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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方法

本研究的研究目的是在瞭解社工員對目睹兒童之看法、探討社工的處遇經 驗,以及從社工的經驗出發,探討處遇服務對目睹兒童的影響,希望能整合提供 目睹兒童服務社工的經驗,做為實務工作者之參考。

為了達到上述之研究目的,本研究的研究方法以質性研究方法中的深度訪談 法來進行。質性研究把現實世界看成一個非常複雜的「現象」,此現象是不斷在 變動的動態事實,由多層面的意義與想法所組成,質性研究在於試圖發現這些現 象內社會行為有意義的關係及其影響(簡春安、鄒平儀,1998)。質性研究必須 在自然的情境下進行,對個人的「生活世界」以及社會組織的日常運作進行研究,

主要目的是對被研究者的個人經驗和意義建構作「解釋性理解」或領會(陳向明,

2002),強調研究者在整個研究過程中,融入被研究者的立場與觀點,以開放的 態度深入理解被研究者的主觀經驗,從不斷互動的過程中去詮釋與建構社會事 實。以下說明本研究採用質性研究的理由:

一、國內對婚姻暴力的研究多以受暴婦女為主要的研究對象,關於目睹暴力 兒童相關研究仍在持續發展,且國內目前目睹兒童的研究主題多以探討暴力對兒 童的影響為多,探討目睹兒童處遇之研究甚少。因本研究屬於探索性研究,期望 透過研究來瞭解提供目睹兒童服務社工之處遇經驗,故採質性研究方法。

二、研究者著重在探討社工員之處遇經驗,瞭解社工員提供目睹兒童的服務 歷程。透過質性研究,從社工員個人經驗出發,對其服務歷程做厚實描述(thick description)與深度地探討。針對此研究特質,本研究適合進行質性研究。

三、質性研究可透過與研究對象建立良好的關係,在自然的情境中反應其真 實的觀點與經驗,在被尊重、平等與不受控制的關係中充分表達自己的想法與意 見。本研究採用質性研究之研究方法,以訪談的方式與提供目睹兒童社工進行對 話,在開放、分享的情境下,透過雙向式的互動深入了解社工個人的看法與經驗。

第二節 研究對象

為了達到研究目的,本研究主要以提供目睹兒童社工為研究對象,在研究對 象來源、研究對象的選取與人數如下:

一、研究對象來源

從第二章文獻探討顯示國外目睹兒童計劃在社福系統、司法系統、醫療系統 與警政系統各個不同專業領域中進行,但國內目睹兒童處遇仍處於萌芽期,司法 系統、醫療系統與警政系統之目睹兒童處遇服務尚未發展,故本研究只針對社福 系統為研究場域,分為庇護所及社區型機構或團體,社區型機構或團體包含婦女 中心/婦保機構或團體、兒福中心/兒童機構或團體、婦幼機構或團體、家庭服務 中心。

二、研究對象的選取與人數

在研究對象的選取上,本研究採取立意取樣,以樣本資料的豐富性、深度性 為抽樣標準。研究者先選定提供目睹兒童服務之機構或團體,目睹兒童服務以方 案或是團體工作進行為主,親自致電與以電子郵件方式邀請符合預設條件之社工 員參與訪談,原研究預計邀請服務年資達一年以上之社工員,但在研究者實際找 尋訪談對象時,面臨一些困難,像是拒訪、年資滿一年社工員有限,以及研究者 以社工員多元服務經驗為考量,盡量避免過多受訪者均任職相同的機構或團體,

在種種考量下,研究者將研究對象條件設定為選取服務年資達半年以上之社工員 進行訪談。

本研究所蒐集的資訊以達到「飽和」為考量原則,當研究主題的資料不再有 新發現,則終止抽樣工作、停止訪談。本研究共訪談十位社工員。

三、受訪者描述

本研究共訪談十位受訪者,皆以代號「SW」表示社工員,序號代表訪談順 序,受訪者皆為女性;十位受訪者中,有四位受訪者服務年資達四年、三位未滿 一年;大多受訪者任職機構為民間機構,僅一位受訪者目前任職公部門,在此研 究者之所以不呈現機構性質,是考量研究者在文獻探討已呈現台灣目睹兒童服務 資源現況,呈現機構性質將會洩露受訪者之任職機構,進而可能洩漏受訪者身 分,故受訪者任職機構僅以民間機構與公部門作為區別;所有受訪者中,有六位 受訪者過去有提供目睹兒童服務之經驗,四位則未有提供目睹兒童服務之經驗,

研究者整理受訪者基本資料,呈現如下表 2。

表 2 受訪者基本資料

編號 性別 目前任職機

構之目睹兒 童服務年資

任職機構

(公/ 私之 別)

過去提供 目睹兒童 服務經驗

備註

SW1 女 四年半 民間團體 無 無

SW2 女 近一年 民間團體 有 無

SW3 女 四年 民間團體 有 無

SW4 女 二年 民間團體 無 無

SW5 女 四年 民間團體 無 無

SW6 女 近兩年 民間團體 無 無

SW7 女 半年 民間團體 有 無

SW8 女 七個月 民間團體 無 無

SW9 女 *半年 公部門 有 *(SW9 執行 目睹兒童 方案之機 構與目前 任職機構 不同,

以前者計 算年資

SW10 女 四年 民間團體 無 無

第三節 研究資料蒐集

一、半結構式訪談法

本研究採用深度訪談法做為蒐集資料之方式,以半結構式訪談法進行。根據 研究主題、問題與目的,設計訪談大綱(詳見附件一),本研究將訪談大綱分為 五部份:社工員工作背景、社工員對目睹兒童之看法、社工員之處遇經驗、社工 處遇服務對目睹兒童的影響與目睹兒童處遇服務的感想與建議。研究者在訪談進 行時,不一定依照訪談大綱順序,而依據訪談情境、談話次序與受訪者的實際反 應,彈性調整訪談問題,並針對與研究高度相關的特定問題做入探討。

二、訪談前的準備工作

研究者在正式訪談前,先徵求受訪者的同意後再進行訪談,受訪者同意後,

與其約定時間、地點,並事先給予受訪者訪談大綱。訪談地點的選定依據受訪者 之方便性與個人意願而定,盡量選擇安靜且保密的地點,以免影響訪談進行。

三、訪談進行之過程

在正式訪談進行時,研究者再次向受訪者說明研究主題與目的等,且為確保 受訪者權益,謹守研究之倫理原則,研究者向受訪者說明參與研究之權利,並簽 定「研究參與同意書」(詳見附件二),同時徵求受訪者同意,在訪談進行時以錄 音方式做為資料蒐集之工具。

研究者收集資料從民國 97 年 9 月份至 11 月份,共歷時約兩個月之期程,訪 談時間依據受訪者個人方便時間而定,每位受訪者皆訪談一次,唯有兩位受訪者 因研究者收集資料不足,考量研究資料之豐富性,因而再次約訪。研究者與受訪 者訪談長度大多在二小時以上,最長達三小時,訪談地點考量主要以安靜、私人 密閉空間為主,訪談地點大多在機構內,少部分受訪者因機構限制問題,而選定 在咖啡廳。

第四節 資料處理與分析

對於質性研究者而言,資料分析所代表的不只是研究過程的一個步驟而已,

同時它必須要與研究典範密切結合(潘淑滿,2003),所以資料的整理與分析在研 究過程中相當重要。研究者需要將訪談所獲得的資料進行有系統地歸納整理,同 步進行分析工作,持續從資料中發展重要的概念或主題,最後將資料進行有意義 地詮釋。資料整理的過程如下所述:

研究者首先將訪談之錄音帶謄寫成逐字稿,以為分析之文本,反覆閱讀熟悉 文本,從文本中發現有意義的單位,將有意義的資料予以標示,藉由詳盡編碼,

找出共同的主題,進而形成研究的分類架構。透過資料的不斷比較、歸類、整理 與分析的歷程,形成具體的概念以及找出類屬之間的關聯性,加以詮釋資料。

此外,除了訪談資料之分析外,也紀錄訪談過程中的主觀觀察或是受訪者的非語 言行為,做為研究分析的提醒與補充。

第五節 研究者的角色

壹、研究者

質性研究中研究者個人即是一項重要的研究工具,所以研究者的個人經驗、

意識形態、角色都可能影響研究結果的進行,甚至影響研究結果的呈現。身為一 位質性研究者,要能從所研究的情境抽離出來,且能批判性地分析情境,避免個 人偏見,能蒐集到真實(valid)且可靠的資料,以及能抽象思考(徐宗國譯,1997), 也就是說,在研究過程中研究者必須提高敏感度,隨時反思研究者角色的適當 性,具備批判性思考,避免研究者失去中立、客觀之立場。

研究者在大學曾修習過「兒童福利服務:課題與方法」、「家庭社會工作」等 課程,在研究所修過「兒童福利與服務」課程,也曾在目睹兒童機構實習,與目 睹兒童、家庭及服務網絡皆有接觸之經驗。研究者在研究進行時,為避免研究者 因個人過去經驗或主觀意識,過度投入受訪者的經驗,失去深入探究重要問題的 機會,影響訪談內容的豐富性與真實性,在研究過程中,研究者隨時自我檢核,

並在訪談後與同儕討論訪談內容,瞭解研究者自身的價值觀與偏見,反省訪談過 程的缺失,補充與修正不足之處,做為修改訪談大綱與未來訪談進行之借鏡。

貳、訪談者、文字轉謄者與分析者

在訪談者部分,研究者曾在大學與研究所修習過「質性研究」課程,有多次 實際運用深度訪談之經驗,此外,研究者曾擔任「榮民大陸及外籍配偶就業與福

在訪談者部分,研究者曾在大學與研究所修習過「質性研究」課程,有多次 實際運用深度訪談之經驗,此外,研究者曾擔任「榮民大陸及外籍配偶就業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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