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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結論與建議

第四節 總結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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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原本給予宗教團體的自由權利也就同時喪失了。此時,法院及政府相關部門就 會站在公允的立場上,將清算中的宗教法人視作是一個普通的公司,借由清算或 是破產程式,盡可能維護每一位債權方的合法權益。相關條文的嚴謹細緻,以及 在這一程式中法院及政府部分強力地位,在整部法令中顯得格外突出。

五. 不干涉其它法令

與臺灣《宗教團體法(草案)》不同,日本《宗教法人法》在給予宗教團體相 對較高自由度的同時,也留給其它專門法令相應的空間的。即該法只負責處理與 宗教團體直接相關的事宜,至於其它非宗教性的議題,則不在本法內進行規定,

而是讓渡給原本應該處理這些議題的專門性法條。例如宗教團體的稅收優惠政策、

與慈善相關事業的優惠政策等均沒有在本法中直接涉及。某種意義上,這也是政 教分離的一種體現——即宗教團體和其它的一些社會團體、公益組織並沒有本質 上的區別,如果要給予優惠政策、或是鼓勵,則應當由負責該議題的行政部門或 是法令來做統一規範,而不是透過宗教相關法令來越俎代庖。

第四節 總結與建議

在本文中,筆者對臺灣早期與現行之宗教相關法令,臺灣《宗教團體法(草 案)》,以及日本《宗教法人法》中與宗教團體登記、不動產制度、財務與稅收制 度這三個方面有密切關聯之條文進行了逐一的解析,並將臺日法令中類似條文進 行了對比分析。通過本文的研究,筆者有如下的一些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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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日作為自由民主地區,其宗教法令總體而言是符合政教關係基本準則 的

本文中所討論到的法令中,均未出現類似「政教合一」,或是政府嚴重幹預宗 教自由、強力介入宗教團體自治之情況發生。臺灣《宗教團體法(草案)》及日 本《宗教法人法》在這一基礎上,還滿足了「不歧視原則」,並將「比例原則」

運用在一些有需要的地方。

儘管筆者或是其它一些學者針對臺灣《宗教團體法(草案)》及日本《宗教法 人法》的部分條文存在質疑,認為其有幹預宗教自由或是過分涉入宗教團體自治 的嫌疑或是可能,但就筆者的觀點而言,這些條文的存在,並非是政府故意希望 借此獲得對宗教團體的控制、限制其宗教自由或自治,而是要在宗教自由和保障 公共利益、或是其它個人及團體這兩者之間尋找某個平衡點。在這一過程中,難 免就需要在一些方面對宗教團體有所限制。事實上,如果拋開「宗教」這一特殊 性,這樣的限制對於公司企業、其它類別的社會團體同樣可能存在。

因此,筆者認為臺灣《宗教團體法(草案)》及日本《宗教法人法》均是符合 政教關係基本準則的宗教團體輔導與管理法令。

二. 臺灣《宗教團體法(草案)》與日本《宗教法人法》之差異

儘管臺灣《宗教團體法(草案)》在一些方面的條文與日本《宗教法人法》有 一定類似性,但透過條文仍然可以看到在這兩部法令背後,立法者對於宗教團體 的立場與態度。

臺灣的法案草案給予了宗教團體不少稅收、用地等方面的優惠政策,而且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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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就在草案中給予立法保障,這一做法背後的主因在於鼓勵宗教團體登記成為宗 教法人。這一動機本身並無可厚非,因為目前沒有統一平等的針對各類宗教團體 的輔導與服務法令,而由此也容易引發爭議事件。不過,在給予優惠政策的同時,

政府的介入相對而言也更多,具體來說是對一些方面的限制較多、規定較嚴,部 分情況下政府還是會出現並扮演「監督」的角色。這一方面是為了防止非宗教團 體包裝為宗教團體來牟利,另一方面也是希望能夠保障宗教團體信眾和其它利益 相關方的權益。

日本《宗教法人法》則是給予了宗教團體更大的自由空間,政府介入情況也 相對較少的,而「監督」的工作很大程度是通過「公告制度」來完成。同時,在

《宗教法人法》中也沒有給予宗教團體特殊的優惠政策。由此可見,日本的立法 者期待的狀況是更為徹底的「政教分立」,而立法則是為了規範宗教團體和其它 外部對象之間互動。只有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會強勢地介入到宗教團體的事務中,

比如「清算」。

三. 日本《宗教法人法》中所展現出的一些特質值得臺灣《宗教團體法(草 案)》借鑒

臺灣《宗教團體法(草案)》立法過程漫長,迄今仍沒有正式完成立法程式成 為正式的法律。這其中既有來自宗教團體反對力量,也有行政機關內部對一些條 文的異議。

對於宗教團體而言,草案中所描述的優惠政策,目前也可以享受並正在享受,

因此這份草案對於他們的吸引力並不那麼強。相反,現在這些團體所需要履行的 義務、受到的限制,可能少於這份草案中的規定。儘管這些規定與限制並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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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傷害宗教自由或是干涉宗教團體的自治權利,但對於這些團體而言,就是多 出了許多的條條框框。另外,臺灣宗教團體眾多,其中有不少是規模較小的,要 完全遵照草案中的規定執行,可能會有一定的難度。因此,如果參考日本《宗教 法人法》的特質,適當降低所謂的「立法強度」,給予宗教團體的更多的自由空 間,更多讓信眾或是利益相關方來代替政府主管機關完成監督的工作,則可降低 宗教團體本身的負擔,同時也讓這一監督更有針對性、更有效。

另一方面,如同第四十條關於「耕地」的條款引發了行政院農委會的異議,

《宗教團體法(草案)》中的條文涉及到的方面有點過於寬泛,這樣難免就會涉 足了其它專門法令的管轄權限。筆者可以體會到立法者希望給予宗教團體優惠政 策的好意,但是這樣的做法卻未必合適。不如將這些具有專門領域的規範和政策 交由專門的法令來處理,可能也就會減少不同行政單位或是不同法令之間的衝突 和錯亂。

宗教團體確實是一種特殊的社會團體,但筆者覺得它也沒有那麼特殊。如果 能夠適當減少《宗教團體法(草案)》強加給宗教團體的特殊性,而使其成為與 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地位類似宗教法人,可能對於宗教團體而言也會更樂見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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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附錄一 參考文獻

一.法令部分

內政部. 宗教法令彙編(第二版)[M]. 臺北: 內政部,2005.

內政部. 宗教團體法草案. http://www.moi.gov.tw/files/news_file/宗教團體法草案.pdf, 2017 年 1 月 9 日下載.

日本宗教法人法. http://law.e-gov.go.jp/htmldata/S26/S26HO126.html, 2017 年 1 月 10 日下載.

內政部.日本宗教法人法(上綱版).陳明楷 譯,

http://www.moi.gov.tw/files/civil_download_file/日本宗教法人法(上綱版).pdf,2017 年 1 月 10 日下載.

監督寺廟條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D0020027,

2017 年 2 月 20 日下載。

寺廟登記規則.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73,

2017 年 2 月 20 日下載。

辦 理 寺廟 登記 須知. http://www.moi.gov.tw/files/civil_law_file/ 辦理寺廟登記須知 (102.09.10 修正發佈施行).pdf,2017 年 4 月 18 日下載。

寺廟申請處分或變更不動產或法物程式須知.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040031004200-0950310,2017 年 5 月 15 日下載。

大法官釋字第 573 號.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73 ,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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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2017 年 4 月 20 日下載。

房屋稅條例.

http://www.dot.gov.tw/dot/ap/pda102/home.jsp?prg=law1.jsp&pic=index_0 2_07.png&mclass=200912100013&mname=200912130233&num_law1=&num_law2=&l anguagetype=ch,2017 年 4 月 7 日下載。

農業發展條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20001,2017 年 4 月

8 日下載。

二.中文參考文獻

許育典. 宗教自由與宗教法[M]. 臺北: 元照出版, 2005.

許育典. 宗教團體、宗教法制與宗教教育[M]. 臺北:元照出版, 2014.

馬克·希爾,拉塞爾·桑德伯格. 英國的宗教與法律[M]. 隋嘉濱 譯, 北京:法律出版 社, 2014.

黃麗馨. 臺灣宗教政策與法制之評估研究[J]. 臺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學位論文, 2008: 1-137.

黃文偉. 解構日本宗教法人法[J]. 世界宗教文化, 2002, 1: 020.

陳儔美. 日本宗教法人法修訂的分析[J]. 問題與研究, 1996, 35(3): 41-50.

徐玉成. 日本《宗教法人法》 管窺 (上)[J]. 法音, 2001, (10): 24-28.

徐玉成. 日本《宗教法人法》 管窺 (中)[J]. 法音, 2001 (11): 36-43.

徐玉成. 日本《宗教法人法》 管窺 (下)[J]. 法音, 2001, (12): 30.

張文良. 日本的宗教法與宗教管理[J]. 世界宗教文化, 2011 (5): 19-23.

林本炫. 試論 [宗教法人] 的屬性和定位[J]. 臺灣宗教學會通訊, 2001: 77-87.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27

張明鋒. 臺灣地區宗教事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其解決思路[J]. 法音, 2016 (5):

37-40.

張家麟. 政教關係與宗教法制: 論臺灣< 宗教團體法草案> 的形成與影響[J]. 宗 教哲學, 2011 (55): 35-57.

翁寶桂. 我國宗教團體法立法政策之評估[M]. 撰者, 2004.

黃慶生. 我國宗教團體法制之研究[J]. 臺北: 銘傳大學公共管理與社區發展研究 所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2003.

蔡秀菁. 政教互動與宗教團體自由權限—[宗教團體法草案] 個案研究 (1997-2012)[J]. 臺灣師範大學政治學研究所學位論文, 2013: 1-438.

周敬凡. 宗教自由的法建構-兼論 [宗教團體法草案][J]. 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學位 論文, 2002: 1-192.

陳惠馨. 宗教團體與法律 : 非營利組織觀點[M]. 新北市:巨流, 2013.

黃慶生. 臺灣宗教立法[J]. 台中: 太平慈光寺, 2005.

林本炫. 我國當前宗教立法的分析[J]. 思與言, 2001, 39: 59-102.

彭聖雄. 臺灣宗教立法與立法精神之研究[D]. 宜蘭縣:撰者, 2005.

余淑芳. 宗教自由與宗教團體財務資訊公開化合憲性之探討-以新版內政部宗教 團體法草案財務公開化規定為中心[J]. 玄奘佛學研究, 2015 (24): 169-190.

陳惠馨. 為何要訂定 [宗教團體法]-從 [宗教團體法草案] 談起[J]. 弘誓雙月刊, 2010 (103): 28-37.

陳清秀. 宗教團體法草案之評析[J]. 人權會訊, 2016 (119): 25-30.

紀俊臣. 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立法取向與展望[J]. 中國地方自治, 2015, 68(7): 4-19.

李永然, 高嘉甫. 我國有訂定《 宗教團體法》 的必要性嗎?[J]. 人權會訊, 2016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28

(119): 15-18.

黃麗馨. [宗教團體法] 草案之探討[J]. 弘誓雙月刊, 2010 (103): 20-22.

鄧衍森. 宗教團體法草案與宗教自由的糾結與反思[J]. 人權會訊, 2016 (119): 19-24.

黃淑冠. 從社會公平觀點評析 [宗教團體法] 草案[J]. 弘誓雙月刊, 2010 (103): 23-27.

林蓉芝. [宗教團體法] 真的會讓人頭落地嗎?[J]. 弘誓雙月刊, 2004 (68): 65-66.

林蓉芝. 當代臺灣佛教政教關係的再檢討--以宗教團體法立法折衝過程為例[J].

普門學報, 2009.

許育典, 蔡汶含. 從宗教團體自治檢討 [辦理寺廟登記須知] 的問題[J]. 思與言:

人文與社會科學雜誌, 2015, 53(3): 87-125.

許育典, 周敬凡. 從宗教自由檢討 [宗教團體法草案](上)[J]. 政大法學評論, 2006 (89): 55-108.

許育典, 周敬凡. 從宗教自由檢討 [宗教團體法草案](下)[J]. 政大法學評論, 2006 (90): 69-118.

許育典, 蔡汶含. 從宗教團體自治檢討宗教團體財務公開的合憲性[J]. 東海大學

許育典, 蔡汶含. 從宗教團體自治檢討宗教團體財務公開的合憲性[J]. 東海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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