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漢代的政治學術與監獄考察

第二節 監獄溯源與漢代監獄

一、監獄的形成

監獄的產生是源自限制犯人的活動,防止逃脫,以現今法治觀點來說,狹義 而言,只有執行徒刑的監禁場所才被稱為「監獄」,但以廣義的標準來說,罪犯 判刑後執行監禁的場所、關押嫌疑犯的看守所,乃至充軍、流放的羈押地,以及 戰俘的關押場所,都可以稱作是「監獄」;而監獄的形成與發展是逐漸演進的,

僅以狹義觀點來看歷代監獄制度,那麼許多有監禁之實、無監獄之名的場所會被 排除在外,這與事實是不相符合的,尤其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自由刑刑責是近 代才產生的,在此之前,監獄所指涉的多是定罪前及服勞役的關押場所,從中央 朝廷至地方官府,名稱不一,實則有類似的用途。

歷史上有皋陶造獄的傳說,《急就章》說:「皋陶造獄法律存」,《尚書‧堯典》

記載:「皋陶!蠻夷猾夏,寇賊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28指蠻夷侵亂中原,

燒殺擄掠,舜命皋陶作士,也就是獄官之長,以墨、劓、刖、宮、辟五種刑罰討 伐懲治,由此可看出「士」不僅掌管司法,也是軍事長官,刑罰也不單是針對犯 人,更多是對外族使用。相傳皋陶斷獄時,依靠獬豸判斷是非曲直,牠是上古神 獸,能以獸角觸碰不正直的人,分辨善惡。這種傳說一直被延續下來,馬衛國說:

「到了東漢時期,皋陶像和獬豸圖成了衙門的象徵……,至清代,御史和按察使 等監察司法官員都一律戴獬豸冠,穿繡有獬豸圖案的補服。」29獬豸成為司法機 構的象徵。而《漢書‧百官公卿表》對廷尉的職責引應劭曰:「聽獄必質諸朝廷,

28 屈萬里:《尚書集釋》(臺北:聯經,1983 年),頁 26。

29 馬衛國:《囹圄內外──中國古代監獄文化》(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13 年),頁 11。

與衆共之,兵獄同制,故稱廷尉 。」30廷尉作為最高司法長官,也兼有軍事職 責。不論是皋陶造獄的傳說,還是漢代對於廷尉職責的記載,這都反映當時「兵 刑合一」、「刑始於兵」的情況。

最早的監獄是以繩索束縛帶有尖刺的叢棘為籬笆,用以囚禁、限制犯人的人 身自由,具有拘押和防止逃脫的性質。到夏朝開始以「圜土」稱監獄,作為關押 犯人的場所;《釋名‧釋宮室》云:「獄,确也,實桷人之情偽也。又謂之牢,言 所在堅牢也。又謂之圜土,築其表墻,其形圜也。又謂之囹圄;囹,領也;圄,

御也。領錄囚徒禁御之也。」31牢原是關押牲畜的圍欄,引申為關押犯人的牢,

又說明了獄也稱為牢、圜土、囹圄,具有關押限制犯人的功能,場所是在地下挖 成圓形土牢,或是用土築成圓形的圍牆。另外也有特殊狀況下作為監禁場所的,

如《史記‧夏本紀》記載:

帝桀之時,自孔甲以來而諸侯多畔夏,桀不務德而武傷百姓,百姓弗堪。

迺召湯而囚之夏臺,已而釋之。湯修德,諸侯皆歸湯,湯遂率兵以伐夏桀。

桀走鳴條,遂放而死。桀謂人曰:「吾悔不遂殺湯於夏臺,使至此。」32 夏臺原是遊樂觀賞的地方,桀曾將湯囚禁於此,使得「夏臺」具有監獄的用途,

又稱為古鈞臺。這個時期的監獄並不是執行刑罰的場所,主要是作為關押限制犯 人的作用。還有《史記‧殷本紀》云:「紂囚西伯羑里。」33羑里原是地名,也 成為監獄的代稱。應劭《風俗通義》提到:

三王始有獄,夏曰夏臺,言不害人,若游觀之臺,桀拘湯是也。殷曰羑里,

言不害人,若於閭里,紂拘文王是也。周曰囹圄,囹、令,圄、舉也,言 令人幽閉思愆,改惡為善,因原是也。34

監獄的別名眾多,早期多為就地取材的場所名,原不是專門用於拘禁,後來以建 築物的特性作為名稱由來。應劭更進一步提出「獄」的作用是──令人幽閉思愆,

改惡為善,也說明監獄除拘禁之外,還有教化向善的功能。

夏朝時,為了防止犯人逃脫,用繩索作為刑具綑綁犯人的手腳或頸項;商朝 時演變為木製枷鎖,逐漸加強約束力,多數關押的對象是戰俘及進貢的奴隸,少

30 《漢書‧百官公卿表》卷十九上,頁 730。

31 〔漢〕劉熙撰:《釋名》(《四庫叢刊初編》第 65 冊,景江南圖書館藏明翻宋書棚本,上海:

涵芬樓,1919 年),頁 94。

32 《史記‧夏本紀》卷二,頁 88。

33 《史記‧殷本紀》卷三,頁 106。

34 〔漢〕應劭撰、吳樹平校釋:《風俗通義校釋》(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 年),頁 419。

數是平民犯人,需要服勞役,作為人牲用於祭祀的現象也相當普遍。《墨子‧尚 賢下》云:「昔者傅說居北海之洲,圜土之上,衣褐帶索,庸築於傅巖之城,武 丁得而舉之,立為三公,使之接天下之政,而治天下之民。」35就說明了傅說為 囚犯時,穿著囚服、綁縛著繩索進行版築工程。

武王伐紂後,建都鎬京,實行封建制度,以宗法血緣為基礎分封諸侯,既確 保周天子的統治地位,又強調禮法,規範中央與諸侯國的關係,政治上提出「明 德慎罰」的主張,而《周禮》雖為理想官制的記載,其中有〈司圜〉、〈掌囚〉等 篇章也可顯見在監獄的設置及管理上,較前朝更有規範制度。司法機關以司寇為 首,以士師為下屬,刑罰體系由「五刑」、「五罰」、「五過」構成:「五刑」包括 墨、劓、剕(割一隻腳)、宮、大辟;「五罰」是贖刑,分為五等;「五過」是過 失犯罪,可以赦免。刑罰由重到輕,以肉刑及金錢贖罪為主,其中只有流刑,即 流放外地,意謂限制犯人人身自由,稍微具有現代自由刑的概念。監獄分為圜土、

囹圄、稽留、嘉石四種體制,依據犯人身分、犯行及刑罰而區別關押場所,其中 囹圄具有「幽閉思衍,改惡向善」的功能,說明結合關押與教化效用。36

遷都洛陽之後,周王室式微,不再是「禮樂征伐自天子出」,諸侯國各為其 政,對於刑法制度及監獄設置不一,沒有一定的規範,由於社會動盪,戰亂頻繁,

犯人及戰俘人數增加,各諸侯國普遍增設監獄,監獄這時也被稱為狴犴。如此看 來,周朝監獄主要功能是關押犯人,包括暫時羈押嫌疑犯、未審判及判刑確定的 犯人,並且是進行勞役及教化的場所,是現代看守所與監獄的結合,只是勞役內 容除強迫勞動外,多是刑罰罪責,與現代刑法概念不同。

自商鞅變法,使秦國富國強兵進而兼併六國,統一天下之後,秦朝實行法家 思想,刑罰繁多殘酷;《史記‧秦始皇本紀》云:「始皇為人,天性剛戾自用,起 諸侯,并天下,意得欲從,以為自古莫及己。專任獄吏,獄吏得親幸。」37秦始 皇為了強化集權統治,鎮壓人民,重視治獄之才,加上法令繁多,刑罰殘酷,致 使監獄廣設,囚犯眾多。咸陽都城設有中央監獄,以廷尉為長官,負責審理皇帝 指定的案件及地方送來的疑難案件;各郡縣也設有監獄,由獄掾負責管理。獄中 犯人著赭色囚衣,依照案情輕重施用刑具,包括繩索、枸櫝等,且受到嚴密監控,

防止逃跑。此外,在皇宮內設有內宮獄,專門囚禁犯罪的王族及后妃,往後各朝 都沿襲這種作法。秦朝建立後,修築馳道、萬里長城、阿房宮、驪山,大興土木,

35 〔清〕孫詒讓著:《墨子閒詁》(臺北:華正書局,1995 年),頁 62。

36 參閱王志亮:《中國監獄史》(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9 年),頁 33-47。

37 《史記‧秦始皇本紀》卷六,頁 258。

需要龐大勞動力,其中絕大多數都是因犯罪被判刑的犯人;將刑罰服勞役與朝廷 建設需要結合。從秦漢時期開始,「獄」已成為囚禁犯人的場所名稱,並且在中 央朝廷與各及官府機構普遍設置,如奉皇帝命令,羈押王公大臣及重大案件犯人 的詔獄,也就是俗稱的天牢,各郡縣也都設有郡縣獄。監獄制度的形成與設置與 中央集權政治、經濟等各方面的發展相關,司法體制的完善也促使監獄各方面的 制度形成。

二、漢代監獄制度

漢高祖初入關時,與百姓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建立漢朝之 後,簡化法令,廢除秦朝繁雜的苛政,致使百姓不至於動輒得咎,贏得民心,後 則因應時局,使蕭何選用秦律中合於當時需要的規範制定九章律法,38且實行黃 老治術,施以無為,各種禁令規範日漸寬緩,但關於刑罰內容,還是以肉刑居多。

《漢書‧刑法志》說:

刑罰威獄,以類天之震曜殺戮也;溫慈惠和,以效天之生殖長育也。書云

「天秩有禮」,「天討有罪」。故聖人因天秩而制五禮,因天討而作五刑。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鑿;薄刑用鞭扑。39 以刑罰、威勢、監獄用來比擬上天的雷鳴、閃電和殺戮;溫柔、慈愛、恩惠、祥 和是用來仿效上天的生育、繁殖和生長。因此,聖人依照上天所要獎賞有禮的人 而制定五禮,依照上天要討伐有罪的人而制定五刑,其中最大的刑罰是動用鎧甲 軍隊,次一級的是斧鉞斬首,最輕是鞭打。這段記敘既給予刑罰上溯天意的理論 依據,也可做為「兵刑合一」情形的例證,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當時的刑罰多 屬直接傷及生命或損害身體的肉刑。

漢文帝時,太倉令淳于意因犯罪被押解詔獄,淳于意無子,只有五個女兒,

臨行前對著女兒罵道:「生子不生男,有緩急非有益也!」他的小女兒緹縈傷感 於父親的話,向朝廷上書:「妾父為吏,齊中皆稱其廉平,今坐法當刑。妾傷夫 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屬,雖復欲改過自新,其道無由也。妾願沒入為官婢,

38《漢書‧刑法志》卷二十三云:「漢興,高祖初入關,約法三章曰:「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蠲削煩苛,兆民大說。其後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禦姦,於是相國蕭何攈摭秦法,

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頁1096。

39 《漢書‧刑法志》卷二十三,頁 1079-1080。

贖父刑罪,使得自新。」以損傷身體的肉刑使人無法有改過自新的機會,願意代 替父親淳于意為婢贖罪。經過高祖、惠帝數十年休養生息,西漢社會穩定,經濟 開始發展,需要更多的勞動力,加上改革肉刑代以服勞役,不僅可在實質上獲得

贖父刑罪,使得自新。」以損傷身體的肉刑使人無法有改過自新的機會,願意代 替父親淳于意為婢贖罪。經過高祖、惠帝數十年休養生息,西漢社會穩定,經濟 開始發展,需要更多的勞動力,加上改革肉刑代以服勞役,不僅可在實質上獲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