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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歐盟各國專利法規定

4.4 瑞士專利法

瑞士國會在 2003 年 12 月 19 日通過幹細胞研究法(Stammzellenfor-schungsgesetz)107。儘管立法目的在於避免人工生殖剩餘的人類胚胎及人類 胚胎幹細胞被不當使用,並保障人性尊嚴(幹細胞研究法第 1 條第 2 項)。

但本法允許在嚴格的條件下,從人工生殖剩餘胚胎取得幹細胞,並進行胚胎 幹細胞研究108。引起許多認為人類胚胎應受到與已出生者相同保護之團體 與 個 人 反 對 , 並 經 過 8 萬 5 千 人 連 署 後 , 成 功 對 本 法 進 行 公 民 複 決

(Referendum)。2004 年 11 月 28 日進行公民投票,66%的投票者贊成本 法109。本法及其施行細則乃於2005 年 3 月 1 日生效110。幹細胞研究法第27 條一併修改專利法第2 條的規定(包裹立法),其第 1 項規定原則上繼受了 98/44 指令第 6 條的規定,但又明顯地擴充不予專利事項,更明確地界定在胚 胎幹細胞研究法領域的專利界限,提供適用法律機關更明確的指導原則111。 經修改後的專利法(Bundesgesetz über die Erfindungspatente)第 2 條第 1 項 規定如下:

如發明之利用違反公共秩序或道德,該發明不具可專利性;特別是下

106 http://www.123recht.net/article.asp?a=10691&f=nachrichten_allgemein_20041018-1657xcd &p

=1 (last visited on Dec. 11, 2005).

107 http://www.admin.ch/ch/d/as/2005/947.pdf (last visited on Apr. 8, 2005).

108 該法草案與最後通過條文內容相差無幾,該法草案說明請見:http://www.bag.admin.

ch/embryonen/bundesgesetz/d/bot_efg.pdf (最後點閱時間:2005 年 4 月 8 日),該 法草案評論參見:RENE PAHUD DE MORTAGES, Der Entwurf zum Embryonenforschun-gsgesetz, in: Adrian Holderegger/ders. (Hrsg.), Embryonenforschung, Embryonenver-brauch und Stammzellforschung, 2003 Freiburg Schweiz, S. 43-54.

109 http://www.ag.ch/shared/data/pdf/wahlbuero/8285_a_amtsblattbeilage.pdf (last visited on Apr. 8, 2005).

110 http://www.bag.admin.ch/embryonen/bundesgesetz/d/ (last visited on Apr. 8, 2005).

111 Addor & Bühler, Die Patentierung menschlicher embryonaler Stammzellen. In: Sic!, 2004, S. 390.

列事項不准予專利:

(a)複製人類生命的方法以及由此取得的複製體。

(b)使用人類生殖細胞或人類完全潛能細胞製造混種或雜種的方法以及 因此得到的生命體。

(c)使用人類的卵子孤雌生殖的方法以及因此得到的孤雌生殖體。

(d)改變人類生殖系基因同一性的方法以及因此取得的生殖細胞。

(e)未經修改的人類胚胎幹細胞以及幹細胞株112

瑞士立法者很清楚地指出,專利法不適當、也不應該被用來引導研究 發展或甚至於避免新科技的濫用,後者屬於個別實質管制立法的任務。上述 新增立法的目的為,在此極度敏感的領域,避免專利的賦予和根本的法律或 倫理基本決定相牴觸113。但由以上條文可以看出,瑞士的立法者有意透過 立法,更加明確化排除可專利化事項。關於改變人類生殖系基因同一性的方 法以及因此取得的生殖細胞的意義,基本上與98/44 指令第 6 條第 2 項第 2 款的意義相同,茲不復述。最近提出的專利法修正草案第2 條第 1 項第 6 款 更進一步排除「非基於醫學目的使用人類胚胎」的可專利性114。以下進一 步說明之。

4.4.1 複製人類生命的方法以及由此取得的複製體

瑞士聯邦憲法第119 條第 2 項第 1 款禁止所有型態的複製。因此專利法 第2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複製人類生命的方法,包括生殖性複製與醫療性複 製。98/44 指令第 6 條第 2 項第 1 款的爭議,究竟醫療性複製的方法可否取 得專利,在瑞士專利法之下不復存在115。基於法律明確性的理由,本法更

112 http://www.admin.ch/ch/d/sr/2/232.14.de.pdf (last visited on Apr. 8, 2005).

113 Votum von Ständerat Bieri, AB 2003 S 189, available at http://www.parlament.ch/ab/

frameset/d/s/ 4617/77199/d_s_4617_77199_77252.htm (last visited on Apr. 30, 2005).

114 http://www.evb.ch/cm_data/Vernehmlassung_Patentgesetz.doc (last visited on Apr. 30, 2005).

115 Eidengenössisches Justiz-und Polizeidepartment, Erläuternder Bericht zu Änderungen im

進一步規定,以複製人類生命方法取得之複製體不具備可專利性116

4.4.2 製造混種或雜種的方法

根據生殖醫學法(Fortpflanzungsmedizingesetz)第 2 條的規定,混種

(Chimärenbildung)是指將取自兩個、或多個基因相異胚胎的完全潛能幹 細胞加以結合。完全潛能是指有能力發展成任何特定細胞的胚胎細胞。雜種

(Hybridbildung)則指產生非人類精子植入人類卵子,或者人類精子植入非 人類卵子117。專利法第 2 條第 2 項的規定也應做此理解。本項規定禁止使 用人類生殖細胞或人類完全潛能細胞製造混種或雜種的方法,僅有人類與動 物混種或雜種之有限種類不能取得專利,並不能由此推論出任何含有人類基 因的動物皆不能取得專利118。因此,基因轉殖動物或者含有人類器官的動 物,並不為本項規定所禁止。但此等混合生物可能在個案中,牴觸公序良俗 而無法取得專利,例如,改變動物遺傳特徵,該方法可能導致動物受苦,而 對人類或動物沒有任何實質性的醫學利益,也無其他值得保護之利益。

98/44 指令並無與本條相當之規定,但立法前言(理由)第 38 點指 出,從人類與動物的生殖細胞或完全潛能幹細胞製造出嵌合生物,不具備可 專利性。在上述荷蘭政府指摘 98/44 指令的案件中,歐洲法院之辯護官 Jacobs 認為,98/44 指令第 6 條第 2 項第 2 款亦排除由人類與動物的生殖細 胞與或完全潛能細胞製造之崁合生物(chimera)之可專利性。若依其見 解,要排除混合生物的專利,根本無須回歸專利法的公序良俗條款,或者另 行規定特別排除要件。但瑞士的立法者認為,有必要專門針對混合生物的可 專利性做明確規範119

Patentrecht vom 5. Mai 2004, S. 45, available at http://www.ejpd.admin.ch/doks/mm/

files/040607b_ ber-d.pdf (last visited on Apr. 25, 2005).

116 Votum von Ständerat Bieri, AB 2003 S. 190.

117 http://www.human-life.ch/news/fmf/fmedg.htm (last visited on Apr. 25, 2005).

118 前揭註 116。

119 前揭註 115。

4.4.3 孤雌生殖的方法以及因此得到的孤雌生殖體

以孤雌生殖的方法得到的孤雌生殖體在法律上是否應該視為胚胎,並 非全無爭議。EGE 對於以孤雌生殖的方法產生之孤雌生殖是否具有可專利 性即未能達成共識(見上述)。瑞士的胚胎幹細胞研究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4 款將孤雌生殖體定義為「由未受精的卵子產生的有機體」。第3 條第 1 項第 4 款則禁止發展孤雌生殖體以從中取得胚胎幹細胞或者使用孤雌生殖體。專 利法第2 條第 1 項第 3 款一併禁止孤雌生殖的方法以及因此得到的孤雌生殖 體之可專利性。

4.4.4 未經修改的人類胚胎幹細胞以及幹細胞株

所謂未經修改必須從生物學上加以理解,亦即該胚胎幹細胞與囊胚細 胞在抽取前具有同一性。此種胚胎幹細胞被認為仍享有人性尊嚴,後者間接 保護胚胎。除了維持此種胚胎幹細胞的狀態之外,進一步加以處理的方法若 改變了胚胎幹細胞在生物學上的同一性,便不屬於人性尊嚴的保護領域,故 不牴觸公序良俗而具有可專利性120。保存或培養從人類囊胚取得的胚胎幹 細胞,或者將其培養成幹細胞株,尚非本項條款所稱之改變同一性。基因修 改或透過其他方法修改過胚胎幹細胞或幹細胞株已經不具備生物學上的同一 性,因此不牴觸公序良俗而具有可專利性121。很顯然地,此項規定乃受到 EGE 第 16 號意見的影響。

4.4.5 非基於醫學目的使用人類胚胎

依據98/44 指令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基於產業或商業目的使用胚胎不 能取得專利。鑑於對本項解釋的爭議,瑞士專利法草案第2 條第 1 項第 5 款 乃特別規定,「非基於醫學目的使用人類胚胎」不能取得專利。根據立法草 案的說明,本項僅涉及方法專利,而不及於產品專利。所謂的醫學並非以世

120 前揭註 116。

121 Eidengenössisches Justiz-und Polizeidepartment, a.a.O. (Fn. 115), S. 48.

界衛生組織的理解來定義,凡涉及人類疾病、傷害以及障礙的認知、預防與 治療皆為本項所指醫學概念所及。例如,以墮胎的胚胎細胞從事帕金森症治 療,即屬於胚胎的醫學使用,具有可專利性。從人類囊胚的內細胞質塊取得 胚胎幹細胞雖屬胚胎的使用,亦有取得專利的可能。幹細胞研究法並不禁止 從人類胚胎取得胚胎幹細胞,只要使用的是人工生殖的剩餘胚胎,並且符合 其他可專利要件,即可取得專利。但使用人類胚胎以製造美容產品,並不能 取得專利122

4.5 小結

歐盟會員國有義務將 98/44 指令轉換為內國法,大部分的國家皆逐字轉 換,英、德與瑞士的轉換則有些微不同。英國專利局排除完全潛能幹細胞以 及從胚胎取得幹細胞的可專利性,但仍認為豐富潛能幹細胞具有可專利性。

在德國,從合法進口的胚胎幹細胞株培養出胚胎幹細胞株或者變體胚胎幹細 胞株,仍然具有可專利性。瑞士專利法追隨EGE 第 16 號意見,認為經修改 的胚胎幹細胞以及幹細胞株具有可專利性。以上三國的立法與實務,皆比 EPO 審查與異議部門,更廣泛承認豐富潛能幹細胞的可專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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