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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動機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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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動機與目的

一. 研究背景

臺灣《宗教團體法》之草案從民國 90 年第一次被送入立法院審議至今,已 有超過 16 年的時間。在如此漫長和反復的「送審」、「修改」的過程中,可以折 射出政府、宗教團體、社會等各方對於一部法律的不同訴求和期待。

而從現實的層面出發,同樣不難發現,與宗教有關的社會新聞在近三十年來 也時常出現在公眾的視野當中。例如:「中台禪寺剃度風波」、「臺北大安森林公 園觀音像事件」、「內湖保護區反慈濟開發事件」等,這些事件都顯示出,在宗教 活動相對開放自由的臺灣,宗教團體與政府、民眾等的關係並不是完全的風平浪 靜,張力始終是存在的。而大大小小的寺廟土地、財產等問題更是屢見不鮮。

從立法必要性層面看,儘管臺灣有《監督寺廟條例》、《寺廟登記規則》、《辦 理寺廟登記須知》等一些針對宗教團體管理的專門性法律,但其所涉及的宗教團 體範圍相當有限,且這些條例本身的規範領域也並不全面。而大法官釋字 573 號 的作出更讓作為法源的《監督寺廟條例》戴上了「違憲」的帽子。

與此同時,筆者注意到,臺灣《宗教團體法》之草案中引發爭議的條文,多 數集中在與宗教團體的登記制度、與宗教團體土地或宗教建築相關的不動產制度,

以及與宗教團體財務公開及稅收優惠這三大方面。對目前版本草案持反對意見的 學者或是宗教團體,多以「侵害宗教自由」、「干涉宗教團體自治權利」等為理由。

從宗教團體生存和發展的角度來看,「登記」是宗教團體開始活動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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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能是與政府主管機關產生關聯最多的一個環節,因此在宗教法制層面有非常 重要的地位。其次,以土地與宗教建築為代表的不動產可能是宗教團體所擁有的 最大筆的財產,且該兩者又與宗教團體登記設立的標準有較大的關聯,因此其重 要性同樣不言而喻。第三,以「財產處分、財務公開、以及稅收優惠」等議題為 代表的「財產制度」則是宗教團體在日常運營和存續發展中時刻要面對的問題,

甚至可以說是最為重要的問題之一。並且與財產制度相關的方面除了宗教團體本 身之外,還有稅收機關、宗教團體的信眾,向其捐贈的個人與團體等等,因此在 立法過程中如何在「財產制度」相關條文中平衡好「尊重宗教團體自治權利」以 及「有效監督或輔導」其實是有相當大的難度,同時也就不難理解為何「財產制 度」會引發如此大的爭議。

因此,對於臺灣《宗教團體法(草案)》中上述三個議題的條文進行分析研 究, 則可以更準確地判斷其是否確實違反了政教關係之基本準則,進而瞭解整 部草案的立法傾向及亮點與不足。

而以《監督寺廟條例》等為代表的早期法令可以看做是臺灣宗教立法的一個 起點,其中涉及「登記制度」、「不動產制度」與「財產制度」的條文同樣具有研 究價值。

日本《宗教法人法》于 1951 年 4 月開始實行至今,已經超過有 65 年的時間。

相對而言,其已經成為了一部較為成熟的宗教團體管理法律。並且在該法最為核 心的部分,正是宗教團體的設立與登記、宗教團體禮拜用建物及用地之登記以及 管理、合併、解散等與宗教團體財產制度相關的規範。

因此,將《宗教法人法》進行對比,也有助於更全面地來瞭解和分析臺灣《宗 教團體法(草案)》中的「登記制度」、「不動產制度」與「財產制度」這三項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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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議題,並為未來的進一步修改提出合理的建議。

二. 研究動機

對於臺灣《宗教團體法(草案)》長期延宕在立法過程中,並在宗教界和學 術界引發不少爭議這一大背景下,筆者對於這些爭議出現的理論原因和宗教團體 及學者的實際顧慮都有相當大的好奇心,同時期待能夠通過此項研究,對於臺灣 早期與現行宗教直接相關法令、《宗教團體法(草案)》,日本《宗教法人法》能 有更為深入的瞭解,並且對上述這些法令形成自己的思考和判斷。進而希望能夠 通過本研究,提出一些臺灣《宗教團體法(草案)》可以進一步改進和修正的建 議。基於上述這些理由,故引發了本論文的研究動機

事實上,筆者對於該草案成為正式法律後的實施狀況同樣有相當高的興趣,

並希望其能夠成為未來研究的一個主題。

三. 研究目的

本文之研究目的,在於利用政教關係之基本準則,檢視臺灣早期與現行宗教 相關法令,《宗教團體法(草案)》,日本《宗教法人法》中涉及「登記」、「不動 產制度」與「財產制度」這三個主題,判斷其是否有違這些原則。

同時也通過這一過程,對臺灣《宗教團體法(草案)》與日本《宗教法人法》

的整體立法態度有一個清晰的認識,梳理分析兩者的異同之處,並尋找出日本《宗 教法人法》中是否有臺灣《宗教團體法(草案)》可以學習借鑒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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