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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睹兒童之處遇策略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目睹兒童之處遇策略

壹、目睹兒童處遇目標

目睹兒童服務計畫因機構宗旨、機構性質、服務方式不同而有差異,但服務 目標都是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出發點,協助目睹暴力兒童創傷復原、促進其身心健 全發展與提供安全的環境。目睹兒童的處遇目標具有階段性與優先順序:從潛在 的案主群,也就是危機中的兒童開始著手,辨識兒童是否處於暴力的環境,若發 現兒童有安全上的危機,則進到下一個階段的處遇目標-處理兒童人身安全上的 議題。當兒童以及母親人身安全無虞、生活變動減緩,則進行最後階段的處遇目 標-提供治療性的服務,處理目睹兒童情緒或是行為上的問題。研究者參考 Groves 與 Gewirtz(2006)提出之目睹兒童服務計畫目標,分為以下三項:

一、辨識處於危機中的兒童

及早辨識出危機中的兒童極為重要,尤其是在兒童健康機構與學校,有較多 的機會與兒童接觸、了解兒童生活,能關注到生活在暴力環境中的目睹兒童,進 而針對處於暴力危機兒童給予支持、協助與資源轉介。然而學校與健康機構在辨 識目睹兒童是否處於危機狀況方面,面臨到一些困境:學校無法確保保密原則,

父母不願意透露家庭問題;雖然健康機構能給予父母較多的隱私與安撫,父母較 沒有防衛心,願意坦露家庭隱私,但在 Groves 等人於 2002 年的文章中指出,醫 療人員缺少時間、資源以及適當訓練,所以在辨識處於危機中兒童仍有困難存在。

二、增強兒童與家庭之安全及保護

不論是在庇護所、法院、兒童保護服務或是警政單位,目睹兒童的基本處遇 目標都是以安全為主。許多庇護所擴大其服務範圍,與兒童機構人員合作,檢視 與評估適切的服務計畫以及倡導兒童權益,滿足其需求;警政機關制定一套訓練 以提升警員覺察兒童需求的敏銳度;法院特別針對受害者與其兒童提供服務計 畫,也致力於保護他們的安全,以回應兒童的需要;兒童保護服務以維護兒童安 全為首要工作,他們在決定何時兒童有安全上的危機,以及直接介入保護兒童兩 方面都扮演重要的角色,而最有效的兒童保護方式是保障母親人身上的安全,能 達成維護兒童安全之首要目標。

三、提供治療性的處遇

性的處遇服務也因應而生,這些服務可能在庇護所、心理健康機構、醫院、社區 計畫中執行,一般而言,這些處遇都是為了減緩兒童的創傷症狀,處理兒童的行 為問題。Groves 等人於 2000 年的書中提到,許多服務計畫均認定穩定兒童情況 的要素在於協助未施暴父母之一方,針對父母提供的協助包含評估與治療創傷或 是其他心理方面的問題、倡導其權益與個案管理服務、促進親職技巧以及使其瞭 解目睹暴力對兒童的傷害。同樣地,Fleck 等人在 2004 年指出,對於完成加害人 處遇計畫及持續與兒童生活的父親而言,學習親職技巧也是重要的處遇目標。

處遇目標的擬定依據兒童所處的危機程度與個別化差異而有所不同,立即性 的處遇目標著重在危機處理,關注兒童的人身安全,長期性的處遇目標著重在輔 導治療之處遇,目睹兒童服務提供者應瞭解兒童的問題與所處的情境,而設定符 合其需求之處遇目標。

貳、目睹兒童處遇原則

當目睹兒童服務提供者訂定處遇目標後,處遇原則能指引服務提供者明確的 處遇方向,以更有效的方式協助目睹兒童及其家庭。研究者參考 Groves(2002)、

Groves 與 Gewirtz(2006)提出之處遇原則,將目睹兒童處遇原則分為個人、家 庭以及服務網絡三個層面做進一步探討:

一、個人面

(一)傾聽兒童的經驗與感受、提供陪伴與支持,並澄清暴力責任

Groves(2002)在文中提到給兒童機會陳述他們所經驗到的事件,以及看到的 暴力情況,與兒童一起分享這些經驗對於他們是有益處的;Silvern 與 Kaersvang

(1989)亦提到可以藉由支持與鼓勵兒童說出他們的經驗,能預防兒童長期性的 問題。服務提供者透過陪伴與支持,鼓勵兒童表達其經驗與感受,可以協助他們 建立安全感與增強復原力。

很多目睹兒童會將暴力責任歸因於自己的錯,認為自己必須對暴力負責 (Jaffe, Wilson, & Wolfe, 1990;Volpe,1996),兒童內化的了很多負面的情緒,像是 內疚、自責。服務提供者應向兒童澄清暴力責任,減輕他們對自己的指責與愧疚 感,促使其能從暴力的陰影走出來。

(二)了解兒童受到暴力影響之因素,評估兒童之保護因子與危險因子,發 展適切的處遇計畫

每個目睹兒童都受到暴力影響的因素都不同,即使是同一個家庭的成長的兒 童,並非每個都會受到相同影響(Rosengerg & Giberson, 1991;引自沈慶鴻,2001)

由於兒童對暴力反應的異質性,故針對兒童的需求做評估,發展彈性的策略是必 要的,優勢、保護因子以及兒童與家庭能力都是在評估的範圍(Groves & Gewirtz, 2006)。

因此,服務提供者應了解兒童受到暴力影響之因素,完整評估兒童的保護因 子與危險因子:利用保護因子有效地協助目睹兒童從創傷經驗中復原,同時,減 少危險因子對兒童的傷害,避免兒童問題惡化。此外,服務提供者應依據兒童及 家庭之不同狀況,擬定適切的處遇計畫:若兒童在生活中有較少危險因子和/或 較多的保護因子,針對單一創傷事件可以採取短期、危機取向的處遇方式;若兒 童生活中有有較多的危險因子和/或較少的保護因子,特別是長期目睹暴力的兒 童,需要較密集式的處遇方式(Groves&Gewirtz, 2006)。

二、家庭面

(一)從鉅視觀點評估兒童與家庭問題,考量家庭背景與文化脈絡,提供符 合其需求之適切服務

Groves 與 Gewirtz(2006)提出以生態系統的架構擬定處遇計畫,從影響家 庭的系統脈絡考量兒童與家庭的狀況,透過兒童生活的各個系統來進行目睹兒童 處遇工作。服務提供者在處理目睹兒童問題時,除了評估兒童個人問題外,也應 從鉅視觀點看社區、家庭以及學校等各個系統對兒童與家庭造成的問題,才不致 忽略環境之重要影響性。

在提供服務的過程,考量社會結構、文化與價值觀也是極為重要的,像是了 解少數族群家庭的文化、價值與信念,才能協助少數族群的目睹暴力兒童

(Lewis-O’Connor et al., 2006)。因此,服務提供者應具有文化敏感度,將鉅視面 之社會結構、文化等因素納入評估與處遇計畫中。

(二)積極與兒童主要照顧者共同合作,致力於提升家庭功能

當兒童歷經創傷的事件,家庭的溫暖與支持可以減輕兒童在暴力中受到的傷 害,特別是兒童的主要照顧者-受暴母親,許多計劃認定穩定兒童的要素在於協

2006),增強目睹兒童支持的處遇介入中,也需要提升對母親的支持(Beeman, 2001)。因此,處理目睹兒童問題須將受暴母親納入處遇計畫,積極與受暴母親 建立合作關係,協助受暴母親創傷治療與輔導、相關資源轉介等,提升其照顧兒 童之能力。

此外,目睹兒童處遇計劃也不能忽略施暴父親,施暴父親也有照顧兒童與協 助兒童復原之權利,支持受暴父親的親職角色不只是為了正義與平等,也是為了 兒童的福祉(Peled, 1996)。因此,目睹兒童的處遇焦點須擴及到整個家庭,從 家庭實務工作出發,積極增強家庭功能。

三、服務網絡面

(一)透過跨專業的合作模式,協助兒童及家庭資源連結

協助目睹兒童並非只是單一個專業的工作,需要跨專業共同合作,包含警 政、司法、醫療、教育,建構目睹兒童資源網絡、增強支持系統,協助兒童與家 庭能得到更完整與有效的服務。透過資源連結提供持續性的支持服務,包括非正 式的資源,如家庭與社區,以及正式的資源,如家暴相關機構、社會服務人員、

心理健康機構等,使兒童與家庭能得到最好的協助(Gewirtz & Edleson, 2007)。

參、處遇策略與內涵

處遇策略是目睹兒童服務提供者在介入的過程中,透過使用一些方法,能有 效協助這群兒童,並能兼顧目睹兒童個體與環境的異質性,滿足兒童多元化之需 求。研究者參考 Rosenberg 與 Rossman(1990)提出目睹兒童處遇策略之分類架 構,進一步探討其處遇內涵:

一、危機介入策略(crisis intervention strategies)

危機介入是一種立即、短期的服務介入模式,減緩具破壞性壓力事件所帶來 的衝擊,協助受到壓力創傷的案主,危機介入模式可以有效使用在歷經創傷壓力 事件之兒童與青少年(Lehmann & Spence, 2007)。目睹兒童的危機介入通常在庇 護所中進行(Hughes & Marshall, 1995;引自陳怡如,2003),當兒童入住庇護所,

他們通常處在一種危機的狀況:他們的母親受到嚴重的虐待,目睹兒童可能受到 生理及心理創傷,他們不了解發生了什麼事,為何要離開家入住庇護所,擔憂未 來會變的如何,不知道還能不能看到爸爸或是朋友,甚至擔心媽媽會遺棄她們

(Malchiodi, 1990),基於目睹暴力被認定會造成兒童創傷,故危機介入是必要的

(Lehmann & Carlson, 1998)。以下研究者將危機介入的服務內容分為以下三點:

(一)考量兒童人身安全

危機介入第一步須優先考量兒童的人身安全,協助其擬定安全計劃,若兒童 已離開施暴者,住在庇護所或是其他地方,需要訓練兒童對居住地保密,當發現 兒童有受虐的情況,必須立即做通報(Wolak & Finkelhor, 1998),透過危機處理 方式,保護兒童人身安全。

危機介入第一步須優先考量兒童的人身安全,協助其擬定安全計劃,若兒童 已離開施暴者,住在庇護所或是其他地方,需要訓練兒童對居住地保密,當發現 兒童有受虐的情況,必須立即做通報(Wolak & Finkelhor, 1998),透過危機處理 方式,保護兒童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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