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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目睹婚姻暴力兒童服務社工之處遇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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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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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台灣師範大學 社會工作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彭淑華 博士. 提供目睹婚姻暴力兒童 服務社工之處遇經驗. 研 究 生:任彥蓉.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

(2) 謝誌 呼!!我的研究生涯終於告一段落,三年的研究生活,看似遙遠卻又是這麼 近,點點滴滴的回憶與感謝,細數不盡。 首先,要感謝所上潘淑滿老師、王永慈老師與沈慶盈老師,在我的研究生涯 中,給予我諸多寶貴之意見與建議,促使我不斷反思,獲益良多!也要感謝我的 指導教授-彭淑華老師,耐心指導我、與我討論研究中的疑惑與缺失,提供我許 多思考的方向與建議,以順利完成論文。此外,誠摯地感謝我的兩位口委-沈瓊 桃老師與賴月蜜老師,感謝妳們用心地提出許多寶貴的意見與建議,使我有更多 學習的機會與專業上不同的思考,更精進我的論文。 二年多來的生活,充滿了許多歡笑與回憶,因為有你們這群「台北幫」,感 謝台北幫成員大山、阿達、嗡嗡、湘雅、小強…..,讓我在台北求學的生涯並不 孤單;師大研所的學姊,文婷、思函、資潁、采霈、玟璇…….,謝謝你們的支持 與鼓勵,讓我更有動力與力量去完成論文;最不可少的「我們這一班」,貼心很 有社工 sense 的月霜、什麼都很懂的彥宏、很會修理機器的聰明達人佩芳、喜歡 爬山兼哈韓風的佳容、正妹一枚的冠瑜,還有臻婷、華如、漢岳、宜蓁,因為有 你們的這群好同學,讓我的研究所生活多采多姿,懷念與你們共同相處的日子。 還要感謝我的好同事:之玉和英倫,時常催促我論文的進度,促成今天論文的誕 生,感溫喔!最後,要謝謝陪我走過許多歡笑與淚水的牛肉粥先生,時常忍受我 的壞脾氣,感謝你的包容與體諒,辛苦你啦! 走到尾聲,最感謝的莫過於一路陪伴我的家人,爸爸的鼓勵、媽媽的拿手好 菜、哥哥的支持,謝謝你們的關心與呵護,讓我有更多力量繼續往前走,最重要 地,就是天上的奶奶,您的呵護與關愛,一直支持著我,謝謝您!雖然您等不及 看到我畢業,但相信在天上您的一定會為我感到高興! 哇!要感謝的人實在太多了,只好套一句陳之藩的老話,「那就謝天吧!」. 任彥蓉 二 OO 九. i. 謹誌 夏.

(3) 中文摘要 在台灣,目睹兒童服務已發展一段時間,目睹兒童服務多分散在婦保機構、 兒保機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及以目睹兒童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單位, 在不同的機構中,目睹兒童的介入計劃與處遇方式也相異,社工多元的處遇經驗 值得深入探討,且整合社工員之處遇經驗對於睹兒童服務的推展是有相當的重要 性與必要性,透過經驗的統整,能提升目睹兒童服務提供者工作效能與服務品 質,也能促進其合作,建立夥伴關係,共同合作推展目睹兒童的處遇工作。 本研究以提供目睹兒童服務之社工為研究對象,採用質性研究方法中的深度 訪談法進行,瞭解社工員如何看待目睹兒童、探討社工員之處遇經驗,以及社工 員如何看處遇服務對目睹兒童影響,研究共訪談十位社工員。研究發現,社工員 除了看到目睹兒童之負向特質,也看到目睹兒童發展出正向能量與展現復原力, 此外,從社工員與暴力家庭互動過程中,可以看見家庭問題即是兒童問題,「家 庭一體」的重要性是不可忽略的,以家庭整體(包含加害人、受暴者與目睹兒童) 做為介入焦點之服務方式相當重要。為建構目睹兒童完善支持系統,社工員必須 與服務網絡建立密切的合作關係,像是婦保社工、校園教師,共同創造目睹兒童 的未來。 本文文末提出相關的討論與建議,期待藉由本研究結果,累積台灣本土提供 目睹兒童服務之經驗,促進目睹兒童處遇工作之發展。. 關鍵字:婚姻暴力、目睹兒童、社工員、處遇. ii.

(4) Abstract The service to take care of the children exposed to domestic violence has been developed for quite a while in Taiwan. These services are mostly available at several organizations, including children protection agencies, women protection agencies, Center for Domestic Violence And The Sexual Assault Prevention, and the ones whose main caring targets are those children. Different treatment plans and methods of intervention are applied to diverse organizations. And as such, it is worthwhile to look into the diverse experience of intervention that social workers have, since the integration of social workers' experiences with intervention is not only significant, but essential to the promotion of services for children exposed to domestic violence. The integration of existing experiences would no doubt improve the efficacy of service providers and the quality of services. In addition, it could built partnership so that service providers would cooperate to promote interventions for children exposed to domestic violence. In this research, social workers assisting children exposed to domestic violence have been chosen as the subjects for the study. The in-depth interview technique of the qualitative research methods has been adopted to understand the social workers’ points of view towards those children and to discuss their experiences with intervention and their perception on influences of intervention on the children. A total of ten social workers have been interviewed in this research. Findings from the research indicate that social workers not only get the opportunity to witness the negative traits of children exposed to domestic violence, they also witness the positive energy and the resilience made by the children. In addition, the findings also suggest that social workers associate family problems with children problems from their interaction with violent families. In other words, there is no denying the importance of “family as a cohesive unit” and it is imperative to acknowledge the importance of intervention that focus on "family as an entity” (which includes the batterers, the victim of domestic violence and children exposed to domestic violence). In order to construct a comprehensive support system for children exposed to domestic violence, social workers need to form a close relationship of collaboration with the service network (including social workers for woman protection agencies, teachers and so forth) to creat a better future for these children. The dissertation concludes with a discussion and recommendations for social workers. Hopefully the results of the research could benefit the accumulation of experiences of helping children exposed to domestic violence in Taiwan and facilitation of development for appropriate interventions. Key words: domestic violence, children exposed to domestic violence, social worker, intervention.. iii.

(5) 目 錄 第一章. 緒論…............……..…………………………………...……..…………0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機…..….……..…………….………….…………….0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04. 第二章. 文獻探討…………….…….....….…………..................................05. 第一節. 目睹兒童與婚姻暴力………...……………..……...………..05. 第二節. 目睹兒童之處遇策略……..………………………....….……13. 第三節. 美國、加拿大與台灣目睹兒童處遇現況……..…...21. 第三章. 研究設計……………………..……....…………………………….........37. 第一節. 研究方法….………..…………………..………..……..………….37. 第二節. 研究對象……….…..…………………………………….…..…….38. 第三節. 研究資料蒐集…….……..………………………..…..….……..40. 第四節. 資料處理與分析………...……………………….….....……..41. 第五節. 研究者的角色………..…………………………………………..42. 第六節. 研究倫理……..…………………………………..……....…...….43. 第七節. 研究的嚴謹性………...…………………….………..….……..45. 第四章. 資料分析........…….........………………….…..……….…….……...47. 第一節. 社工員對目睹兒童與暴力家庭之看法….............47. 第二節. 社工員協助目睹兒童之處遇經驗……..……………..73. 第三節. 社工處遇服務對目睹兒童之影響…..……………….135.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145. 第一節. 研究結論與討論……..…………………………….………….145. 第二節. 研究建議……..………...………………………………….……..151. 第三節. 研究限制…….……….……………………………………..…….155 iv.

(6) 第四節. 研究貢獻與後記……………………….………………………156. 參考文獻…………..…………………………………………………………….…………159 附件一. 訪談大綱………………………………………………….………………167. 附件二. 研究參與同意書…………………………………..…..……………..169. 附件三. 提供目睹兒童服務機構資源現況之瞭解………..........170. v.

(7) 第一章. 第一節. 緒論. 研究背景與動機. 踏進社會工作學習領域,一直對兒童領域極有興趣,進入研究所就讀,有機 會接觸到目睹婚姻暴力兒童(以下簡稱目睹兒童)此新議題,對這塊新領域充滿 好奇,因而選擇目睹兒童機構實習,深入瞭解目睹兒童相關議題。在實習中接觸 到許多目睹兒童,雖然他們身上沒有明顯的暴力傷痕,但是「心」的傷口卻是存 在的,這群隱形受傷的目睹兒童,生理、心理、社會能力方面均在發展階段,確 實需要專業服務的介入得到適當的協助。從實習經驗中,深感目睹兒童議題值得 受到重視;另一方面,檢閱國內目睹兒童相關文獻,發現相關研究甚少,目睹兒 童議題是有待進一步探索之領域,也開啟自己進入目睹兒童研究場域的大門。 深入探討目睹兒童主題時,在現有相關法規中,提及目睹兒童之法規為「兒 童及少年福利法」 (以下簡稱兒少法) ,其中第四十三條明定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 及少年,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該主管機關應提出兒童 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但前提是目睹兒童需為兒保個案,才能進入服務體系,換 句話說,單純目睹但身體未直接受傷害的兒童較難以進入兒保體系,兒少法著重 處遇焦點仍以兒童直接受到身體虐待或疏忽為主,對目睹兒童的關注甚少。而台 灣推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是以「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家暴法)防治家 庭暴力行為與保護被害人權益,家暴法立法精神主要在保護協助所有家庭成員, 但其關切的焦點仍以婚姻暴力中的受暴婦女為主,在有限的人力、經費和資源分 配下,這群隱形受傷的目睹兒童,往往成為最容易被忽略的對象(沈慶鴻,2001) , 顯見目睹兒童議題仍未受到相當重視。 究 竟 有 多 少 生 活 在 暴 力 家 庭 中 的 兒 童 ? 在 國 外 , McDonald, Jouriles, Ramisetty-Mikler, Caetano 與 Green(2006)估計美國 2005 年約有一千五百五十 萬生活在家庭中的兒童,家中至少一次發生婚姻暴力,其中估計有七百萬兒童生 活在嚴重的婚姻暴力家庭中;Edleson(2004)整理過去的研究與調查報告,估 計美國每年有數百萬的兒童目睹婚姻暴力;在台灣,根據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 害防治委員會(以下簡稱家防會)統計(2007) ,家庭暴力通報案數共 72,606 件, 其中有 43,788 件是屬於婚姻/離婚/同居關係暴力,以內政部統計處(2007)數據 1.

(8) 資料顯示台灣平均子女數為 1.1 個子女,估計約有四萬個兒童目睹婚姻暴力,顯 見目睹兒童問題之普遍性。 目睹暴力對兒童造成的影響不容忽視,在國外,有近乎一百篇研究顯示目睹 暴力與兒童立即性及長期性問題之關聯(Gewirtz & Edleson, 2007)。近十年來, 台灣開始有越來越多的研究提及目睹婚姻暴力對子女所產生的負面影響(羅斐 諭,1996;沈慶鴻,1997;趙小玲,1998;曾慶玲,1998;夏以玲,1998;曾 慶玲、周麗端,1999;陳卉瑩,2003;黃群芳,2003;莊靜宜,2004;邱莞瑜, 2005;黃珮儀,2005;童伊迪、沈瓊桃,2005;沈瓊桃,2005) ,這些影響包含: 1.外向性行為問題,如攻擊、犯罪行為等;2.情緒問題,如焦慮、憂鬱、退縮等; 3.社會能力較低;4.認知能力及語言能力較低;5.有較多的健康問題;6.婚姻暴力 代間傳遞。雖然婚姻暴力直接受害者是受暴婦女,但是家庭中的成員都會受到暴 力的波及,尤其是家庭中最弱勢的兒童,目睹父母間的暴力攻擊行為,對兒童而 言是一件高壓力的事,而此壓力也是造成許多兒童心理-社會問題的危險因子 (Straus, 1991;引自沈慶鴻,2001),故目睹兒童議題著實需要社會的關注,也 是推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不容小覷的一部分。 隨著越來越多研究已證實暴力與目睹兒童有顯著相關,學者與實務工作者也 開始關注目睹兒童之議題,另一方面,在遭受婚暴的婦幼安置保護輔導工作中, 開啟實務工作者提供目睹兒童的服務動機是看到暴力對目睹兒童的影響與需 求,暴力家庭中不僅受暴婦女需要協助,長期目睹暴力的兒童亦需要協助(戴世 玫、楊雅華、郁佳霖,2008),由於兒童尚在發展階段,不如成年人可自我保護 與復原,故需要專業介入提供協助(莊美娥,2003),且社工專業也認為兒童目 睹暴力是極為實際的社會問題,非常危險且會威脅生命安全的(Lehmann & Rabenstein, 2002)。此外,兒童的權利是須要被維護與獲得保障的,加上對兒童 權利的保障也從殘補式觀念轉為預防式觀念,前端的預防工作極為重要。因此, 家庭暴力防治相關單位逐漸將處遇焦點擴大到這群被遺忘的受害者,致力於提供 目睹兒童服務。 如上述,目睹兒童議題是值得進一步探討,至於台灣本土社工實務中,已累 積多年提供目睹兒童服務的經驗,處遇方式與服務內容大致分為三類:1.個案管 理:兒童輔導、家長親職輔導、協助就學適應、轉介兒童心理諮商等。2.團體介 入:遊戲治療團體、戲劇治療團體、音樂治療團體以及親子活動等。3.校園預防 2.

(9) 性方案:加強教育人員辨識評估與轉介的能力、培訓教師將家庭暴力預防觀念帶入 校園中等。目睹兒童服務大多分散在婦保機構、兒保機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 中心以及以目睹兒童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單位:婦保機構是在接觸受暴婦女中,連 帶提供目睹兒童服務;兒保機構是在目睹兒童本身同時遭受虐待,才會進入兒保 系統;以目睹兒童為主體的單位-財團法人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以下簡 稱善牧基金會)小羊之家與財團法人台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以下簡稱婦援會) , 是以單純目睹、未直接受傷害的兒童為主要服務對象。故,在不同的機構中,目 睹兒童的介入計劃與處遇方式也相異,社工多元的處遇經驗值得深入探討。 雖然台灣目睹兒童服務已發展一段時間,但對目睹兒童服務臨床經驗之研究甚少,僅有陳. 怡如(2003)探討婚暴目睹兒童的處遇現況以及實務機構所處的脈絡與情境、洪 素珍(2003)以兒童需求為導向,整合各專業間之目睹兒童處遇服務。至於這些不 同性質機構的社工員之處遇經驗為何?社工員如何協助兒童與家庭成員共同從暴力中. 復原,以及如何與服務網絡合作,致力於解決目睹兒童問題;在提供目睹兒童服 務方面,社工處遇有何優勢面與劣勢面,均缺少相關的實證研究將社工員之處遇 經驗做整理與歸納。整合社工員之處遇經驗對於睹兒童服務的推展是有相當的重 要性與必要性,透過經驗的統整,能提升目睹兒童服務提供者工作效能與服務品 質,也能促進其合作,建立夥伴關係,整合相關資源、集結力量,共同合作推展 目睹兒童的處遇工作。. 3.

(10)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研究者以提供目睹兒童服務社工為研究對象,欲瞭解社工員如何看待目睹兒 童、探討社工員之處遇經驗,以及社工員如何看處遇服務對目睹兒童影響,期待 透過本研究結果,累積台灣本土目睹兒童服務提供之經驗,提供目睹兒童實務工 作者之參考,促進目睹兒童處遇工作之發展。因此,本研究目的為: 一、瞭解社工員對目睹兒童之看法。 二、探討社工員協助目睹兒童之處遇經驗。 三、瞭解社工處遇服務對目睹兒童之影響。 期待藉由本研究之發現,整合社工員之處遇經驗,做為實務工作者之參考。 從上述研究目的,發展之研究問題為: 一、從社工員之經驗與觀點,如何看待在暴力中成長的目睹兒童? 二、社工員協助目睹兒童之處遇經驗為何? (一)社工員在協助個案上,如何設定處遇目標、執行處遇計畫與評估? (二)社工員如何與目睹兒童、暴力家庭以及服務網絡工作? (三)在提供目睹兒童服務的過程中,社工處遇有何優勢面?劣勢面?如 何因應? 三、社工處遇服務對目睹兒童的影響為何?. 4.

(11)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共分為三節:第一節為目睹兒童與婚姻暴力;第二節為目睹兒童之 處遇策略;第三節為美國、加拿大與台灣目睹兒童處遇現況。第一節主要在探討 目睹兒童與婚姻暴力之關係,進一步從理論觀點與實證研究兩方面看目睹暴力對 兒童之影響;第二節先說明目睹兒童處遇目標、處遇原則,最後探討目睹兒童處 遇策略與內涵;第三節主要在介紹美國、加拿大與台灣之目睹兒童處遇計畫,並 做比較,最後整理目睹兒童處遇工作面臨的困難與挑戰。. 第一節. 目睹兒童與婚姻暴力. 壹、目睹兒童的定義 一、目睹兒童之定義 在國外,隨著目睹兒童議題日益受到重視,相關研究增加,但學者對於目睹 兒童的定義與範圍仍缺乏一致性的看法(童伊迪、沈瓊桃,2005),在台灣,對 目睹兒童也仍未有一致性的界定,大致可將目睹兒童分為廣義與狹義的界定(陳 怡如,2001):前者為單純目睹暴力兒童、以及目睹暴力且同時受虐之兒童;後 者為單純目睹暴力但未受虐之兒童。 研究者參考 Jaffe, Wolfe 與 Wilson(1990)之定義,將本研究之「目睹家庭 暴力兒童」定義為: 「經常目睹雙親(現有或曾有婚姻關係的父母)」之一方對另 一方施予虐待之十八歲以下兒童,包含直接看到威脅、毆打,或沒有直接看到, 但聽到毆打或威脅之行為,或是僅看到它最後結果,如隔天看到母親受傷的傷 痕、警察介入處理等。」。本研究對於「雙親」之定義,研究者依據家暴法第三 條對家庭成員之定義,將「雙親」界定為:「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 係」。因家庭暴力的發生會增加兒童身體直接受傷的危機,成為暴力的直接受害 者(Groves, 2002) ,故本研究採用目睹兒童廣義之界定,所指之目睹兒童包含目 睹且同時受虐待的兒童與目睹但未受虐待的兒童。 二、目睹兒童與兒童保護 目前在美國少數幾個州,立法已經明文規定兒童目睹暴力被視為兒童虐待, 但大多州仍由法定通報者自行定義兒童目睹暴力是否為兒童疏忽(Groves &. 5.

(12) Gewirtz, 2006);而在加拿大,大部分各省也已將兒童疏忽之定義涵括目睹暴力 (Weithorn, 2001;引自 Edleson, 2006) 。在台灣,實務界曾針對「目睹兒童是否 應定義成兒保」議題提出討論,而後也沒有進一步的共識與規定,目前仍沒有明 確的政策確認目睹兒童應被視為「虐待」還是「疏忽」,僅在兒少法第四十三條 明定目睹兒童列為保護個案,也就是婚暴合併兒保之個案,才有機會進入兒保體 系接受服務。 是否將目睹兒童列為兒保個案,有不同的考量與思考: (一)對兒保體系之衝擊:1999 年美國明尼蘇達州州議會曾修正「兒童疏忽」 的定義,擴大範圍包含目睹暴力兒童,而此擴大定義衝擊到明尼蘇達州兒童保護 體系以往的實務運作方式,相對地也產生許多問題,因此「兒童疏忽」的擴大定 義在 2000 年被廢除(Edleson,Gassman-Pines, & Hill, 2006) 。若將目睹兒童列為兒 保個案,勢必面臨人力、經費等問題,也增加現行兒保體系中工作人員之負擔, 這是極需要考量的問題。 (二)目睹暴力是否為精神虐待:台灣兒少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明定任何人禁止 對兒童「身心虐待」,雖然目睹兒童不一定身體直接受虐,但目睹暴力對其造成 的心理傷害卻是顯而易見的,兒童目睹暴力是否被擴大認定為一種精神虐待(羅 斐諭,1996),這是值得探討的。. 貳、目睹婚姻暴力對兒童之影響 一、從理論觀點看婚姻暴力對目睹兒童之影響 (一)社會學習理論 社會學習理論是個人藉由親身經驗或是目睹他人的行為,進而學習、仿效其 行為,複製他人的行為模式。在暴力家庭成長的兒童,在耳濡目染與觀察學習的 過程中,易學習到父母的行為模式,當兒童目睹施暴者的暴力行為,會認同暴力 是可被接受的,並接受使用暴力行為來表達憤怒、宣洩壓力與控制他人(Kalmuss, 1984),兒童內化以暴力行為做為解決問題的方式,在未來人際互動中,習慣以 暴力去對待他人,由此可知,家庭暴力與兒童的問題行為緊密相關。因此,社會 學習理論常被用來解釋暴力家庭的兒童為何較容易學習到攻擊的行為模式 (Patterson, Dishion, & Bank, 1984;引自 Graham-Bermann, 1998)。. 6.

(13) 婚姻暴力對兒童的影響包含兩種形式,成員間的相互影響(reciprocal influence)及強迫性(coercion)兩種:相互影響指的是,在家庭成員中的行為 是在有意圖或無意的情境中形成相互影響;而強迫性行為是為了要求另一方順 從,學得的強迫控制性(趙小玲,1999)。Dutton 於 1988 年指出,目睹兒童以 三種模式學習到暴力行為:1.「一般性模式」 (generalized modelling):凡是目睹 家庭成員彼此間的暴力,將會影響目睹者未來的兩性關係而有攻擊行為發生,無 論是毆打對方或為人所毆打 2.「特殊性模式」(specific modelling):目睹者可能 會學習到某種狀況並將其帶到成年後的兩性關係,而導致所目睹之該種行為的再 現 3.「代代相傳模式」(intergeneralizational modelling):這模式較多來自於特殊 性模式,即目睹暴力的兒童,要比被父母直接攻擊的受害者,更有可能在未來出 現攻擊性的婚姻關係(引自周月清,1995:94)。 總結來說,依據社會學理論,兒童在家庭中學習到暴力的行為模式,認同與 內化暴力行為,接受以攻擊的方式解決問題、發洩情情與控制他人,甚至將暴力 傳遞至未來與伴侶的親密關係中。 (二)創傷理論 個人歷經高度壓力、生命威脅事件與心理創傷後,會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簡稱 PTSD),PTSD 是一種暴露在極端壓力下而 產生的心理困擾,會帶來創傷事件不自覺地重現(強迫性的回憶或做惡夢)、高 度心理警覺的後遺症(難以入睡、容易衝動,以及誇大的驚嚇反應)、逃避的行 為模式(分離或隔離情緒、情緒壓抑)等,是由極端的恐懼及無助所引發(陳怡 如,2003:28)。當兒童長時間目睹暴力事件發生,面對生命威脅與心理恐懼, 易促使兒童產生創傷反應,像是暴怒、攻擊行為、固著於創傷經驗、減少參與活 動及身體與情緒方面的問題(Jaffe et al., 1990) ,此外,他們也可能會使用否認、 抑制、解離、自我麻痺、自我催眠、認同攻擊者和攻擊自己等因應機制來保護自 己(Terr, 1991) 每個目睹兒童受到創傷的嚴重性均不同,兒童如何解讀暴力事件與照顧者立 即的回應,都會影響兒童受到創傷的程度(Pynoos, Sorenson, & Steinberg, 1993; 引自 Graham-Bermann, 1998) :若受暴母親在事件發生後,向兒童解釋暴力事件, 使兒童穩定、安心,而非由兒童自己建構暴力事件的意義,能減緩兒童受到的傷 害。此外,家庭的支持也可以減緩兒童創傷的程度,避免傷害持續擴大,協助兒 7.

(14) 童從創傷經驗中復原,避免兒童問題持續惡化。 (三)依附理論 依附理論最初由 Bowlby 在 1969 年提出,用來解釋幼兒與主要照顧者之間所 建立的情感連結(affectional bound),之後 Bowlby 又陸續增加增加了依附理論 的內容。在人類的發展中,嬰兒在半歲至一歲間,會開始形成對母親的依附,若 母親可覺察嬰兒的需求,使嬰兒對母親產生信任與安全感,就會形成「安全的依 附關係」,反之,就會形成「不安全的依附關係」(趙葳,2003)。個人在早期與 重要他人的情感連結、互動關係,會形塑未來在社會中與他人之互動模式與關係 建立,個人如果能從依附對象獲得心理需求的滿足,從情感連結中獲得安全感, 則此依附關係是安全且健康的;反之,依附需求被忽略的孩子可能表現疏離,表 面上顯的不在乎他人是否可得,然而事實上他們是在壓抑依附需求的痛苦知覺, 這個過程稱為「防衛排除(defensive exclusion)」(Bowlby, 1988;引自蔡淑慧, 2005)。 在暴力家庭成長的兒童,父母無法擔任適當的角色功能,經驗到分離、失落 與不安全的依附關係,基本需要被關愛、滋養與信任的需求未被滿足,早年的剝 奪經驗會喚起兒時的憤怒、焦慮與緊張,阻礙兒童發展和建立關係(沈慶鴻, 1997)。由於暴力家庭的負向經驗,兒童與重要他人之依附關係是被破壞的,而 此不安全的依附關係會導致兒童問題行為的發生(陳怡如,2003),影響其身心 健全發展。 (四)家庭系統理論 家庭本身是為一個整體的系統,家庭中的每個成員彼此相影響,形成家庭運 作關係,家庭是由各個不同次系統所組成的,如夫妻系統、親子系統與手足系統, 每個次系統相互影響、互相關聯,形成家庭的互動模式。不同類型的家庭系統, 其成員間的互動模式也會有所不同,對暴力家庭來說,家庭暴力即是透過的負向 回饋來維持家庭系統平衡。Emery(1989)用此理論將子女對於父母衝突的反應 分為三個過程:首先,父母的爭執造成子女的痛苦,子女為了減緩這種負面情緒, 產生情緒性反應或是做出工具性反應,最後,由於子女的行為可以產生作用,所 以行為是有可能持續的。雖然子女這些舉動會成功地減少父母爭執,但卻會產生 一些負面影響,像是過度涉入父母衝突而時常處在高壓力的情緒狀態、影響在校 行為表現。 8.

(15) 由於家庭次系統相互連結,當任何次系統失功能,必會影響整個家庭,當夫 妻間暴力發生,家庭中的兒童也會牽連至其關係中,孩子捲入父母的衝突關係可 分為三種情形: (1)跨世代聯盟:將目睹兒童當作慰藉者,或是彼此競爭爭奪兒 童的同盟關係; (2)視兒童為代罪羔羊,認為兒童的問題是家庭問題的來源; (3) 親職化,由於父母一方處於長期的壓力與沮喪,兒童則扮演失功能父母的角色 (Kerr & Bowen, 1988;引自陳怡如,2003) 。從 Bowen 之自我分化概念來看兒童 涉入父母暴力關係,若兒童過度涉入父母的衝突,自我分化程度低,難以將自我 情緒與家庭分離,面對婚姻暴力有較多的情緒反應,難以了解自己的真正感受(莊 靜宜,2004)。此外,兒童分化程度低,與家庭成員彼此黏著度也就高,在父母 暴力衝突中形成緊密的三角關係,兒童擔負過多的負面情緒與壓力,造成其發展 上的不良影響。 (五)生態理論 生態系統強調個人、家庭、社區,及社會之間的互動關係對於家庭虐待均扮 演一個很重要的角色,強調人類行為是在一個社會環境或生態中產生,這些社會 環境或生態包括家庭、鄰里、學校及社會等等(彭淑華譯,1999) 。Dutton 於 1988 年運用生態網絡模式解釋婦女虐待的原因,包括巨視系統(macrosystem) 、中視 系統(exosystem)、微視系統(microsystem)、個人因素(ontogentic level)(引 自周月清,1995),以下分別論述之: 1.巨視系統 指個人所在的社會文化、信念以及社會價值。在傳統父權主義中,對兩性的 社會行為是有雙重標準的,男性被塑造成是主控者、支配者,女性被塑造成要柔 弱、被動,男性強悍與控制的角色,使他們是可以被允許使用暴力的(周月清, 1995)。此外,在兩性成長的過程中,女性比較容易養成順從、以男性為主的行 為模式,女性附屬角色的教化,使得丈夫對妻子的暴力被合理化。而在傳統社會 文化中,家庭被視為私領域,外人極難介入處理,加上「家和萬世興」的觀念普 遍流傳,家庭暴力一直未受到社會的重視。 2.中視系統 指個人在家庭以外互動的環境,包含學校、工作場所、社區鄰里等(魏 英珠,1995)。當施暴者面臨生活或是工作壓力,沒有適當的社會支持提供其協 助,易引發暴力行為的產生,另一方面,受暴婦女可能因長期習得無助感,社 9.

(16) 會支持薄弱,因而與外界隔離,減少得到協助的機會。因此,社會支持的缺 乏與不接近性會導致與受虐待形成一個惡性循環,社會隔離與家庭暴力的嚴重 性密不可分(周月清,1995)。 3.微視系統 家庭系統可以算是一個微視系統,家庭中的權力結構、性別色認知、互 動模式、家庭動力等,都與婚姻暴力的引發息息相關(魏英珠,1995)。在暴力 家庭中成長的兒童,須承受伴隨暴力帶來的壓力與諸多負面情緒,也易學到施暴 者的暴力行為模式,且父母較難以擔負正常的親職角色,易造成失功能的家庭。 黃富源(2000)整理相關文獻,將源於家庭的因素歸納分為三個部分: (1)家庭教養不當:暴力家庭會養育出暴力子女。 (2)家庭結構的缺陷:破碎的家庭。 (3)病理家庭:失序或衝突家庭。 4.個人層面 是指個人在巨視、中視、微視系統互動的結果。分別從生態系統各層面看目 睹暴力對兒童造成的影響:在巨視層面,兒童可能內化了性別角色與社會傳統文 化之父權主義,認同暴力行為,學習以控制的方式來對待他人;在中視層面,經 驗到求助的困難與無奈,以及家庭的孤立感乃至個人的孤立感;在微視層面,父 母可能因暴力發生而影響其親職功能,家庭中的壓力造成兒童行為、情緒及社會 能力的發展(洪素珍,2003)。由此可知,兒童與其互動的生活環境深深影響著 目睹兒童,在評估目睹兒童受到的影響時,需要從「人在情境中」的觀點作整體 的考量。. 社會學習理論、創傷理論、依附理論,以及家庭系統理論是偏向從個人以及 微視的層面看目睹暴力對兒童的影響,而生態理論則是偏向從巨視之社會文化與 結構層面看目睹暴力對兒童的影響。提供服務社工所採用之理論不同,處遇方向 與內涵也會相異:若社工偏向以個人及微視面看目睹兒童問題,處遇焦點會著重 在處理目睹兒童個人與家庭問題;若社工偏向以巨視面看目睹兒童問題,則處遇 焦點會從兒童所處的環境著手,故社工多元的處遇經驗是本研究所欲深入探討 的。. 10.

(17) 二、從實證研究看目睹婚暴對兒童之影響 國外已有許多研究證實暴力對子女的影響(e.g., Huth-Bocks, Levendosky, & Semel, 2001;Lemmey, Malecha, McFarlane, Willson, Watson, Gist, Fredland, & Schultz, 2001;Huth-Bocks,Levendosky, & Bogat, 2002;Levendosky, Huth-Bocks, Semel, Shapiro, 2002;McCloskey & Lichter,2003;Koenen, Moffitt, Caspi, Taylor, & Purcell, 2003),而在台灣,有越來越多研究顯示目睹暴力對子女造成的影響(e.g., 莊靜宜,2004;邱莞瑜,2005;黃珮儀,2005;童伊迪、沈瓊桃,2005;沈瓊桃, 2005) ,這些負向影響包含外向性行為、情緒、社會能力、認知能力與語言能力、 健康及婚姻暴力代間傳遞等方面。雖然受暴母親是暴力的直接受害者,但暴力的 影響已擴及家庭中的兒童,目睹兒童議題不容忽視,在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上也必 須重視目睹兒童問題的嚴重性。 研究者整理相關實證研究,針對目睹暴力對兒童之影響做以下探討: (一)外向性行為方面 目睹兒童易使用暴力行為解決問題,多有攻擊性或是外顯性行為 (Levendosky et al.,2002;McCloskey & Lichter,2003;莊靜宜,2004;黃珮儀,2005; 童伊迪、沈瓊桃,2005) ;而在 Spaccarelli, Coatsworth 與 Bowden(1995)年的研究 亦顯示,有嚴重暴力傾向之青少年,可能有更多身體肢體與目睹暴力的經驗。 (二)情緒方面 目睹兒童反覆目睹暴力事件發生,時常處在高壓力的環境中,會造成許多情 緒方面的問題,如憤怒、憎恨、恐懼、擔憂、焦慮、傷心、憂鬱等(Levendosky et al.,2002 ;莊靜宜,2004;黃珮儀,2005;童伊迪、沈瓊桃,2005;沈瓊桃, 2005) ,以及產生負面意念(自殺與報復) 、自卑、缺乏安全感、個性內向退縮(沈 瓊桃,2005)。 (三)社會能力方面 社會能力較低,與他人發展關係困難,人際互動有限(黃群芳,2003;邱莞 瑜,2005;沈瓊桃,2005)。 (四)認知能力及語言能力方面 兒童目睹暴力會影響其腦部的發展,進而造成其認知能力的發展,Koenen 等人(2003)的研究結果顯示,當兒童目睹較嚴重的暴力事件,比起未目睹暴力兒 童,智商平均低八分。在語言能力方面,Huth-Bocks 等人(2001)以一百位母親及 11.

(18) 其三至五歲的兒童為研究對象,發現目睹暴力兒童比起未目睹暴力兒童,語言能 力較低。 (五)健康方面 在 Huth-Bocks 等人的研究中,以二 O 七位懷孕婦女為研究對象,並持續追 蹤其產後兩個月,發現經歷暴力的母親比起一般的母親,他們的嬰兒有較高的可 能性會住院治療,到急診部門,以及至門診看病。此外,目睹兒童亦會產生身體 不適的症狀,像是頭痛、感到噁心、頭昏眼花與眼睛抽動(Lemmey et al., 2001) (六)婚姻暴力代間傳遞 目睹暴力的影響甚至會持續到兒童成年後的婚姻關係中,目睹兒童在未來的 親密關係中可能會成為施暴者的角色:Rosenbaum 與 O’Leary(1981)的研究顯 示男性施暴者比起其他人,有較多的可能是成長在暴力的家庭中;沈慶鴻(1997) 的研究亦發現,婚姻暴力具有代間傳遞的現象,但目睹子女是否出現婚姻暴力代 間傳遞的現象,中間因素和助力有相當的重要性。 (七)正向影響 雖然諸多研究顯示目睹暴力對兒童造成的負面影響,但仍有某些研究結果發 現暴力對兒童產生之正向影響,包括 1.早熟型的人格特質(陳卉瑩,2003;沈瓊 桃,2005) ;2.增強讀書的動力,在學業有不錯的表現(沈瓊桃,2005;黃珮儀, 2005);3.警惕自己不要重蹈覆轍 4.久病成良醫(沈瓊桃,2005) 。目睹暴力對兒 童帶來的正向一方面可以說是復原力的展現,運用其韌性與正向力量走出「暴」 風雨,然而從另一方面思考,兒童被型塑早熟型的特質或是在學業求好的表現, 對兒童而言並非完全是正面的,反而影響到兒童健全的身心發展。 從實證研究探討目睹暴力對兒童之影響,顯示暴力對目睹兒童的影響是多 層面且深遠的,包含生理、心理、及社會方面,影響甚至會延續至下一代,形成 暴力循環,即使暴力也會對兒童帶來正向影響,但其仍是需要受到關注的。因此, 目睹兒童的問題與需求不容忽視,需要透過社工專業的介入,審慎評估目睹暴力 對兒童造成的影響,針對兒童的多元需求,擬定適切的處遇計劃,協助兒童走出 暴力陰影。. 12.

(19) 第二節 目睹兒童之處遇策略 壹、目睹兒童處遇目標 目睹兒童服務計畫因機構宗旨、機構性質、服務方式不同而有差異,但服務 目標都是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出發點,協助目睹暴力兒童創傷復原、促進其身心健 全發展與提供安全的環境。目睹兒童的處遇目標具有階段性與優先順序:從潛在 的案主群,也就是危機中的兒童開始著手,辨識兒童是否處於暴力的環境,若發 現兒童有安全上的危機,則進到下一個階段的處遇目標-處理兒童人身安全上的 議題。當兒童以及母親人身安全無虞、生活變動減緩,則進行最後階段的處遇目 標-提供治療性的服務,處理目睹兒童情緒或是行為上的問題。研究者參考 Groves 與 Gewirtz(2006)提出之目睹兒童服務計畫目標,分為以下三項: 一、辨識處於危機中的兒童 及早辨識出危機中的兒童極為重要,尤其是在兒童健康機構與學校,有較多 的機會與兒童接觸、了解兒童生活,能關注到生活在暴力環境中的目睹兒童,進 而針對處於暴力危機兒童給予支持、協助與資源轉介。然而學校與健康機構在辨 識目睹兒童是否處於危機狀況方面,面臨到一些困境:學校無法確保保密原則, 父母不願意透露家庭問題;雖然健康機構能給予父母較多的隱私與安撫,父母較 沒有防衛心,願意坦露家庭隱私,但在 Groves 等人於 2002 年的文章中指出,醫 療人員缺少時間、資源以及適當訓練,所以在辨識處於危機中兒童仍有困難存在。 二、增強兒童與家庭之安全及保護 不論是在庇護所、法院、兒童保護服務或是警政單位,目睹兒童的基本處遇 目標都是以安全為主。許多庇護所擴大其服務範圍,與兒童機構人員合作,檢視 與評估適切的服務計畫以及倡導兒童權益,滿足其需求;警政機關制定一套訓練 以提升警員覺察兒童需求的敏銳度;法院特別針對受害者與其兒童提供服務計 畫,也致力於保護他們的安全,以回應兒童的需要;兒童保護服務以維護兒童安 全為首要工作,他們在決定何時兒童有安全上的危機,以及直接介入保護兒童兩 方面都扮演重要的角色,而最有效的兒童保護方式是保障母親人身上的安全,能 達成維護兒童安全之首要目標。 三、提供治療性的處遇 由於暴力導致兒童情緒、社會與認知發展上的問題增加,所以提供兒童治療 13.

(20) 性的處遇服務也因應而生,這些服務可能在庇護所、心理健康機構、醫院、社區 計畫中執行,一般而言,這些處遇都是為了減緩兒童的創傷症狀,處理兒童的行 為問題。Groves 等人於 2000 年的書中提到,許多服務計畫均認定穩定兒童情況 的要素在於協助未施暴父母之一方,針對父母提供的協助包含評估與治療創傷或 是其他心理方面的問題、倡導其權益與個案管理服務、促進親職技巧以及使其瞭 解目睹暴力對兒童的傷害。同樣地,Fleck 等人在 2004 年指出,對於完成加害人 處遇計畫及持續與兒童生活的父親而言,學習親職技巧也是重要的處遇目標。. 處遇目標的擬定依據兒童所處的危機程度與個別化差異而有所不同,立即性 的處遇目標著重在危機處理,關注兒童的人身安全,長期性的處遇目標著重在輔 導治療之處遇,目睹兒童服務提供者應瞭解兒童的問題與所處的情境,而設定符 合其需求之處遇目標。. 貳、目睹兒童處遇原則 當目睹兒童服務提供者訂定處遇目標後,處遇原則能指引服務提供者明確的 處遇方向,以更有效的方式協助目睹兒童及其家庭。研究者參考 Groves(2002)、 Groves 與 Gewirtz(2006)提出之處遇原則,將目睹兒童處遇原則分為個人、家 庭以及服務網絡三個層面做進一步探討: 一、個人面 (一)傾聽兒童的經驗與感受、提供陪伴與支持,並澄清暴力責任 Groves(2002)在文中提到給兒童機會陳述他們所經驗到的事件,以及看到的 暴力情況,與兒童一起分享這些經驗對於他們是有益處的;Silvern 與 Kaersvang (1989)亦提到可以藉由支持與鼓勵兒童說出他們的經驗,能預防兒童長期性的 問題。服務提供者透過陪伴與支持,鼓勵兒童表達其經驗與感受,可以協助他們 建立安全感與增強復原力。 很多目睹兒童會將暴力責任歸因於自己的錯,認為自己必須對暴力負責 (Jaffe, Wilson, & Wolfe, 1990;Volpe,1996),兒童內化的了很多負面的情緒,像是 內疚、自責。服務提供者應向兒童澄清暴力責任,減輕他們對自己的指責與愧疚 感,促使其能從暴力的陰影走出來。. 14.

(21) (二)了解兒童受到暴力影響之因素,評估兒童之保護因子與危險因子,發 展適切的處遇計畫 每個目睹兒童都受到暴力影響的因素都不同,即使是同一個家庭的成長的兒 童,並非每個都會受到相同影響(Rosengerg & Giberson, 1991;引自沈慶鴻,2001) 由於兒童對暴力反應的異質性,故針對兒童的需求做評估,發展彈性的策略是必 要的,優勢、保護因子以及兒童與家庭能力都是在評估的範圍(Groves & Gewirtz, 2006)。 因此,服務提供者應了解兒童受到暴力影響之因素,完整評估兒童的保護因 子與危險因子:利用保護因子有效地協助目睹兒童從創傷經驗中復原,同時,減 少危險因子對兒童的傷害,避免兒童問題惡化。此外,服務提供者應依據兒童及 家庭之不同狀況,擬定適切的處遇計畫:若兒童在生活中有較少危險因子和/或 較多的保護因子,針對單一創傷事件可以採取短期、危機取向的處遇方式;若兒 童生活中有有較多的危險因子和/或較少的保護因子,特別是長期目睹暴力的兒 童,需要較密集式的處遇方式(Groves&Gewirtz, 2006)。 二、家庭面 (一)從鉅視觀點評估兒童與家庭問題,考量家庭背景與文化脈絡,提供符 合其需求之適切服務 Groves 與 Gewirtz(2006)提出以生態系統的架構擬定處遇計畫,從影響家 庭的系統脈絡考量兒童與家庭的狀況,透過兒童生活的各個系統來進行目睹兒童 處遇工作。服務提供者在處理目睹兒童問題時,除了評估兒童個人問題外,也應 從鉅視觀點看社區、家庭以及學校等各個系統對兒童與家庭造成的問題,才不致 忽略環境之重要影響性。 在提供服務的過程,考量社會結構、文化與價值觀也是極為重要的,像是了 解少數族群家庭的文化、價值與信念,才能協助少數族群的目睹暴力兒童 (Lewis-O’Connor et al., 2006)。因此,服務提供者應具有文化敏感度,將鉅視面 之社會結構、文化等因素納入評估與處遇計畫中。 (二)積極與兒童主要照顧者共同合作,致力於提升家庭功能 當兒童歷經創傷的事件,家庭的溫暖與支持可以減輕兒童在暴力中受到的傷 害,特別是兒童的主要照顧者-受暴母親,許多計劃認定穩定兒童的要素在於協 助未施暴父母之一方(Groves, Roberts, & Weinreb, 2000;引自 Groves & Gewirtz, 15.

(22) 2006),增強目睹兒童支持的處遇介入中,也需要提升對母親的支持(Beeman, 2001)。因此,處理目睹兒童問題須將受暴母親納入處遇計畫,積極與受暴母親 建立合作關係,協助受暴母親創傷治療與輔導、相關資源轉介等,提升其照顧兒 童之能力。 此外,目睹兒童處遇計劃也不能忽略施暴父親,施暴父親也有照顧兒童與協 助兒童復原之權利,支持受暴父親的親職角色不只是為了正義與平等,也是為了 兒童的福祉(Peled, 1996)。因此,目睹兒童的處遇焦點須擴及到整個家庭,從 家庭實務工作出發,積極增強家庭功能。 三、服務網絡面 (一)透過跨專業的合作模式,協助兒童及家庭資源連結 協助目睹兒童並非只是單一個專業的工作,需要跨專業共同合作,包含警 政、司法、醫療、教育,建構目睹兒童資源網絡、增強支持系統,協助兒童與家 庭能得到更完整與有效的服務。透過資源連結提供持續性的支持服務,包括非正 式的資源,如家庭與社區,以及正式的資源,如家暴相關機構、社會服務人員、 心理健康機構等,使兒童與家庭能得到最好的協助(Gewirtz & Edleson, 2007)。. 參、處遇策略與內涵 處遇策略是目睹兒童服務提供者在介入的過程中,透過使用一些方法,能有 效協助這群兒童,並能兼顧目睹兒童個體與環境的異質性,滿足兒童多元化之需 求。研究者參考 Rosenberg 與 Rossman(1990)提出目睹兒童處遇策略之分類架 構,進一步探討其處遇內涵: 一、危機介入策略(crisis intervention strategies) 危機介入是一種立即、短期的服務介入模式,減緩具破壞性壓力事件所帶來 的衝擊,協助受到壓力創傷的案主,危機介入模式可以有效使用在歷經創傷壓力 事件之兒童與青少年(Lehmann & Spence, 2007) 。目睹兒童的危機介入通常在庇 護所中進行(Hughes & Marshall, 1995;引自陳怡如,2003) ,當兒童入住庇護所, 他們通常處在一種危機的狀況:他們的母親受到嚴重的虐待,目睹兒童可能受到 生理及心理創傷,他們不了解發生了什麼事,為何要離開家入住庇護所,擔憂未 來會變的如何,不知道還能不能看到爸爸或是朋友,甚至擔心媽媽會遺棄她們. 16.

(23) (Malchiodi, 1990) ,基於目睹暴力被認定會造成兒童創傷,故危機介入是必要的 (Lehmann & Carlson, 1998) 。以下研究者將危機介入的服務內容分為以下三點: (一)考量兒童人身安全 危機介入第一步須優先考量兒童的人身安全,協助其擬定安全計劃,若兒童 已離開施暴者,住在庇護所或是其他地方,需要訓練兒童對居住地保密,當發現 兒童有受虐的情況,必須立即做通報(Wolak & Finkelhor, 1998),透過危機處理 方式,保護兒童人身安全。 (二)協助兒童適應新生活與提供情緒支持 當兒童面對生活的突發轉變,心裡產生許多害怕與恐懼,為了協助兒童適應 生活的改變,服務提供者以個別會談的方式,提供兒童定向(orientation)的服 務,也會運用繪本做為工具,瞭解兒童與其母親入住庇護所的原因、有何感受以 及告知庇護所的期待和規則,初期危機介入的目標在於提供兒童立即性的說明、 向兒童保證他們是安全的、提供情緒支持以及讓兒童瞭解危機能夠被處理 (Rosenberg & Rossman, 1990)。 (三)處理兒童創傷經驗以及情緒與行為問題 當兒童因目睹暴力而產生創傷症狀,服務提供者可將危機介入的焦點放在兒 童創傷事件上,協助兒童舒緩情緒壓力,讓兒童再次建構暴力過程,協助兒童從 暴力的創傷經驗中復原(Rosenberg & Rossman, 1990) ,同時亦針對兒童的負面情 緒與行為進行處遇。 二、團體介入策略(group intervention strategies) 團體處遇對目睹兒童而言,是庇護所內運用最為普遍的處遇方式之一 (Rosenberg & Rossman, 1990) ,對於學齡期的兒童及青少年,團體是個特別有效 的處遇方式(Wolak & Finkelhor, 1998)。以下研究者分別就團體目的、團體類型 與團體成效進一步探討 (一)團體形式與目的 Peled 與 Edleson(1995)整理團體工作的相關文獻指出大多數的團體約持續 十週,每週進行 60 至 90 分鐘,且多以結構式的方式進行,都有特定的目標與教 育性的活動,團體目的在協助成員達到以下目標:1.定義暴力與澄清暴力責任; 2.表達情緒,如憤怒;3.增進溝通、問題解決與認知因應技巧;4.提高自尊;5. 發展社會支持網絡;6.發展安全計劃;7.透過團體進行,建立安全感與信任感之 17.

(24) 正向經驗。團體會運用各種結構式教育性以及遊戲活動達成目標,包括發言、討 論、示範、角色扮演、藝術方案、指定作業,也可以兒童的活動與父母的方案同 時進行,或是父母參與團體。 (二)團體類型 團體的類型依據兒童的需求與機構的服務計劃而有所不同,同儕團體是常被 運用的,將發展階段與年齡相近的兒童聚在同個團體,處理他們共同的問題(陳 怡如,2003)。Frey-Angel(1989)提出手足團體工作,在手足團體中,兒童會較 有安全感,可以學習關係中新的可能性,且相同家庭的手足一同歷經不一樣的行 為與想法,改變對於他們而言較不具威脅性,此外,運用手足團體之異質性,透 過領導者角色的示範,改變手足從父母學習到不適當的行為與想法。Malchiodi (1990)建議母親與兒童共同參與團體,藉以評估家庭動力與親職技巧,以及示 範正確的互動技巧,團體也能提供情緒支持、增進因應能力及學習技巧,以促進 親子關係(Lehmann & Rabenstein,2002),此外,透過親子團體,可以打破家庭之 孤立性、解構暴力和性別迷思、訂定安全計劃、建立自尊、支持家庭重建、提供 安全的情境讓家庭有機會談論暴力、分享創傷經驗、終止家庭中的暴力行為等 (Rabenstein & Lehmann,2000)。 (三)團體評估 目前已有一些團體進行評估後,顯示對目睹兒童是有成效的:在 Jaffe, Wilson 與 Wolfe(1986)的臨床性研究中,顯示透過團體介入,多數兒童能辨識正確處 理危機情況之策略、提高兒童自信及改變其對於暴力的態度;在 The Kids Club 計 劃中,從團體評估顯示:有參與團體的目睹兒童,比起沒有參與的兒童以及只有 自己參與而沒有母親參與的兒童,能減少外向性以及內向性問題(Groves & Gewirze, 2006)。 三、個別介入策略(individual intervention strategies) 個別介入策略是針對目睹兒童不同的狀況與需求,提供個別化的服務,協助 其連結資源網絡。Carlson(1996)提出一個多元的目睹兒童方案所含括之要素, 研究者針對目睹兒童個別部份做以下探討: (一)個別評估:服務提供者應受過兒童發展的專業訓練,透過觀察以及與兒 童、母親訪談,針對每個兒童做個別化之評估。 18.

(25) (二)個別諮商:透過個別諮商,協助兒童處理情緒或是行為方面的問題。 (三)轉介資源:協助兒童轉介相關服務,如醫療服務、教育服務、兒童照顧 或是諮商,透過相關資源投入,使兒童獲得更完整的服務以滿足其適切 需求。 (四)權益倡導:由於有些兒童來自服務不完整與低收入戶的家庭,或是有些 母親因承受過大的受暴壓力,害怕社會烙印而沒有機會得到服務,所以 為兒童倡導權益,爭取所需的服務有其重要性。 (五)後續照顧或是追蹤服務:當兒童離開庇護所,重新回到家庭或是更換住 所,通常生活不是非常穩定,需要持續追蹤兒童生活的狀況,提供必要 的協助。 四、家庭介入策略(family intervention strategies) 家庭介入策略是在庇護所內普遍提供目睹兒童服務的方式,但通常參與的 家庭成員都只有母親(Rosenberg&Rossman,1990) ,在美國也已發展出婦保與兒 保體系共同合作的方案,保護母親與兒童安全,透過支持與充權母親來協助兒 童,共同維護家庭的福祉(林淑娥,2000) 。以下研究者針對家庭介入策略目的、 方式以及父職角色三方面做探討 (一)目的 以家庭為核心之處遇策略是以支持父母也能協助兒童的觀點出發,將父母 纳 入目睹兒童處遇計劃中,積極與兒童生活的主要照顧者合作,和他們保持密切 的工作關係,向其強調親職角色對於兒童的重要性以及目睹暴力對兒童造成的 影響,共同致力於支持兒童,提供兒童一個身心健全的環境。 (二)方式 1.親職管理訓練:透過親職管理訓練能改變親子互動模式,使父母有效規範 兒童,方法有建立規則,讓兒童遵守、對於兒童的適當行為,給予其正增 強等(Kazdin, 1987)。 2.親職教育:提供親職教育相關資訊(Carlson, 1996),協助解決親子問題、 增進親子互動。 19.

(26) 3.團體方式:鼓勵母親參與團體,能有更多機會與其他母親討論親職問題, 分享喜悅與難過的親職經驗(Carlson, 1996) ,運用團體的力量,相互分享 經驗、彼此鼓勵,母親能從團體中得到滿足感與支持力量。此外,透過團 體和受暴母親討論兒童發展之知識、促進親子關係與親職技巧、瞭解兒童 的情緒需求、瞭解原生家庭互動模式之影響性、暴力對兒童的影響、關注 兒童健康與醫療議題以及協助母親教導兒童安全預防措施(Rosenberg & Rossman, 1990),促進其親職功能。 (三)父職角色 在目睹兒童處遇計劃中,除了以受暴母親為服務對象外,父親的角色也不 容 忽視,除了基於親權、公平與平等、兒童福祉考量外(Peled, 1996),應強調父 親須為其暴力行為負責。因此,目前也以發展出施虐父親的親職團體,如 Amherst H.Wilder Foundation Community Assistance Program(CAP) ,目的在於促進父親對 兒童的瞭解、面對其暴力行為、瞭解自己的暴力行為如何影響兒童、讓父親有 機會學習、發展以及練習新的親職技巧(Mathews, 1995)。. 20.

(27) 第三節. 美國、加拿大與台灣目睹兒童處遇現況. 壹、美國、加拿大目睹兒童之處遇計劃 在美國,大眾意識到兒童也是家庭暴力的隱藏受害者,其歷史比意識到家庭 暴力的歷史短得多。在 1990 年以前,目睹兒童是被忽略的,推動目睹兒童的相 關資源也極少,1990 年代初期,目睹兒童的服務開始成長,可以歸於下列兩種 影響:1.兒童心理衛生社區開始注意到環境對兒童造成的創傷,影響是相當大 的;2.聯邦與州政府提供給受暴婦女的經費增加,促成兒童服務的成長(Groves, 2002)。 目前在國外已推行相當完整的目睹兒童計劃,分為社福系統、司法系統、醫 療系統與警政系統,其中社福系統又區分為庇護所、婦保與兒保體系。以下研究 者參考陳怡如(2003)整理婚暴目睹兒童處遇計畫,以及研究者自行整理相關文 獻,探討不同領域之目睹兒童處遇計劃: 一、社福系統 (一)庇護所對目睹兒童的處遇-以加拿大紐芬蘭省聖約翰市 Family Connections program 為例 在美國,目前約有八百個兒童服務計畫在二千個庇護所中進行,而在加拿大 有四百八十個庇護所,31%的庇護所有提供兒童服務計畫(National Clearinghouse on Family Violence, 2004;引自 Lehmann & Spence, 2007)。在庇護所提供的服務 包含遊戲團體、日間照顧、課業輔導、情緒管理團體、個別輔導服務、讀書團體、 戲劇治療、遊戲治療等等,為了兒童最佳利益,許多庇護所也提供母親服務,如 親職教育課程(Stephens, McDonald, & Jouriles, 2000)。 研究者現介紹 Family Connections program 計畫,由於此計劃是由學者、庇護 所實務工作者以及護理相關人員等合作而形成,是為跨專業目睹兒童合作計劃, 故研究者選定此計劃以探討庇護所對目睹兒童的處遇,現介紹 Family Connections program 計劃之緣起、目標、服務內容(Bennett, Shiner & Ryan, 2006): 1.緣起 Family Connection 團體諮商計劃是與加拿大紐芬蘭省聖約翰市當地庇護所 兒童服務人員合作而發展出來的,此計畫是 Bennett, Shiner 與 Ryan、護理學校的. 21.

(28) 成員以及庇護所兒童服務人員經由多月討論構想而形成,並於 1998 年開始執 行。此計畫是以增強家庭功能為取向,使用治療方式,滿足不同家庭的需求,提 昇家庭的穩定與成長,協助家庭走出暴力的傷害。 2.目標 (1)促進依附關係 (2)提昇母親親職角色之樂趣 (3)增加母親與兒童的知識,以及促使其瞭解暴力與暴力帶來的影響 (4)增強家庭之健全與福祉 3.服務內容 此計畫為期六週的團體,每週兩次會期,第一次會期由兒童參與,第二次會 期是母親與其兒童共同參與,每次會期約 1.5 小時。團體內容包含瞭解暴力、瞭 解情緒感受以及討論母親與兒童的擔憂、關心的事物以及對於暴力的感受、處理 憤怒情緒、建立支持性之親子關係、提昇兒童對家庭的認同與瞭解家庭的模式、 價值觀與環境。除了團體之外,庇護所亦提供 24 小時危機電話專線。 此計畫主要以治療取向的方式來達到目標,但也會使用其他技術,像是玩 偶、團體故事、藝術品、錄影帶與戲劇方式。 (二)婚暴處遇計劃內的目睹兒童處遇-以明尼蘇達州 Domestic Abuse Project(DAP)為例 DAP 計畫融合了家庭暴力防治工作間接與直接之服務方式,除了倡導婚暴受 害者權益、提升社區網絡對婚暴議題之重視度等,亦針對受暴婦女、目睹兒童等 提供團體與個別治療,DAP 計畫是相當多元性與全面性,因此,研究者以 DAP 計畫為例,介紹婚暴處遇計劃內目睹兒童的處遇: DAP 計劃始於 1979 年,是以多元的處遇方式進行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服務 內容包含提供受暴婦女與兒童立即性的保護、支持與權利倡導、教育施暴者,為 其暴力行為負責、持續提供受暴母親與兒童支持、教育與治療、協調相關機構介 入與追蹤(Peled, Jaffe,&Edleson,1995)。其具體的處遇內容分為四個方向:1.倡 導:為婚暴受害者倡導其權益、促使其瞭解法律上的權益與訴訟程序、協助其申 請保護令、訂定安全計劃以及資源連結 2.治療:針對受暴婦女、目睹兒童、施暴 者以及有約會暴力或有家庭暴力傾向的青年男性提供團體治療,此外,也提供個 別與家庭諮商,並協助連結個人資源及協助建立自助團體。3.訓練與出版:除了 22.

(29) 提升社區支持網絡中的警政、司法、社工、心理醫療人員對婚暴議題的認識外, 也培訓不同領域的專業人員執行本計劃,同時整理計畫執行的經驗,出版團體工 作手冊。4.研究與評估:持續對婚暴相關議題進行研究與各方案進行評估(陳怡 如,2003)。 此外,在此計畫中也有針對目睹兒童的服務計劃,分為三方面:1.個別治療 服務,像是利用遊戲、藝術品、閱讀和敘說方式協助兒童表達他們對暴力的經驗 感受 2.團體介入之服務:團體的目標是在協助兒童打破暴力的秘密,讓其瞭解暴 力發生並非他們的責任,增強他們的自尊,以及從團體中享受樂趣 3.親職團體: 讓父母能得到支持與兒童發展的相關資訊,也能有機會學習以非暴力方式的管教 兒童(參考自網站 http://www.mndap.org/services.asp)。 (三)兒保系統內對目睹兒童的處遇 Carter 與 Schechter(1997)指出,已有越來越多的臨床經驗與研究證實婚姻 暴力與兒童虐待合併發生的事實,研究估計指出,有婚暴家庭的兒童虐待問題是 一般家庭的 15 倍(AHA, 1994;引自林淑娥,2000),顯見兒童生活在暴力家庭 中,有很高的風險會受到虐待。此外,由於目睹暴力對於兒童的影響是極大的, 且兒童目睹暴力產生的症狀與兒童受到肢體、性與情緒虐待是相似的(Echlin & Marshall, 1995),目睹暴力可以說是另一種形式的兒童虐待。雖然目睹暴力兒童 並不一定是暴力的直接受害者,但也需要受到保護,因此,在兒保體系中,目睹 兒童的處遇亦相當重要。 在兒保體體系中對於目睹兒童的處遇,除了保護兒童安全以及創傷輔導外, ,也必須將受暴母親納入處遇計劃中,減少兒童受虐的危機以及增強兒童的復原 力,並提高兒保工作人員對婚姻暴力的敏感度。為了有效協助暴力中的受害者, 兒保與婦保體系應共同合作,致力於推動家庭社會工作。研究者現介紹目睹兒童 之方案,探討如下: 1.密西根州的 Families First 與 Domestic Violence Prevention&Treatment (DVPTB)、Child Protection 之合作方案(Findlater&Kelly,1999;林淑娥, 2003) 1992 年 Families First 統計轉介進來的服務家庭,有 37%家庭主要問題為婚 姻暴力,由於婚暴的烙印結果,所以發生婚暴的個案量可能更高,他們擔心服務 的家庭中隨時可能有人會被殺,故要求訓練與支持以協助處理婚暴問題,開啟 23.

(30) Families First 與 DVPTB 之合作關係。1993 年雙方展開對話,藉由互訪、資訊交流 與討論,雙方建立共識,並由 DVPTB 提供訓練方案給 Families First 的工作人員, 在 1994 年 Families First 可直接提供婚暴婦女及其子女服務,服務包含協助擬定 安全計劃、獨立生活議題(像是住宅、交通等) 、親職議題(像是穩定親子關係、 協助母親建立父母之權力等)、連結社會支持網絡,打破家庭的孤立性以及協助 連結其他社會服務資源。 1995 年方案範圍擴及至兒童保護服務,三方達成的共識為:保護受暴母親 的安全,就能保障兒童的安全、兒童與其受暴母親都有免於受傷害的權利、兒童 有權利安全地生活在自己家中、增強與支持母親是提昇兒童安全的最佳方法、加 害人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此外,三方也共同發展一套兒保的婚暴課程,提供 兒保的實務工作者婚姻暴力之訓練。 2.麻州的家庭安全計劃(Project Safe Family) 1994 年由社區贊助社會服務部(The Massachusetts Department of Social Servicr,又稱 DSS),開始執行兒保的婚暴方案,方案組成人員有婦保專家、協調 者、臨床督導、政策分析者、加害人處遇專家等,透過個案諮詢、家訪、對婦女 與兒童之權益倡導、協助連結社區資源網絡,提供 DSS 工作人員專業知識與技 能,婦保專家最主要的目標就是在教育與支持 DSS 工作人員,以目睹與經驗暴力 的兒童及其母親之利益為考量,提供最有效的處遇(Whitney&Davis,1999)。此 方案欲達到以下目標:1.每位兒保社工員能了解婚姻暴力的動力,且學會協助母 親保護子女安全的處遇策略;2.每個受虐婦女庇護所提供母親適合的親職支持及 特定的兒童服務,使婦保單位增加對受虐兒童的轉介與通報;3.相關家庭服務機 構能了解家庭暴力及其對婦女與兒童的影響,以提供必要的協助,並謀求家庭成 員的安全與利益(引自林淑娥,2000)。 二、司法系統之兒童目擊證人的處遇-以安大略省的 London Family Court Clinic (LFCC)為例 LFCC 是為在司法系統中,提供有特殊需求的兒童及家庭倡導服務之心理健 康中心,LFCC 工作人員認為如果司法系統能回應兒童及家庭的需要,司法系統 便能成為治療以及衝突解決的角色,而 LFCC 主要任務就是在促使司法系統能敏 感地回應兒童與家庭的需要,提供的服務有評估、諮商、預防性的服務、研究以 及訓練。心理健康中心扮演角色包括提供法院臨床評估、做為司法系統與協助機 24.

(31) 構間的橋樑、透過及早辨識兒童問題與提供預防性的方案,促進兒童適應能力、 提供訓練與社區教育計劃、確保暴力中的受害者與目睹兒童不會在司法程序中再 度受創、與社區中的機構合作進行研究,促使服務、政策與立法更能回應兒童與 家庭在司法系統中的需要、透過出版刊物和舉辦工作坊,分享資訊(Peled et al.,1995) 。LFCC 服務範圍包括兒童福利評估服務、兒童目擊證人方案、臨床支持 方案、諮商服務、監護權取得方案、子女教養協調服務等。其中兒童目擊證人方 案始於 1987 年,處遇內容有提供個人評估、提供兒童出庭準備服務、協調其他 服務、提供專家證詞與出庭之協助、支持父母面對法庭程序之壓力、協助轉介、 倡導兒童權益與發展兒童資源網絡等(參考自網站 http://www.lfcc.on.ca/)。 三、醫療機構內對目睹兒童的處遇計劃 (一)Advocacy for Woman and Kids in Emergencies(AWAKE) AWAKE 於 1986 年成立於波士頓,第一個在兒科領域進行的創新方案,主要 在協助受暴婦女及兒童,進行的方式為在醫院與兒童工作的同時,也提供受暴婦 女支持與倡導服務。AWAKE 認為若能保護母親,便能讓兒童安全,因此 AWAKE 設計一套以醫院為基礎的外展、辨識以及處遇模式來協助受暴婦女,服務包含提 供個人諮商、危機評估以及安全計劃,協助其入住庇護所保障安全,聘請律師與 提供支持團體,也提供親子團體。在此方案中,結合 AWAKE 倡導者、醫院工作 人員、其他專業機構共同協助母親與兒童之安全,方案結果顯示:若兒保與婦保 共同合作,有較少的受虐兒童被安置,而在後續的追蹤發現,80%的婦女與兒童 是安全的(Schechter& Edleson, 1994;Edleson, 1995;Groves & Gewirtz, 2006)。 (二)Children Witness Violence Program(CWVP) (Groves,2002;Edleson,2004; Groves& Gewirtz,2006) CWVP 是 1992 年由波士頓醫學中心所支持,由一群心理治療師與兒童發展 專家所推動,CWVP 約有 80%轉介進來的兒童為目睹婚暴,進入 CWVP 的家庭是 從法院、婚暴庇護所、健康中心、早期幼兒計劃以及學校轉介進來。此計畫主要 在提供治療性服務給目睹暴力的兒童與家庭,目標處遇在於協助兒童與家庭從暴 力的創傷中復原,讓兒童有一個安全的地方可以坦露暴力經驗,以協助兒童對於 創傷事件能有正向的觀點,此外,也協助父母能理解兒童的行為,促使父母有能 力來支持兒童。 CWVP 工作人員透過與家庭暴力及社區機構積極合作,致力於提供家庭一個 25.

(32) 安全的環境,也針對提供目睹兒童服務的專業人員進行訓練,每一位專業人員都 受過治療創傷兒童的訓練,並將這項訓練融合穩固的早期兒童發展知識。CWVP 已被全國認為是獨特且創新的計劃,對於瞭解目睹暴力如何影響幼童有很大的貢 獻。 四、警政系統內對目睹兒童之合作方案 警察在辨識目睹兒童、介入與提供其轉介服務方面有其特殊的角色(Osofsky, Rovaris, Hammer, Dickson, Freeman, & Aucoin, 2004) ,當目睹兒童與受暴婦女尋求 協助,警察往往在第一線與其有最直接的接觸,透過公權力的行使,擔負保護的 責任,不論是在保護人身安全、提供諮詢與協助轉介方面,警察角色在目睹兒童 處遇方面扮演一個不可或缺的角色。以下研究者介紹警政系統在協助目睹兒童方 面之合作方案: (一)The Violence Intervention Program(VIP)(Osofsky et al., 2004) VIP 方案始於 1992 年,由美國路易斯安那州大學健康科學中心的精神科與紐 奧良警察局共同合作,目的在於預防以及減低目睹暴力對兒童造成的負面影響。 此方案為了提升警員對於目睹兒童的敏感度,透過教育方式,讓警員學習在暴力 事件現場如何有效協助創傷兒童,提供其目睹暴力對兒童的影響、危機介入以及 其他支持資源的相關資訊,此外,VIP 方案運用「點名」 (roll-call)的教育訓練方 式,促使警察人員瞭解目睹暴力對兒童的影響,也設置 24 小時的熱線,提供警 察與家庭立即的諮詢以及協助受創傷的兒童與家庭轉介。針對 VIP 方案進行評 估,結果顯示在 VIP 方案推行超過七年的時間,警員的敏感度有顯著改變,許多 警員表示增加目睹暴力對兒童的影響方面之知識,且在暴力事件發生時,具有敏 感度能回應兒童的需求。 (二)Yale Child Development-Community Policing(CD-CP) CD-CP 方案提供美國紐哈芬市警員每天 24 小時與每天 7 小時的諮商服務, 當警員遇到暴力事件涉及兒童,能向兒童心理健康專業人員諮詢(Marans et al., 1995;引自 Groves & Gewirtz, 2006)。CD-CP 方案一開始從警察學校,而後在警 局裡提供所有不同階級的警員關於兒童發展的訓練,美國聯邦政府的補助經費將 CD-CP 方案之訓練以及技術性協助擴大至十個社區中,以發展警政與心理健康專 業之夥伴關係(Groves & Gewirtz, 2006)。. 26.

(33) 在國外不同領域之目睹兒童處遇計劃,經由長期累積經驗與發展,均已有各 自的處遇模式。台灣目睹兒童處遇服務雖仍在發展,但可藉由參考國外之處遇經 驗,融合國外優勢面與本土經驗,發展出適合台灣之目睹兒童處遇模式。. 貳、台灣目睹兒童之處遇現況與服務 台灣開啟對目睹兒童服務始於社工在提供婚暴婦女服務的過程中,看到目睹 兒童所受到的傷害與迫切需求,因而開始重視目睹兒童相關議題。台灣正式展開 目睹兒童處遇始於 1997 年善牧基金會聘任專職從事兒童諮商的臨床社工師,協 助各庇護中心及已隨母親離開中心之兒童提供遊戲治療、社交技巧練習團體等 (財團法人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2003),而後不論是公部門或是私部門 均逐漸關注這群在暴力家庭中成長的目睹兒童。目睹兒童的工作在十年中,從社 政單位的處遇服務漸擴展到教育體系的預防工作,也走向公部門與私部門的分工 與合作,擴展與結合原有婦保與兒保體系的資源網絡(洪素珍,2003),此外, 目睹兒童服務亦朝向跨專業整合之模式,協助目睹兒童建構資源網絡系統。 近幾年來,家防會積極推動目睹兒童倡導服務,致力於推行許多宣導與教育 訓練等活動,研究者為完整呈現台灣目睹兒童處遇服務,整理由家防會提供研究 者之近年工作重點,呈現如下: 一、民國 91 年:拍攝「100 公分的世界」及「我的願望」宣導錄影帶。希望 教育單位可從預防觀點來協助目睹婚暴兒童。 二、民國 92 年:編製「向家暴 say goodbye-目睹兒少辨識宣導單張及受傷指 數檢視表」。 三、民國 95 年:委託財團法人天主教善牧基金會研發完成「人生領航員-協 助目睹家庭暴力的孩子-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非治療性教師手冊」。 期讓大多數未受過諮商輔導背景之教師,瞭解何謂目睹暴力,進而強化對 從事教育工作的使命感,並與學生建立更密切之關係。 四、民國 96 年: (一)拍攝「哪吒計畫」宣導影片。透過傳遞目睹家庭暴力少年/女的心聲, 喚起大眾對家庭暴力問題的重視讓老師家長與青少年同儕能夠增加對 這些孩子的了解並鼓勵他們尋求適當的資源給予協助。. 2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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