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 1-1 研究流程圖
第五節 相關概念與名詞釋義
一、非典型人力
國內外學者對於「非典型人力」之僱用性質,大致上均與「彈性化」之特質 有關,例如工時彈性、數量彈性及薪資彈性等,亦即如學者定義典型人力為專任 正式人力,即可推知,非典型人力則為非專任之暫時性僱用人力。
依鄭津津(1999)之見解,美國「傳統的僱用關係」需具備三個特質:第一,
「僱用關係」是具有指揮監督權的雇主與具有服從義務的受雇人之間的「個人關 係」(personal relationship);第二,「僱用關係」頇建立在「全時間」(full-time)
的基礎上;第三,只要受雇人被要求繼續工作或其願意繼續工作,「僱用關係」
將無期限地(indefinitely)繼續存在或是繼續有效一段相當的期間(substantial period)。
而公部門非典型人力之定義,參採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對各機關進行員額評 鑑之分類方式,係指「臨時人員」、「勞動派遣」、「勞務承攬人員」、「志工」
研究主題
理論與文獻探討
人力現況分析 深度訪談實證分析
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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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替代役」等五種(許惠妙、張婉珍,2013)。
二、臨時人員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規定,臨時人員係 指機關非依公務人員法規,以人事費以外經費自行進用之人員(該要點第2點)。
該要點第3點規定,臨時人員得辦理之業務,以非屬行使公權力之臨時性、
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定期契約性質之工作為限。
另該要點第4點規定,各機關進用臨時人員,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一)
機關現有業務經以委託外包、推動工作簡化、業務資訊化及運用志工等人力替代 措施辦理方式檢討後,現有人力仍不能負荷者。(二)機關接受專案經費補助辦 理特定業務或委託研究計畫,不能以現有人力辦理者。(三)機關辦理營繕工程,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規定得進用之人力。(四)配合行政院核 定具通案性之重大政策進用者。查該要點第7點臨時人員之運用與管理方式,訂 有嚴密之審核程序及成效評估機制。
前開要點係規範各機關學校於運用及管理臨時人員時應注意事項,臨時人員 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其與機關之權利義務關係及退職、休假等管理事項,則依相 關勞動法令辦理。
三、勞動派遣
依「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勞動派遣係指派遣事業單 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機關提供勞務,接受各該機關指揮監督管理之行為。
勞動派遣係具有三方互動之勞動關係(如圖1-2),派遣事業單位與要派機 關簽定要派契約後,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要派機關提供勞務,由要 派機關實際使用派遣勞工及指揮監督,而薪資及辦理勞健保等僱用事宜由派遣事 業單位辦理;換言之,此種「僱用」與「使用」分離係勞動派遣的最大特色。
派遣事業單位 要派單位(機關)
派遣勞工 要派契約
指揮監督 勞務提供 僱用關係
(支付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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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2 勞動派遣三方關係
「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各機關除依法律規定不 得運用勞動派遣者外,得依下列業務檢討運用派遣勞工:
(一)有關事務性、重複性及機械性等行政服務工作。例如:公文傳遞、環境清 潔、事務機器設備維護、公務車輛駕駛、圖書出借、文書繕打、翻譯或校 對、資訊、總機、倉儲管理及業務資料彙整登錄等事務。
(二)有關一定事實之蒐集、查察或檢查協助工作。例如:停車場計時人員等事 務。
(三)專案性協助工作。例如:孜養機構送餐服務及非屬醫療行為之照護服務、
展場規劃或導覽服務等工作。
(四)具期限性計畫之協助工作。例如:各機關科技專案計畫之協助工作。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非屬核心業務且適宜委託民間辦理,不涉及公務孜 全、機密或執行公權力之業務項目。
目前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尚未完成立法,但派遣人數在公部門及私部門正不 斷增加中,現行各機關係依「政府採購法」、「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要 派契約範本勞動契約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及相關勞動法令規定辦理勞務採購事 宜。
四、勞務承攬
依民法第490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 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爰勞務承攬係各機關依業務實際需要,
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勞務採購,並以所承攬業務具體完成為履約標的,且其承攬人 員之運用、調度及管理事宜,係屬廠商權責。
此種態樣無論是廠商僱用之員工或承攬人,均未與機關發生僱傭契約關係,
實務上亦可以用委託外包方式辦理。
五、公教志工
行政院為貫徹志願服務法5之施行,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參與公共事務,
以提升服務品質及行政效能,特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公教志工志願服務 要點,查本要點第2點規定,所稱公教志工,係指經機關自行遴選,不占機關職
5 為整合社會人力資源,使願意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之國民力量做最有效之運用,以發揚志願服務 美德,促進社會各項建設及提昇國民生活素質,制定志願服務法,本法於 90 年 1 月 20 日公布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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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秉持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
志願協助機關辦理指定工作者。
另有關退休公教志工之召募方式、必要之訓練或講習、出勤情形及工作分 配、定期考核及志工工作孜全之保障與保險事宜,於本要點均予明確規範。
六、替代役
替代役是我國兵役法中所規定之服役方式之一,其服役期間於政府或公共機 關(構)中服務,並以內政部役政署為主管機關。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3條規定,
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
替代役又可分為一般替代役及研發替代役。一般替代役又分為警察役、消防 役、社會役、環保役、醫療役、農業服務役、教育服務役、司法行政役、文化服 務役、經濟孜全役、土地測量役、公共行政役、外交役、體育役、觀光服務役等 十五個役別6。
6 內政部役政署http://www.nca.gov.tw/w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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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文獻檢閱
本章將進行相關理論與文獻回顧之探討,第一節討論人力資源彈性管理與運 用,包括理論介紹、勞動彈性化在我國的實踐及相關文獻分析;第二節進行先進 國家非典型人力制度簡介,並聚焦於德國、美國及日本等先進國家運用非典型人 力之概況;第三節說明我國非典型人力制度之運作機制及相關實證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