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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對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監理作為之檢討

第三節 2014 年 TRF 監理實錄

81 王文宇,註 45 文,頁 1971-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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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節擬以實證方式,說明 2014 年主管機關對全國 10 大銀行進行衍生性金融 商品業務金融檢查之作為,並舉例說明其中本文認為不甚允當之行為,俾供主管 機關參考。然因該次金融檢查主要目標之一為人民幣匯率之 TRF 交易,而本節內 容涉及到主管機關對於 TRF 交易評論之評價,因此,將於第一項中先行說明有關 TRF 交易與人民幣 TRF 交易的背景與交易架構,因為唯有對交易架構有一定認識,

方能公允、正確地評論交易。此外,本次金融檢查後,幾乎所有受檢之本國銀行 均受行政罰,陣容十分壯觀;然,就裁罰之新聞稿觀之,其合法性容有可議之處 但卻無任何受罰銀行提出行政爭訟,豈不怪哉,將一併探討。

第一項、人民幣 TRF 之背景

第一款、TRF 是什麼?

TRF 乃英文名稱「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之縮寫,是一種複合型82衍 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名稱,其中文全稱可為「目標贖回遠期契約」,顧名思義,

此乃一個於未來某一些時間點交割的遠期契約,但與傳統上所定義之遠期契約相 較,具有不同特性。另,TRF 交易問世已有多年,我國業者於民國 95 年起已陸續 與客戶開始承作此種契約83,而非於近幾年才引進之新金融商品。以下以新台幣 兌美元之 TRF 交易為例,說明此種商品架構之特點。

(一)具有槓桿倍數之設計:為了使交割價格(即率約價格)更具吸引力,因此多會 有槓桿倍數之設計。一般常見的「遠期契約84」於到期交割時,不論當時市價如 何,契約雙方均僅就期初約定之契約名目數量進行交割;但常見的銀行與其客戶 承做之 TRF 契約,通常於客戶獲利時交割數量為名目數量之一倍,但當客戶虧損 時,需交割名目數量之二倍,此即所謂的槓桿。例如,假設目前美元兌新台幣之 匯率為 33.00,客戶三個月後有需求一百萬美元,因此與銀行締結一般遠期契約,

82 此處所謂複合型衍生性金融商品乃指,該衍生性金融商品是由一個以上之基礎衍生性金融商 品所組成,且有些作為成分之衍生性金融商品,甚至無法被拆解至最陽春之型態,即所謂無 封閉解或路徑相依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83 參金管會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金管銀外字第 10450004050 號函預告修正「銀行 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 作 業 制度及程序 管理辦法」部分 條 文 草案 之 附 件 總說 明及條 文對 照表 。

84 遠期契約(forward contract),乃契約雙方約定在未來的某一確定時間,以確定的價格買賣一定 數量的某種實物商品或者金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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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三個月後買入美元、賣出新台幣(銀行於三個月後向客戶買入新台幣、賣出美 元),交割匯率為 32.50,名目數量一百萬美元,以締約時點觀之,客戶之契約價 格 較 目 前 市 價 便 宜 0.5(33.00-32.50) , 若 到 期 交 割 時 , 匯 率 高 於 32.50( 如 32.80),客戶將可獲利新台幣 300,000(1,000,000*(32.80-32.50));反之,若到 期 交 割 時 , 匯 率 低 於 32.50( 如 32.10) , 客 戶 將 虧 損 新 台 幣 400,000(1,000,000*(32.10-32.50))。但若加入槓桿的設計,即到期時若客戶獲 利,客戶買入美元一百萬,但若客戶虧損,則須買入美元二百萬,虧損將放大,

風險增加;不過,縱然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但也不應有白承擔的風險;於前述 情形,交割匯率將由 32.50 變為 32.20,若其他條件不變,前述情境將變成客戶 獲 利 新 台 幣 600,000(1,000,000*(32.80-32.20)) 或 虧 損 新 台 幣 200,000(1,000,000*2*(32.10-32.20))85

(二)多期比價、交割:一般遠期合約僅有一個到期交割日,但 TRF 合約則有多個 交割日,常見的有 6、12、18、24 等,每一交割日之間隔有一周、二周或一個月,

端視契約雙方之約定。交易設計成多期的主要效果,是利用客戶對於遠期匯率的 幻覺(illusion)86,使客戶感覺交割價與市價間之差異更為顯著,獲利之可能性 更高。

(三)具有契約提前到期之機制:TRF 契約含有目標提前到期之機制,「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中的 Target Redemption 即屬此意。機制運作方式為,於 締約時一併約定客戶之「目標獲利金額」。當契約逐期比價時,將逐期紀錄客戶 之獲利數,但虧損則不計,亦不與獲利抵銷;當客戶累計獲利數達目標獲利金額 時,契約即提前到期,往後雙方不再因該契約而有任何權利、義務;否則,契約 將繼續,直到原約定之交割期數交割完成之時。此一機制,是最常為主管機關及 輿論質疑為客戶之風險與報酬不對稱之主因;惟,須予以說明者,此處客戶固然 承擔了契約上檔獲利與下當損失風險之不對稱性,但卻可因此再將前述約定交割 匯率由 32.20 再下降至 32.00,使客戶可以更便宜的價格購買美元。此外,坊間

85 此例中之相關價位乃本文為利說明所假設,未必為實際價格。另,TRF 乃由選擇權所組成,

但目前我國央行規定新台幣匯率僅得承做單一陽春型選擇權,而不得將之組合,故於國內無 法承做,但於海外與外商銀行承作則非我國央行所得管轄,因此亦有論者對央行此一限制之 適當性存疑。

86 此涉及貨幣間利差所造成遠期匯率升水或貼水之問題,礙於篇幅,不擬於此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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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或社會大眾一般稱 TRF 契約為「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本文認此名稱並不 正確,正確名稱應為「目標提前到期遠期契約」;首先,所謂「贖回」,於金融 領域常見於債券之提前買回或特別股之買回,TRF 乃純屬衍生性金融商品,無證 券之概念存在,故以之為名有所不當;此外,依前述之機制,客戶獲利達目標獲 利金額乃提前到期之條件,當條件成就時,契約當然提前到期,不待契約兩造任 一方之表意,但以「..可贖回...」為名,似乎隱含契約之一方「得」決定是否 提前終止契約,而非當然提前到期並終止,亦未能忠實表達契約精神。

綜上所述,TRF 契約乃透過一個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使其達到類似遠期 契約之效果,但又在該遠期契約上加上某些機制,使得交易條件看起來更吸引人 但卻也加大了風險;於承平時期,客戶多可如預期地獲利並提前結束契約,但當 市場突然變化較大時,客戶即可能產生較大之虧損而生爭議。

第二款、為何人民幣 TRF 會造成問題?

TRF 契約之交易架構已如前述,但若此種商品於民國 95 年間即已於我國境內 開始交易,何以先前未曾造成如此大的風波,但卻於 2014、2015 年因為人民幣匯 率 TRF 交易,成為矚目焦點,原因分析如下。

(一)市場參與者增多:民國 95 年間該交易於我國開始承作時,參與銀行並不多,

因此客戶數亦較為有限,就算出現虧損爭議,亦多屬個案而未引起主管機關如此 矚目與大動作進行金融檢查。但近幾年由於銀行金融行銷業務87日漸成長,儼然 成為銀行獲利的新來源,吸引眾多銀行爭相投入,使得商品銷售打擊面變廣,客 戶數大幅增加,當市場出現重大變化時,全體社會受影響之程度必然加深。

(二)人民幣匯率歷史走勢造成參與者之錯誤信賴:由於中國近一、二十年來的改 革開放,使之成為全世界最受矚目之經濟體,吸引外資不斷湧入,造成自 2005 年 匯率改革開放以來,人民幣兌美元匯率一路升值;期間縱有修正反貶,但幅度都 不大且均迅速回到升值軌道中;此一歷史走勢使市場參與者相信人民幣將持續升 值,而此一匯率走勢搭配前述 TRF 交易之架構,使得愈來愈多承作人民幣 TRF 交

87 即坊間所稱之 TMU(Treasury Marketing Unit)業務,但此名稱並無嚴格之定義,目前多指銀行以 交易相對人身分與客戶承作之金融交易,包含及其交易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均屬之,但以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為獲利主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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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之客戶,因為人民幣之持續升值而致契約提前終止(因已達「目標獲利金 TMU (Treasury Marketing Unit,金融行銷業務)手續費收入。外資看好今年是銀行業 TMU 獲 利爆發年,年增率 2~3 倍激增,大規模、外匯強的大品牌銀行將是大贏家。資料來源:蘋果日 報 2014 年 3 月 1 日 http :// ww w.

a p p le da ily . c o m. tw /a p p le da ily /a rtic le /fin a n c e /2 0 1 4 0 3 0 1 /3 5 6 7 1 4 4 5 / , 最後 到 訪日 2 0 1 5 年 1 2 月 1 0 日。

90 特別提款權(Special Drawing Right, SDR),為國際貨幣制度中的主要儲備資產,即是成員國 使用資金之權利。起初是為解決過去黃金與美元等國際準備不足的問題而被創造。特別提款

均由簡單、基礎商品並透過各種財務理論組合而成。以 TRF 交易而言,具有槓桿 之設計對客戶而言,風險(可能獲利或虧損之幅度)必然變大,但福禍則端視到期 時之市場匯率而定。此外,於契約中客戶所受限的各項權利、可能的不利益或所 承擔的多於風險,均有對價;以前述第一款所舉客戶買入美元對台幣之 TRF 交易 為例,與傳統遠期匯率契約相較,客戶多承擔了槓桿風險與獲利/損失不對稱之 風險,但客戶未來買入美元之對價,也由傳統遠期匯率契約下的 32.50 下降至 32.20,甚或 32.00;因此,銀行並非令其客戶平白承擔額外風險而未給予任何補 償。但因客戶承作該交易之損益於未來方能決定,且未來匯率升、貶值又純屬射 幸,故銀行辦理是項業務時,除須進行 KYC、KYP 確認客戶之適合性評估外,更有 義務於相關契約中詳實記載各種條件與風險,並清楚向客戶說明。如此,縱未來 因市場劇烈變動而致客戶損失,契約之相關各方,包含契約兩造與監理機關,均 應尊重契約嚴守原則,不宜任意以任何方式推翻契約之效力,方能建立具有效率 與紀律之金融市場。

第二項、主管機關的不當言論與其他監理作為

2014 年初,許多與銀行承作人民幣 TRF 交易之客戶,因為人民幣匯率突然貶 值而遭受重大損失,其中部分不甘虧損之客戶遂向向主管機關金管會投訴,金管 會驚覺事態嚴重,因此啟動專案金融檢查,歷經數月時間檢查國內大多數開辦此 項業務之銀行,一時間銀行業內風聲鶴唳,每天都在相互打聽哪一家又被檢查,

2014 年初,許多與銀行承作人民幣 TRF 交易之客戶,因為人民幣匯率突然貶 值而遭受重大損失,其中部分不甘虧損之客戶遂向向主管機關金管會投訴,金管 會驚覺事態嚴重,因此啟動專案金融檢查,歷經數月時間檢查國內大多數開辦此 項業務之銀行,一時間銀行業內風聲鶴唳,每天都在相互打聽哪一家又被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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