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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設計審議修訂建議

第七章 相關法令與都市設計審議修訂建議

第二節 都市設計審議修訂建議

一、現行都市計畫落實層面

(一)就都市設計審議原則落實都市防洪策略層面

考量每個都市計畫區的社經發展情況、自然環境特性與歷史背景都不 相同,為凸顯每個都市特色,現行都市設計的審議屬於地方自治範疇,縣 市政府依據「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9 條的規定項目,個別訂定 專屬之都市設計規範。

根據表 7-4 的資料顯示,目前雖有綠化、保水、建築退縮與地下室開 挖率等等與基地保水、排水相關之規範事項,但並非重點項目,以現行審 議方式,該重要性容易被忽略,或僅作消極之處理。

本計畫建議增列「都市防洪」專責項目,並且將上述條文中有關基地 保水、排水處理等等相關事項,一併列入此專門條款中,詳如圖 7-1,既 可提升都市防洪概念在都市設計審議中受關注程度與其重要性,更可確保 審議作業能確實檢核到所有防洪相關事項,以達到透過審議落實都市內水 防治的目標。

除此之外,配合上述「都市防洪」專責項目的納入,研擬相關之都 市設計審議準則以強化滯洪之功能與需求,並整合本計畫所研擬的相關 策略,如要求道路分隔島及人行道設計之改善,使用高透水性的舖面,

增加建成區雨水入滲。

第七章 相關法令與都市設計審議修訂建議

圖 7-1 都市設計規範建議新增項目

(資料來源:本計畫整理。)

(二) 就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審議委員組成之層面

目前審議的作業,在都市計畫的部分審議層級為各縣市的都市計畫委 員會,主要審議的事項為個案變更與通盤檢討,在都市設計審議層級有都 市設計審議委員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74 條第 2 項授權定頒之:「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 組織規程」規定,對專家之派聘,內政部及直轄市政府限定在具備以下專 門學術者,包含都市計畫、都市設計、景觀、建築、交通等專家學者,但 並未包含水利專門背景者。由於土地管理與都市防洪密不可分,審議委員 之組成確實需要水利專家共同參與審議決策,建議審議委員應明文規定納 入水利專門學術背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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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都市防災專章研擬 1.研擬方向

現行臺灣法規有開發行為零增量的概念,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 目標使用作業規範第二條之一規定:「公共設施用地申請做多目標使 用,如為新建案件者,其興建後之排水逕流量不得超出興建前之排水 逕流量。」未來建議新建案件皆遵循此零增量之概念,吸收開發行為 額外造成的逕流量;而已建成地區或已開發地區則透過綠屋頂、藍屋 頂等綠建築方式,或是建築物雨水儲留槽、建築物地下儲水池之建築 物設計方式改善。

未來建議透過開發行為零增量審查機制為策略模式,並遵循防災 專責項目指導原則為手段進行規範,透過擬定整體性指導原則供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作為參考,也能納入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審議要點內 容中探討,由於各地區發展規模、發展方式或有不同,因此此指導原 則之方式能適用於各地區。

2.研擬概念

未來都市防災專章的研擬概念係以本計畫前章節所研擬的「使用 公共設施用地」、「利用法定空地」、「建築物增加雨水貯留設施或 採綠建築設計」與「透過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等四大策略為主軸,參 考現行相關法規的規範或設計準則,研擬出都市防災專章的相關規範。

(1) 使用公共設施用地

公共設施用地屬於政府所有,在取得與實施上較為單純,且較 能提供大型的滯洪空間(如公園、綠地、學校等),目前並無法規規範 滯洪空間應留設規模大小,主要係規範開發後的排水量不得高於開 發前(如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考量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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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滯洪的效率下,在本「防洪專章」中主要規定優先做為滯洪池 空間的公共設施、公共開放空間的高程管理、帶狀公共設施的設置 等項目。

(2) 利用法定空地

目前各分區或用地之法定空地的留設,係根據都市計畫法與都 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的規定辦理,主要各都市計畫區依需求(都 市發展、發展歷史、自然環境等)訂定各分區或用地的空地留設比例,

故本計畫在研擬「利用法定空地」相關規範時,除基本各分區或用 地的留設比例外,本計畫將更進一步將高程管理、留設區位、材質 與其他公共設施之整合等概念一併納入。

(3) 建築物增加雨水貯留設施或採綠建築設計

建築物增加雨水貯留及滯洪設施的部分,目前適用「建築物雨 水貯留利用設計技術規範」、「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七章第二節建築 基地綠化」、「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七章第三節建築基地保水」與「建 築技術規則第十七章第五節建築物雨水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

之相關規定,而在「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亦規 範,在進行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須擬定雨水下滲、貯留規劃設計原 則,依此,在設置的標準與技術(大小規模、量體規模等)本計畫建議 依循原技術規則的規範,而在本「防洪專章」中,主要規範面積達 一定規模的新建建築可設置之項目。

(4) 透過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在「透過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策略的部分,主要與排水計畫的 計算成果進行檢討,透過通盤檢討、個案變更與擬定細部計畫時,

調整出合理的分區或公共設施,以減緩洪水災害的發生,再配合本 計畫研擬的「防洪專章」規範各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的相

關設計或規劃原則,依此,「透過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係屬先期整 個滯洪空間檢討與調整,並變更為可供滯洪的空間,再於「防洪專 章」考量更細緻的規劃與設計,爰此,「透過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的策略本計畫不納入「防洪專章」中。

4.都市防洪專章擬定架構

都市防洪從原本擬定之四大策略向下延伸,規定細項審議內容大 綱,使用公共設施用地中主要係就適用的公共設施、公共設施的選擇、

設置原則與配合高程管理計畫等,擬定相關原則性的規範,以做為未 來相關單位檢討公共設施用地時之參考依據;法定空地留設滯洪池的 部分則包含面積比例及區位選擇、使用材質之選擇等;建築物增加雨 水貯留設施或採綠建築設計則由規範適用的面積規模與可設置的相關 項目;未來都市防災專章都市設計審議原則架構如圖 7-2 所示。

圖 7-2 都市防災專章都市設計審議原則架構示意圖

(資料來源:本計畫蒐集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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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5.都市防洪專章審查機制

未來建議透過開發行為零增量審查機制為策略模式,並遵循防災 專責項目指導原則為手段進行規範,透過擬定整體性指導原則供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作為參考,也能納入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審議要點內 容中探討,由於各地區發展規模、發展方式或有不同,因此此指導原 則之方式能適用於各地區。

在規劃階段時,各計畫案需參照由中央、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 之零增量指導原則進行規劃,待進入審議階段,透過各級區域計畫委 員會、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之審議委員組成進 行審查,其組成人員包含原法規規定應納入之考量人選外,如都市計 畫、都市設計、建築、景觀、交通、土木結構、地質大地等,另需加 入水利背景之人選,以利排水滯洪之效益能真正落實。待審議委員會 組成後,進入開發行為零增量之審查機制,依據各委員提出都市防洪 之意見進行修正計畫書圖,並俟於審查通過、開發建築前繳交滯洪池 回饋金,准許核發建築執照、使用執照。

圖 7-3 都市防災專章都市設計審議機制示意圖

(資料來源:本計畫整理。)

表 7-6 都市防災專章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建議彙整表(1/2)

策略 審議原則

使用公 共設施 用地

1.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作為滯洪池空間的選擇原則

(1)大型滯洪池空間選擇原則:公共設施用地中的公園、綠地、廣場、平面 停車場與學校(大學)優先做為滯洪池空間;其次為兒童遊樂場、學校(不 含大學)、社教機構與體育場等公共設施用地。

(2)小型滯洪池空間選擇原則:道路、民用航空站及其他、學校、社教機構、

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及其他、郵政、電信、變電所或其他公 用事業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

2.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作為滯洪池空間的設置原則

(1)大型滯洪池空間設置原則:基地地下層未開挖作為其他使用者,需提供 一定規模以上之滯洪空間。

(2)小型滯洪池空間設置原則:主要採設置如雨水花園等小型滯洪空間為 主,並盡量提高用地內之綠覆率及透水率。

3.公共設施用地配合高程管理計畫原則

(1)適合降低高程之公共設施用地:主要包括河道、公園、綠地、廣場、兒 童遊樂場、停車場等公共設施用地。

(2)適合小區域降低高程之公共設施用地:主要包括道路、學校、社教機構、

體育場所、機關用地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等等公共設施用地。

(3)應適度提高高程之公共設施用地:主要包括港埠用地、民用航空站、市 場、醫療衛生機構、郵政、電信、變電所公共設施用地。

利用法 定空地

1.法定空地留設滯洪空間比例原則:

(1)法定空地留設滯洪空間比例,(住宅、文教、行政區)>工業區>商業區,

且透水面積至少應達法定空地面積之 60%為原則。

(2)非建成區法定空地供滯洪空間之留設比例應高於已建成區。

(2)非建成區法定空地供滯洪空間之留設比例應高於已建成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