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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宗教法制與日本「宗教法人法」之比較研究:登記制度、不動產制度、財產制度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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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 宗教研究所 碩士學位論文. 臺灣宗教法制與日本「宗教法人法」之比較研究: 登記制度、不動產制度、財產制度 治. 立. 政. 大. ‧ 國. 學.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aiwan Religious Legal System and Japan Religious Corporations Act. ‧. Registration,Real Property Regulation and Financial System.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指導教授:郭承天 博士 研究生:錢鐵錚 撰. 二〇一七年七月. July, 2017.

(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3) 致謝 感謝上帝! 其次,我要衷心感謝我的家人,特別是我的父母。感謝你們對我的 養育之恩,以及能夠為我創造條件來到臺灣求學。儘管你們對宗教學專 業並不完全瞭解和認同,但感謝你們始終支持我在這條路上繼續走下去。 我還要感謝我的論文指導老師郭承天教授。在兩年的時間裡,郭老 師無論是授課還是指導我撰寫論文,都展現了高超嚴謹的學術水準以及 對待學生親切、耐心、負責的態度。學業之外,郭老師也時常關心我的 身、心、靈狀態,讓我倍感溫暖。 同時,我也要一併感謝論文口試委員蔡源林教授、張家麒教授,以 及包括蔡彥仁教授、謝世維教授等在內的各位師長、同學,感謝你們在 學術上給予我的指導與幫助。 在臺灣的三年時光中是我第一次離開家人獨自生活,我要特別感謝 謝瀞如教官一直以來對我無微不至的關心、照顧和幫助。還有我的三位 室友玉宇學長、吉辰、欣劼,以及誼甄老師、宇浩學長、陳勇學長、談 天學姐、瀟瀟、育均、志俊、月荷、梓川、啟凡、楚瀟、彥軒……等等, 謝謝你們讓我在臺灣的生活變得安穩、順利、充滿美好的回憶。還有眾 多在我的家鄉上海以及世界各地的師長和小夥伴們,感謝你們! 在臺灣的信仰生活對我而言同樣有著非常重要和積極的意義。我特 al 別要感謝臺灣聖公會聖約翰座堂的陳德沛會長、魏斐然會長、蔡靜儀會 iv n Ch 長、林立峯會長、陳銘佑輔導,感謝你們在靈性生命和日常生活上給予 engchi U 我的引導、幫助和照顧。也要感謝座堂的許多叔叔阿姨、弟兄姐妹,還 有學青團契大家的陪伴和鼓勵。 最後,我還想特別感謝天合聯盟成員中華航空與中國東方航空。在 近三年的時間中,華航與東航為我提供了安全、舒適、愉快的飛行體驗, 讓我每一次的赴台、返鄉、旅行都成為最美好的回憶。特別是當我感到 孤單和低落的時候,華航都以各種特別的方式陪伴和鼓勵著我,使我時 常感受到「相逢自是有緣」的溫暖,也讓我「更有力量面對挑戰」 。. 立. 政 治 大. n. er. io. sit. y. ‧. ‧ 國. 學. Nat. 錢鐵錚 2017 年 7 月 25 日 於 中華航空 CI502 班機 35A.

(4)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5) 摘要 本研究試圖利用政教關係若干基本準則與宗教團體不同類型行為之間的關係為 準繩,衡量臺灣早期與現行宗教相關法令,臺灣《宗教團體法(草案) 》以及日本《宗 教法人法》中有關「登記制度」 、「不動產制度」以及「財產制度」的條文。通過對 比分析,尋找臺灣《宗教團體法(草案) 》與日本《宗教法人法》異同之處,並據此 提出臺灣《宗教團體法(草案)》在未來進一步修訂過程中可以參考之建議。 在理論架構部分中,本研究將對「宗教行為」進行分類。根據「發起主體」將 其分為「團體」與「個人」兩大類;根據「行為的作用對象」將其分為「國家政府」 、 「外部公共對象」、 「團體自身」 、「團體成員個人」四大類;根據「行為性質」將其 分為「核心」與「非核心」兩大類。同時,將「政教分立」、「宗教自由」 、「不過分. 政 治 大. 涉入」 、 「不歧視」、「比例原則」等政教關係基本準則以及一般法令共六個方面與之 結合,得到針對不同類型宗教行為所訂立的法條所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 立. ‧ 國. 學. 在核心論述部分中,本研究以上述的標準檢視臺灣早期與現行宗教相關法令, 臺灣《宗教團體法(草案)》以及日本《宗教法人法》中有關「登記制度」 、 「不動產 制度」以及「財產制度」三大主題的所有條文內容。由此發現臺灣《宗教團體法(草. ‧. 案) 》相較於臺灣早期與現行宗教相關法令有諸多進步之處,但部分條文存在違背政. y. Nat. 教關係基本準則的風險或可能,另有部分條文缺乏明確性或涉入到其它法令的管轄. sit. 權限之中。而日本《宗教法人法》則謹守各項政教關係基本準則,善用公告制度進. n. al. er. io. 行宗教團體監督,同時不涉入其它法令的管轄權限中。. i Un. v. 通過對比、分析和總結,本研究認為臺日作為自由民主地區,其宗教法令總體. Ch. engchi. 而言是符合政教關係基本準則的。臺灣《宗教團體法(草案) 》給予宗教團體的優惠 政策較多,但政府介入監督相較於日本也更多。而日本《宗教法人法》則給予宗教 團體更大的自由空間,並利用「公告制度」使利益相關方代替政府對宗教團體實施 有效監督。在未來臺灣《宗教團體法(草案)》的修訂中,可以借鑒日本《宗教法人 法》 ,降低整體「立法強度」,同時尋找更為適合的途徑來監督宗教團體,並將與宗 教無直接關聯方面的管理或立法權讓渡給其它專門政府機關或法令。上述這些做法 或能減少各界對《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爭議,使其盡快通過立法並進入實施階段。. 關鍵詞:宗教團體法,日本宗教法人法,政教關係,宗教法制,宗教自由, 政教分立原則,不過分涉入原則,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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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BSTRACT This study establishes a standard by combining Church-state basic principles with different types of religious behaviors and use them to examine the provisions related to registration, immovable property regulations and property regulations in Taiwan former and current religious laws, Taiwan Religious Organizations Act (Draft) and Japan Religious Corporations Act. By comparison and analysis, the similarity and difference between Taiwan Religious Organizations Act (Draft) and Japan Religious Corporations Act can be found and suggestions for further revision of Taiwan Religious Organizations Act (Draft) can also be made. In the part of theory, the study divided religious behaviors by several ways. By subject, they can be divided into COLLECTIVE and INDIVIDUAL. By object, they can be divided into state or government, public, religious group itself and individual group member. By property, they can be divided into CORE religious behaviors and NONCORE religious behaviors. If all these types of religious behaviors are combined with several basic church-state relationship principles, the standards for making the religious law can be established..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 In the core part of this study, these standards will be used to examine the provisions related to registration, immovable property regulations and property regulations in Taiwan former and current religious laws, Taiwan Religious Organizations Act (Draft) and Japan Religious Corporations Act. Then the author finds that compared with Taiwan former and current religious laws, Taiwan Religious Organizations Act (Draft) has made many progress. However, some provisions may have the risk or possibility of violating the basic church-state relationship principles. Moreover, some provisions lack clarity or invade into other laws’ jurisdiction. Meanwhile, Japan Religious Corporations Act strictly comply with the basic church-state relationship principles and take advantage of ANNOUCEMENT regulation to supervise religious groups without invading into other laws’ jurisdiction..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The conclusions of this study are as follows. As a modern free and democratic place, both Taiwan and Japan’s religious laws can generally meet with the basic churchstate relationship principles. More preferential policies are given to religious groups according to Taiwan Religious Organizations Act (Draft). However, compared to Japan, governments are more involved into the supervision in Taiwan. Japan Religious Corporations Act gives religious groups more freedom and takes advantage of ANNOUCEMENT regulation so that interested parties can get involved into supervising the religious groups more effectively. This study suggests that Taiwan Religious Organizations Act (Draft) could learn from Japan Religious Corporations Act including reducing legislative intensity, looking for better supervising methods, stepping back from these not so involved with religion itself and alienate jurisdiction.

(8) to specific laws or authorities. All these may help to reduce controversy and speed up the adoption of Taiwan Religious Organizations Act.. Key Words:Taiwan Religious Organizations Act, Japan Religious Corporations Act, Church-state Relationship, Religious Law, Religious Freedom, 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 Non-excessive-entanglement Principle, The 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9) 目錄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背景、動機與目的………………………………………1 第二節 研究範圍、方法與步驟………………………………………4 第三節 現有研究成果與文獻綜述……………………………………5 第四節 論文章節與架構………………………………………………11. 第二章 宗教團體、宗教行為之分類與政教關係準則………………15 第一節 宗教團體行為本質的分類……………………………………15. 政 治 大. 第二節 宗教行為發起主體的認定……………………………………17. 立. 第三節 宗教團體行為之作用對象分類………………………………18. ‧ 國. 學. 第四節 不同類型宗教行為與適用之政教關係準則…………………20. ‧. 第三章 臺灣現行宗教相關法令 …………………………………………27. sit. y. Nat. 第一節 《中華民國憲法》之相關規定………………………………27. al. er. io. 第二節 臺灣早期與現行宗教專門法令………………………………29 第三節 其它現行法令…………………………………………………32. n. iv n C 小結……………………………………………………………34 hengchi U. 第四節. 第四章 臺灣《宗教團體法(草案)》與日本《宗教法人法》…………37 第一節 立法背景與過程………………………………………………37 第二節 內容概況………………………………………………………39 第三節 立法爭議與亮點………………………………………………43. 第五章 宗教團體「登記」相關制度……………………………………49 第一節 臺灣早期與現行宗教相關法令之規定………………………49 第二節 臺灣《宗教團體法(草案)》之規定 ………………………54 第三節 日本《宗教法人法》之規定…………………………………59.

(10) 第四節 小結……………………………………………………………63. 第六章 宗教團體「不動產」相關制度…………………………………67 第一節 臺灣早期與現行宗教相關法令之規定………………………68 第二節 臺灣《宗教團體法(草案)》之規定 ………………………74 第三節 日本《宗教法人法》之規定…………………………………79 第四節 小結……………………………………………………………84. 第七章 宗教團體「財產」相關制度……………………………………89 第一節 臺灣早期與現行宗教相關法令之規定………………………89. 政 治 大. 第二節 臺灣《宗教團體法(草案)》之規定 ………………………92. 立. 第三節 日本《宗教法人法》之規定…………………………………103. ‧ 國. 學. 第四節 小結……………………………………………………………108. ‧. 第八章 結論與建議…………………………………………………………113. Nat. sit. y. 第一節 臺灣早期與現行宗教相關法令………………………………113. al. er. io. 第二節 臺灣《宗教團體法(草案)》 ………………………………114. iv n C 總結與建議……………………………………………………121 hengchi U n. 第三節 日本《宗教法人法》…………………………………………119 第四節. 附錄一. 參考文獻 ………………………………………………………………125 附錄二.《宗教團體法(草案)》………………………………………………131 附錄三.日本《宗教法人法》(上綱版)………………………………………159 附錄四.《監督寺廟條例》 ……………………………………………………195 附錄五.《寺廟登記規則》 ……………………………………………………199 附錄六.《辦理寺廟登記須知》 ………………………………………………203.

(11) 表次 表 2-4-1 宗教團體行為分類 ………………………………………………………20 表 2-4-2 不同類型宗教行為與適用之政教關係準則 ……………………………26 表 5-4-1 宗教團體「登記」制度相關條文比較 …………………………………64 表 6-4-1 宗教團體「不動產」制度相關條文比較 ………………………………85 表 7-4-1 宗教團體「財產」制度相關條文比較. 立. ………………………………109.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1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13)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動機與目的. 一. 研究背景 臺灣《宗教團體法》之草案從民國 90 年第一次被送入立法院審議至今,已 有超過 16 年的時間。在如此漫長和反復的「送審」、「修改」的過程中,可以折. 政 治 大 而從現實的層面出發,同樣不難發現,與宗教有關的社會新聞在近三十年來 立. 射出政府、宗教團體、社會等各方對於一部法律的不同訴求和期待。. ‧ 國. 學. 也時常出現在公眾的視野當中。例如:「中台禪寺剃度風波」、「臺北大安森林公 園觀音像事件」 、 「內湖保護區反慈濟開發事件」等,這些事件都顯示出,在宗教. ‧. 活動相對開放自由的臺灣,宗教團體與政府、民眾等的關係並不是完全的風平浪. y. Nat. al. er. io. sit. 靜,張力始終是存在的。而大大小小的寺廟土地、財產等問題更是屢見不鮮。. n. 從立法必要性層面看,儘管臺灣有《監督寺廟條例》 、 《寺廟登記規則》 、 《辦. Ch. engchi. i Un. v. 理寺廟登記須知》等一些針對宗教團體管理的專門性法律,但其所涉及的宗教團 體範圍相當有限,且這些條例本身的規範領域也並不全面。而大法官釋字 573 號 的作出更讓作為法源的《監督寺廟條例》戴上了「違憲」的帽子。 與此同時,筆者注意到,臺灣《宗教團體法》之草案中引發爭議的條文,多 數集中在與宗教團體的登記制度、與宗教團體土地或宗教建築相關的不動產制度, 以及與宗教團體財務公開及稅收優惠這三大方面。對目前版本草案持反對意見的 學者或是宗教團體,多以「侵害宗教自由」 、 「干涉宗教團體自治權利」等為理由。 從宗教團體生存和發展的角度來看, 「登記」是宗教團體開始活動的第一步, 1.

(14) 也可能是與政府主管機關產生關聯最多的一個環節,因此在宗教法制層面有非常 重要的地位。其次,以土地與宗教建築為代表的不動產可能是宗教團體所擁有的 最大筆的財產,且該兩者又與宗教團體登記設立的標準有較大的關聯,因此其重 要性同樣不言而喻。第三,以「財產處分、財務公開、以及稅收優惠」等議題為 代表的「財產制度」則是宗教團體在日常運營和存續發展中時刻要面對的問題, 甚至可以說是最為重要的問題之一。並且與財產制度相關的方面除了宗教團體本 身之外,還有稅收機關、宗教團體的信眾,向其捐贈的個人與團體等等,因此在. 政 治 大 及「有效監督或輔導」其實是有相當大的難度,同時也就不難理解為何「財產制 立. 立法過程中如何在「財產制度」相關條文中平衡好「尊重宗教團體自治權利」以. ‧ 國. 學. 度」會引發如此大的爭議。. 因此,對於臺灣《宗教團體法(草案)》中上述三個議題的條文進行分析研. ‧. 究, 則可以更準確地判斷其是否確實違反了政教關係之基本準則,進而瞭解整. y. Nat. er. io. al. sit. 部草案的立法傾向及亮點與不足。. n. 而以《監督寺廟條例》等為代表的早期法令可以看做是臺灣宗教立法的一個. Ch. engchi. i Un. v. 起點,其中涉及「登記制度」 、 「不動產制度」與「財產制度」的條文同樣具有研 究價值。 日本《宗教法人法》于 1951 年 4 月開始實行至今,已經超過有 65 年的時間。 相對而言,其已經成為了一部較為成熟的宗教團體管理法律。並且在該法最為核 心的部分,正是宗教團體的設立與登記、宗教團體禮拜用建物及用地之登記以及 管理、合併、解散等與宗教團體財產制度相關的規範。 因此,將《宗教法人法》進行對比,也有助於更全面地來瞭解和分析臺灣《宗 教團體法(草案)》中的「登記制度」、「不動產制度」與「財產制度」這三項主 2.

(15) 要議題,並為未來的進一步修改提出合理的建議。. 二. 研究動機 對於臺灣《宗教團體法(草案)》長期延宕在立法過程中,並在宗教界和學 術界引發不少爭議這一大背景下,筆者對於這些爭議出現的理論原因和宗教團體 及學者的實際顧慮都有相當大的好奇心,同時期待能夠通過此項研究,對於臺灣 早期與現行宗教直接相關法令、《宗教團體法(草案)》,日本《宗教法人法》能 有更為深入的瞭解,並且對上述這些法令形成自己的思考和判斷。進而希望能夠. 治 政 大 通過本研究,提出一些臺灣《宗教團體法(草案)》可以進一步改進和修正的建 立 ‧ 國. 學. 議。基於上述這些理由,故引發了本論文的研究動機. 事實上,筆者對於該草案成為正式法律後的實施狀況同樣有相當高的興趣,. er. io. sit. y. Nat 三. 研究目的. ‧. 並希望其能夠成為未來研究的一個主題。. al. n. iv n C 本文之研究目的,在於利用政教關係之基本準則,檢視臺灣早期與現行宗教 hengchi U. 相關法令,《宗教團體法(草案)》,日本《宗教法人法》中涉及「登記」、「不動 產制度」與「財產制度」這三個主題,判斷其是否有違這些原則。 同時也通過這一過程,對臺灣《宗教團體法(草案)》與日本《宗教法人法》 的整體立法態度有一個清晰的認識,梳理分析兩者的異同之處,並尋找出日本《宗 教法人法》中是否有臺灣《宗教團體法(草案)》可以學習借鑒的部分。. 3.

(16) 第二節 研究範圍、方法與步驟. 一. 研究範圍 本論文的研究範圍主要包括三個部分: 一是以《監督寺廟條例》 、 《寺廟登記 規則》 、 《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等為代表的臺灣早期與現行宗教相關法令; 二是臺 灣《宗教團體法(草案)》; 三是現行版本的日本《宗教法人法》。 而上述這些法令中有關「宗教團體登記」;「宗教團體不動產制度」,包括宗. 政 治 大 括會計制度、財產處分制度、宗教團體的財務監督制度、稅收優惠政策等;這大 立 教團體土地、宗教建築等及其認定、處分等;以及「宗教團體的財務制度」,包. ‧ 國. 學. 三類的條文將是本研究的核心對象。. 另外,作為衡量法令條文的基準,宗教團體行為的分類,以及包括「政教分. ‧. 立原則」 、 「宗教自由原則」 、 「不過分涉入原則」 、 「不歧視原則」 、 「比例原則」等. n. er. io. al. 二. 研究方法. sit. y. Nat. 政教關係基本準則也將包含在本論文的研究範圍之內。. Ch. engchi. i Un. v. 本研究主要採用文獻分析的方法。所需要的文獻主要分為法律條文,對於這 些法令的觀點與評論,以及其他學者在相關議題上的相應研究成果。 其中,法律條文的主要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1,及內政部《宗教 法令彙編》2。而針對這些法令的觀點與評論以及其他學者在相關議題上的相應研 究成果的來源,則包括了宗教團體所辦的期刊,學術論文期刊資料庫以及其他網 路資源。. 1 2. 參見:http://law.moj.gov.tw/ 內政部. 宗教法令彙編(第二版)[M]. 臺北: 內政部,2005. 4.

(17) 針對上述所有這些材料,筆者將會進行閱讀、描述、分析,並在相關論述中 進行運用和擴展。. 三. 研究步驟 本研究將首先對於目前世界上民主國家政教關係進行總結歸納,尋找其共同 點。同時也對於宗教團體的宗教行為進行分類,以此來判定所適用的政教關係基 本準則。. 政 治 大 它部分涉及宗教團體或是宗教活動的法令進行大致的歸納與梳理。 立. 其次,筆者將對臺灣早期與現行與宗教相關之憲法條文、宗教專門法令及其. ‧ 國. 學. 第三,針對目前版本的臺灣《宗教團體法(草案)》和日本《宗教法人法》 的立法背景、立法過程、主要內容及特點與爭議進行概述。. ‧. 在核心部分,以「登記制度」 、 「土地與不動產制度」 、 「財產制度」為三個維. y. Nat. al. er. io. sit. 度,將臺灣早期與現行法令, 《宗教團體法(草案)》和日本《宗教法人法》三者. n. 中的相關條例進行逐一分析和對比,並根據理論部分中針對不同類型宗教行為所. Ch. engchi. i Un. v. 應當遵照的政教關係基本準則對上述條文加以檢視。 最後,綜合上文的對比分析形成結論與建議。. 第三節 現有研究成果與文獻綜述. 針對本論文研究主題,筆者梳理出如下幾個方面的現有研究成果: 一.有關臺灣宗教與社會關係,以及宗教立法基本問題的研究; 二.有關臺灣《宗教團體法(草案)》其內容的研究; 5.

(18) 三.有關日本《宗教法人法》立法、內容及其效果的研究; 四.其它對於本論文有參考價值的研究。. 一. 有關臺灣宗教與社會關係,以及宗教立法基本問題的研究 許育典在《宗教自由與宗教法》3一書中,首先以「宗教自由」為關鍵性基礎 出發,探討了一個國傢俱有多元文化,個體具有人性尊嚴以及自我決定基礎,國 家將教育文化作為基本國策,以及國家本身將多元文化作為國家建構目標,這幾. 政 治 大 障的歷史淵源,宗教自由作為人的基本權利,憲法上對於宗教自由保障的幾個維 立 個因素是一個國家擁有宗教自由的基礎。其次,許教授探討了對於宗教自由的保. ‧ 國. 學. 度,以及在法治國家(包括臺灣)如何實踐宗教自由這一議題。在第三部分中, 將國家對於宗教的干涉納入到討論範圍中,探討了幾項基本準則,考察了宗教自. ‧. 由保障下的宗教團體,並對大法官釋字第 573 號進行了評析。. y. Nat. al. er. io. sit. 《宗教團體、宗教法制與宗教教育》4一書中,則是更為細緻地考察了宗教自. n. 由與行政管制之間的互動關係。在前半部分中,作者探討了包括宗教團體自治的. Ch. engchi. i Un. v. 管制、宗教團體的財務管制這個方面。隨後,作者借用考察臺灣對於神壇的管理 來具象化並加以檢討。而在第二部分中,則是著重對於臺灣目前的宗教教育的情 況作了較為全面的分析,並對宗教教育實踐做了檢視,包括利用「錫安山新約教 派」事例來做具體的考察。同時,作者也對德國在基本法下宗教課程的規範進行 了分析,提供給對比和參考之用。 張明鋒的《臺灣地區宗教事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其解決思路》5一文中,以. 3 4 5. 許育典. 宗教自由與宗教法[M]. 臺北: 元照出版, 2005. 許育典. 宗教團體、宗教法制與宗教教育[M]. 臺北:元照出版, 2014. 張明鋒. 臺灣地區宗教事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其解決思路[J]. 法音, 2016 (5): 37-40. 6.

(19) 一位中國大陸學者的眼光來看觀察臺灣的政教互動情形。其提出了「法律規範明 顯滯後、沒有及時跟進」 、 「宗教事務的最高管理機關不夠完善」 、 「地方行政部分 對宗教事務的重視程度不夠和人員配備不足」以及「行政管理部門之間不夠協調」 等四大問題。儘管這些論述帶有比較強烈的「中國大陸政府對待宗教的態度」的 傾向,不過仍可作為瞭解該議題的參考。. 二. 有關臺灣《宗教團體法(草案)》其內容的研究. 政 治 大 573 號認定《監督寺廟條例》部分內容違憲為出發點,說明瞭訂立《宗教團體法》 立 陳惠馨教授的論文《為何要訂定宗教團體法》6,第一部分以大法官釋字第. ‧ 國. 學. 的原始初衷。第二部分針對 2005 年版的《草案》進行了整理和歸納。第三部分 提出「臺灣宗教相關立法時所應當考慮的事項」,筆者概括為「自由」、「平等」. ‧. 以及「多樣性」這三個方面。第四部分,作者提出了「給予法人地位」 、 「改名宗. y. Nat. al. er. io. sit. 教法人法」 、 「給予宗教團體更大自主發展原則」 、 「要求宗教組織在章程中規範組. n. 織與信徒關係」、「刪減部分內容」等個人建議並加以說明。. Ch. engchi. i Un. v. 陳清秀教授在《宗教團體法草案之評析》7一文中,首先論述了「宗教團體輔 導與管理統一立法」有其必要性。其次提出了包括宗教團體自主權、「管制目的 必須正當」 、 「比例原則」 、 「以符合憲法精神的低密度管制立法」等在內的幾項立 法原則。針對《宗教團體法草案》本身,陳教授認為「管制過度過密」 、 「罰則過 密過重」 、 「財務資訊強制公開容易造成運營困擾」 、 「會計採取權責發生制原則增 加財務負擔」、以及「宗教團體管制過嚴易導致宗教團體地下化」等負面效果, 建議「宗教法人座位公益團體當享有稅捐優惠。」,同時也針對「宗教法人之主. 6 7. 陳惠馨. 為何要訂定 [宗教團體法]-從 [宗教團體法草案] 談起[J]. 弘誓雙月刊, 2010 (103): 陳清秀. 宗教團體法草案之評析[J]. 人權會訊, 2016 (119): 25-30. 7.

(20) 管機關」 、 「宗教法人負責人的資格問題」以及「財產管理處分權限制問題」等提 出了質疑。 鄧衍森教授的《宗教團體法草案與宗教自由的的糾結與反思》8,針對其立法 目的,提出了三個值得探究的問題——1.草案的規範命令是否與立法目的相符合; 2.規範命令是否是基於此目的的演繹所得之的結論;3.草案之規範命令與其立法 目的是否與有必要與充分之條件關係。此外,鄧教授還列舉了一系列與宗教自由 和自主性相關之議題,引人深思。. 政 治 大 立法取向是低度立法」,並在這一基礎上,提出「宗教自由與宗教團體法的立法 立. 紀俊臣教授的《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立法取現與展望》9,指出「宗教團體法的. ‧ 國. 學. 是相輔相成的」 。此外,該論文還探討了「宗教團體賦予法人地位的法律意義」 、 「宗教團體主管機關輔導角色的設定與運作」、「宗教團體組織的自治與制約」、. ‧. 「宗教團體財務管理機制的內控與外觀」 、 「宗教團體附設建築物的限制與管理」 、. y. Nat. al. er. io. sit. 「商業行為的免稅與課征」 、 「宗教事務之行政管理與輔導措施」 、 「低度行政處分. n. 下的行政罰」 、 「過度條款的設計與處理」等各個方面,既有站在政府輔導立場上. Ch. engchi. i Un. v. 的研究,同樣也有站在宗教團體本身自治與權利義務方面的論述。此外,針對立 法進程的緩慢,作者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議。論文最後部分,紀教授還對法 案草案的歷次版本進行了比較,這對於本研究的進行也有相當高的參考價值。 張家麟教授《政教關係與宗教法制:論臺灣「宗教團體法草案」的形成與影 響》10一文,從「國家對《宗教團體法》的需求」 、 「民主政治結構下的的《宗教團 體法草案》」 、 「政教互動下,國家意志在《宗教團體法草案》中的體現」 ,這三個. 鄧衍森. 宗教團體法草案與宗教自由的糾結與反思[J]. 人權會訊, 2016 (119): 19-24. 紀俊臣. 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立法取向與展望[J]. 中國地方自治, 2015, 68(7): 4-19. 10 張家麟. 政教關係與宗教法制: 論台灣<宗教團體法草案> 的形成與影響[J]. 宗教哲學, 2011 (55): 35-57. 8 8 9.

(21) 主要方面進行了討論。最後的部分中,作者也指出「自由登記制」 、 「低度介入」 、 「就地合法」這三項建議和期待。 余淑芳在《宗教自由與宗教團體財務諮詢公開化合憲之探討》11中,探討了宗 教自治與財政自主權,並對「財產自主權之內涵及種類」進行了梳理。接下來, 作者對「美國非盈利組織財務資訊」公開機制進行了探討。在第六章和結論部分, 作者針對 2015 年 5 月新版《宗教團體法》草案中有關財務的相關條文進行了梳 理,並提出自己的看法與建議。. 政 治 大 教自由與享受稅租優惠的相容性以及是否合憲進行了討論,並提出包括訂立宗教 立 鐘玫芳的博士論文《臺灣宗教團體租稅優惠之探討》12中,對宗教團體主張宗. 三. 有關日本《宗教法人法》立法、內容及其效果的研究. Nat. y. ‧. ‧ 國. 學. 專法、依公益程度高低決定稅率、提倡財務透明與引入公眾監督等多項建議。. al. er. io. sit. 在《日本宗教法人法修訂的分析》13這一論文中,陳儔美研究員首先從梳理了. n. 歷史上日本宗教政策的演變,其次又對《宗教法人法》做了簡單的介紹,尤其是. Ch. engchi. i Un. v. 對該法修法和立法過程中以及所產生的影響進行了詳細的論述。在文中,其特別 將「奧姆真理教」事件這一在國際上引起極大關注的案例與該法的立法與實踐過 程相結合,使讀者能夠非常清晰直觀地瞭解《宗教法人法》的具體內容。對於本 研究來說,是非常好的前期研究和寫作參考。 而張文良教授的《日本的宗教法與宗教管理》14則是從對於政府如何來對教團 和寺院進行管理進行了詳盡的解釋,特別是在「役員制度」 、 「教團與單獨宗教法 11. 12 13 14. 余淑芳. 宗教自由與宗教團體財務資訊公開化合憲性之探討-以新版內政部宗教團體法草案財務公開化 規定為中心[J]. 玄奘佛學研究, 2015 (24): 169-190. 鐘玫芳. 臺灣宗教團體租稅優惠之探討[J]. 真理大學宗教學系學位論文, 2008: 1-176. 陳儔美. 日本宗教法人法修訂的分析[J]. 問題與研究, 1996, 35(3): 41-50. 張文良. 日本的宗教法與宗教管理[J]. 世界宗教文化, 2011 (5): 19-23. 9.

(22) 人的關係」以及「宗教法人的公益事業和其他事業」這三個部分。 黃文偉《解構日本宗教法人法》15一文中,作者用相當短的篇幅,對於這部法 律進行了「解構」。著重對於「宗教法人制」、「聖俗分離原則」、「認證制」、「公 告制」 、 「宗教法人認證規則」 、 「宗教法人」管理等一些重要概念進行瞭解釋說明。 徐玉成老師發表在中國佛教協會會刊《法音》上的《日本「宗教法人法」管 窺》 (上、中、下)16,將該法的特點概括為「一個宗旨」 、 「兩個分離」 、 「三個重 點」、「四個原則」。——信仰自由之原則;政教分離與聖俗分離;法人制度、教. 政 治 大. 會(宗派)管理、產權明確 這三重點;認證制度、責任役員制度、公告制度、. 立. 宗教法人審議會 這四項制度。. ‧ 國. 學. 上述這些對於日本《宗教法人法》的研究成果,能夠幫助筆者較為完整地展 現出該法從立法過程、到實踐層面的全貌。同時也由此梳理這部法律的重點和亮. ‧. 點所在,在本文的研究中更著力於這些有價值部分上。. n. Ch. engchi. er. io. sit. y. Nat. al. 四. 其它對於本論文有參考價值的研究. i Un. v. 臺灣內政部於民國 94 年 10 月所出版了第二版的《宗教法令彙編》17一書, 其中第一部分收錄了臺灣目前正在執行的與宗教團體直接相關的九部條例、規則、 須知等;第二部分則是將其它現行法律法規中,與宗教團體相關的內容進行了摘 錄,並按照基本法令、法人登記、宗教用地、宗教建築、宗教財稅、兩岸交流等 不同類別做了整理。最後還附上了部分宗教的章程規例、大陸地區與宗教相關的 法律法規以及寺廟部分與財團法人部分的解釋函令。這一本彙編對於本論文撰寫 15 16. 17. 黃文偉. 徐玉成. 徐玉成. 徐玉成. 內政部.. 解構日本宗教法人法[J]. 世界宗教文化, 2002, 1: 020. 日本《宗教法人法》 管窺 (上)[J]. 法音, 2001, (10): 24-28. 日本《宗教法人法》 管窺 (中)[J]. 法音, 2001 (11): 36-43. 日本《宗教法人法》 管窺 (下)[J]. 法音, 2001, (12): 30. 宗教法令彙編(第二版)[M]. 臺北: 內政部,2005. 10.

(23) 而言,可以說是一本非常重要的「工具書」,有相當大的參考和使用價值。 《英國的宗教與法律》18一書,分為十餘個部分,逐一探討了宗教在英國的 憲法地位、宗教自由情況、宗教組織的法律地位、政治與宗教之間的互動關係, 宗教組織內部的勞動法、對人的保護、外界對宗教的資助、以及教育、婚姻家庭、 文化等宗教與社會之間產生關聯的層面。儘管英國並不是本論文要研究的對象, 但是作者對於宗教與法律之間的討論進路,以及對於宗教團體不同面向的解構和 分析都值得筆者來學習借鑒。. 政 治 大 第四節 論文章節與架構 立. ‧ 國. 學. 第一章 緒論。本章說明本論文的研究背景、研究動機與研究動機;提供論. ‧. 文的研究範圍、研究方法與研究步驟;對於現有的相關研究成果進行文獻綜述;. y. Nat. er. io. al. sit. 明確論文的章節與整體構架。. n. 第二章 宗教團體、宗教行為之分類與政教關係準則。本章首先將對於宗教. Ch. engchi. i Un. v. 團體的行為進行分類;其次將對宗教行為的發起主體進行認定,明確何種行為才 能被認定為是宗教團體之行為;第三將對宗教團體行為之作用對象進行分類;再 者中將對宗教團體的行為進行小結;最後將引入政教關係的若干基本準則,並將 其與上述宗教團體的行為加以綜合分析,形成針對不同宗教團體行為所適用並應 當遵守的政教關係基本準則標準。 第三章 臺灣現行宗教相關法令概述。本章將對《中華民國憲法》 ,以《監督 寺廟條例》 、 《寺廟登記規則》 、 《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等為代表的臺灣早期與現行. 18. 馬克·希爾,拉塞爾·桑德伯格. 英國的宗教與法律[M]. 隋嘉濱 譯,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4. 11.

(24) 針對宗教團體管理的專門性法令,以及在其它一般法令中與宗教團體可能發生關 係的條文進行梳理和總結。 第四章 臺灣《宗教團體法(草案)》與日本《宗教法人法》概述。本章中將 首先明確臺灣《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立法背景,特別是其立法的必要性部分, 以及現在的立法進度;其次將從宏觀層面闡明本草案所面對的一些爭議焦點;第 三將對《宗教團體法(草案)》中的章節內容進行總結概括。第四部分將梳理《宗 教法人法》立法的相關背景與立法過程,包括後續的一些修訂等;其後將對現行. 政 治 大 役員制度、公告制度以及宗教法人審議會制度。 立. 版本的法律進行內容總結概括;最後將提出《宗教法人法》中的三大立法特點:. ‧ 國. 學. 第五章 宗教團體「登記」相關制度分析比較。本章中,將對《監督寺廟條 例》 、 《寺廟登記規則》 、 《辦理寺廟登記須知》 ,臺灣《宗教團體法(草案)》以及. ‧. 日本《宗教法人法》中,與宗教團體登記相關條文進行整理、分析和比較研究,. y. Nat. al. er. io. sit. 具體包括:宗教團體的定義或範圍,負責登記的主管機關,宗教團體需要登記的. n. 內容,對宗教團體章程的規定,登記申請核准與否的標準等,並用第一章中所架. Ch. engchi. i Un. v. 構的政教關係基本準則標準對所列舉的條文進行衡量,尋找是否有條文可能違背 這些基本準則;最後形成對於「登記制度」一主題的初步小結。 第六章 宗教團體「不動產」相關制度分析比較。本章中,將對《監督寺廟 條例》 、 《寺廟登記規則》 、 《辦理寺廟登記須知》 、 《寺廟申請處分或變更不動產或 法物程式須知》 ,臺灣《宗教團體法(草案)》以及日本《宗教法人法》中,與宗 教團體土地、宗教建築、不動產等相關條文進行整理、分析和比較研究,具體包 括:宗教團體土地,宗教團體建築物的認定,不動產與宗教團體認定的關係,處 分不動產的制度,是否給予宗教團體不動產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等,並用第一章 12.

(25) 中所架構的政教關係基本準則標準對所列舉的條文進行衡量,尋找是否有條文可 能違背這些基本準則;最後形成對於「不動產制度」一主題的初步小結。 第七章 宗教團體「財產」相關制度分析比較。本章中,將對《監督寺廟條 例》 、 《寺廟登記規則》 、 《辦理寺廟登記須知》 、 《寺廟申請處分或變更不動產或法 物程式須知》 ,臺灣《宗教團體法(草案)》以及日本《宗教法人法》中,與宗教 團體財產相關條文進行整理、分析和比較研究,具體包括:宗教團體財產的認定, 會計制度,財務公開制度,處分動產的制度,是否給予宗教團體稅收優惠政策,. 政 治 大 標準對所列舉的條文進行衡量,尋找是否有條文可能違背這些基本準則;最後形 立. 宗教團體的合併、解散、破產清算等,並用第一章中所架構的政教關係基本準則. ‧ 國. 學. 成對於「財產制度」一主題的初步小結。. 第八章 結論與建議。本章將綜合上文五、六、七章的分析,對於臺灣早期. ‧. 與現行宗教相關法令、臺灣《宗教團體法(草案)》 、日本《宗教法人法》這三者. y. Nat. al. er. io. sit. 形成筆者的基本判斷,依此提出後兩者基本符合政教關係基本準則的結論;並尋. n. 找臺灣《宗教團體法(草案)》與日本《宗教法人法》之差異,提出《宗教團體. Ch. engchi. i Un. 法(草案)》可向日本《宗教法人法》借鑒之處。. 13. v.

(26)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4. i Un. v.

(27) 第二章 宗教團體、宗教行為之分類與政教關係基本準則. 如同一句結構完整,意思明確的句子需要主謂賓一樣,在認定宗教團體及其 行為的過程中,同樣需要行為主體、行為內容、行為對象這三個主要部分。不過 目前對於何為宗教團體,目前在臺灣的法律上上並沒有一個準確的定義。19因此, 從這一團體的行為進行更為深入的分析,就顯得更為關鍵了。在本章節中,筆者. 政 治 大. 將對上述這三個部分進行詳細的描述,並由此進一步來說明針對不同的情況所應. 立. 學 第一節 宗教團體行為本質的分類. ‧. ‧ 國. 當採取的不同宗教政策。. y. Nat. al. er. io. sit. 在黃麗馨《我國宗教政策之評估研究--兼評我國宗教相關法制》一文中,她. n. 將宗教行為分為「核心內宗教行為」、「次核心宗教行為」與「非核心宗教行為」 三類20。. Ch. engchi. i Un. v. 張永明則提出「純宗教信仰」的概念,指出宗教團體這一部分的行為應當受 到最大程度上的保障。21而對於宗教團體與團體之外的社會公眾發生關係的行為, 則並不完全受到宗教自由原則的保障。22 筆者認為,應將宗教行為類型,劃分為「核心宗教行為」與「非核心宗教行 為」 。其中「核心內宗教行為」 ,筆者沿用黃麗馨之定義——「宗教團體基於宗教. 19 20 21 22. 張永明. 宗教商品化之法律爭議[M]. 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 2010:218. 黃麗馨. 臺灣宗教政策與法制之評估研究[J]. 臺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學位論文, 2008: 68. 陳新民. 憲法宗教自由的立法界限── 評 [宗教團體法] 草案的立法方式[J]. 軍法專刊, 2006:292. 張永明.宗教商品化之法律爭議[M]. 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 2010:154. 15.

(28) 之目的,所從事之宗教神聖行為」23。而「非核心宗教行為」 ,則是將其原本的「次 核心宗教行為」(宗教團體基於宗教之本質與目的,所從事之一般世俗行為)與 「核心外宗教行為」24(宗教團體基於一般社會之目的,所從事之一般世俗行為) 相結合。 做出這樣修正的理由在於,黃麗馨對於「次核心宗教行為」的定義中為「宗 教團體基於宗教之本質與目的,所從事之一般世俗行為」 25。由此可見,這一類 行為的直觀形式是世俗,而與其它一般世俗行為不同之處僅僅在於其「宗教之本. 政 治 大 的」,這在實際操作上存在巨大的模糊空間和困難。同時,以黃麗馨在「所涉及 立 質與目的」。然而,究竟要如何判斷某一世俗行為是否是「出於宗教之本質與目. ‧ 國. 學. 之政策面向」中所列舉的「宗教團體之會計、財務管理及會務運作」為例,筆者 認為這與一般的非宗教社會團體相比,並不會有本質上的差異。因此,沒有必要、. ‧. 也不應當就此對於「宗教團體」有格外的差別對待。換一個角度來分析,將「核. y. Nat. al. er. io. sit. 心外宗教行為」與「次核心宗教行為」進行比較。如果政策對於這兩類的行為有. n. 不同的對待,而唯一區別的標準就是「出於宗教之本質與目的」,則宗教團體可. Ch. engchi. i Un. v. 能會為了最大化自己的利益,而想方設法在這種「宗教行為類型」之間遊走。而 從政府執行政策的角度來說,這不但增加了難度和成本,同時也有可能成為行賄 受賄、關說等問題出現的潛在空間。. 23 24 25. 黃麗馨. 臺灣宗教政策與法制之評估研究[J]. 臺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學位論文, 2008: 68. 黃麗馨. 臺灣宗教政策與法制之評估研究[J]. 臺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學位論文, 2008: 70. 黃麗馨. 臺灣宗教政策與法制之評估研究[J]. 臺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學位論文, 2008: 69. 16.

(29) 第二節 宗教行為發起主體的認定(廣義的「宗教團體」/「亞宗教團體」). 筆者認為,除了對於宗教行為的分類之外,還需要針對行為的發起主體做出 判斷。針對同一行為,無論其屬於「核心宗教行為」還是「非核心宗教行為」, 如果執行的主體不同,則產生的效果也會有很大的差距,因此在政策制定上也需 要有一定的區別對待。同時,由於本論文所研究的重點是「宗教團體」。因此, 也需要借此判明何為宗教團體之行為。. 政 治 大 宗教崇拜活動。假設有一位個體的信徒,其在公共空間(如公車上、捷運站內等) 立 例如,若某宗教在教義上要求其信徒,到某一特殊時間需在其身處之處進行. ‧ 國. 學. 進行宗教行為,或許並不會對公共秩序造成巨大的幹擾。但倘若是一宗教團體, 組織、或是要求其成員,在固定時間前往一個公共空間進行宗教行為,則很有可. ‧. 能造成公共秩序的紊亂。. y. Nat. al. er. io. sit. 針對上述情況,筆者認為界定宗教團體或是其信徒的特定的宗教行為,是否. n. 是由宗教團體所發起,有相當大的價值,也就界定「組織性」與「非組織性」。. Ch. engchi. i Un. v. 所謂「組織性宗教行為」,即是由宗教團體主動組織動員,要求其成員參與 的聚眾性宗教行為。例如,基督宗教每週的禮拜儀式、伊斯蘭教的主麻日儀式、 民間信仰的繞境進香活動等,都可以視為是「組織性宗教行為。」 而「非組織性宗教行為」,則是個人依照自己的意願,在未受到宗教團體集 體組織和動員的情況下,所進行的宗教行為以及各類的非聚眾性宗教行為。例如, 宗教信徒個人的祈禱等。 在上述兩類範疇中,筆者還加入了「聚眾性」這一概念,其原因如下。宗教 團體成員加入並參與宗教團體,將可能以各種形式受到宗教團體的影響。而由此 17.

(30) 所引發的宗教行為是否是「被組織和動員」將會比較難以認定。而遇到這些模棱 兩可之情況時,則引入第二判斷標準,即「聚眾性的宗教行為」與否。例如,一 個宗教團體的領導者,要求其團體成員每天閱讀該宗教團體所認定的經典書籍。 如果團體成員可以自行決定是否閱讀,亦或者是個人可以在自己家中閱讀,則應 當歸入「非組織宗教行為」。但如果被要求,每天某個時間統一到某一處地點的 閱讀,則其具有了「聚眾性」,因被視作為「組織性宗教行為」。 另一個在上述分類中可能出現之問題——部分宗教團體成員,在未受到宗教. 政 治 大 下,這一群體實則已經自然地成為了一個新的「宗教團體」,或者可以說是某種 立. 團體集體組織和動員之情況下,自行聚眾進行宗教行為。筆者認為,在該種情況. ‧ 國. 學. 「亞宗教團體」。而既然能夠成團體,並聚集起來進行活動,則說明其同樣是具 有組織性的。因此,該類情況也可歸結為是一種「組織性宗教行為」。由此所引. ‧. 發出來的各類事宜與問題,則應當由該「亞團體」作為主體來承擔,與其原本所. y. Nat. n. er. io. al. sit. 屬的宗教團體並無直接之關聯。. i Un. Ch. v. 第三節 宗教團體行為之作用對象分類 engchi. 除了界定宗教行為的發起主體是否為宗教團體之外,以及宗教行為本身的性 質之外,還需要界定宗教團體行為的作用對象。筆者歸納出如下幾類作用對象:. 一. 政府或其它行政機關 這個部分,主要指的是宗教團體與政府之間的關聯,包括團體登記、稅收與 財務、購買不動產等各類政府對於宗教團體的管理、服務與輔導的行為。 18.

(31) 二. 社會公眾、(其它)社會團體、企業、個人、自然環境等公共外部對象 在這一類別中,筆者將其分為兩類,分別是「主動對象」和「被動對象」。 主動對象,即是宗教團體主動與之建立關係。例如,向商店購買物品,向個人租 用土地等。這些行為都是宗教團體主動發出並建立的一種直接的關係。而「被動 對象」,則是宗教團體在進行活動時,被動或是間接產生的一種影響。例如,在 民間信仰團體進行繞境活動時,可能對道路交通造成影響,沿街店鋪的正常商業. 政 治 大 造成污染等。在這以事例中,宗教團體進行的是「核心宗教行為」,且本身並無 立. 活動可能被擾亂,周邊居民可能會受到聲音的幹擾,焚燒的物品可能對大氣環境. ‧ 國. 學. 意與社會交通等方面發生關係。但是在實際的行為過程中,卻造成了這些方面的 影響,因此這也需要予以考量。. ‧ y. Nat. er. io. al. sit. 三. 宗教團體內部(團體概念). n. 在這一類別主要指宗教團體之行為對於其該團體本身的影響。具體內容包括. Ch. engchi. i Un. v. 團體的信仰戒律等的確立、調整,人事任免,日常管理,宗教團體為培養其宗教 專業人員或對於團體成員在教義信仰方面的教育等。筆者需要指出的是,該分類 主要是針對團體這一整體概念,而非在該團體中的每一個成員。以「戒律」這一 關鍵字為例,「確立什麼樣的戒律」、「以何種方式來確立」等,這屬於「針對宗 教團體內部」的宗教行為。但是如果,如果是「要求每一位該團體的成員都必須 遵守某戒律」,則不屬於這一範疇,後文第四點會再做說明。另外,宗教團體所 設立的醫院、公眾性質的教育機構(如:幼稚園、大學等)也不屬於這一類別, 而應當歸入上文中的第二點的「公共外部對象」。 19.

(32) 四. 宗教團體之成員(個人概念) 在這一類型中,即指宗教團體之行為,其是能對團體內部中的每個特定 個體,或者是每一個單獨個體產生影響。例如,基督宗教「洗禮」這一儀式中, 施行洗禮的神職人員,以及接受洗禮的信徒,都是這一類型的典型代表。. 第四節 不同類型宗教行為與適用之政教關係準則. 政 治 大 首先判斷行為之主體是否為廣義上的「宗教團體」?如果不是則不屬於《宗 立 綜合上述之分析,對於宗教團體之行為,可作如下之分類檢視:. ‧ 國. 學. 教團體法》之考察範圍;如果確實屬於宗教團體,可再依行為之性質以及作用對 象。現總結為如下表 2-4-1。. y. Nat. sit. 宗教團體行為之性質. n. al. 用 對 象. 1.政府. 2.公共外部對象. A.核心宗教行為. er. io. 宗 教 團 體 行 為 之 作. ‧. 表 2-4-1 宗教團體行為分類. iv. n C冊封國家元首 h e n g c、h國家祭祀 i U. B.非核心宗教行為. 等 登記、納稅等. 具有公共性的宗教行為. 商業來往、宗教團體之. (如:街頭禮拜). 世俗事業(如:購買物 品,創建教會學校). 3.宗教團體自身. 4.宗教團體個體成員. 宗教團體之確立、傳承. 等 日常管理運作 等. 共同參與之宗教行為. 共同參與之非宗教行為. (如:受戒). (如:組織團體成員一 同出遊). 資料來源:筆者自行研究整理. 20.

(33) 接下來,筆者將針對上述的不同情況,分析其所適用的宗教政策準則。. 一. 當代民主國家主流之政教關係基本準則 在現代民主國家中, 「除了憲法層次的宗教自由、政教分立原則之主軸外,在 一般法律原則方面,宗教政策依宗教行為之本質,分別受到平等原則、公益原則、 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之不同程度的規範,據以形成綿密的宗教自由權利的保障, 均屬宗教政策與宗教立法過程中需要加以遵守與依循的。」26. 政 治 大 是「政教分立原則,宗教自由」這兩個首要的基本原則,以及「不過分涉入原則」 , 立 如同上文中所提到的,筆者也將若干政教關係基本準則分為兩個層級。首先. ‧ 國. 學. 「不歧視原則27」以及「比例原則」這三條操守原則。至於其他「如公益原則」 、 「明確性原則」等,筆者認為其重要程度以可以討論的空間不及上述這些原則,. ‧. 因此在本文中不作進一步分析。. y. Nat. n. al. er. io. 的保護義務。28. sit. 在其中,宗教自由既包含了「消極不干涉」的義務,也包含了「積極干涉」. Ch. engchi. i Un. v. 比例原則,則是指「在管制宗教自由時,對所採取的措施與所追求的公益目 的之間,做一個和比例的利益衡量。」29 不歧視原則,指在「國家必須在涉入的過程中,平等地對待所有宗教,也不 得促進或者貶抑宗教的信仰/不信仰。」30 儘管並不是每一個民主政體都會同時接納這五條,但其仍具有很強的代表性. 26 27 28 29 30. 黃麗馨. 臺灣宗教政策與法制之評估研究[J]. 臺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學位論文, 2008: 115. 即「平等原則」. 許育典.宗教自由與宗教法[M]. 元照, 2005,196. 許育典.宗教自由與宗教法[M]. 元照, 2005,216. 許育典, 周敬凡. 從宗教自由檢討 [宗教團體法草案](上)[J]. 政大法學評論, 2006 (89): 98. 21.

(34) 和參考價值。以下筆者將依照這五條原則,對上文表格中八種不同宗教團體行為 的情況進行檢視和判斷,尋找出其各自應對應之主要標準。 另外,宗教團體之行為如果與社會上的其它組織有相同和相似的形式或是功 能,則也應當受到一般法律法規的限制。31. 二. 依五條基本準則對宗教團體不同行為之檢視 A1. 宗教團體針對政府的核心宗教行為。此類宗教行為最為常見的表現形式. 政 治 大 該類行為與「政教分立」原則、「不歧視」原則這兩條直接相違背。 立. 即是教會冊封國家的元首、某一教派成為國教、某一宗教團體成為國家教會等。. ‧ 國. 學. 同時,某一宗教團體如果與政治權利聯繫過於緊密,則政府也很有可能涉入 到宗教團體的自身事務中,違背了「不過分涉入原則」。. ‧. 另外,某一宗教或宗教團體的地位相對其它宗教團體來得更高,加之其與政. y. Nat. al. er. io. sit. 治權利的緊密聯繫,很容易導致其打壓其它宗教或宗教團體,這對於「宗教信仰. n. 自由」原則同樣是非常巨大的威脅。而如果政府直接幹預某些宗教團體,則不同. Ch. engchi. i Un. v. 宗教規模的宗教團體可能將無法按照其應當或能夠承受的權利與義務來運作,這 也就很容易導致違背「比例原則」。 此外,當公權力涉入宗教自由之情況,還會導致其它諸多問題。32 因此,此類情況是應當被嚴格限制的。. A2. 宗教團體對於公共外部對象會產生影響的核心宗教行為。此類宗教行為. 陳新民.憲法宗教自由的立法界限── 評 [宗教團體法] 草案的立法方式[J]. 軍法專刊, 2006:293 32 許育典.宗教自由與宗教法[M]. 元照, 2005,196. 31. 22.

(35) 不與政治權利直接相關聯,因此不會涉及「政教分立」原則。由於其屬於宗教團 體的核心宗教行為,因此應當給予較大程度的「宗教自由」。同時,政府針對不 用宗教團體的此類宗教行為,應適用「不歧視」原則與「不過分涉入原則」。另 外,由於宗教團體本身規模以及所進行的宗教活動規模的大小會有差異,因此在 「不歧視原則」的基礎上,也同樣應當適用「比例原則」。 值得注意的是,因其是與公共外部對象發生關聯,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同時 保護外部對象的合法權益,因此此種情況也需要符合一般刑事與民事法律之規定。. 政 治 大 A3. 宗教團體對於其自身的核心宗教行為。此類宗教行為,不與政治權利直 立. ‧ 國. 學. 接相關聯,因此不涉及「政教分立原則」。同時,其屬於團體內部行為,一般不 與政府相關聯,因此也不涉及「不歧視原則」和「比例原則」。針對這一類別的. ‧. 宗教行為,應當給予更大程度的「宗教自由」,同時政府不應干涉宗教團體的內. al. er. io. sit. y. Nat. 部事務。. n. 綜上,其適用「宗教自由」原則和「不過分涉入原則」 。但需要注意的是,宗. Ch. engchi. i Un. v. 教團體傳承過程中,很可能涉及財產、土地等繼承問題,因此同樣應當符合一般 法律之規定。. A4. 宗教團體對於團體成員個人的核心宗教行為。此類宗教行為,同樣不與 政治權利直接相關聯,因此不涉及「政教分立原則」。其次,其屬於團體內部行 為,一般不與政府相關聯,因此也不涉及「不歧視原則」和「比例原則」,政府 也不會「過分涉入」。然而,因此類宗教行為的直接作用對像是個體的人,因此 需要格外重視「宗教自由」與一般法律之規定之間的平衡。筆者在此提供一個較 23.

(36) 為極端的假設情況來説明說明:某宗教團體要求其信徒捐獻出個人之所有財產方 有機會獲得神明之眷顧,而信徒也接受這一信條並自願捐出其財產。這其中,就 存在「宗教自由」與「詐欺嫌疑」兩者之間的矛盾,需要特別檢視。. B1. 宗教團體與政府之間的非核心宗教行為。此類行為主要包括了宗教團體 登記、繳納稅金、配合完成政府其它工作等情況。這類行為與政治權利直接相關 聯,同樣需滿足「政教分立」原則。但是政府在完成其服務和輔導過程中應當「不. 政 治 大 務等問題上的差異,因此也應當適用「比例原則」。 立. 歧視」、「不過分涉入」。另外,由於宗教團體規模的差異可能導致其在登記、財. ‧ 國. 學. 在這一類宗教團體行為中,也同樣存在「宗教自由」的程度,以及與一般法 律規定之矛盾問題。常見的爭議點包括:宗教團體的納稅與否,某些宗教團體之. ‧. 成員依照其團體信仰拒絕入伍服役,在一些重要的宗教節日是否應當享有假期等。. er. io. sit. y. Nat. al. n. B2. 宗教團體與公共外部對象之間的非核心宗教行為。此類行為以宗教團體. Ch. engchi. i Un. v. 參與到世俗公共生活中,也包括了建立、運營各類教育、慈善、醫療機構等。由 於其不與政治權利直接相關聯,不涉及「政教分立」之原則。在面對這一情況時, 應當秉持「不歧視」 、 「不過分涉入」之原則。在「比例原則」方面,則要視情況 來做判斷。例如,一個較小規模宗教團體開始醫院所以應當執行的標準,就不應 該低於其它醫療機構的標準。 由於該類行為屬於非宗教行為,且與外部公共對象之間關係密切。因此,其 應當更加重視一般法律規定。「宗教自由」原則在此應當受到一定限制並服從於 一般法律規定。例如,宗教團體所創辦之醫院,就應當與其它公立或私立醫院一 24.

(37) 樣,達到國家法律法規之要求。. B3. 宗教團體對於其自身的非核心宗教行為。與前款 A3 類似,此類行為不 與政治權利直接相關聯,不涉及「政教分立」原則。同時,其針對團體內部的行 為,一般不與政府相關聯,因此也不涉及「不歧視原則」和「比例原則」 。另外, 政府也不應干涉宗教團體的內部事務,因此適用「宗教自由」原則和「不過分涉 入原則」。. 政 治 大 B4. 宗教團體對於其自身團體成員之非核心宗教行為。與前款 B3 類似,不涉 立. ‧ 國. 學. 及「政教分立」原則,不涉及「不歧視原則」以及「比例原則」。政府不應干涉 宗教團體的內部事務,因此適用「宗教自由」及「不過分涉入原則」。但因其與. ‧. 團體中的個人直接相關,且為「非核心宗教行為」,因此首先應當滿足一般法律. y. Nat. n. er. io. al. sit. 法規,同時給予充分之「宗教自由」。. 三. 小結. Ch. engchi. i Un. v. 根據上述分析,不同類型宗教行為與適用之政教關係準則總結如下表 2-4-2 (見下頁) 。. 25.

(38) 表 2-4-2 不同類型宗教行為與適用之政教關係準則. 涉及之政教關係基本準則. 一般. 政教分立. 宗教自由. 不過分涉入. 不歧視. 比例原則. 法令. 違背. (可能)違背. 違背. 違背. (可能)違背. 不確定. 不. A1. 同. A2. 適用. 適用. 適用. 適用. 需滿足. 類. A3. 適用. 適用. 不涉及. 不涉及. 需滿足. A4. 可能衝突. 適用. 不涉及. 不涉及. 需滿足. 可能衝突. 適用. 適用. 適用. 需滿足. B2. 適用. 適用. 適用. 部分適用. 需滿足. B3. 適用. 適用. 不涉及. 不涉及. B4. 適用. 不涉及. 需滿足. 型 之. B1. 適用. 宗 教 行 為. 立. 不涉及 治 政 適用 不涉及 大. 資料來源:筆者自行研究整理. ‧ 國. 學 ‧. 由此可見,各種不同類型的宗教行為,均可採用四條基本準則以及一般法律. sit. y. Nat. 法規之規定加以檢視。這也是筆者在後續章節,對臺灣以及日本宗教團體法律進. n. al. er. io. 行研究時,所將採取之基本範式。. Ch. engchi. 26. i Un. v.

(39) 第三章 臺灣現行宗教相關法令. 儘管《宗教團體法》尚未在立法院通過施行,不過在臺灣目前的法制體系 中,仍有一些與宗教相關的法令。這些法令主要分為憲法層面、專門法令和其 它法令三個部分。. 第一節 《中華民國憲法》之相關規定. 治 政 大 在現行版本的《中華民國憲法》中 ,與「宗教」直接相關的條文有兩條,包 立 33. ‧ 國. 學. 括:. 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 Nat. y. ‧. 律平等;第十三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io. sit. 此外,《憲法》在第 22 條基本人權保障中明確:「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 al. er. 利,不妨礙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第 23 條基本人權之限制. n. iv n C 則指出:「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 hengchi U 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而如果從「團體」這一範疇出發,則還有第十四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 自由」。. 根據許育典教授的觀點,「我國憲法第 13 條規定的宗教自由基本主體應是 指每一個人。」。不過其也指出,「宗教自由是否與大部分我國憲法上基本權目. 1947 年 12 月 25 日起施行之版本。參見 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82&lctl=lowview&LowID=3909&ctID=3,2017 年 4 月 16 日下 載。 27 33.

(40) 錄規定中的基本權一樣,只是一個以自然人為主體的基本權,還是法人或其他非 法人的宗教團體也可以作為宗教自由的基本權主體。這個問題涉及到宗教自由保 障的作用方式。」34. 究竟何為「宗教」,憲法層面沒有作具體的解釋。一方面,目前學界對於「宗 教」並不能給出一個準備完善的定義;而另一方面,在憲法這一層級,也不可能 去對於宗教給予非常具象的表述或是具有可操作性的認定與判斷標準。. 政 治 大. 而在「自由」的保障上,憲法羅列了四款限制情況。此四者既適用於國家對. 立. 於宗教自由的一定約束,同時也適用於其他基本人權的限制. ‧ 國. 學. 以具體事例來進行說明,如果宗教團體囚禁信徒,可能剝奪該個人的人身自. ‧. 由權利,妨礙其自由,則此時這一宗教團體的宗教自由應當被限制;宗教建築發. sit. y. Nat. 生火災,政府為了滅火而暫停正在進行的宗教活動,屬於避免緊急危難的情況35;. n. al. er. io. 而「維持社會秩序」與「增進公共利益」的要件則更為寬鬆。因此,政府應當以. i Un. v. 前兩者為「正當性基礎的原則」;而後兩者為「例外」36。. Ch. engchi. 因此總體而言,憲法對於人民宗教自由給予了積極保障的態度,在一些必要 方面進行了限制,同時並沒有出現具體或強力的禁止性條文。這一憲法基礎在最 大程度上保障了人民的宗教自由,也為宗教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其它可能涉及宗 教團體或宗教行為的法律法規,留出了較大的立法空間。. 34 35 36. 許育典.宗教自由與宗教法[M]. 元照, 2005,103-104. 許育典.宗教自由與宗教法[M]. 元照, 2005,208-209. 許育典, 周敬凡. 從宗教自由檢討 [宗教團體法草案](上)[J]. 政大法學評論, 2006 (89): 84. 28.

(41) 第二節 臺灣早期與現行宗教專門法令. 臺灣早期與現行與宗教團體管理直接相關的法律法規包括有於民國 18 年 12 月 7 日公佈並施行的《監督寺廟條例》37;民國 25 年 1 月 4 日發佈的、102 年 8 月 8 日修正的《寺廟登記規則》38;以及民國 94 年 2 月 3 日發佈、102 年 9 月 10 日修正的《辦理寺廟登記須知》39等共三項。. 一.《監督寺廟條例》. 政 治 大. 《監督寺廟條例》頒佈時間最早,施行時間最長的宗教團體管理法規。該法. 立. 規原本共計有十三條內容,但是其中第 8 條以及第 2 條第 1 項規定依照釋字第. ‧ 國. 學. 573 號,因其違憲而失其效力40。. ‧. 《監督寺廟條例》的十三條內容大致可分以下幾部分內容。. sit. y. Nat. n. al. er. io. 首先,第 1、3、4、12 條,明確該法規所適用的範圍,即「凡有僧道主持之. i Un. v. 宗教上建築物」,除去「由政府機關管理者、地方公共團體管理者、私人建立並. Ch. engchi. 管理者」,除去「西藏、西康、蒙古、青海之寺廟」,皆依該條例進行監督。 其次,第 2、5、6、7、8、9、10 條,則是主體性內容。其中第 2 條明確了 「寺廟財產法物依該條例監督」,並對於「法物」進行了定義,5-10 條則是對於 財產和法物適用、處分等進行了規範。 第三,第是一條為懲戒性條款,違反第 5、6、10 條管官署得革除其住持之. 37 38 39. 40. 參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27,2017 年 4 月 18 日下載。 參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28,2017 年 4 月 18 日下載。 參見 http://www.moi.gov.tw/files/civil_law_file/辦理寺廟登記須知(102.09.10 修正發佈施行).pdf,2017 年 4 月 18 日下載。 參見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73,2017 年 4 月 20 日下載。 29.

(42) 職,違反第 7、8 條則得逐出寺廟或送法院究辦。. 從上述的總結中,不難看出,該法規名義上是「監督寺廟」,實則完全是對 於寺廟的財產的處分進行監督,而對於宗教團體的其它方面,例如組織管理等完 全沒有涉及。因此可以說,這部法規更像是「監督寺廟財產條例」。 而第 8 條「寺廟之不動產及法物,非經所屬教會之決議,呈請該管官署許可, 不得處分或變更。」呈現出了政府過度涉入宗教團體自治的情形,與保障人民自 由權利相衝突,因而與第 2 條第一項,共同被判定為違憲並失其效力。. 治 政 大 此外,該法規所涉及的宗教團體主要為佛道教團體,排除了其它如基督教、 立 ‧ 國. 學. 天主教、伊斯蘭教等主要宗教派別。. ‧. 二.《寺廟登記規則》. sit. y. Nat. 《寺廟登記規則》從時間上來說是第二部有關宗教團體管理法律法規,某種. n. al. er. io. 意義上來說也是《監督寺廟條例》得以真正有效施行的配合與基礎。. Ch. i Un. v. 該規則在第二條中明確指出:「本規則所稱寺廟,指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 engchi. 廟。」,因此其同樣僅僅適用於部分的佛道教團體,並非適用於所有的宗教團體。 從內容上來分析,正如其名稱,主要關注寺廟登記的相關問題。具體包括登 記的主要執行人,登記專案,經辦登記的機關,相關登記表格種類,登記變動的 注意事項,不登記或是登記不實的對應懲罰措施等。 在 102 年 8 月的修正條文中,該法規刪除了第九條領表填表的細節事宜,以 及第十三條「天主耶回及喇嘛之寺廟不適用之」的條款;修訂了第一條、第二、 第十條有關應當登記之寺廟的範圍,登記與變動登記的規則;以及第七條負責經 辦登記的機關。 30.

(43) 關於《寺廟登記規則》的具體內容,筆者將會在本文的第五章進行詳細的分 析。此外,該《規則》同樣沒有涉及宗教團體其它組織管理、宗教活動等方面的 內容。. 三.《辦理寺廟登記須知》 《辦理寺廟登記須知》是在前兩部法規的基礎上,更為具體、細緻的一部行 政規則。 該規則的適用範圍,與前兩部法規一樣,如其第二條之規定,「廟除本須知. 治 政 大 另有規定外,指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也就是說其仍不適用於佛道教外的 立 ‧ 國. 學. 其它宗教派別。. 相較於《寺廟登記規則》,《辦理寺廟登記須知》所涉及的方面更為細緻。. ‧. 在民國 102 年 8 月的修正版本中原第二條中關於應當按該須知辦理寺廟登. y. Nat. io. sit. 記的三項要件被修正為「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第三條中新增明定了寺廟. al. er. 登記事項;第四至第十二條中修正了部分登記流程中的細節內容;尤其是刪除了. n. iv n C 原規則中可能妨礙宗教團體自治權利和信仰宗教自由的「報備信徒名冊」之相關 hengchi U 條款;第十四條中增加了寺廟登記事項變動的辦理程式;第二十條新增了寺廟報 備收支報告之規定,第二十一條新增了登記之建築物不存在或不再從事宗教活動 後的重建或廢止登記的相關流程;第二十三至第二十六條新增了在修正實施前既 有寺廟的登記相關規定。41 關於《辦理寺廟登記須知》中涉及宗教團體登記的具體內容,筆者也將會在 本文的第五章進行詳細的分析。. 41. 參見 http://www.moi.gov.tw/dca/01news_001.aspx?sn=7758#,2017 年 4 月 21 日下載。 3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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