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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密集型服務業的定義與分類

第二章 文獻回顧

2.2 知識經濟時代及知識密集型服務業

2.2.2 知識密集型服務業的定義與分類

國內目前對於台灣知識密集服務業的定義與範疇並不明確,故在此先建立 對服務業認知後,再探討內外知識密集服務業定義與分類之相關文獻、知識密集 型服務業的重要性及其創新,以作為本研究界定台灣知識密集服務業之參考。

一、服務業定義、特性與分類

依古典經濟學家的觀點,服務是不具生產力的、是不具價值的,因為服務 並無法產生任何具體的東西,事後尚可用來交換;財貨是可以在經濟個體之間 轉讓的,而服務則是因某個經濟個體的活動,導致另一經濟個體本身或所屬之 物的狀態的改善。這個改善可以是物質方面實體上的改善,也可以是精神方面 的。這個服務增加了另一經濟個體本身或其所屬之物的價值。

故服務業的特性有服務的對象明確、會生產無形的價值、服務提供者與接 受者必須接觸,以及服務業為集中性產業等之特性。服務業涵蓋的經濟活動非 常多元,因此在分類上並無一定的版本,較具代表性的有國際標準分類系統

(International Standard Class-faction System)、EC的經濟活動統計分類、Browning and Singelmann(1975)[2] 以 及 Miles(1995)[3] 依 服 務 功 能 分 類 , 其 中 又 以 Browning and Singelmann最為廣泛使用,他們將服務業分為四類:

(1) 分配型服務業:包括商業、運輸、通訊、倉儲等,此種服務之特性為它是 一種網路型的,透過此網路把貨物、人及資訊從一地運送到另一地,或從 一人傳遞給另一人;

(2) 生產型服務業:包括金融、保險、法律工商服務、經紀等,其特性為它是 知識密集型的,為顧客提供專業性的服務;

(3) 個人型服務業:包括家事服務、個人服務、餐旅、休閒等;

(4) 社會性或非營利服務業:包括教育、醫療、福利服務、公共行政服務等,

其 特 性 為 提 供 者 通 常 是 政 府 或 非 營 利 機 構 。 也 有 學 者 稱 之 為 集 體 型 (Collective)服務。

知識及創新是新服務經濟發展中,貢獻經濟成長及繁榮的中心元素。自我 服務活動﹙Self-service Activity﹚的發展,創造了對新的服務的需求,例如:

網路或電視購物等自我服務型態的服務業興起,促成了新的零售系統及服務等 新型態服務業的產生;過去視服務為經濟發展的落後部門的看法已有所改變。

研究指出,某些服務業是技術使用的先驅,尤其資訊科技的發展與突破,也已 增進了知識密集服務的發展。根據OECD資料顯示[4],主要的經濟體內之服務 業﹙指批發與零售貿易;運輸、倉儲與通訊;金融、保險、房地產及企業服務;

社群、社會及個人服務等﹚佔GDP的比重超過60%。知識密集服務業對促進公 司與公司部門間的資訊與技術流動扮演主要角色。這些服務業佔總體服務業 GDP的比重為20%~40%;就業佔總體服務業比例為20%;知識密集服務業是和 知識的創造、累計或擴散有關的經濟活動。知識密集型企業的服務更是這類服 務的重要範例。

二、高科技服務業

受到知識經濟時代的影響,許多產業逐漸有轉型的趨勢,如製造業發展跨 行業的新型技術服務業,以強化本身在產業的競爭力與附加價值。從一個國家 的經濟發展階段來看,產業結構的調整通常都先由農業(一級產業)經濟為主的 發展階段,逐漸轉變為以工業(二級產業)發展為主的經濟,再過渡到以服務業 (三級產業)為主體的經濟社會。由過去服務業的發展及貢獻觀察,服務業在工 業化過程中吸收工業部門釋放出來的勞力,對於創造就業機會、緩和失業問題

等均有相當的助益。而且在工業部門歷經兩次石油危機的期間,大多數的工業 化國家製造業巨幅衰退,唯獨服務業持續成長,可見服務業對於穩定經濟景氣 波動﹐有相當的貢獻。

另一方面,企業基於經濟規模及產業分工的原則,對於過去內含在財貨生 產過程中之服務,例如,企業內部資金管理、租賃、保險、財務管理等業務﹐

均逐漸轉由第三者提供,外部化的結果,誘發了服務業可發展的空間。此外,

由於全球通信及資訊科技的重大突破,個人電腦網路的應用範圍日廣,使用對 象日益普遍,直接、間接帶動相關產業的蓬勃發展。可見高科技服務業的發展,

隨著經濟的趨於成熟,益顯其重要性。關於高科技產業與服務業互動的研究觀 點,不論是美國或台灣,高科技公司這種打破製造業與服務業的界限,是創造 另一波企業成長空間的做法。

三、「知識密集服務業」的特性

「知識密集」的涵義可以從服務提供者與服務購買者對服務的知識密集要 求兩個構面來定義:在服務的提供者方面,企業傾向因行業本身的特性以及服 務需求者持續對行業知識化程度提高需求,使其傾向提供高知識密集型服務的 趨勢,以不同客製化程度滿足市場需求;在服務購買者方面,需求者則在此供 需關係下,具有獲取高知識密集的服務之需求的傾向。「知識密集」的程度即 由服務提供者與服務需求者兩者對特定要求的表示、傳輸及吸收能力之關係所 決定(Hauknes and Hales, 1998)[5]。

根據美國商業部(BEA)的定義[45],知識密集型服務業是指「提供服務時融 入科學、工程、技術等的產業或協助科學、工程、技術推動之服務業」。而依照 經濟合作開發組織(OECD)於 2001 年的定義[4],知識密集型服務業則是指「那些 技術及人力資本投入較高的產業」,包括有金融、保險、租賃、專業科學及技術 服務、支援服務業等。除了相關組織外,學者 Miles et al.(1995)[3]、Herton and Bilderbeek(1998)[6]、Tomlinson(2000)[7],亦對知識密集型服務與其產業範圍有 較清楚的定義,本研究整理如下:

表 2 知識密集服務業定義與產業範疇一覽表 美國商業部

(BEA) [43] 定義

知識型服務(Knowledge-based Service Industries)定 義為提供服務時融入科學、工程、技術等的產業或 協助科學、工程及技術推動之服務業。

範圍

2.網際網路/Telematics(如VANs、線上資料庫)、電信(尤 其是新商業服務)、軟體、其他電腦相關服務(如設備)

Herton and Bilderbeek

(1998) [6]

範圍

Tomlinson(2000)

[7] 範圍

銀行與金融、保險業、附加金融服務、不動產經紀、

法律服務、會計服務、其他專門技術服務、廣告、

電腦務、其他商業服務、郵政服務、電信等服務業。

Czarnitzki and Spielkamp

(2000) [8]

Muller and Zenker

在了解知識密集服務業在興起發展過程,介於工商業與服務業兩種產業之 間,是一種以專業知識為基礎的產業,提供廠商專業諮詢服務,並互相溝通與學 習,以提昇雙方生產效益、服務經驗的累積,進而協助減低工業發展後所造成的 外部成本,或是提升創新產業研發的專業服務。藉由知識密集服務業定義與生產 者服務業定義之文獻回顧,發現國外學者界定 KIBS 之定義與範疇時,與生產者 服 務 業 是 有 相 同 之 處 , 但 這 之 間 仍 有 差異 存 在 。 本 研 究 以 徐 作 聖(2007) 與 OECD(1999)之分類與定義為主,歸納兩者之差異性及共同點,做其定義的延伸。

台灣製造業在毛利不斷被壓縮之際,造成了產業轉型的需求不斷,因此,

需要導入高科技服務業的新發展型態,來提高製造業附加價值,並進一步滿足市 場需求。國內地區生產者服務業大部分都是為金融保險業、運輸通信業、法律會 計廣告業、不動產等,1999 年知識經濟時代後逐漸注重「知識密集型服務業」,

增加專業、科學與技術服務業、教育服務業、諮詢顧問等行業調查,當然還包括 倉儲運輸業、金融、投資、法律、會計、通信、保險等高附加價值產業。因此本 研究將以「知識密集型服務業(KIBS)」,進而架構出強調技術創新服務為策略思 維基礎的分析模式。分析過程中,將以知識密集型服務業為主要研究對象,將焦 點集中於其核心的創新密集服務業;綜合各類創新密集服務業理論模型與管理思 維,建構一套具備整體性、系統性且具備創新的分析方法,進一步進行創新密集 服務業產、官、學、研間互動關聯性的釐清;促進創新機制與機構網絡多元化,

透過知識交流,進行經驗累積和知識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