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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加強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改善,我國建築法於民國七十三年十一 月三日修正,要求其防火避難設施與消防設備應符合現行法令規定,

以確保公共安全,並於民國八十四年二月十五日發布施行「既有合法 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民國九十三年修正為「原 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方法」。近年來由於建築 防火的觀念提升與技術之改進,對於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自領 得使用執照後,均從其原使用,未破壞建築物原有之結構、設備,但 因法令之變遷,而無法符合現行法令規定,政府依該辦法可強制其改 善,甚至予以處罰,如此作法,在實務上頗具爭議也迭招民怨。特別 是在針對既有建築物的結構進行修改時,有時會不得已出現如圖 1.1 所示的那種未達到現行法規標準的情況,於是採取讓步的方法,要求 達到『所希望的標準』。故應斟酌各國對既有合法建築物改善之作法,

採性能法規之管理觀念,對無法依現行法令規定改善之既有合法建築 物得以性能相同之替代性改善計畫進行改善,以解決實質困難,同時 達到維護公共安全之目的。

從建築物火災中發現,火跟煙的發展情況,可明顯看出煙對人員 的傷害,無論是在時間上或程度上,皆比火來的嚴重。因此,如何進 行有效之煙控為建築物火災時避難與協助人員逃生之重要目標,因此

本研究將針對不符相關法規之既有建築物,提出可行之改善技術與評 估方法。

環顧國內現有的許多建築物,其最大的問題之一為建築物在規劃 之初,未確實融入消防避難的設計,尤其是有關防治煙害的方面,更 是缺乏。故欲使此問題獲得解決,必須將煙控系統視為構成建築物不 可或缺的部分,於建築物最初設計時就應考慮進去,但已有的老舊建 築物,若要套用此設計,則必須考慮到許多方面的問題。

國內既有合法建築物所存在的問題五花八門,有些存在不符合建 築/消防法規的問題互有關聯性,例如排煙與避難問題;有些為獨立 性較高之問題,例如區劃防火問題。今年的研究計畫內容將針對既有 合法建築物之排煙設備,無法符合建築/消防法規之問題,採實地現 況瞭解、問題分類方式,先瞭解國內現今所存在的問題,然後再制定 一套可行之改善技術,最後再進行改善後安全等級評估。希望藉由此 一計劃之實施,能加速改善台灣地區既有合法建築物,排煙與避難之 安全等級。

研究內容大致可整理成以下之實施順序:

1.進行現況調查,將既有合法建築物所存在之排煙與避難問題進 行分類整理。

2.提出既有合法建築物排煙與避難問題之改善策略及可行技術。

3.改善前與改善後防火安全性能評估方法與工具設計與應用。

4.改善後排煙與避難性能之評估準則與項目建立。

5.評估準則之安全確認的標準又可分為以下三種狀況:

a.起火居室的疏散通道 b.起火樓層的疏散通道 c.非起火樓層的疏散通道

現行法規的標準

所希望的標準

現 狀

新建時的最低標準

原有建築物的修改目標(參考標準)

按照實際情況進行修改

努力爭取接近"所希望的標準",

採取彈性的處理方式,並不是依據 千篇一律的標準。

指導修改

修改方針

以建築法規為依據的最低標準

(已有不合格)

圖 1.1 改善原有建築物煙控安全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