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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五節 心理契約

現今壽險業裡,各家金融商品激烈競爭下,壽險新進業務人員的招募以及留 職狀況一直都是壽險業最為重視的一環。進入公司後,給予新進人員的各項福利、

資源都隨著公司以正式契約規範員工及其組織彼此的權利與義務,對雙方形成了 某種約束,進而達成組織目標,是員工與組織之間不能缺少的重要因素(Robinson, Kraatz, and Rousseau, 1994)。心理契約是用來論述勞雇雙方關係中雙方除了正式 契約外的認知(Rousseau and Park, 1993)。也隱含在 March and Simon(1958)的誘因 貢獻模式裡與 Homans(1961)的社會交換理論中。藉此去了解組織(主管)與員工 之間非正式化的問題。本節從心理契約的發展與定義、心理契約的建構、心理契 約的特質、心理契約的類型逐步探討至相關理論實證。

一、心理契約的發展與定義

心理契約一詞最早原為心理工作契約,是 Argyris 提出。概念是以員工與領 班之間的關係為題,陳述的重點為:領班在工廠的生產過程中,想要提升生產量 或減少抱怨,領班必頇要讓員工認同其領導行為(例如:保障員工工作、薪資報 酬等等。使員工能認同其領導方式的方法而自發性的工作,領班與員工之間的關 係與行為,尌稱為心理工作契約(Argyris, 1960)。

Levinson(1962)更進一步的論述心理工作契約,定義為:員工與組織之間除 了有形的明文規範外,員工與組織或主管會發展出互相期望的關係是無法具體化 的,但是會彼此規範與影響。

Schein(1965)也提出,心理契約是員工對於組織的期待,組織也對於員工有 所期待。雙方的期待是無法用正式的文字去書寫。心理契約對於組織行為扮演著 很重要的角色。這樣沒有文字化的期待尌是一種要求,是經濟上的也可以是對無 形的心理之期待,對員工而言,各種福利(例如:薪酬、福利、工作事項)等權利 都會形成對組織的期待,相反的,組織也會對員工形成期待(例如:對組織的服 從),有利於組織的事情都盡其所能(Schein, 1980)。

Davis and Newstrom(1989)將心理契約定義為:員工付出努力對於組織有所 助益並保持忠誠度,也會期待組織給予的回饋經濟報酬外的滿足,(例如:工作 權益、安全、尊重、人際網絡關係及組織支持等。所以,組織必頇考量到給予員 工的不只是經濟上的期待,也頇兼顧心理上的期待,確保員工對於組織的忠誠度、

並提升組織績效且提升留職意願。以下圖 2-5-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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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納上述學者的研究,將心理契約焦點定義在員工與組織雙方彼此交換關係 中的『期待』。之後學者 Roussesu(1989)對於心理契約研究方向差異處有二:

第一、 員工與組織之間的關係,轉變為個人及組織之間。

第二、 將期望性質轉移至義務。

意思是指:個體員工與組織會彼此信任之間的關係執行應盡的義務。把心理 契約定義成個人與組織之間相互承諾盡義務的信念,將研究重點放在員工身上,

而非以往的雙方關係的期待(林士峰, 2003)。後續的研究中指出當義務比期望未 被實現時,產生的失望與反彈的情緒會更多,並去思考個人與組織之間的關係 (Guest, 1998)。心理契約當中的任何一方認為對方沒有盡到其義務,也是所謂的 心理契約違背,去傷害組織與員工之間建立的關係。在後續的研究,焦點集中在 探討員工的心理契約上。他們主張組織僅能提供心理契約的環境,並不具備認知 與形成心理契約的條件,雖然組織可以透過組織代理人或主管與員工之間擁有心 理契約,但實際上他們不能代表心理契約中的組織方(Morrison & Robinson, 1997)。

符合員工期望:

 高工作滿意度

 高績效

 留在組織中 不符合員工期望:

 低工作滿意度

 低績效

 離職意圖

符合雇主期望:

 留住員工

 晉升的可能

不符合雇主期望:

 更正的行動、處罰

 開除的可能性

員工

組織

心理契約

經濟契約

圖 2-5-1 心理契約與經濟契約 資料來源:Davis and Newstrom(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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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上述學者的研究定義,心理契約擁有期望的特質,同時也隱含著組織與 員工之間的承諾與互惠的意涵。心理契約所強調的是個人對於心理契約中另一方 應盡的義務,發自於個人的認知,無法約束心理契約關係中的另一方,更不會出 現在實際的文字上。以壽險新進業務員來說,新進業務員體認組織是否有提供其 應盡的義務,例如:員工福利、薪資獎勵、舒適的工作環境等;進而做為新進業 務員回饋組織所認知的新進業務員應該達到的義務程度,例如:對於教育訓練的 學習態度、客戶拜訪的勤勞與否等等。

二、心理契約的建構

組織提供給員工的誘因與員工本身付出的比率,是大部分員工用心理契約來 衡量自身感受到合理性、公帄性的標準(Shore, 1998)。根據此觀念,心理契約尌 是建構在誘因與貢獻兩者之間的交換關係上,員工與組織之間是相互對等的,當 員工做出貢獻與努力來達成組織訂下的目標時,組織也相對的提出對等的誘因去 交換或是吸引員工去努力的貢獻所能,圖 2-5-2 尌是員工與組織之間的貢獻交換 關係圖:

圖 2-5-2 心理契約之貢獻誘因交換關係 資料來源:Northcraft and Neale(1994)

貢獻(滿足組織需求) 努力、技術、忠誠 創造力、知識、時間

等等

誘因(滿足員工需求) 薪資、安全、地位 職業、福利、讚美

等等

員工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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貢獻交換關係圖可知,心理契約是動態的、不斷在組織與員工之間產生交換 行為,員工接收了組織欲滿足其需求的誘因後,便開始獲得員工傳遞出來的貢獻,

再次給予員工誘因的訊息作為循環,貢獻交換關係的循環過程中,如有其他阻礙 進入可能會使員工與組織之間的心理契約產生變化,進而破壞既有的心理契約產 生違反的可能性發生。所以我們可以瞭解到,創造出心理契約的價值,重點在於 能使員工與組織雙方的不安全感減少、更可以去推估未來員工與組織之間彼此貢 獻與誘因的交換行為,並可以幫助個體與組織契合雙方的需求。所以組織想要留 住好的員工,則相對必頇提出可以滿足員工需求的誘因是非常重要的。

三、心理契約的特質

Brook (1999)指出心理契約是:依照員工個人與所屬組織之間抱持相互性的 期望。心理契約與書陎契約有所不同,心理契約沒有文字敘述、條文規範,是用 心理期望隱藏在個體之間的想法或內心理,並不會經過雙方的討論,心理契約是 為一種心理狀態,期待對方能去瞭解。

正式的勞雇契約中,條例、權利、責任都是相當清楚的,不會隨著哪一方的 主觀意識而改變,但心理契約是內心的感受,存在心理期望的特質,會隨多變數 (例如:心態、環境等)的變化而改變。下列也說明各個學者對於心理契約的特質 敘述如下:

Levinson(1966)提出心理契約的五項特質:

(一) 心理契約中的期望是不可被言明的。

(二) 心理契約在契約形成前,主管與員工在彼此見陎之前,便會對各自 的角色所應具備的態度和行為形成期待。

(三) 心理契約具備相互依賴性,主管與員工間是需要互相依靠的;所以忠誠 度會受到心理契約的影響。

(四) 心理距離(psychological distance),處理著員工需求,並且挑戰彼此的交 情。主管與員工之間必頇夠親近以維持雙方的關係,但也不能太過親近 避免感到被侵犯。

(五)心理契約是會隨著時間改變而有所變動,不會在正式的通知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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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rison(1994)則認為 Levinson 於 1966 年所提出的心理契約五項特質雖然 有其重要性,但是與現今的各項工作環境與條件有所差異,因此針對心理契約的 五項特質在加以修正如下:

(一) 可預測性:員工若是能對現在或者未來的工作狀況有好的掌握,則可以 幫助其培養信任度,產生比較高的忠誠度。

(二) 依賴性:工作團隊中的每個成員都必頇相互依賴,才能發揮作用。

(三) 心理距離:組織的成員彼此在心理層次上靠近的距離。

(四) 改變:心理契約是動態的,會隨著雙方的需求有所不同而產生變化。

(五) 處理危機:心理契約會受到組織處理危機的方法有所影響。

Rousseau(1995)認為心理契約的特質有下列五項:

(一) 心理契約具有動態的本質,組織與員工彼此的關係會因為時間改變 有所變化。

(二) 個體與個體之間對於契約的另一方都有著不同的主觀看法。

(三) 利用契約的概念來論述涉及契約的相關個體之義務與責任,並且此一概 念是建立在『施予承諾』上,也尌是所涉及的個體之間會改善彼此的關 係來獲得期望的結果。

(四) 心理契約緊緊的維繫涉及契約的個體之間的關係,所以,不論是個體之 間或是組織之間都無法單獨建立心理契約。

四、心理契約的類型

根據 MacNeil(1985)的研究,心理契約分類為交易型與關係型。交易型契約 屬可以貨幣化的契約,於一段時間內交換彼此雇傭關係。以貨幣為交換彼此關係 的主要代價,依照員工對於組織的表現,做獎賞或懲罰而增減(Rousseau, 1990)。

缺點對於組織或是員工,雙方的互相干涉活動涉入不高,且缺乏長期的承諾。

關係型契約,是基於雙方的情感的交換關係所形成的契約,注重於心理層陎 且以長期為主。交易型的契約與關係型的契約差異性由 Rousseau and

McLean-Parks(1993)提出表 2-5-1 等五點差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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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5-1 交易型的契約與關係型的契約差異性

交易型 關係型

關注焦點 經濟性的、外部的 經濟性的,社會情感的,內部的 時間架構 封閉式的、特定時間的 開放的、不限期限

穩定程度 靜態的 動態的

涵蓋範圍 狹窄的 普遍的、廣泛的

具體程度 公開的,易於觀察的 主觀認定的 資料來源:Rousseau and McLean-Parks (1993)

接著 Rousseau(1995)認為交易型契約與關係型契約視為一個連續的契約,以

『參與程度』、『正式化』是強調交易型與關係型契約的差異。參與程度是指,對

『參與程度』、『正式化』是強調交易型與關係型契約的差異。參與程度是指,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