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發展遲緩兒童幼小轉銜法令基礎
以下就美國早期療育階段轉銜服務及我國早期療育階段轉銜服務之 相關法規作一說明和探討。
對特殊需求幼兒的家庭而言,家庭對這些孩子的發展有重要的影 響,而早期療育的服務可減少家庭的壓力,並發揮家庭應有的功能。因 此,歐美許多國家早已提供早期療育服務和「家庭支援」(family
support)。由此可知,以家庭為中心的概念是早期療育能否有效的重要指 標(王天苗,1996)。在美國,提供家庭支援服務更有其法令政策積極推 動的發展背景,從 1975 年「身心障礙兒童教育法案」(The Education of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PL94-142:簡稱 EHA)要求提供 3-21 歲身心 障礙者免費、適當的公立教育(free appropriate public education:簡寫 FAPE),至 1986 年「身心障礙兒童教育法案之修訂法」(Education of the Handicapped Act Amendments, PL99-497),要求根據早期療育的原則,對 零到五歲階段的身心障礙兒童本身、父母和其他家庭成員,提供與身心 障礙嬰幼兒有關的支援服務(林素貞,1999),為其設計「個別化家庭服 務計劃」(Individualized Family Service Plan,簡稱 IFSP),自此,傳統以 特殊需求幼兒為服務對象的「兒童本位」(child-focused)做法轉變為以 家庭為中心,強調家長功能,以家庭導向的服務提供。
在 2004 年美國的 IDEA(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修正案中,亦強調早期介入、家庭、個別化教育及轉銜的重要性,
並將轉銜服務劃分為「早期療育階段轉銜」以及「中學階段轉銜」兩大 階段,其相關內容如下:
一、提供早期介入與學前特殊教育,讓家長有選擇。
二、虐兒、吸毒者的嬰幼兒、暴力家庭幼兒應盡早進入早期介入系統。
三、展新的方式發現學習障礙兒童,不必限於使用智力與成就的差距水
準模式。
四、列 15%特殊教育經費,給在普通班內 K-12 需要學科與行為支持的非 身心障礙學生,一個周全的教育支持系統。
五、供較充裕的經費給高特殊教育需求的學生。
六、注重身心障礙學生的個別化教育計畫需包含短程目標,其他所有學 生的 IEP 只要年度目標即可,但每季需向家長報告學生學習進步情 形。
七、調學生在個別化教育計畫中的學業成就與功能表現。
八、供 18 至 21 歲 3 年的 IEP,以幫助學生轉銜。
九、提供的視障學生可以一次買齊(one-stop)所需之教科書。
十、仍在學的高中生所需之復健諮商。
十一、高品質合格教師的比率以及編列經費支持教師成長。2006-2007 年 達 100%。
十二、對無家、領養兒童之服務,簡化家長或監護人的參與,並促進 其與學校的合作。
從法令中看出美國教育轉銜服務的主要目的係協助學生在所有的教 育階段過程中順利地進行有關教育方面的活動。教育轉銜的內容包括由 學前教育大班至大專院校不同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相關服務、職業教 育與復健諮商等。而教育轉銜必須要注意:1、根基於學生個別的需要,
考慮學生的教育喜好與興趣;2、如果可能或必須的話,尚包含身心障礙 學生之各項教育評量;3、每位身心障礙學生需訂定有「個別化教育計劃」
(IEP)與「個別化轉銜計劃」(ITP)(林宏熾,2004)。
就我國而言,轉銜服務相關的規定由民國八十六年至現今,中央政 府及各級政府不同單位亦均訂定了一系列重要的轉銜法規來落實轉銜服 務,其中有關早期療育轉銜服務之相關法規彙整如下表 2-2-1:
表 2-2-1 我國早期療育轉銜服務相關法規一覽表
( 續 ) 表 2-2-1 我國早期療育轉銜服務相關法規一覽表
(續)表 2-2-1 我國早期療育轉銜服務相關法規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