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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踏進社會工作學習領域,一直對兒童領域極有興趣,進入研究所就讀,有機 會接觸到目睹婚姻暴力兒童(以下簡稱目睹兒童)此新議題,對這塊新領域充滿 好奇,因而選擇目睹兒童機構實習,深入瞭解目睹兒童相關議題。在實習中接觸 到許多目睹兒童,雖然他們身上沒有明顯的暴力傷痕,但是「心」的傷口卻是存 在的,這群隱形受傷的目睹兒童,生理、心理、社會能力方面均在發展階段,確 實需要專業服務的介入得到適當的協助。從實習經驗中,深感目睹兒童議題值得 受到重視;另一方面,檢閱國內目睹兒童相關文獻,發現相關研究甚少,目睹兒 童議題是有待進一步探索之領域,也開啟自己進入目睹兒童研究場域的大門。

深入探討目睹兒童主題時,在現有相關法規中,提及目睹兒童之法規為「兒 童及少年福利法」(以下簡稱兒少法),其中第四十三條明定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 及少年,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該主管機關應提出兒童 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但前提是目睹兒童需為兒保個案,才能進入服務體系,換 句話說,單純目睹但身體未直接受傷害的兒童較難以進入兒保體系,兒少法著重 處遇焦點仍以兒童直接受到身體虐待或疏忽為主,對目睹兒童的關注甚少。而台 灣推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是以「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家暴法)防治家 庭暴力行為與保護被害人權益,家暴法立法精神主要在保護協助所有家庭成員,

但其關切的焦點仍以婚姻暴力中的受暴婦女為主,在有限的人力、經費和資源分 配下,這群隱形受傷的目睹兒童,往往成為最容易被忽略的對象(沈慶鴻,2001), 顯見目睹兒童議題仍未受到相當重視。

究 竟 有 多 少 生 活 在 暴 力 家 庭 中 的 兒 童 ? 在 國 外 , McDonald, Jouriles, Ramisetty-Mikler, Caetano 與 Green(2006)估計美國 2005 年約有一千五百五十 萬生活在家庭中的兒童,家中至少一次發生婚姻暴力,其中估計有七百萬兒童生 活在嚴重的婚姻暴力家庭中;Edleson(2004)整理過去的研究與調查報告,估 計美國每年有數百萬的兒童目睹婚姻暴力;在台灣,根據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 害防治委員會(以下簡稱家防會)統計(2007),家庭暴力通報案數共 72,606 件,

資料顯示台灣平均子女數為 1.1 個子女,估計約有四萬個兒童目睹婚姻暴力,顯 見目睹兒童問題之普遍性。

目睹暴力對兒童造成的影響不容忽視,在國外,有近乎一百篇研究顯示目睹 暴力與兒童立即性及長期性問題之關聯(Gewirtz & Edleson, 2007)。近十年來,

台灣開始有越來越多的研究提及目睹婚姻暴力對子女所產生的負面影響(羅斐 諭,1996;沈慶鴻,1997;趙小玲,1998;曾慶玲,1998;夏以玲,1998;曾 慶玲、周麗端,1999;陳卉瑩,2003;黃群芳,2003;莊靜宜,2004;邱莞瑜,

2005;黃珮儀,2005;童伊迪、沈瓊桃,2005;沈瓊桃,2005),這些影響包含:

1.外向性行為問題,如攻擊、犯罪行為等;2.情緒問題,如焦慮、憂鬱、退縮等;

3.社會能力較低;4.認知能力及語言能力較低;5.有較多的健康問題;6.婚姻暴力 代間傳遞。雖然婚姻暴力直接受害者是受暴婦女,但是家庭中的成員都會受到暴 力的波及,尤其是家庭中最弱勢的兒童,目睹父母間的暴力攻擊行為,對兒童而 言是一件高壓力的事,而此壓力也是造成許多兒童心理-社會問題的危險因子

(Straus, 1991;引自沈慶鴻,2001),故目睹兒童議題著實需要社會的關注,也 是推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不容小覷的一部分。

隨著越來越多研究已證實暴力與目睹兒童有顯著相關,學者與實務工作者也 開始關注目睹兒童之議題,另一方面,在遭受婚暴的婦幼安置保護輔導工作中,

開啟實務工作者提供目睹兒童的服務動機是看到暴力對目睹兒童的影響與需 求,暴力家庭中不僅受暴婦女需要協助,長期目睹暴力的兒童亦需要協助(戴世 玫、楊雅華、郁佳霖,2008),由於兒童尚在發展階段,不如成年人可自我保護 與復原,故需要專業介入提供協助(莊美娥,2003),且社工專業也認為兒童目 睹暴力是極為實際的社會問題,非常危險且會威脅生命安全的(Lehmann &

Rabenstein, 2002)。此外,兒童的權利是須要被維護與獲得保障的,加上對兒童 權利的保障也從殘補式觀念轉為預防式觀念,前端的預防工作極為重要。因此,

家庭暴力防治相關單位逐漸將處遇焦點擴大到這群被遺忘的受害者,致力於提供 目睹兒童服務。

如上述,目睹兒童議題是值得進一步探討,至於台灣本土社工實務中,已累 積多年提供目睹兒童服務的經驗,處遇方式與服務內容大致分為三類:1.個案管 理:兒童輔導、家長親職輔導、協助就學適應、轉介兒童心理諮商等。2.團體介 入:遊戲治療團體、戲劇治療團體、音樂治療團體以及親子活動等。3.校園預防

性方案:加強教育人員辨識評估與轉介的能力、培訓教師將家庭暴力預防觀念帶入

校園中等。目睹兒童服務大多分散在婦保機構、兒保機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

中心以及以目睹兒童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單位:婦保機構是在接觸受暴婦女中,連 帶提供目睹兒童服務;兒保機構是在目睹兒童本身同時遭受虐待,才會進入兒保 系統;以目睹兒童為主體的單位-財團法人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以下簡 稱善牧基金會)小羊之家與財團法人台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以下簡稱婦援會), 是以單純目睹、未直接受傷害的兒童為主要服務對象。故,在不同的機構中,目 睹兒童的介入計劃與處遇方式也相異,社工多元的處遇經驗值得深入探討。

雖然台灣目睹兒童服務已發展一段時間,但對目睹兒童服務臨床經驗之研究甚少,僅有陳

怡如(2003)探討婚暴目睹兒童的處遇現況以及實務機構所處的脈絡與情境、洪 素珍(2003)以兒童需求為導向,整合各專業間之目睹兒童處遇服務。至於這些不

同性質機構的社工員之處遇經驗為何?社工員如何協助兒童與家庭成員共同從暴力中

復原,以及如何與服務網絡合作,致力於解決目睹兒童問題;在提供目睹兒童服 務方面,社工處遇有何優勢面與劣勢面,均缺少相關的實證研究將社工員之處遇 經驗做整理與歸納。整合社工員之處遇經驗對於睹兒童服務的推展是有相當的重 要性與必要性,透過經驗的統整,能提升目睹兒童服務提供者工作效能與服務品 質,也能促進其合作,建立夥伴關係,整合相關資源、集結力量,共同合作推展 目睹兒童的處遇工作。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研究者以提供目睹兒童服務社工為研究對象,欲瞭解社工員如何看待目睹兒 童、探討社工員之處遇經驗,以及社工員如何看處遇服務對目睹兒童影響,期待 透過本研究結果,累積台灣本土目睹兒童服務提供之經驗,提供目睹兒童實務工 作者之參考,促進目睹兒童處遇工作之發展。因此,本研究目的為:

一、瞭解社工員對目睹兒童之看法。

二、探討社工員協助目睹兒童之處遇經驗。

三、瞭解社工處遇服務對目睹兒童之影響。

期待藉由本研究之發現,整合社工員之處遇經驗,做為實務工作者之參考。

從上述研究目的,發展之研究問題為:

一、從社工員之經驗與觀點,如何看待在暴力中成長的目睹兒童?

二、社工員協助目睹兒童之處遇經驗為何?

(一)社工員在協助個案上,如何設定處遇目標、執行處遇計畫與評估?

(二)社工員如何與目睹兒童、暴力家庭以及服務網絡工作?

(三)在提供目睹兒童服務的過程中,社工處遇有何優勢面?劣勢面?如 何因應?

三、社工處遇服務對目睹兒童的影響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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