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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者特性

在文檔中 交叉路口雙車事故分析 (頁 44-52)

第四章 資料蒐集與初步分析

4.2 變數定義與初步分析

4.2.1 當事者特性

當事者性別可以分男、女、物體、肇事逃逸,其中「物體」係指動物或堆置 物,然而本研究範圍設定為車與車事故,未將單一車輛衝出路外撞擊路外設施或 動物之事故樣本納入,故於本階段分析將性別為「物體」之事故樣本加以排除。

表 8、當事者性別特性統計表

A1 事故 A2 事故

第一當事者 第二當事者 第一當事者 第二當事者 1,023 83% 981 79.6% 129,327 70.2% 114,072 61.9%

209 17% 251 20.4% 54,994 29.8% 70,249 38.1%

肇事逃逸 0 0% 0 0% 0 0% 0 0%

總合 1,232 100% 1,232 100% 184,321 100% 184,321 100%

交叉路口事故當事者以男性為主,僅有在A2 事故第二當事者女性比例較高;一 般認為男性使用小型車或機車的機會較多,此一結論與事故曝光量的先驗知識相 符。

2. 年齡

圖 9、圖 10 為交叉路口事故第一與第二當事者年齡分布圖,部分樣本未登 錄當事者出生年份,無法計算其年齡,故視為遺漏值。

圖 9、第一當事者年齡次數分布圖 次

92 87 82 77 72 67 62 57 52 47 42 37 32 27 22 17 12 遺漏

個 數

7000

6000

5000

4000

3000

2000

1000 0 樣 本 數

92 87 82 77 72 67 62 57 52 47 42 37 32 27 22 17 12 遺漏

個 數

12000

10000

8000

6000

4000

2000

0

圖 10、第二當事者年齡次數分布圖

由圖 9、圖 10 顯示兩當事者年齡可分為三大年齡層,年紀較輕者其事故次 數較高,30 歲以上當事者事故次數逐漸遞減,60 歲以上當事者事故次數出現顯 著下降的現象;因此本研究將當事者年齡以30 歲、60 歲為準將當事者分為青年 (29 歲以下)、中年(30 至 59 歲)、老年(60 歲以上)。

3. 當事者性別年齡之車種分佈

受到經濟能力、日常交通需求等因素影響,不同類型駕駛人存在不同類型車 輛之使用傾向,表 9、表 10 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者(第一、第二)性別、年齡與 車種交叉統計分析;

樣 本 數

表 9、第一當事者年齡、性別與車種交叉分析 第一當事者年齡

老年 中年 青年 總和 5,359 54,484 23,487 83,964 4.9% 49.8% 21.5% 76.7%

363 18,347 6,661 25,479 0.3% 16.8% 6.1% 23.3%

5,722 72,831 30,148 109,443 小

7,251 15,148 23,612 46,386 9.5% 19.9% 31.0% 60.9%

2,411 14,188 12,984 29,724 3.2% 18.6% 17.1% 39.1%

9,662 29,336 36,596 76,110 機 2,212 26,504 11,994 41,037 4.1% 49.2% 22.3% 76.2%

169 8,965 3,616 12,843 女 .3% 16.6% 6.7% 23.8%

2,381 35,469 15,610 53,880 小

8,628 21,973 42,947 74,016 6.6% 16.7% 32.6% 56.2%

3,014 26,508 27,747 57,657 女 2.3% 20.1% 21.1% 43.8%

11,642 48,481 70,694 131,673 機

由表 9 第一當事者特性統計分析可知,道路交通事故第一當事者若為小型 車,駕駛人年齡以中年居多,佔全數第一當事者為小型車的雙車交叉路口事故之 66%,其中僅中年小型車駕駛所含樣本數即高達 49.8%,就性別而言,雙車交叉 路口事故肇事小型車以男性駕駛人為主,女性僅占約1/4;當第一當事者為機車 時,男女比例較為接近,駕駛人年齡以青年為主,老年人口所佔比例雖低,然而 相較於小型車肇事者樣本而言已有顯著提升。第二當事者性別、年齡與車種相關 特性分析如表 10,其當事者相關特性組成與第一當事者大致相符。

4. 行動電話使用

行動電話使用變數屬性值包含未使用、使用手持、使用免持、不明與非汽機 車駕駛人,「未使用」、「使用手持」、「使用免持」分別代表當事者於行駛途中未 使用或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免持聽筒式行動電話,「不明」為無法確定當事者 行使過程中使用行動電話之狀況者,「非汽機車駕駛人」代表該當事者為乘客、

行人或其他,無論是否有使用行動電話皆應選取此項;由於本研究範圍設定之 故,「非汽機車駕駛人」非屬車輛駕駛人而加以排除。

表 11、當事者行動電話使用情形統計表

A1 事故 A2 事故

第一當事者 第二當事者 第一當事者 第二當事者 未使用 1,041 84.5% 1,005 81.6% 178,693 96.9% 179,043 97.1%

手持 2 0.2% 2 0.2% 476 0.3% 491 0.3%

免持 0 0% 1 0.1% 440 0.2% 331 0.2%

不明 189 15.3& 224 18.2% 4,712 2.6% 4,456 2.5%

總合 1,232 100% 1,232 100% 184,321 100% 184,321 100%

當事者行動電話使用情形分析結果顯示絕大多數事故當中,當事者皆未違規使用 行動電話,然而當事故發生時,駕駛人很有可能隱瞞其行動電話使用狀況,使事 故資料當中,當事者有使用行動電話的記錄可能被低估。

5. 當事者車種

車種主要可以分為大客車、小客車、大貨車等十三種運具,個別車種尚包含 數類車種,以小客車為例,該車種尚包含營業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車,此外考量 台灣地區小客車、小貨車與機車佔整體機動車輛的 99%,為排除車種差異之影 響,本研究僅將小客車、小貨車與機車納入分析。各車種定義如下:

z 小客車:座位在 9 座以下之客車或座位在 24 座以下之幼童專用車,其 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及幼童管理人在內;

z 小貨車:總重量在 3,500 公斤以下之貨車;

z 機車:指以原動機帶動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表 12、當事者車種統計表

A1 事故 A2 事故

第一當事者 第二當事者 第一當事者 第二當事者 小客車 516 41.9% 374 30.3% 91,091 49.4% 44,900 24.4%

小貨車 199 16% 174 14.1% 17,639 9.6% 8,432 4.6%

機車 517 42.1% 684 55.5% 55,591 40.9% 130,989 71%

總合 1,232 100% 1,232 100% 184,321 100% 184,321 100%

考量小客車與小貨車重量、性能、車型相似,因此本研究將兩者合併為「小 型車」進行討論,此外,由於兩當事者不同車種組合其事故發生模式、地點有所 差異,於分析階段本研究將四車種組合(機車與機車、機車與小型車、小型車與 機車、小型車與小型車vii)分別進行分析。

6. 當事者行動狀態

當事者行動狀態記載事故發生時當事者的動作,本研究設定兩當事者皆為車 輛,因此當事者行動狀態僅納入車輛之行動狀態。

表 13、當事者行動狀態統計表

A1 事故 A2 事故

第一當事者 第二當事者 第一當事者 第二當事者 起步 11 0.9% 5 0.4% 3,164 1.7% 1,303 0.7%

倒車 1 0.1% 1 0.1% 1,080 0.6% 33 0%

停車操作中 0 0% 0 0% 127 0.1% 145 0.1%

超車 11 0.9% 3 0.2% 1,633 0.9% 383 0.2%

左轉彎 302 24.5% 97 7.9% 55,470 30.1% 11,539 6.3%

右轉彎 52 4.2% 11 0.9% 21,985 11.9% 3,971 2.1%

向左變換車道 5 0.4% 3 0.2% 1,514 0.8% 456 0.2%

向右變換車道 6 0.5% 2 0.2% 1,692 0.9% 354 0.2%

向前直行中 795 64.5% 1,036 84.1% 86,690 47% 157,582 85.5%

插入行列 0 0% 0 0% 429 0.2% 169 0.1%

vii 前者為第一當事者,後者為第二當事者。

表 13、當事者行動狀態統計表(續)

A1 事故 A2 事故

第一當事者 第二當事者 第一當事者 第二當事者

靜止 2 0.2% 14 1.1% 893 0.5% 970 0.5%

迴轉或橫越 31 2.5% 15 1.2% 6,908 3.7% 1,070 0.6%

急減速停止 0 0% 3 2% 255 0.1% 580 0.3%

停等 2 0.2% 27 2.2% 1,276 0.7% 5,255 2.9%

其他 14 1.1% 15 1.2% 1,205 0.7% 511 0.3%

總合 1,232 100% 1,232 100% 184,321 100% 184,321 100%

7. 駕駛資格情形

表 14 為當事者駕駛執照狀況之分析,屬性值包含有照、無照、越級駕駛、

吊扣、吊(註)銷、不明、非汽機車駕駛,「非汽機車駕駛」非本研究之範圍,因 此於分析階段將予以刪除。

表 14、當事者駕駛資格情形統計表

A1 事故 A2 事故

第一當事者 第二當事者 第一當事者 第二當事者 有適當駕照 937 76.1% 981 79.6% 164,260 89.1% 163,938 88.9%

無照viii 50 4.1% 47 3.8% 4,184 2.3% 4,754 2.6%

無照ix 141 11.4% 114 9.3% 8,976 4.9% 8,895 4.8%

越級駕駛 9 0.7% 9 0.7% 1,109 0.6% 1,686 0.9%

吊扣 13 1.1% 8 0.6% 736 0.4% 405 0.2%

吊(註)銷 20 1.6% 14 1.1% 1,184 0.6% 717 0.4%

不明 62 5% 59 4.8% 3,872 2.1% 3,926 2.1%

總合 1,232 100% 1,232 100% 184,321 100% 184,321 100%

事故當事者主要為有適當駕照者,此現象與駕駛人一般之曝光量相符,其次 為無照駕駛;無照與越級駕駛皆為駕駛人未持有該車種之合法駕駛資格,其行車 技術未經監理相關程序認證,吊扣與吊銷代表駕駛人曾合法通過測驗取得駕駛資 格,然由於事故或其他因素遭吊扣或吊銷,代表該類型駕駛人技術達到應有之水 準,但可能會有違反交通相關法規的可能。

viii 未達考照年齡。

ix 已達考照年齡。

8. 飲酒情形

飲酒情形可以分為未飲酒(經判斷未飲酒)、無酒精反應(經檢測後未飲酒)以 及有酒精反應,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規定,呼氣測驗值低於 0.25mg/L 並未超過行政裁罰標準,介於 0.26mg/L 與 0.55mg/L 之間須當場移置保 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0.26mg/L 至 0.4mg/L 之間罰鍰較輕),超過 0.55mg/L 需以公共危險罪移送x;「非駕駛人」非屬本研究設定之範圍,因此於分 析階段將予以刪除。

表 15、當事者飲酒情形統計表

量測單位:mg/L

A1 事故 A2 事故

第一當事者 第二當事者 第一當事者 第二當事者 未飲酒 291 23.6% 330 26.8% 100,699 54.6% 104,235 56.6%

無酒精反應 491 39.9% 544 44.2% 68,582 37.2% 72,084 39.1%

未超過 0.25 56 4.5% 32 2.6% 2,234 1.2% 1,658 0.9%

0.26~0.4

18 1.5% 17 1.4% 1,223 0.7% 572 0.3%

0.41~0.55

33 2.7% 14 1.1% 1,387 0.8% 578 0.3%

超過 0.55 147 11.9% 66 5.4% 6,229 3.4% 1,966 1.1%

無法檢測 114 9.3% 126 10.2% 1,562 0.8% 1,376 0.7%

不明 82 6.7% 103 8.4% 2,405 1.3% 1,852 1%

總合 1,232 100% 1,232 100% 184,321 100% 184,321 100%

「未飲酒」與「無酒精反應」皆代表駕駛人沒有飲酒,兩者差異在於「無酒 精反應」係經酒測所得結果,而「未飲酒」由警察人員直接判定;酒測濃度低於 0.25 mg/L 雖未達到酒駕之標準,但駕駛人仍有飲酒的現象,高於 0.25mg/L 則視 為酒後駕車。此外,「無法檢測」代表因駕駛人死亡或其他因素而無法執行酒測,

因此該屬性於A1 事故所佔之比例遠高於 A2 事故,然而未經酒測或人為判斷則 無法得知當事者之飲酒情形,於後續分析應將「無法檢測」視為遺漏值。綜合以 上,本研究將酒測分為未飲酒、酒測濃度低於0.25 mg/L、酒測濃度高於 0.25 mg/L。

x 本研究所引用之法規以所擷取資料之年份為準。

9. 旅次目的

表 16、當事者旅次目的統計表

A1 事故 A2 事故

第一當事者 第二當事者 第一當事者 第二當事者 上、下班 165 13.4% 173 14% 15,076 8.2% 15,954 8.7%

上、下學 22 1.8% 33 2.7% 1,749 0.9% 3,020 1.6%

業務聯繫 40 3.2% 33 2.7% 3,376 1.8% 2,394 1.3%

運輸 42 3.4% 24 1.9% 4,515 2.4% 2,536 1.4%

社交活動 75 6.1% 66 5.4% 8,116 4.4% 7,663 4.2%

觀光旅遊 19 1.5% 11 0.9% 1,005 0.5% 1,028 0.6%

購物 62 5% 53 4.3% 3,833 2.1% 3,968 2.2%

其他 546 44.3% 566 45.9% 102,447 55.6% 103,032 55.9%

不明 261 21.2% 273 22.2% 44,204 24% 44,726 24.3%

總合 1,232 100% 1,232 100% 184,321 100% 184,321 100%

旅次目的反應事故當事者日常之駕駛經驗與潛在駕駛心態,以上下班為例,

此類型旅次目的通常顯示駕駛人會在固定時間、路徑進行週期性的駕駛行為,其 駕駛時間通常為上下午之尖峰,對於道路環境亦較為熟悉;而以運輸為職業之當 事人其平均駕駛時數較高,駕駛技術應較為純熟,但亦有因過度自信而疏忽潛在 風險之可能性。考量旅次目的特性之差異,本研究將「上下班」、「上下學」視為 通勤旅次,「業務聯繫」、「運輸」合併為業務,「社交活動」、「觀光旅遊」、「觀光 旅遊」視為休閒旅次。

4.2.2 道路環境特性

在文檔中 交叉路口雙車事故分析 (頁 4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