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法規限制
第六節 現行臺灣壽險業者投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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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降低管銷費用。然而控股公司的興起也造成設立防火牆的重要性,林維義(2004) 指出防火牆的建立主要可避免(1)金控子公司間的資訊輸送,保障存款人及投資 人的個資安全;(2)阻隔子公司間的經營風險,避免破產風險蔓延至整個金控;(3) 防止金控間的利益輸送。其次,擁有建設公司關係企業的壽險公司扣除不投資於 不動產之壽險業者,包含中國信託人壽、合作金庫人壽以及第一金人壽外,不動 產投資比重上有多於無建設公司關係企業壽險業者的趨勢。3 此部分即為本研究 所著墨的要點,受到市場胃納量不足的影響,不動產投資為壽險業者重要資金配 置的一環,其穩定現金流量來源及足以容納大量資金去路的特性吸引壽險業者注 資,是否建設公司關係企業為壽險業者投資臺灣不動產市場的關鍵因素之一。本 研究首先探討具有建設公司關係企業之壽險公司是否有相對多的不動產配置比 重,接著了解原應具有防火牆之壽險業者是否因此在購買不動產上有相對的資訊 優勢,最後檢驗市場上是否認為壽險業者配置在臺灣不動產市場屬於良好的資金 配置。
第六節 現行臺灣壽險業者投資限制
壽險業者用於投資之資金為責任準備金,意即他人之資本將來必須履行償還 之義務,且不同於銀行業為短期資金,壽險業資金牽扯到 20 年以上甚至終身之 長期資金,在資金運用上更需具備嚴謹性。也因此壽險業為政府高度規範產業,
儘管壽險業資金需要高度限制以防範管理者以及股東基於有限責任而採取高風 險的投資策略,以及避免金融環境劇變所帶來的金融風險,但太嚴謹的投資限制 亦會造成壽險業者未能因應市場變化而改變投資策略,且投資收入亦會因此而下 降。在保險業資金運用的原則上英國保險學者 A. H. Bailey(1862)提出保險業資金 運用的原則包含:(1)資金運用安全性;(2)投資報酬具高獲利績效;(3)維持部分 資金流動性;(4)可將部分資金投資於流動性較低之證券;(5)資金應多投資於與
3 中國信託人壽於 2011 年購入大都會國際人壽,2012、2013 年亦有不動產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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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離,並加深壽險業通過不動產交易案的困難度,使壽險業資金往資本市場以及 公共建設等方向流動。此禁令於 2013 年 4 月解除,但投資收益率仍不得低於 2.875%,此外尚有 10 家被金管會明列於不動投資有所缺失的保險業者一直到 2013 年 8 月才陸續合格,也就是說在政策主導下,保險業近三年的不動產投資 於 2012 年底急速冷凍,到 2013 年底才開始啟動。
根據我國「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章第一節,壽險業者資產負債表 之投資性不動產主要係指「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目的,而由所有者或 融資租賃之承租人所持有之不動產。」而投資性不動產之後續衡量應依國際會計 準則第四十號規定辦理。國際會計準則第 40 號規範「企業應選擇公允價值或成 本模式作為投資性不動產之會計政策,並將所選定之政策適用於所有投資性不動 產」。然而若我國壽險業者欲將投資性不動產之後續評價改採公允價值模式,則 金管會要求保險負債亦須以公允價值模式評估,此一限制大大降低壽險業者將投 資性不動產之評價方式改成公允價值模式的慾望(羅靖霖, 2014)。從表 2-6 中可發 現,2014 年僅「國泰人壽」、「富邦人壽」、「南山人壽」以及「中國人壽」將評價 模式由成本模式改成公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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