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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特殊軍政環境下的眷村

第二節 眷村的分期

所提及的眷村分期四階段:老眷村時期(1945-1956 年)、新眷村時期(1957-1980 年)、舊制眷 村改建時期(1980-1997 年)、新制眷村改建時期(1997-迄今)。同時在黃承令主持,《中壢龍岡 地區眷村調查—桃園縣傳統聚落調查建檔計畫》所定的眷村分期時間也跟台北縣擎天青年協會,

在《眷村 2008 臺北縣地方文史研究一眷村篇》一書一樣,故筆者選定此為眷村分期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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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覓地搭蓋屋舍,當時部分軍人因為資格限制而無法獲得分配眷舍,顧自行覓地 搭蓋屋舍,久而形成聚落,但環境較為簡陋、空間狹小且多有違章建築產生。73

二、 「成長期」(民國

46-55 年)

從民國 46 年婦聯會發起籌建運動開始,因為兵工自建眷舍及婦聯會捐建眷 舍,均自民國 55 年告一段落,民國 55 年以後婦聯會再蓋的眷舍均為職務官舍或 改建的職務官舍。74當局在國際情勢及兩岸關係影響下,逐漸認知反攻大陸已是 短期內不易完成,因而思考在台灣定居、並開始建設台灣。同時民國 38 年來台 的軍人,也逐漸解除 28 歲不得結婚的限制,因此需要大批的房舍安置這批軍人。

75民國 45 年起,由蔣宋美齡女士指示「中華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民國 53 年改 稱中華民國婦女反共聯合會,簡稱婦聯會)為「為軍眷籌建住宅」構想,76開始 向民間機關團體募款籌建眷村,開始有計劃的興建大批的眷舍。民國 47 年頒布

「國軍在台軍眷業務處理辦法」,明訂軍眷家庭整體福利計劃,規範軍眷福利含 括醫療、就學、住宅、就業四大部分,凡有軍眷之現役軍人服役滿十年期,得以 優先配住眷舍,直至本人及配偶去世。77當時國防部長蔣經國先生為了軍眷住的 問題,實施「鼎興計畫」,此項專案前後共十期,其中在龜山區的九個眷村都是 此時先後完成。

此時期由婦聯會主導軍眷村興建,所興建屋舍乃是規劃永久定居,強調一舍 一戶,故在建材、空間規劃設計皆較為統一。土地來源是由受贈的軍事單位以撥 用國有土地,或是收購、租用民地的方式。78建材上磚造部分增多,增加房舍強 固,甚至後來開始使用鋼筋水泥建材。每戶空間規劃,開始出現官階之分,依據 軍階分為甲、乙、丙、丁四等級,主要以平房為主。79雖此時期的早期眷舍仍無 廚房、浴室等空間規畫,亦無水、電等公用設備及排水設施規劃。但這已經和過 去克難式的眷村建築在意義上是不同的,後期完工的眷村也具有一定規模,也附

73 黃承令主持,《中壢龍岡地區眷村調查—桃園縣傳統聚落調查建檔計畫》,頁 2-7。

74 臺北縣擎天青年協會,《眷村 2008 臺北縣地方文史研究一眷村篇》,頁 46。

75 臺北縣擎天青年協會,《眷村 2008 臺北縣地方文史研究一眷村篇》,頁 48。

76 民國 45 年 5 月 19 日,在婦聯會成立的六周年大會上,蔣宋美齡女士宣布:「婦聯會今後中心 工作為軍眷籌建住宅,呈現總統。」

77 黃承令主持,《中壢龍岡地區眷村調查—桃園縣傳統聚落調查建檔計畫》,頁 2-8。

78 黃承令主持,《中壢龍岡地區眷村調查—桃園縣傳統聚落調查建檔計畫》,頁 2-8。

79 莊勝傑,〈戰後台北市軍眷村之形成與變遷〉,頁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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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公共福利設施,如修築聯外道路、托兒所、福利社、眷區內有國小或國小分班 等等,儼然像個有組織的村落,也讓眷村生活更為有序及完整,而此時期正是國 軍眷村成長最蓬勃快速的時期。

三、 「轉型期」(民國

56-69 年)

從民國 56 年「華夏專案」實施到民國 69 年核定「國家老眷村重建試辦期間 作業要點」(此為舊制)為斷限。十大建設、十二大建設等國家經濟建設陸續推 動及完成,帶動台灣經濟快速發展。此時眷村也產生下列環境問題而需要改建:

第一是眷戶面積狹小,空間有限,因人口增加而增建,居住品質不佳。第二是房 舍經年累月的使用,天災颱風的侵襲,建材多已消耗毀損,影響居住安全。第三 是連棟式的平房巷道狹窄,也缺乏公共消防設施,影響都市的公共安全。第四是 眷村雖然當時多位在郊區,但隨著都市擴張,逐漸成為都會區的一部分,眷舍不 僅影響都市景觀,也因市區土地無法有效運用而影響都市發展。80

此時的眷村特色其一為眷村的私有化,民國 56 年起,國防部開始實施 8 年 6 期的「華夏集建」貸款專案(簡稱華夏專案),由國防部代表軍眷向銀行辦理 低利貸款興建,遷空老舊眷舍基地或自行購地興建眷舍配售給有眷官兵,或與地 方政府合建,配售給眷戶及販售。81其二為眷村的立體化,即眷村開始由一層平 房,走向二層以上的樓房,建築乃採用較堅固耐久的磚造,每戶空間增加,開始 設有衛浴空間,以及水、電等公共設備。民國 60 年代以後,國民生活經濟逐步 改善,整體國家經濟的快速成長,政治也逐漸開放,眷村對外也呈現更多元的開 放和外界也增加許多接觸。

四、 「改建期舊制」(民國

70-85 年)

從民國 69 年核定「國家老眷村重建試辦期間作業要點」(此為舊制)到民國 85 年立法通過「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此為新制)的期間。早年婦聯會捐建 或軍方兵工自建之眷村,因興建時是採克難簡易式的建材與施工,歷經數十年的

80 黃承令主持,《中壢龍岡地區眷村調查—桃園縣傳統聚落調查建檔計畫》,頁 2-10。

81 趙如璽編,《一探桃園縣眷村文化與空間肌理》,頁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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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回春期新制」 (民國

86 年至今)

因為依舊制改建房舍有下列三個問題。第一是法源依據的問題:先前改建的 眷村依據的是「國家老眷村重建試辦期間作業要點」(舊制),此要點尚未提升至 法律階層,因此在執行上並沒有穩固的法源依據。第二是私有土地的取得困難,

加上改建的土地公告現值低,興建款過高,使原住戶無法負擔。第三是先前眷村 改建是以個案的方式處理,缺乏整體性的考量,進而使興建完成的國宅產生銷售 不佳的問題。87為解決這些問題,民國 83 年底,由國防部召集成立跨部會的眷村 改建小組,草擬「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新制),並於民國 85 年 2 月 5 日立 法通過。民國 86 年立法院通過「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特別預算條例」,金額 5167 億元,解決老眷村改建經費來源的問題,88同時編組成立「眷改推行委員會」及

「基金管理委員會」進行全面性的眷村改建,這也是有史以來政府最大型的社區 整體建設。爾後,依據改建條例之規定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及相關子法、行政規則等六十餘種,使眷村改建之法 令更臻完善。89民國 88 年為加速眷村改建工程,眷村改建採「統包制度」,就是 結合建築、設計及施工,一併辦理發包,交由同一廠商負責興建,最後成屋交給 屋主。並於民國 89 年頒佈「裁撤巳完成改建眷村自治會組織」,改建後的眷村的 主管機關由國防部回歸到地方機關,不列入國防部的列管,回歸地方政府主管,

眷村自治會組織結束,改由新任社區主委接任,眷村正式走入歷史。

此時期之建築形式與前一時期相仿,相對於其他建築個案同樣有大型化現象,

如桃園龜山的陸光二村。新制的推行使老舊眷村改建於法有據,此次的軍眷村改 建是全面的,也有整體的規劃,以「不建餘屋,建大村,遷小村,先建後拆,全 面改建」為原則。90這樣的過程對長久已安身立命於老舊眷村的老榮民而言無疑 又是一次大遷徙。針對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的條例,新舊制的不同,以及各自的優 缺點,整理詳見表 2-2。

87 黃承令主持,《中壢龍岡地區眷村調查—桃園縣傳統聚落調查建檔計畫》,頁 2-14。

88 臺北縣擎天青年協會,《眷村 2008 臺北縣地方文史研究一眷村篇》,頁 33。

89 黃承令主持,《中壢龍岡地區眷村調查—桃園縣傳統聚落調查建檔計畫》,頁 2-14。

90 郭冠麟主編,《國軍眷村發展史:從竹籬笆到高樓大廈的故事》,頁 18。

8500027130 號令公布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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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本表整理自郭冠麟主編,《國軍眷村發展史:從竹籬笆到高樓大廈的 故事》,頁 18-23。以及黃承令主持,《中壢龍岡地區眷村調查—桃園縣傳統聚落 調查建檔計畫》,頁 2-15。

備款,獲利甚豐;低者負擔沈重,

配合改建意願低落,形成實質不公。

4. 法令依據為行政命令,對不配合戶 無強制力,影響作業時程。

5. 改建權責由各列管軍種自行辦理,

事權無法統一。

6. 縮短時程:各地同步興建。

7. 具強制力:執行依據為完成立法程 序且經總統公布之特別法,對不配 合之眷戶具強制力。

缺點:

1. 執行所需經費龐大,若調度不週或 籌措不及將延遲進度。

2. 相關作業均由國防部籌組織基金會 執行,需擴充人員編成,且責任甚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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