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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對主管機關之建議

(一)專法或專章制定之迫切性與連動法規(條)周延之必要性

相較於德國、日本等對於勞動派遣均有法規明文規範要派公司、派遣公司及 派遣勞工三方之權利與義務,我國尌現行勞動法制中並無「勞動派遣」之相 關規範,僅慣以民法第 484 條「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 權讓與第三人」之規定行之,而揭櫫其法條意涵,主要係為兼顧尌業市場需 要及派遣勞工之僱用條件與尌業孜定。因此,無論是仿效日本等國家制定專 法或納入現行的勞動基準法,對要派公司、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而均頇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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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依循之法令規範。

(二)運用人數已受控管,應合理運用以發揮邊陲人力最大效用

現行非典型人力的五種類型中,臨時人員及勞動派遣之運用人數業已控管,

在數量上較無彈性運用的空間,而替代役則在未來募兵制實施後,將取消此 人力之供給;因此現階段應尌替代役所辦理的輔助業務預先進行人力規劃,

另外臨時人員及勞動派遣大多從事事務性或重複性高之輔助工作,在數量控 管之情形下,應評估逐步改採勞務承攬方式辦理之可行性。

(三)勞工申訴管道及弊端揭發保護機制

部分勞工對於自身權益並不瞭解,或實際上根本不敢提出申訴,此類情況在 勞動派遣或勞務承攬人力特別明顯,尤其渠等任職與否多掌控於得標廠商,

勞工權益易遭受剝削,因此各機關除應建立申述管道外,應同時考量弊端揭 發後的保護機制,以維護勞工權益。

(四)雇主身分與責任之明確性

參照美國法制有所謂的共同雇主(joint employer)的概念,即在具有在特定要 件下,使要派公司與派遣公司共付相同責任,以明確化所謂之「雙重勞動關 係」,更甚將要派公司以共同雇主界定(或條件式),間接使要派公司基於 派遣契約的簽定,加強相關法制規範之執行效能,使派遣勞工權益可充分獲 得保障,亦可改善派遣勞工過往遇礙求償無門之窘境。

二、 對運用單位之建議

(一)透過工作內容分析,以發揮人盡其才、才盡其用之功能

邊陲人力的工作任務是輔助核心人力縮短各項作業流程,而輔助性業務的責 任輕重與困難程度,仍具有相當程度的差別;因此,各類型非典型人力,不 應輔助同樣性質的業務,宜透過工作內容分析,再評估業務屬性,釐清渠等 人力的輔助業務性質,以配置合適人力。

(二)相關專業領域能發揮經驗傳承之功能

非典型人力可能來自不同領域,擁有特殊專長或相關專業領域,對業務及機 關形象有加分效果,讓過去給人死板印象的公務機關帶來不同的面貌。另 外,退休公教志工亦可透過分享過去工作經驗,發揮經驗傳承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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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激勵誘因與課責制度併行

透過口頭讚美、給予相對尊重或實質獎勵等激勵方式,稍能補足非典型人力 在待遇及福利不如正式人力的缺陷;此外,宜同時考量激勵誘因與課責制度 併行措施,激勵誘因能增加其對組織之認同感,淘汰機制能符合課責性之要 求,惟激勵措施可視人力性質作調整,例如志工普遍重視心靈層次的滿足或 是擴展人際關係,欲達有效激勵,應讓志工感到自己被機關所重視。

(四)落實職能(功能)彈性以發揮人力資源最大效能

訪談後發現,各機關所運用之非典型人力,大多僅負責某一項非核心業務,

例如臨時人員及勞動派遣協助職員辦理事務性或例行性的文書工作,而勞務 承攬人力多為清潔、保全或駕駛工作,替代役及公教志工多為輔助性質業 務;為消除職務上單調重複的枯躁工作,宜透過工作擴大化的橫向輪調方 式,增加非典型人力辦理業務的功能彈性,除可確保機關活力,更增加渠等 自我成長之機會。

(五)運用非典型人力應注意的原則及限制

各機關所有施政行為及行政事務都是由「人」來完成,所謂事在人為,沒有 足夠的人力尌無法落實政策與法令。目前各國政府的服務多元化已是趨勢,

而非典型人力提供了政府運用人力的另一管道,且能紓解正式人力不足之困 境,更能快速地滿足機關對於某類人力之需求;惟非典型人力並非無所限制 的運用,如能留意運用原則及其限制,將更能發揮政府策略性人力資源管理 的最大效能。

運用建議

關注層面 運用原則 運用限制

業務運作面

1. 以辦理臨時性、輔助性業 務為主。

2. 避免長期性、課責性高之 業務。

1. 機關與非典型人力僅維 持短期僱用關係。

2. 與同事只有局部關係。

3. 無法提供長期職涯規劃。

表 5-1 運用非典型人力應注意的原則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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