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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提設置滯洪空間因應策略

第五章 研提都市地區滯洪空間整體性規劃設計方案

第三節 研提設置滯洪空間因應策略

本節就都市計畫與建築管理面向,研析都市地區應如何有效增加滯洪空 間,並研提相關執行措施。

一、增加滯洪空間之策略

本計畫提出之主要策略包括:使用公共設施用地、利用法定空地、建築物 增加雨水貯留設施或採綠建築設計及透過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等四項。分別說明 如下:

(一) 使用公共設施用地

因都市土地取得不易,應優先考慮使用公共設施用地,增加都市內滯 洪空間,其可有效減少尋求土地的時程或徵收土地的抗爭問題,即公共設 施用地應讓其綠色基盤最大化。

1.公共設施用地之範疇

根據都市計畫法第 42 條之規定,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的公共設施 用地大致可分為「開放休閒」、「文教機關」、「公用事業」與「其 他」等四大類,其公共設施用地的類別如表 5-1 所示。

表 5-1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分類彙整表

類別 項目

開放休閒 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 埠用地

文教機關 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公用事業 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其他 防空 (資料來源:本計畫整理。)

2.實施依據

考量未來公共設施開發均應承擔排水逕流規劃,內政部營建署已 於民國 101 年 1 月修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其主要目的為保留公共設施複合式之彈性利用,強化都市防洪功能。

故未來所有公共設施基地開發後增加之排水逕流,均應透過開發基地 之綜合設計,利用留設雨水貯留設施、滯洪設施或基地滲透等手段予 以滯留,以逐步改善都市淹水問題。

3.實施原則

本計畫係以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作為增加都市地區滯洪空間 的首要策略,但由於都市計畫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之使用性質與功能 的不同,並非所有的公共設施用地均適合兼作滯洪使用,故公共設施 用地所能提供之滯洪型態,應依其公共設施用地類別而異,其成果彙 整如表 5-2 所示。茲說明如下:

表 5-2 公共設施用地類型與其適用之滯洪空間型式一覽表

滯洪空間型式 順序 公共設施用地類別 公共設施項目

大型

優先 開放休閒 公園、綠地、廣場、平面停車場 文教機構 學校(大學)

次優先 開放休閒 兒童遊樂場

文教機構 學校(不含大學)、社教機構、體育場

小型 優先

開放休閒 道路、民用航空站及其他

文教機關 學校、社教機構、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 機關用地及其他

公用事業及其他 郵政、電信、變電所或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資料來源:本計畫整理。)

(1) 大型滯洪空間

具備大型開放空間之公共設施用地,且基地地下未開挖作為停 車場使用者,應強制規範具一定規模以上之滯洪功能。本類型公共 設施用地依其滯洪適用性,可分為優先使用與次優先使用兩類,第 一類優先使用者包括「開放休閒」類別之公園用地、綠地、廣場、

停車場(平面型態者)及「文教機關」類別之學校用地(大學)等,其具 有開放空間較大,使用後設施復舊及維護較為容易之特性;第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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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學校用地(不含大學)、社教機構、體育場等,其開放空間較第一 類型為小,且使用後設施復舊及維護難度及費用較高。公共設施用 地設置大型滯洪空間示意如照片 5-1 所示。

公園用地(本和里滯洪) 學校用地(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公園用地(林口鄰里公園滯洪池) 停車場(遠東通訊科技園區) 照片 5-1 公共設施用地設置大型滯洪空間案例照片

(資料來源:本計畫整理。)

(2) 小型滯洪空間

其餘不屬上述適用設置大型滯洪空間之公共設施用地,或雖屬 次優先大型滯洪空間,但因其開放空間較小,主要以設置如雨水花 園等小型滯洪空間為主,並盡量提高用地內之綠覆率及透水率。公 共設施用地設置小型滯洪空間示意如照片 5-2 所示。

道路中央滲透草溝 機關用地增加綠覆空間 照片 5-2 公共設施用地設置小型滯洪空間案例照片

(資料來源:本計畫整理。)

(二) 利用法定空地 1.法定空地之定義

依據建築法第 11 條:「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 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前項法定空地之留設,應包括建築 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其寬度於建築管理規 則中定之」。是以基地面積扣除建築面積之餘額,即為法定空地之面 積。

2.實施依據

都市計畫法第 39 條:「對於都市計畫各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 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

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及寬度、停車場及建築物之高度,以及有關交 通、景觀或防火等事項,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得依據地方實際情況,

於本法施行細則中作必要之規定。」,故依據此條文即可於都市計畫 法施行細則或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範中,規範法定空地之的留設比 例與留設區位,作為都市地區滯洪之用,降低洪水災害之衝擊,惟應 以不影響該土地使用分區之原有使用功能為前提。

第五章 研提都市地區滯洪空間整體性規劃設計方案

81 3.實施原則

(1) 法定空地可供滯洪空間之留設比例

考量各土地使用分區之使用性質、使用管制及產業活動等因 素,法定空地可供滯洪空間之留設比例原則如以下:

A.依產業活動與土地使用分區分類,法定空地可供滯洪空間之留 設比例大小依序為(住宅、文教、行政區)>工業區>商業區,且 透水面積至少應達法定空地面積之 60%為原則。

B.考量非建成區較有彈性能夠調整法定空地之大小,故非建成區 法定空地可供滯洪空間之留設比例應大於已建成區。

C.考量高淹水潛勢地區對滯洪空間需求相對較高,故其法定空地 可供滯洪空間之留設比例應大於非淹水潛勢地區。

(2) 法定空地可供滯洪空間之留設區位

為提高法定空地的滯洪效率,以減緩洪水災害之衝擊,法定空 地可供滯洪空間之區位留設原則如圖 5-2 所示,說明如下:

A. 當使用分區緊鄰河道或排水路,其法定空地可供滯洪空間應 留設於臨河道或排水路側,以降低洪災衝擊。

B. 法定空地可供滯洪空間應優先留設於主要道路兩側,以利與 道路之排水設施連結,增加滯洪功能。

C. 若住宅區、商業區及工業區等分區緊鄰公共設施用地,則法 定空地可供滯洪空間應盡量留設於臨公共設施側,以達成整 體滯洪、入滲之串聯,提升滯洪能力。

(3) 法定空地滯洪空間之設置型式

法定空地滯洪空間應以小型滯洪設施及入滲設施為主要設置型 態。

圖 5-2 法定空地可供滯洪空間之區位留設原則示意圖

(資料來源:本計畫整理。)

(三) 建築物增加雨水貯留設施或採綠建築設計

除利用「公共設施用地」與「法定空地」作為滯洪空間外,建築物應 透過建築設計、都市設計及景觀規劃的配合,增加雨水貯留設施或採綠建 築設計,將建築物視作收受並貯留雨水之空間,延長雨水停留的時間,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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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築物增加雨水貯留或採綠建築設計範疇

主要就建築物的屋頂、陽臺、地下層(閥基)等空間,設置雨水貯留、

滲透設施、綠屋頂等,如圖 5-3 所示。

圖5-3 建築物增加雨水貯留或採綠建築設計策略示意圖

(資料來源:本計畫整理。)

2.實施依據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第 298 條第 4 款:「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 水回收再利用:指將雨水或生活雜排水貯集、過濾、再利用之設計,

其適用範圍為總樓地板面積達 1 萬平方公尺以上之新建建築物。但衛 生醫療類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建築物,不在此限。」,故依 據此條文即可由各主管機關於都市設計原則中,規範建築物應設置雨 水貯留設施,或另行訂定相關單行規範。

3.實施原則

(1) 新建建築物部分: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所規定建築物需設置雨水 貯留設施之適用範圍,為總樓地板面積達 1 萬平方公尺以上之新 建建築物;而新北市政府訂定之「新北市都市計畫規定設置雨水 貯留及涵養水分再利用相關設施申請作業規範」,則為建築基地 面積達 1,500 平方公尺以上且建物面積達 150 平方公尺以上的新建 案,均須設置雨水貯留設施;相較之下,建築技術規則雖將適用 範圍由總樓地板面積達 3 萬平方公尺下修至 1 萬平方公尺,但其

規定仍相對較為寬鬆。建議未來仍應擴大適用範圍,針對新建物 及商業建築均應強制設置雨水貯留設施為原則。

(2) 舊有建築物部分:因建築基地空間不足,設置雨水貯留設施相對 較為困難,其可透過建築技術規則或都市設計原則中,規範老舊 建築物進行整建、改建或都市更新時,應設置雨水貯留設施。

(3) 建築物雨水貯留設施可依據內政部營建署訂定之「建築物雨水貯 留利用設計技術規範」辦理。

(四) 透過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針對都市計畫區中淹水潛勢較高之區位或可利用閒置空間,透過土地 使用分區變更為可供滯洪空間之概念,以滯洪功能為該土地使用分區多重 功能中之主要或第一優先。

1.實施依據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之變更乃根據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都市 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 3 年或 5 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 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之規定,以及 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

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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