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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計畫體系與開發行為防洪考量要項之關聯性

第三章 相關法令探討與防洪考量要項關聯性

第二節 現行計畫體系與開發行為防洪考量要項之關聯性

都市化的結果,人們對於住宅、工業、商業及公共設施用地的需求與日俱 增,因而都市周邊土地持續開發,使土地利用形態產生極大的轉變,新開發都 市地區之建物、道路、公共設施取代了原生林相、植被、農田及濕地,不但喪 失了地表原有的貯留、截留功能,不透水面積亦大幅度增加,導致集水區之雨 水浸透機能及涵養之功能減少,也由於降雨的入滲量減少,雨水流下的時間趨 於縮短,雨水之流出型態亦隨之轉變,造成河川中、下游沿岸之周邊地區洪氾 風險提高,此乃肇因都市發展未考量流域防洪相關議題所造成之都市型水災。

而氣候變遷所造成的極端降雨事件,將加重此效應,故本計畫認為未來國 土計畫體系在不同尺度中,應與開發行為防洪考量要項相對應,以確保流域防 災與土地使用更緊密結合,並促進氣候變遷下之都市地區土地之合理使用。

由於現階段都市計畫規劃過程並未考量防洪排水之用地需求,故本計畫提 出不同階段之都市計畫規劃程序中,應配合辦理區域防洪計畫、水空間需求計 畫及都市暴雨管理計畫等,以作為土地利用定位及使用分區劃設之依據。其相 關之對應關係如圖 3-2,並分述如下:

一、區域計畫

1996 年核定實施之「國土綜合開發計畫」缺乏法源基礎,無法有效發揮

「規範部門計畫」及「指導下位計畫」之功能,且目標年僅至 2011 年止。而 目前仍於立法院審議中之「國土計畫法(草案)」係以符合永續發展之世界趨 勢,並以因應全球氣候變遷為目標,重新整合土地使用計畫及審議之體系,其 目標中亦強調流域防災與國土保育於空間計畫之整合性思考與規劃策略,但短 期內此法案無法立即立法通過與發布,且執行面與行政作業層面仍須更進一步 考量;因此,短期內國土規劃仍應於現行制度中強化行之有據之區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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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2 國土計畫體系與開發行為防洪考量要項之關聯性示意圖

(資料來源:本計畫整理。)

理念上,區域計畫應具備「延續國土計畫之構想與精神」、「整合、協調各 部門中長期計畫」之功能。然而,「區域計畫」雖有「區域計畫法」作為法源 依據,但無區域政府專責機關來推動落實,因此並未充分發揮其整合、協調各 部門計畫之功能,且過去區域計畫之擬定並未納入流域防洪之理念,無法發揮 流域防災之土地使用上位指導功能。基此,本計畫建議現行區域計畫應考量流 域之綜合治理理念,提出「區域防洪計畫」,納入淹水潛勢圖資作為區域計畫 擬定依據,採大範圍的容受量與保護量,針對淹水潛勢高區域內的土地劃設為 限制發展區,還地於水,以避免下位之都市計畫地區於不適合發展地區上進行 後續之規劃與開發。

二、都市計畫

現行都市計畫擬定與審議之過程,除未納入淹水潛勢圖資外,亦未要求提 送排水與滯洪之相關實質計畫。目前都市計畫實務中,新訂都市計畫、通盤檢

討、都市更新等計畫之擬定過程,係以需求為導向的概念,檢討都市計畫區 內應提供住宅區、商業區與公共設施的量,並未考慮環境的容受力(Carrying Capacity),往往在災害潛勢區內進行大規模開發;而但就整體流域性的治理 思維,到細部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等,都未考量滯洪所需之公共設施用 地,並且在發佈之都市計畫書中亦未納入現行之「排水計畫書」,待計畫審議 通過並進入整地與公共設施開發階段,再由排水管理機關進行排水計畫書之實 質審查,但此時土地使用計畫已定型,公共設施用地之配置可能無法滿足排水 滯洪之需求。綜合言之,於都市計畫階段與開發行為防洪考量要項之關聯性可 分為三部分:

(一) 計畫擬定階段應考量地區淹水潛勢

考量兼顧都市防洪與經濟發展之目標,淹水原因非屬低地所造成者之 淹水潛勢中低區域,於區域計畫中可劃設有條件發展區,仍可有相關開發 計畫,惟新開發計畫應納入淹水潛勢資料,就不同的土地管制層級提出「都 市水空間需求計畫」或「都市暴雨管理計畫」,根據其淹水潛勢程度提出 土地使用之合理規劃,淹水潛勢較高區域不宜劃設為住宅區、商業區及工 業區等用地,應以資源保護目的之用地劃設,如公共設施用地、農業區或 保護區等,並對區域內之建築物提出防洪要求或建議應訂定開發高程。此 外,其可作為訂定都市防災計畫之參考依據。

(二) 計畫擬定階段應考量排水滯洪之用地需求

1. 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中:應研擬「都市水空間需求計畫」,檢討公共設 施用地配置考量滯洪需求。

2. 細部計畫中:應透過土地使用強度調整、公共設施用地配置及土地使 用管制規則之擬定,配合「都市暴雨管理計畫」考量都市地區之整體 防洪能力。

第三章 相關法令探討與防洪考量要項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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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計畫」,將都市防災理念確實檢討滯洪空間

4. 區段徵收與市地重劃:應將「都市水空間需求計畫」納入審議檢核要 項,且必需審查同意後才能讓其通過,要求都市更新計畫區或市地重 劃區內的公共設施用地,需兼具滯洪功能。

5. 都市設計:滯洪空間設置規範與設置指導原則納入檢核項目並納入審 議檢核要項,必需審查同意後才能讓其通過。

6. 都市更新:老舊建築的滯洪防災能力較低弱,都市更新時,遵守開發 高程限制、建築綠屋頂、雨水收集、法定空間綠化而增加透水或滯洪 效能等管制項目,達到建成區逐步減洪的目標。(依都市更新建築容 積獎勵辦法第 7 條鼓勵都市更新單元設置地下室滯洪空間,並與都市 排水系統相接,增加密集建成區的防災能力,並彌補都市中心無法設 置滯洪池設施之劣勢。

(三) 計畫審議階段納入相關機制

前文已說明都市計畫之擬定或通盤檢討過程中應配合提出「都市水空 間需求計畫」或「都市暴雨管理計畫」,故計畫審議階段應納入相關機制,

即「都市水空間需求計畫」或「都市暴雨管理計畫」之審查同意,應為都 市計畫通過之要項,方可有效落實。惟防洪要件之審查應由水利專業單位 執行,審查通過後再配合相應之都市計畫一併交由都市計畫單位進行審 議,則在都市計畫擬定之初即納入水利專業人員參與,方可確保計畫之完 備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