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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 年台灣省政府公布「台灣省集水區治理辦法」,是為專為集水區管理 的行政命令,但同時,集水區中的土地亦同時受到水土保持法、自來水法、飲 用水管裡條例、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規範,而形成不同的分區和限制(參見 表 2 及圖 3、4、5、6),隨然有法令規範體系零散、管理機關眾多的問題(張 石角,1995;於幼華,1995;葉俊榮,1995),但基本上的思維都是以管制上游 的活動達成保護下游的目的。

16 表 2 石門水庫集水區中各種分區之土地使用限制

法令名稱 立法時間 規範內容

自來水法 1966年

在水庫集水區內,自來水事業得申請劃定公布「水質水量保護區」。 在此區域內將禁止一切貽害水質水量的行為,在這個範圍內的建築 物或土地利用,如果經認定有貽害水質水量的可能,必須在一定時 間內拆除、改善或改變使用。另外依據同法,在「水質水量保護區」

內如果從事妨害水量涵養、流通或污染水質的行為,在經制止而不 改善的情形下,將被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飲用水管理

條例 1972 年

在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的一定距離內,不可以有污染水 源水質的行為。違反這項規定將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且得 併科的罰金。在此範圍劃定公布之後,原有的建築物或土地利用,

如果會污染水源水質,應該要拆除、改善或改變使用。

區域計畫法 1974年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山坡地保育

利用條例 1976年 山坡地可利用限度查定

水土保持法 1994年

水庫集水區屬特定水土保持區,集水區內應設置「保護帶」,在「保 護帶」範圍內的土地,水庫管理機關應辦理徵收,徵收前,管理機 關得限制或禁止其使用收益,或指定經營及保護之方法;另,經依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查定為「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內,

不實施造林,而從事農、漁、牧業之墾殖、經營或使用者,為山坡 地超限利用,應處以罰鍰。

17 圖 3 集水區中的原住民保留地 圖 4 集水區中的非都市使用分區

圖 5 集水區中的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圖 6 集水區中的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

但另一方面,如前所述,農政部門是以發展農業為「山地施政」的重點。

其工作包括了「獎勵實施定耕農業」、「推動利用保留地措施」、「改善農業環境」、

「發展新興作物」、「教育產銷技能」、「投資公共設施」等等。這些工作在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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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代以前,是著重在組織土地、勞力、資本等生產因素,降低生產成本,有效 利用山地資源;1970 年代以後,則是著重在於提高產物的價值,於是像是高冷 蔬菜、水密桃等作物逐漸被引入山地(洪澄堯,1966;林源欣,1967;李榮雲,

1991;洪文卿,1993),農業生產規模的擴張和集水區保護的限制逐漸衝突,而 形成了今日「超限利用」的狀況,也就是「國土復育」和「集水區整治」所要 復育和整治的對象(顏愛靜、官大偉,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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