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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現有研究成果與文獻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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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上述所有這些材料,筆者將會進行閱讀、描述、分析,並在相關論述中 進行運用和擴展。

三. 研究步驟

本研究將首先對於目前世界上民主國家政教關係進行總結歸納,尋找其共同 點。同時也對於宗教團體的宗教行為進行分類,以此來判定所適用的政教關係基 本準則。

其次,筆者將對臺灣早期與現行與宗教相關之憲法條文、宗教專門法令及其 它部分涉及宗教團體或是宗教活動的法令進行大致的歸納與梳理。

第三,針對目前版本的臺灣《宗教團體法(草案)》和日本《宗教法人法》

的立法背景、立法過程、主要內容及特點與爭議進行概述。

在核心部分,以「登記制度」、「土地與不動產制度」、「財產制度」為三個維 度,將臺灣早期與現行法令,《宗教團體法(草案)》和日本《宗教法人法》三者 中的相關條例進行逐一分析和對比,並根據理論部分中針對不同類型宗教行為所 應當遵照的政教關係基本準則對上述條文加以檢視。

最後,綜合上文的對比分析形成結論與建議。

第三節 現有研究成果與文獻綜述

針對本論文研究主題,筆者梳理出如下幾個方面的現有研究成果:

一.有關臺灣宗教與社會關係,以及宗教立法基本問題的研究;

二.有關臺灣《宗教團體法(草案)》其內容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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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日本《宗教法人法》立法、內容及其效果的研究;

四.其它對於本論文有參考價值的研究。

一. 有關臺灣宗教與社會關係,以及宗教立法基本問題的研究

許育典在《宗教自由與宗教法》3一書中,首先以「宗教自由」為關鍵性基礎 出發,探討了一個國傢俱有多元文化,個體具有人性尊嚴以及自我決定基礎,國 家將教育文化作為基本國策,以及國家本身將多元文化作為國家建構目標,這幾 個因素是一個國家擁有宗教自由的基礎。其次,許教授探討了對於宗教自由的保 障的歷史淵源,宗教自由作為人的基本權利,憲法上對於宗教自由保障的幾個維 度,以及在法治國家(包括臺灣)如何實踐宗教自由這一議題。在第三部分中,

將國家對於宗教的干涉納入到討論範圍中,探討了幾項基本準則,考察了宗教自 由保障下的宗教團體,並對大法官釋字第 573 號進行了評析。

《宗教團體、宗教法制與宗教教育》4一書中,則是更為細緻地考察了宗教自 由與行政管制之間的互動關係。在前半部分中,作者探討了包括宗教團體自治的 管制、宗教團體的財務管制這個方面。隨後,作者借用考察臺灣對於神壇的管理 來具象化並加以檢討。而在第二部分中,則是著重對於臺灣目前的宗教教育的情 況作了較為全面的分析,並對宗教教育實踐做了檢視,包括利用「錫安山新約教 派」事例來做具體的考察。同時,作者也對德國在基本法下宗教課程的規範進行 了分析,提供給對比和參考之用。

張明鋒的《臺灣地區宗教事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其解決思路》5一文中,以

3 許育典. 宗教自由與宗教法[M]. 臺北: 元照出版, 2005.

4 許育典. 宗教團體、宗教法制與宗教教育[M]. 臺北:元照出版, 2014.

5 張明鋒. 臺灣地區宗教事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其解決思路[J]. 法音, 2016 (5): 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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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中國大陸學者的眼光來看觀察臺灣的政教互動情形。其提出了「法律規範明 顯滯後、沒有及時跟進」、「宗教事務的最高管理機關不夠完善」、「地方行政部分 對宗教事務的重視程度不夠和人員配備不足」以及「行政管理部門之間不夠協調」

等四大問題。儘管這些論述帶有比較強烈的「中國大陸政府對待宗教的態度」的 傾向,不過仍可作為瞭解該議題的參考。

二. 有關臺灣《宗教團體法(草案)》其內容的研究

陳惠馨教授的論文《為何要訂定宗教團體法》6,第一部分以大法官釋字第 573 號認定《監督寺廟條例》部分內容違憲為出發點,說明瞭訂立《宗教團體法》

的原始初衷。第二部分針對 2005 年版的《草案》進行了整理和歸納。第三部分 提出「臺灣宗教相關立法時所應當考慮的事項」,筆者概括為「自由」、「平等」

以及「多樣性」這三個方面。第四部分,作者提出了「給予法人地位」、「改名宗 教法人法」、「給予宗教團體更大自主發展原則」、「要求宗教組織在章程中規範組 織與信徒關係」、「刪減部分內容」等個人建議並加以說明。

陳清秀教授在《宗教團體法草案之評析》7一文中,首先論述了「宗教團體輔 導與管理統一立法」有其必要性。其次提出了包括宗教團體自主權、「管制目的 必須正當」、「比例原則」、「以符合憲法精神的低密度管制立法」等在內的幾項立 法原則。針對《宗教團體法草案》本身,陳教授認為「管制過度過密」、「罰則過 密過重」、「財務資訊強制公開容易造成運營困擾」、「會計採取權責發生制原則增 加財務負擔」、以及「宗教團體管制過嚴易導致宗教團體地下化」等負面效果,

建議「宗教法人座位公益團體當享有稅捐優惠。」,同時也針對「宗教法人之主

6 陳惠馨. 為何要訂定 [宗教團體法]-從 [宗教團體法草案] 談起[J]. 弘誓雙月刊, 2010 (103):

7 陳清秀. 宗教團體法草案之評析[J]. 人權會訊, 2016 (119): 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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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機關」、「宗教法人負責人的資格問題」以及「財產管理處分權限制問題」等提 出了質疑。

鄧衍森教授的《宗教團體法草案與宗教自由的的糾結與反思》8,針對其立法 目的,提出了三個值得探究的問題——1.草案的規範命令是否與立法目的相符合;

2.規範命令是否是基於此目的的演繹所得之的結論;3.草案之規範命令與其立法 目的是否與有必要與充分之條件關係。此外,鄧教授還列舉了一系列與宗教自由 和自主性相關之議題,引人深思。

紀俊臣教授的《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立法取現與展望》9,指出「宗教團體法的 立法取向是低度立法」,並在這一基礎上,提出「宗教自由與宗教團體法的立法 是相輔相成的」。此外,該論文還探討了「宗教團體賦予法人地位的法律意義」、

「宗教團體主管機關輔導角色的設定與運作」、「宗教團體組織的自治與制約」、

「宗教團體財務管理機制的內控與外觀」、「宗教團體附設建築物的限制與管理」、

「商業行為的免稅與課征」、「宗教事務之行政管理與輔導措施」、「低度行政處分 下的行政罰」、「過度條款的設計與處理」等各個方面,既有站在政府輔導立場上 的研究,同樣也有站在宗教團體本身自治與權利義務方面的論述。此外,針對立 法進程的緩慢,作者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議。論文最後部分,紀教授還對法 案草案的歷次版本進行了比較,這對於本研究的進行也有相當高的參考價值。

張家麟教授《政教關係與宗教法制:論臺灣「宗教團體法草案」的形成與影 響》10一文,從「國家對《宗教團體法》的需求」、「民主政治結構下的的《宗教團 體法草案》」、「政教互動下,國家意志在《宗教團體法草案》中的體現」,這三個

8 鄧衍森. 宗教團體法草案與宗教自由的糾結與反思[J]. 人權會訊, 2016 (119): 19-24.

9 紀俊臣. 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立法取向與展望[J]. 中國地方自治, 2015, 68(7): 4-19.

10 張家麟. 政教關係與宗教法制: 論台灣<宗教團體法草案> 的形成與影響[J]. 宗教哲學, 2011 (55): 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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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方面進行了討論。最後的部分中,作者也指出「自由登記制」、「低度介入」、

「就地合法」這三項建議和期待。

余淑芳在《宗教自由與宗教團體財務諮詢公開化合憲之探討》11中,探討了宗 教自治與財政自主權,並對「財產自主權之內涵及種類」進行了梳理。接下來,

作者對「美國非盈利組織財務資訊」公開機制進行了探討。在第六章和結論部分,

作者針對 2015 年 5 月新版《宗教團體法》草案中有關財務的相關條文進行了梳 理,並提出自己的看法與建議。

鐘玫芳的博士論文《臺灣宗教團體租稅優惠之探討》12中,對宗教團體主張宗 教自由與享受稅租優惠的相容性以及是否合憲進行了討論,並提出包括訂立宗教 專法、依公益程度高低決定稅率、提倡財務透明與引入公眾監督等多項建議。

三. 有關日本《宗教法人法》立法、內容及其效果的研究

在《日本宗教法人法修訂的分析》13這一論文中,陳儔美研究員首先從梳理了 歷史上日本宗教政策的演變,其次又對《宗教法人法》做了簡單的介紹,尤其是 對該法修法和立法過程中以及所產生的影響進行了詳細的論述。在文中,其特別 將「奧姆真理教」事件這一在國際上引起極大關注的案例與該法的立法與實踐過 程相結合,使讀者能夠非常清晰直觀地瞭解《宗教法人法》的具體內容。對於本 研究來說,是非常好的前期研究和寫作參考。

而張文良教授的《日本的宗教法與宗教管理》14則是從對於政府如何來對教團 和寺院進行管理進行了詳盡的解釋,特別是在「役員制度」、「教團與單獨宗教法

11 余淑芳. 宗教自由與宗教團體財務資訊公開化合憲性之探討-以新版內政部宗教團體法草案財務公開化 規定為中心[J]. 玄奘佛學研究, 2015 (24): 169-190.

12 鐘玫芳. 臺灣宗教團體租稅優惠之探討[J]. 真理大學宗教學系學位論文, 2008: 1-176.

13 陳儔美. 日本宗教法人法修訂的分析[J]. 問題與研究, 1996, 35(3): 41-50.

14 張文良. 日本的宗教法與宗教管理[J]. 世界宗教文化, 2011 (5):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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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關係」以及「宗教法人的公益事業和其他事業」這三個部分。

黃文偉《解構日本宗教法人法》15一文中,作者用相當短的篇幅,對於這部法 律進行了「解構」。著重對於「宗教法人制」、「聖俗分離原則」、「認證制」、「公 告制」、「宗教法人認證規則」、「宗教法人」管理等一些重要概念進行瞭解釋說明。

徐玉成老師發表在中國佛教協會會刊《法音》上的《日本「宗教法人法」管

徐玉成老師發表在中國佛教協會會刊《法音》上的《日本「宗教法人法」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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