的選擇。因此,古典犯罪學派最基本的假設 是:假若不受懲罰之恐懼的制衡,人(無論男女)都有犯罪的可能性和潛能。人既 均具犯罪的可能性和潛能,則立即犯罪的動機並無需解釋,而犯罪事件則是對當 事人最迅速、最有效的理性選擇。故為性選擇理論。

古典犯罪學派—刑事法律的執行問題

壹、歷史背景 古典學派的產生背景主要是針對當時歐洲社會法律和懲罰的混亂(尤其在 1789 年法國大革命之前),沒有一定的標準及殘忍而產生。在當時,根本無所謂 「刑事司法體系」的存在。也缺乏所謂的「適法程序」的概念。雖然,當時大家 都知道何者為違法行為,但對違法行為的界定和懲罰卻常是獨斷而殘忍。在法 國,1670 年的刑法條力雖法典化犯罪行為,也限制了法官的權力,但他並沒有 規定犯了最後的刑罰,法官因此可以隨意根據案件的狀況而增減刑罰。法官的自 由裁量權是相當大的。 當時的刑罰包括鞭打、烙印、殺頭、放逐、火刑等。在 16 世紀,甚至於流 浪漢及無家可歸者也被認為是危險人物,而處以極刑。當時的統治者自認是上帝 的代表者,因此對於犯罪人追訴、擊打、絞刑和折磨以為報應可說不遺餘力。在 英國,可以被判處死刑的犯罪行為達到上百種以上,包括今日所謂的一般竊盜。 不僅如此,行刑是公開的儀式,而刑求更是司空見慣。 貳、貝加利亞(Beccaria Cesare‚1738-1794) 認為人類基本上是理性的動物而選擇自己的行為。根據他的觀點,人類行為 的基本動機是要獲得快樂和避免痛苦。犯罪提供犯罪人快樂。因此,要嚇阻犯罪, 我們必須要以適量的痛苦來超越犯罪所得的快樂。與其功利主義觀點相當一致 地,貝加利亞認為:〝法律的創立與執行應以追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為原則〞 這也是功利主義的最高準則。 貝加利亞對犯罪與懲罰的觀念於 1764 年出版《犯罪懲罰論文集》(On Crime Punishment),可以下列十點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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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了避免戰爭與混亂,我們必須要以法律來形成一個契約化的社會: 「自由意志之人藉著法律而能結合起來,共同生活。每個人犧牲部分自由, 每個人所犧牲自由的總和構成國家的主權;而國家因此是法律的執行者。但 國家擁有這樣的主權是不夠的;國家也必須防衛這些主權,避免為個人所侵 犯。….國家因此有權來懲罰違法反法律者,……以防止社會的解體。」 二、法律的來源是議會,而非法官。 「法律決定對犯罪的懲罰;而代表全體社會的議會,則為刑法的立法者。沒 有法官能對法律未禁止的行為施以懲罰。……也沒有法官能增加或減少法律 所規定的懲罰。」 三、法官的真正功能是要決定一個人是否有罪;刑罰的輕重應由法律所決定。 「在刑事案件裡,法官並沒有權力來解釋法律。--法官的主要責任則是要決 定一個人是否犯罪。…當一個法律被制定以後,及應該嚴格地被遵守。而法 官除了決定一個行為是否違反法律以外,沒有其他自由裁量權。」 四、國家有權力懲罰違法的個人。 「沒有一個人能對另外一個人施以懲罰,僅國家有權力懲罰犯罪的個人。但 懲罰的基本前提:維護公眾的安全,避免其他個人的權利遭受剝奪。」 五、懲罰應與所犯之罪成比例: 「犯罪應有等級,其中第一級乃企圖瓦解社會的犯罪行為;最後一級則是對 個人所造成最輕微的損害。而在這兩極端之間,則應包括所有對公眾利益造 成損害的犯罪行為。」 六、痛苦和快樂乃人類行為動機的基礎: 「快樂和痛苦乃具有感情之人類行為的來源。」 七、懲罰必須要迅速而有效。 「犯罪與懲罰之間的時間愈短,懲罰應愈公正而有效。尤其再犯行之後懲罰 應最為有效,因為時間愈短,愈能建立犯罪與懲罰之間的連結。」 八、法律應平等對待每一個人。 「我認為社會上高尚人的懲罰與低下階層者之懲罰應無異。」 九、應該廢止死刑和刑求。 「國家並未被授權處死一個人。…而既使死刑恐怖也難以抗拒人類易於忘記 的自然傾向。」 「刑求干擾了所有的關係。好像痛苦是真理的試金石,而真理只有在刑求時, 於肌肉和骨骼的痛苦才得到。」 十、預防犯罪比懲罰犯罪要好。 「你是否要預防犯罪?讓法律清楚而簡單,讓整個社會力量結合起來共同預 防犯罪。而最好的方法就是完善的教育系統。」 為了不讓懲罰成為多數百姓加諸於一位百姓(及犯罪嫌疑犯)身上的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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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必須是要為法律所要求、公開、迅速、絕對需要、與犯罪成比例,且是當時 環境所要求的最後手段(許春金,2000:131)。 参、邊沁(Bentham Jeremy‚1748-1833) 邊沁對於人類行為的思想可以下列的一段話為代表: 自然將人類至於至高無上的兩個主人擺佈之下,痛苦和快樂—他們掌握了我們所 做的,我們所說的及我們所想的;而我們想要擺脫他們擺佈的一切努力卻一再證 明這個原則的正確性。因此,邊沁認為,行為的基本目的是要產生利益、快樂和 幸福,而避免痛苦、不幸、邪惡和不快樂。邊沁也根據這個原則而創造了一種所 謂的〝道德微積分〞(moral calculus)來計算任何人從事某種特定行為的可能 性。他是比較行為在為所可能產生的痛苦與快樂而得的結果。 由於邊沁相信,法律的目的是要使其服務的社會產生最大的幸福,因此,懲 罰的存在除非能預防更大的危害,否則不應被使用。懲罰,因此有四個主要目的: (1)預防所有的犯罪行為;(2)當懲罰不能預防一項犯罪行為時,應能說服犯罪者 犯較輕微的罪刑;(3)確保犯罪人不使用過度的力量;(4)儘可能以最便宜的方式 預防犯罪。據此,他發展出指導懲罰的六項原則: 1.懲罰的價值在任何情況下絕對不能低於犯罪所帶來的利益。 2.犯罪的危害愈大,懲罰應愈嚴厲。 3.當兩項犯罪行為相互競爭時,對於嚴重行為的懲罰必須要足以使人選擇較 輕的犯罪行為。 4.懲罰必須與所犯之罪成比例,使欲違法者有動機不去違法。 5.懲罰在任何情況下絕對不應超過使他人守法的需要。 6.加諸於違法者個人身上的懲罰和相似違法者之懲罰相對應,外在的影響 環境因素應被考慮。 這些原則也成為後來指導古典學派對於懲罰的重要依據。而英國的刑法於 1820 年至 1860 年間也深受邊沁主義的影響,如死刑大幅降低,法治逐漸成形(張 甘妹,1999:272)。 肆、古典犯罪學派的評估 由貝加利亞和邊沁所形成的古典犯罪學派一直是影響法哲學和刑事政策的 重要力量。相信懲罰應與犯罪成比例,而不是要滿足善變之法官或統治者的情 緒,在歐洲和美國廣泛地被接受。古典學派的重大影響則是促使 1789 年法國大 革命後在其人權宣言中採取其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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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僅只有權禁止對社會有害之行為…法律僅只在絕對必須和嚴然的情況下 才可懲罰他人……除非法律先前界定犯罪,同時可應用在目前的情況下,否則無 人可被法律所懲罰。」 而美國憲法的第 8 條修正案也禁止「殘忍而不尋常的懲罰」(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顯係受古典學派的影響。貝加利亞的ㄧ些主張後來也見 諸於 1791 年著名的法國大法典(French code of 1791)中。俄國的凱薩琳大帝 (Empress Catherine II‚the great)也將貝加利亞的思想付諸於俄國實施。普魯 士王國、奧匈帝國等的刑罰思想均受貝加利亞之影響。而大型監獄的興起,以自 由的剝奪來懲罰犯罪人同時使其與犯罪的嚴重性相當也正反映了古典學派的影 響力。

新古典犯罪學派

沒有一個社會會允許小孩與其他能力有缺陷的人,以及職業犯罪者接受相同 的懲罰。法國大法典亦非例外,因此,在實行上,在法典本身上均有了修正,再 度對自由意志和完全責任能力的改革和修正一一包括考慮年齡、心智狀況和減輕 責任狀況ㄧㄧ即構成了所謂的新古典學派。 摘要來說,新古典學派可以下列四點來說明: 一、對於自由意志原則的修正一一人的自由意志可受下列因素的影響: (一)疾病、無能力、心神喪失,或其他促使個人自由意志無法運作的情況。 (二)預謀應當是自由意志的一種衡量。如果預謀卻可衡量自由意志,則初犯應 比累犯有更大的自由意志,因此應受更嚴重的刑罰。 二、接受環境可以影響個人意志的說法,這些因素包括:氣候、環境、或個人心 智狀況。 三、對於部分責任能力者,懲罰應予以減輕,影響個人責任能力者包括:心神喪 失、低能、年齡、或其他足以影響個人在犯罪當時的知識和企圖的情況。 四、允許專家在法庭作證,以決定犯罪者所應負的責任。在法庭裡,將所有的犯 罪事實呈現在專家面前,根據其擁有之專業知識,判斷罪者所應負的責任。 新古典學派的人性觀,可說是現在大部分工業社會(無論是東方或西方)的社 會控制機構(包括刑事司法機構)對人類行為所持有的一種主要模型。它為現代的 法律體系所廣泛接受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因為他支持了這些系統的基本假設,新 古典學派位社會控制機構懲罰犯罪人提供了合理化的解釋,以便讓司法機構能懲 罰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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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新古典犯罪學派

現代新古典犯罪學派應有三個主要的分支,彼此間並無任何的關係存在:(一) 如果犯罪是因為行為人認為,其所得利益可超越所付出的痛苦,因此,只要讓刑 罰稍微超越可得的利益,基於理性判斷和選擇,應可遏止行為人犯罪,而產生了 所謂的〝一般威嚇主義〞(general deterrence);(二)未主張隔離核心犯罪者 (hard-core criminals)於社會之外的〝隔離主張〞(incapacitation)或〝特殊 威嚇主義〞(special deterrence);(三)為主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報應主義〞 (reribution)或〝公平報應主義〞(just desert)。說明如下: 壹、一般威嚇主義(general deterrence) 犯罪的發生乃因理性犯罪者了解到,犯罪的利益超過其痛苦或不便,如被逮 捕、懲罰等,因此,犯罪率與刑罰的嚴重性、確定性和迅速性應成反比。換言之, 假使犯罪的刑罰增加,刑事司法體系的執行效率增高,則犯罪者的數目應會下 降。但是,刑罰的嚴重性、確定性和迅速性卻彼此互相影響。例如,強劫犯的懲 罰非常重,但強劫犯被逮捕或懲罰的可能性卻非常低,因此,嚴厲的刑罰似無可 能嚇阻強劫犯罪。相反地,假使由於現代科技的使用,警察效率的提高,或其他 因素等,使得嫌疑犯被逮捕和懲罰的可能性均非常高,則即使輕微的懲罰一可嚇 阻潛在的搶劫犯。一般威嚇主義的基本要義。如下: 一、客觀威嚇措施的研究 有些犯罪學者是比較官方的逮補率、定罪率和受懲罰率與犯罪率的關係。如 逮捕(或破案)、定罪或懲罰率均上升,犯罪率是否因而下降。Charles Tittle 和 Alan Rowe(1974)在佛羅里達州的研究即指出,當逮捕的確定性提高後,犯罪 率會下降。但也有不同的發現者,如 Robert Bursck,Harold Grasmick 和 Mitchell Chamlin (1990)即發現,強盜搶奪犯罪與逮捕率的高低並沒有必然關 係。亦有人認為,嚇阻效應對某些犯罪有效,但對其他犯罪則無效。 二、實驗研究 測試嚇阻理論的方法是設計一項實驗以便了解實驗對象的行為是否會受嚇 阻效應的影響。如選擇兩個犯罪率及其他條件相似的地區,一個地區加強執法, 一個地區不變。過一段時間後,在去測量是否加強執法的地區,其犯罪率有下降 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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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rol Experiment),為了要評估警察的加強巡邏是否能嚇阻犯罪的發生,研究 者將堪薩斯城的 15 個巡邏區劃規成三個組;第一組保持正常巡邏;第二組(先發 制人組),將巡邏密度增加二至三倍;第三組(反應組)只有在百姓打電話訴求時, 警察才反應。 另人感到訝異的是,實驗結果發現,巡邏密度差別似乎對於犯罪率並未造成 任何影響。不論有無巡邏及巡邏密度如何似乎對於住宅或商業竊盜、汽車竊盜、 強劫或其他犯罪行為等均無影響。警察巡邏密度的差異對於百姓對警察的觀感、 滿意程度及對未來犯罪行為的恐懼感等亦均無影響。因此,警察巡邏的嚇阻效應 或許是相當有限的。 二、死刑威嚇效應之探討 傳統上、死刑嚇阻效應的考驗有三種方式。第一種方式是探討在一個社會 中,死刑廢止(或重新被引用)前後殺人犯罪率的變化。第二種方式是比較二個除 了在死刑存廢不同,其餘各項特徵均很類似的社會,其殺人犯罪率的差異。第三 種方式是比較廣泛受到注意和報導之死刑執行特殊案件,前後殺人犯罪率的差 異。但是到了一九七 O 年代中期以後,引用複雜的計量經濟分析方式也常備援用 來 探 討 死 刑 之 嚇 阻 效 應 。 研 究 者 使 用 時 間 序 列 (time-series) 或 橫 斷 面 (cross-sectional)資料,利用複迴歸(multiple regression)技術,控制其他可 能影響死刑和殺人犯的因素,而去瞭解死刑與殺人犯間的關係。 1.犯罪趨向評估 犯罪趨向的評估是一種準實驗設計,其目的在藉犯罪曲線而來評估死刑地減 少使用(或增加使用),或完全廢止(或恢復使用),在表面上看來是否會使殺人(或 暴力)犯罪增加(或減少)。當然死刑使用的改變可能與影響犯罪率的社會變遷和 刑事政策之變革等因素有所關聯,而除非我們考慮這些因素,否則我們無法獲得 明確之死刑嚇阻效應之結論。然而,當證據長期以來均指向同一方向時,則我們 應得到死刑與犯罪率之間似無關係的結論。 2.比較研究 雪林(Sellin Thorsten)對死刑嚇阻效應的早期比較研究可以說是比方面最 為著名的。他的主要目的是要控制住其他因素後,比較五組每組由三個相鄰之州 之殺人犯罪率的差異:三個在中西部,二個在新英格蘭地區。每三個相鄰之州在 〝社會組成,人口結構及社經狀況等〞均盡可能相似,除了至少其中有伊州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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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存置州。其結果顯示,從 1940 年到 1955 年,這些洲的平均殺人犯罪率與死刑 存廢與否並無關聯(p.138)。bowers et. al 檢視了從 1919 年到 1969 年所完成 的比較顯示出,在大部分的情況下,廢止州較諸其隔鄰的保留洲有較低的殺人犯 罪率,而一個州在廢止其死刑後,殺人犯罪會較諸其隔鄰的保留州有微幅的上升。 3.短期效應研究 短期效應研究的探討重點是在了解,惡名昭彰獲眾所皆知(well-publicized) 的死刑執行,對於日後短期內的殺人犯罪是否有所影響衝擊。通常採用的方法是 比較死刑執行前後一個(或數個)星期的殺人犯罪數。早期的研究發現不僅殺人犯 罪未下降,反而上升。但是研究缺陷甚多,不足為信。而晚近較嚴謹的研究則顯 示出不一致的結果。 4.時間系列與多變項分析 晚近以來研究死刑的嚇阻效應主要有兩種方式。但均有相同的目標,以複迴 歸(multiple regression)的分析技巧,控制住理論上其他影響殺人犯罪的變 項,而來觀察死刑執行與殺人犯罪間的關係。第一種方式是所謂的「時間序列」 (time-series)研究,乃是控制住其他影響變項後,探討某依特定時間內,死刑 執行與殺人犯罪間的關係。另外一種方式是所謂的「橫斷面」(cross-sectional) 研究,探討不同社會間殺人犯罪率的差異究竟是由於其他因素的影響,或死刑執 行的效應影響。其原理均是一致的:及控制住其他影響變項後,死刑執行對殺人 犯罪的影響力如何?這些研究的結果亦很不一致,有支持亦有否定嚇阻理論者。 5.死刑實證研究的有效性和政策涵義 所檢視的有關死刑之實證研究,可以說已經採用了最進步和現代化的資料收 集和統計分析技術,引用這些研究方法是否仍有缺陷而值得關心和謹慎的地方? 下列四項標準作為取捨考量的基礎。 1.犯罪統計是否可靠而合適? 2.不同樣本、不同期間所觀察到的關係,是否夠穩定? 3.統計方法和統計方程式是否合適? 4.是否尚有其他的影響變項尚未被控制住? 有關死刑的刑事政策常受道德、政治觀點和社會運動所左右,所要求的證據 標準亦因而有異。大部分的廢止論者(假設,他們並非全然的反對--即,任何情 況下均無死刑)會要求死刑具相當程度之嚇阻效應的證據。而存論者則往往會依 賴他們對嚇阻理論的直覺信念,認為必須有證據說明,停止執行殺人犯的死刑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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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使其他百姓之生命遭受額外的風險,所收集到的證據似乎對廢止論較為有 利。 6.我國的死刑效應之研究 於民國 80 年(1994 年)對我國台灣地區自 1961 年至 1990 年的死刑執行與暴 力犯罪(包括殺人、強盜、搶奪、強姦及擄人勒贖等)間之關係實證研究發現,死 刑並未具任何嚇阻效應。殺人犯罪及擄人勒贖犯罪並且不斷上升。此種結果與國 外諸多研究不謀而合。儘管如此,法務部於 82 年 9 月間,針對 1985 個有效樣本 之民意調查則顯示,71.7%2 的民眾仍然贊成死刑,而社會菁英表示贊成者高達 78.63%,司法官表示贊成者最高,達 88.03%。因此,有關死刑的存廢將是爭論 不修的議題。

貳、特殊威嚇主義與隔離主義(Special Deterrence and Incapacitation) 一般威嚇主義是以未來或潛在犯罪人來當作懲罰的根據,有殺雞儆猴之意。 但特殊威嚇主義則認為,刑罰的功用應足以使受刑者在未來不再犯罪。例如,對 於竊盜犯的處罰,應足以使其未來不再犯即為已足。 隔離主義的提倡者均相信,一小撮的犯罪人但卻犯了相當大比例的犯罪行 為,因此,為了抑制犯罪和保障被害者,應將具高度犯罪傾向者應長期隔離於社 會之外。而這種痛苦的經驗將會有的指這些犯罪罪者在犯罪的「特殊威嚇」作用 (許春金,2000:149)。 犯罪理論體系圖解說明如下: 圖 2-1:犯罪理論體系 魔鬼說:宗教思想或超自然立量 古典學派─ ─新古典學派- -現代新古典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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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生物學理論 生物決定論 (犯罪人類學理論) (生物個體理論) 犯罪心理學理論 自然說 實證學派 社會控制理論 文化決定論 (或控制理論) (社會團體理論) 緊張犯罪理論 犯罪副文化理論 互動犯罪理論:標籤犯罪理論 批判學派 衝突犯罪理論 馬克斯犯罪理論 資料來源:許春金,2000:122

第二項 犯罪心理學理論

大部分的心理學家並不會相信心神喪失乃遺傳而來,為何人會從事暴力與攻 擊行為?是否有所謂的犯罪人格?幼時的經驗是否會影響成年時期的犯罪行 為?心理學者對上述的問題亦無完全一致的看法。有些心理學者從心裡分析觀點 (psychoanalytic perspective)來看犯罪行為,認為幼兒早期的經驗影響其犯罪 行為及人格。有些則以認知理論(cognitive theory)來解釋犯罪,認為人的道德 發展層次是瞭解其行為的重要關鍵。另外有些則強調社會學習(social leaning) 或 行 為 模 倣 (behavior modeling) 以 解 釋 犯 罪 行 為 。 而 生 理 心 理 學 家 (psychobiologists),則探討生理活動、人格與犯罪行為之間的關係。

一、心理分析理論與犯罪行為

佛洛伊德利用三個概念來解說人類行為的形成。「意識」(conscious)是每個 人均體會得到的ㄧ如使人覺得飢餓、痛苦、口渴等。「下意識」(subconscious) 則是過去的經驗現在無法警覺,但卻可在任何時期浮出而成為意識一一如記憶, 經驗等。「潛意識」(unconscious)則是生理的驅力和慾望如性、仇恨等一一人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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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著「壓抑」(repression)而使其潛藏底下,影響我們的行為。佛洛伊德認為, 人類的行為雖有意識的部份,但異常受潛意識和下意識的影響。過去的經驗和壓 抑的生理驅力均有可能在浮現而影響人們的行為(葉重新,1999:379)。 為了制止本我的自由表現,佛洛伊德認為只有透過父母對孩子的社會化而產 生內在的控制方可完成。為了描述這種過程,佛洛伊德說明了人格結構的另外二 個要素。超我即是所謂的個人良心,反應外在社會的道德規範及父母的價值觀 念,防止本我的隨意表現,駛返社會驅力維持在無(潛)意識底下。超我是人格的 道德部份,評斷行為。 當嬰兒在生活中漸漸學習到期本慾望並不能即刻獲得滿足,自我即開始發 展。藉著幫助指導人們的行為於社會規範之內運作,自我補償了本我的要求。自 我受到現實原則的指引,它根據外在的社會規範,考慮核者行為可行,何者行為 不可行,居間協調本我與超我。佛洛伊德認為,當嬰兒到了大約五歲的時候,其 人格結構的基本特徵約已決定。但是否本我的反社會行為及攻擊本能佔上風,或 自我及超我能有效控制本我則均是生命早期孩子接受社會化的程度而定。而這種 社會化則以數種發展階段出現。 由於剛出生的嬰兒能以口吸吮,吞嚥及接吻等而成為滿足的主要來源,故人 格成長的第一階段為口腔期(oral stage)。假使幼兒受到愛撫。餵食及適切的斷 奶,則孩子會感到被愛,並正常發展。否則,孩子會經歷挫折感與剝奪感,受到 壓抑後成為潛意識或無意識而影響日後的作為。 人格成長的第二個階段約為由二歲至三歲的肛門其(anal stage)。此時,幼 兒開始自大小便的排泄物或玩耍中獲得極端滿足。而由於需要有排泄物方面的訓 練,超我也逐漸開始發生。而幼兒若無適當的訓練,則會產生困擾。例如:過分 強調超我控制的嚴謹訓練可能使一個人變得固執和有虐待狂,或完全的順服及被 動。反之,過於鬆懈的訓練則使一個人變得漫不經心,草率及骯髒。只有很正確 和合適的訓練才可使幼兒日後免受固定於肛門期的困擾。 第三個階段是所謂的性器崇拜其(phallic stage),約從三歲至六歲。前兩 階段幼兒自口腔和肛門獲得滿足,第三期則自玩弄性器官中獲得滿足。而更重要 的,男孩此時再下一是中會發展戀母情結(oedipus complex),同時憎恨父親。 女孩的問題則更為複雜。由於對男性生殖器的崇拜而發展出戀父情結(electra complex),「同時憎恨母親。但無論男孩或女孩因都仍需要父母的愛和養育,他 們很快為各自的戀母情結和戀父情結產生罪惡感」,有超我的逐步發展。 佛洛伊德認為人格發展有另外兩個時期,及潛伏期(latency stage)和性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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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genital satage),但其重要性遠不如前三期。由於佛洛伊德相信每個人均有 從事犯罪及偏差行為的本能,因此,它並未明確指出犯罪及偏差行為所可能產生 的途徑。但其後記者確描述出三種導致不健全社會化及犯罪行為的主要途徑。 首先認為偏差行為是一種神經性行為。由於對某些無意識但不為社會所接受 的驅力(如男孩的戀母情結)有強烈的罪惡感,因此神經性偏差行為者有接受懲罰 的衝動性需要,以減輕自我的罪惡感。 其次,偏差行為是缺陷超我(defective superego)的結果。有些偏差行為者 的社會化很差。沒有發展在的控制,他們屈服於原始的驅力之下。他們可說是無 罪惡感,無感情,無情的極具攻擊性的心理病態者,且未內化道德行為之準則。 偏差行為乃尋找替代性滿足的一種象徵。早期發展不健全的小孩會尋找失去的滿 足。例如,有些青少年酗酒者以便滿足其口腹之慾;或者他們可能成為虐待狂或 變得殘忍起來,這是因為肛門時期的大小便訓練不良。他們的偏差行為代表幼兒 時期未能滿足的隱藏性需要(葉重新,1999:367)。

二、認知理論與犯罪行為

壹、道德發展論 人們的心智發展過程,及人們如何認知外在的世界,以及這種認知如何發 展。重點是在「概念的形成」和如何解決問題。 哈佛大學教授柯柏爾(Kohlberg Lawrence‚1969)是將這種道德發展理念應 用到犯罪問題最為成功的人。柯柏爾的 6 個道德發展階段分別是: 第一階段一一對(Right)僅是為了遵守權威和避免懲罰。 第二階段一一對是為自己負責,滿足自己的需要,而讓別人為自己負責。 第三階段一一對是要成為好人,友好的動機,關心他人,站在她人的立場著 想。 第四階段一一對是要維護社會的規範,為人群和社會的福祉而效勞。 第五階段一一對是以社會大眾共同認知的規範而承認個人的權利(即社會契 約)。 第六階段一一對是要對應用於全人類的原則,正義和和平的原則,以及對人 格的尊重等原則負責任(許春金,2000:216)。 貳、母愛剝奪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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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學有一項很有名的母愛需求實驗:幼猴選擇鐵絲猴的決定,一隻母鐵絲 猴,外表不包裝,但提供牛奶。另一隻鐵絲猴則在其鐵絲外包以柔軟的棉布,但 不提供牛奶。幼侯卻選擇了包棉布的鐵絲猴,證明舒適、安全是又猴所需求的, 勝過於對生理需求的牛奶。該實驗證實了,哺乳動物自出生後即有了社會發展: 在嬰兒與母親間建立了感情鍵。感情鍵(或附著鍵)的強弱可以決定小孩未來形成 附著的能力。而為了成功地建構附著鍵,小孩需要有溫暖、愛心,同時能與之互 動的照顧者(葉重新,1999:358)。 研究附著理論罪名的心理學者鮑比(John Bowlby)。他認為人從出生後即需 情愛和溫暖,否則會產生不良後果。他的附著理論有下列六大特徵(1973): 1.特殊性(specificity):附著是具有選擇性,經常是針對一個或多個特殊 對象。往往母親或父親是最早附著的對象。 2.期間(duration):一旦形成附著後,經常會延續下去,有時甚至延續終身。 3.發生過程(process):嬰兒約再生命開始的九個月對某一主要個人形成附 著,而該主要對象即是能滿足他社會互動需求的人。 4.學習(learning):雖然,學習在附著之發展上扮演重要角色,但 Bowlby 發現,附著並非獎懲的結果,而是基本的社會互動。 5.組織(organization):從出生後,附著行為即有發展性的組織。即能由父 母慢慢往外推展。 6.生物功能(biological function):附著行為具有生物上的功能:生存。 在大部分的哺乳動物和鳥類均有附著行為的產生。 Bowlby 認為,小孩必須要與母親或其代理者經驗到溫暖、親密和連續的關 係,才能安全地形成附著。當小孩與母親(或其代理者)分離或拒絕,就會產生焦 慮附著,而與他人發展親密和情感關係的能力就會降低。而習慣犯就是典型不見 形成附著鍵能力之人:這些犯罪者的幼兒時期經歷較長人為多的家人死亡、父母 離婚或分居,或其他意外事故。

三、行為主義與社會學習理論

心理或生理因素故可能使一個人有從事暴力行為的傾向,但行為的發生主要 仍是向環境學習而來。因此班都拉(Bandura Albert),攻擊行為的特殊形式。 社會學習主要透過行為模仿而完成。在現代社會,行為模仿的主要來源有三。 第一個模仿的主要來源是家庭成員所提供的行為模式。 第二個模仿的主要來源是痢疾的生活環境。居住在經常有暴力行為發生之地 區的人比居住在傳統行為地區的人,較有可能使用暴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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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模仿的主要來源是大眾傳播媒體、電視、電影及其他傳播媒體長將暴 力描述成可接受的行為,而暴力英雄則未受到法律或社會的制裁,則人們將易於 學習到以暴力行為或態度處理日常事務或人際關係而不自知。例如,菲力普研究 發現,重量級冠軍拳擊賽後,美國的殺人犯罪率明顯地增高。

四、電視暴力與社會學習理論

社會學習論者聲稱看暴力影片可以導致小孩暴力與攻擊行為。也有一些研究 顯示出,小孩會受電視影響而學習暴力的傾向。例如,班都拉(Bandura Albert) 發覺,不管是從個人觀察中或影片中,小孩學習大人暴力行為的數量是均等的。 Sborn 和 Endbley 也發覺四、五歲的小孩因觀看暴力電視節目而有暴利的傾向。 makiewicz 和 swerdlow 則注意到警察官的報告裡均顯示出許多的犯罪者從電視 中學習到犯罪的技巧。而在一項很重要的研究,Lefkowitz 和他的研究夥伴發覺 在年少時喜歡觀看暴力影片的男孩,十年之後不喜歡看暴力影片之男孩更易成為 犯罪者。

五、生物心理學理論

生物心理學者或生理心理學者(physiological psychologists)的主要工作 是在探討大腦細胞,神經系統或其他生理組織的變化等,對於行為的影響如何。 他們利用特殊的研究技巧,如電擊腦的特殊部份,而能顯示出腦的某個部未控制 了那些情緒和行為。 壹、心理病態性格(psychopaths or sociopaths) 尚有些人認為心理病態性格者是社會上孤獨的陌生人,反抗社會而沒有任何 的理由。他們的主要特徵還包括:在情感上和生理上不具感應性、對其犯罪行為 常不具罪惡感。也常低估其犯罪行為的嚴重性和後果;他們也不具有愛心,無法 和任何人和諧地來往或建立感情。因此,「人」對他們來說往往不比「物」為貴。 他們的次要特徵包括:常常尋找興奮已完成一己的成就感;有的心理變態性格者 相當地衝動,有的對其犯罪行為則計畫周詳;有的雖相當具有攻擊性,從事暴力 犯罪,有的卻也從事詐欺背信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罪刑。根據研究,心理病態 性格者存在世界各角落,有關於他們奇特犯行的根據,曾出不窮。他們外表與長 人無異,骨子裡卻是不容易被社會化的一群,許多的研究也指出,他們是真正的 「核心犯罪者」(hard core criminals),是少數的一群,但卻犯了相當多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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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美國著名的犯罪家渥夫幹(Marven E. Wolfgang)曾經研究共生群青 少年之偏差及犯罪行為達三十年之久,發現百分之十五的犯罪者卻解釋了百分之 七十四的犯罪數;而 silberman 也發現百分之久的官方犯罪者解釋了百分之七十 五的犯罪數。更有研究指出暴力幫派的頭目常為具有心理病態性格或輕微的分裂 症,他們只是利用幫派作發洩權力慾望的工具。 貳、犯罪人格(criminal personality)—犯罪與人格特性之研究 一、犯罪與人格特性 所謂的人格應是指,穩定的行為型態,包括思想、情感等,而有別於他人。 一個人的人格反映了他適應生活要求和問題的特殊方式。按照學者的說法,我們 的行為模式,正式映出我們的人格態樣,以便讓我們能解釋生活事件,及合理的 反映。 各 種 人 格 測 驗 (personality lnventory) , 如 明 尼 蘇 達 多 相 人 格 測 驗 (MMPI),加州人格測驗(California Personality Inventory)等,也常被用來檢 視犯罪者的人格特性。但目前為止的發現似乎仍不完整。如 karl schurssler 和 Donald Cressey (1950) 、 Gordon Waldo 和 Simon Dinitz (1967) 及 David Tannenbaum(1977)分別檢視了 1950 年代以前、1950-1965 年以後,有關犯罪與 人格的研究,結果發現人格特性與犯罪之關係仍不明確。故有人格缺陷者犯罪但 更多犯罪者並無人格缺陷(尤其白領犯罪者)。 三、犯罪人格 儘管人格測驗並未明顯地說明犯罪者的人格特性,但在 Washington D.C.聖 伊利莎白精神醫院服務的兩位精神科醫生 Yochelson 和 Samenow 於 1977 年都宣 稱他們發現了所謂的「犯罪人格」(criminal personality)。他們的發現,乃是 根據對二百四十個住在醫院有精神病徵候的犯人深入訪談的結果。他們認為並不 是環境使一個人成為犯罪者,而是犯人又時自我選擇的結果。他們最令人吃驚的 一項結論,是犯罪人格在出生時幾乎已烙印上,而不受父母的影響。事實上,這 些犯罪人對他們的家庭反而負面而深遠的影響,並非他們的家庭對他們有負面的 影響。 他們對「犯罪人格」是這樣描述的: 有犯罪意念的人,經常尋找違法法律的興奮,同時責備生活在「安全」且「豐 饒」情況下的人,他們依照自己的方式與犯罪團體交朋友,同時會做任何的事情, 已獲取他的犯罪朋友的支持。在學校,他們會利用每一種情況來獲取自我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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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後來,在工作上,他們表現出相同的不正常、自我服務的態度(蔡德輝,1996: 133)。

六、生物個體理論與刑事政策

犯罪生物個體理論對犯罪預防及社會政策有很大的影響。假使犯罪是由於犯 罪者個人生理或心理的缺陷及不健全,則犯罪現象僅是個人的一種「病態」而且。 因此,自 1920 年代以後,「醫療模式」即成為犯罪矯治與預防的基本取向。醫生 和其他各種所謂「助人事業」,如心理學家、社會工作者等提供各種不同的處遇 措施。 緩刑、假釋和觀護制度等也逐漸被發展起來。不僅如此,處遇措施也針對各 不 同 行 為 類 型 而 專 業 化 。 監 獄 中 有 所 謂 的 調 查 分 類 中 心 (classification center),以心理測驗,根據犯罪者的人格特性及矯治需要而為不同的分類,施 以不同的處遇,集體治療,個別治療等。而假釋的決定有時也受到心理學者之評 估的影響。如我國目前之強姦犯受刑人,依照刑法七七條之規定,必需經過強制 診療後,方得申請假釋出獄。除此之外,法律也承認了犯罪的心理層面。心神喪 失者之行為不罰,而心神耗弱者則可減輕其刑,均是受生物個理論影響之結果。

七、小結

雖然「醫療模式」受到由現代新古典學派而來的攻擊,認為矯治措施並沒有 真正有效,且處罰而非矯治才是對違法行為應有的反應,或矯治措施是自我毀 滅,因為他們將受刑人烙印成危險有疾病之人。儘管如此,各種心理和生理的治 療方式仍繼續成長,且不斷被實驗著。而刑事司法體系亦仍賴之為犯罪預防與矯 治的主要模式。生物個體理論的研究導致刑事司法體系採取「醫療模式」的矯治 措施。雖然,矯治哲學近年來備受現代新古典學派的攻擊,但它仍是刑事司法體 系犯罪預防的主要依據,且各種生理、心理矯治措施仍不斷成長。而在我國,無 論犯罪生物學或犯罪心理學的研究均仍顯得不足,而有待加強。

第三項 社會控制理論

圖 2-2 社會控制理論模型 傳統的價值觀念 微弱的社會鍵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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