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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已有的建築物中,有許多雖然符合當時的防火標準,卻不符合 現行標準的建築物(已有不合格建築物),這是因為後來修改標準的 緣故。建築物利用形態與建造建築物當時大不相同,也產生許多不合 格的建築物,要使這些已有的不合格建築物達到合格的標準,就現實 問題而言,還存在各種困難,因此,目前並不要求完全滿足現行標準,

考慮個別建築物的條件,在具體的措施中,對效果顯著的建築物,採 用以技術修改為主要目標的彈性方法,力求減少火災的危險性。

在現行的防火安全性能規定中,雖然根據建築物的用途和規模、

規定建築物結構、防煙措施、內部裝修材料和疏散設施等,但是對於 特定的已有建築物的防火措施問題,如圖 1.2 所示,對不同的建築物 採取不同的措施。現行的法規必須遵守,然而現行法規式千篇一律的 規格明細表式的規定,對於已有的建築物來說,運用這些規定,在防 排煙技術方面會造成不合理的現象。因此,以綜合防火設計的立場出 發,評估已有建築物在現時的防排煙安全性,假如在防排煙安全上有 極不完善之處,就應督促並進行修改。否則就要掌握擴建和改建的機 會,來達到提高防排煙性能的目的。例如改造建築物時,從建築結構 和空間構成方面而言,對於很難改造的建築物,應遵照火災時以保證 生命安全第一的宗旨,採取設置消防設備的方法來彌補。

但是,即使是根據現行法規而設計並投入使用的建築物,將來用 途也可能改變,因此採用性能式評估的方法,鑑定按照現行法規規範 設計的建築物時,可能會出現為達到『所賦予的性能』建築物。對此 類建築物,可依據防排煙性能的程度,進行必要的改造。

新建築物的防排煙設計方法,在設計階段時,就能隨著使用方式 或結構而作更改,以符合現行法規的標準。但是在既有的建築物中,

其防火鑑定和改造技術中,卻未必能改造成符合現行法規標準的狀 態,必須要考慮到”怎麼樣才能有效的通過在可能範圍內的改造,來 提高安全性”的問題。

現有合法建築物經公共安全檢查,其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 符現行規定案例中,據調查排煙性能無法滿足現行法規要求的建築物 相當多,而排煙設備為火災發生時,在人員避難逃生不受濃煙侵襲的 有力設備,一但排煙性能無法達到預期成效,將會嚴重影響影響人員 避難逃生安全,所以不符現行法規要求之排煙設備必須改善,如因結 構或空間因素無法改善,則必須以性能手法檢討評估避難設施之可行 性。

原有合法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