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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排煙性能測試與診斷

第二節 評估改善建議

原有合法建築物排煙系統經過現場量測分析後發現與現行法規 有不符之處時,根據「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 方法」,必須進行改善。但改善的合理性及安全性必須加以考量,排 煙系統本身並不具有滅火效果功能,僅是當人員避難逃生時,提供人 員或救災所需通道之淨空,以避免相關人員被濃煙侵襲造成災害,因 此,當原有合法建築物因其既存在之使用或結構問題,無法加裝排煙 設備時,「替代方案」之安全性及合理性必須有一定之評估準則,因 此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於 93 年 2 月編撰「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性驗證 技術手冊」,作為原有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改善評估之依據,顯而易 見防排煙性能之替代之安全性與成功與否,須同時考慮人員避難逃生 之行為是否可以完成,所以有必要將防排煙計畫與避難計畫同時進行 評估比較,以確保人員之安全。以下將個別評估計畫進行詳細說明。

4.2.1 居室排煙評估

一個可行的避難安全驗證方法之應用,必須有避難計劃的訂定與 推動為基礎,去落實各項不確定的假設條件。在周全完善的避難安全 計劃下,藉避難安全性能驗證方法所評估之結果將更接近實際避難狀 況,更能合理判斷避難逃生之安全性能。

一、煙控計劃與避難計劃

避難是指火災發生時,建築物內人員往安全處逃生之行為,一般 分為起火居室避難、起火樓層避難及整棟建築物的避難。而火災的危 險狀態會影響空間內的安全移動,所以避難最終的安全處所為類似屋 外的安全避難處所。從過去的案例可以得知避難安全的確保,最重要 為防止火、煙對避難人員造成危害,而火災發展階段與避難關係在起 火至初期延燒階段,其因應對策為居室的避難;火災從起火室延燒至 進入全面燃燒,波及至其他居室時,則應進行樓層的避難;至於火勢 延燒至樓梯前則應完成整棟建築物的避難。所以避難計劃目標是以防 止火煙影響建築物內部人員,並使避難者迅速逃生至安全處所。至於 煙控的整體性安全計劃,則包含可防止火煙危害的煙控計劃及迅速完 成避難逃生的避難計劃。

(一)煙控計劃 1.煙控

(1).煙控之目的

煙控之目的為防止火災發生時,濃煙急速經由防煙 區劃往其他區劃蔓延,利用排煙機或煙本身之浮力將濃 煙排出或針對重要區劃內部加壓以防止濃煙入侵等。即 運用防排煙之各種方法控制煙之流動,以確保或形成可

安全避難之路徑或空間。

(2).防煙與排煙

防煙與排煙係相互補關係,當防煙措施方法可確保 避難路徑或避難空間之安全性時,再運用排煙措施,以 確實達到安全目的。防煙與排煙不得偏向任一方,依據 建築物之需求策定合理之防排煙計劃。

(3).煙控之方法

煙控之方法包含密閉防煙方式、自然排煙方式、機 械排煙方式。計劃時依據煙控對象居室、避難路徑、避 難空間等防煙要求,採用適當之煙控方式。

(4).煙控區劃之種類

濃煙因火勢擴大後迅速四處擴散,煙控之首要係採 取區劃以防止擴散。區劃可能因用途不同而設定,可能 因面積太大而予以區劃,可能因避難上之安全程序之不 同而設定區劃,可能因避難垂直蔓延而將垂直貫通空間

(管道間、電梯坑道、樓梯間等)設定區劃或利用樓版 形成層間區劃。

A.用途區劃之煙控

不同用途之居室,其起火危險性、內部人員之避 難能力、火載量的規模及管理體制均不同,為確保各 不同用途空間內之人員安全,應避免不同用途空間彼 此間煙之流動擴散,而予以必要的防煙區劃。

B.面積區劃之煙控

同一用途之居室面積過大時,應依建築消防相關 法令設置防煙區劃,防止煙之快速流動擴散。且在建 築使用目的容許之情況下,盡量設置隔牆式之防煙區 劃。

C.安全區劃之煙控

為確保避難路徑所在位置之安全區劃,應按避難 之先後,依走廊、排煙室、避難樓梯逐次提昇安全層 次,進行適當之煙控。

D.垂直貫通空間區劃之煙控

挑高空間、樓梯間、電梯機道、自動扶梯四周、

風管管道間、配管管道間、電氣配線管道間等設置於 建築內部之垂直貫通空間,火災發生時最容易成為濃 煙往上層擴散之主要路徑。垂直貫通空間區劃之煙控

應考慮日常使用之方便性需求,提昇火災時確實構成 區劃之可靠性。

E.層間區劃之煙控

建築物各樓層以樓版形成之水平區劃稱為層間 區劃。係構成用途、面積區劃之重要前提,特別是超 高層建築物等避難時間較長,防災計劃時常利用建築 物之某一部份作為避難據點,計劃時必須確實防止煙 往上層部蔓延。

2.排煙計劃

(1).排煙之目的

排煙之目的係作為煙控之一環,將濃煙排出建築物 外,以確保避難路徑及避難據點之安全。

(2).排煙之對象空間

排煙對象空間依據避難上安全層次,區分成居室、

走廊、排煙室(特別安全梯或緊急升降機)等三部份,

依各部分之安全特性,選擇適當的排煙方法。

(3).排煙方式

排煙計劃時,應充分了解自然排煙方式、第二種排 煙方式、機械排煙方式等各方式之特徵而採用適當之方

式。

(4).排煙設備之計劃 A.排煙設備之計劃

排煙設備除充分了解排煙對象空間、排煙方式之 特性外,還須詳細考慮是否能有效排煙。又建築物全 體之排煙設備除考慮設備整體之合理性外,亦必須與 避難計劃之需求相互整合。

B.計劃之合理性

排煙係建築物全體避難計劃、防災計劃之一環。

除排煙手段以外,若其他方面之計劃對防災避難都已充 分考量,則建築物或建築物內部空間亦可不必設置排煙 設備。建築消防相關規定中,原有部分免設置之規定,

可更積極導入性能驗證方法之規定,合理策定建築物全 體之防災計劃。

(二)避難計劃 1.避難行動

所謂避難係指因火災等緊急狀況發生時,為維護生命安 全而移動治安全場所之行為稱之。建築物防災計劃應依其離 開起火室、起火樓層及起火建築物等連貫性之避難行動,制

定避難計劃並評估其安全性。

2.人員特性

避難計劃之避難對象應包括長時間停留之居住者或工 作者,以及暫時停留之外來者等所有建築物內之人員,並充 分檢討其人員屬性、人數、避難能力後,訂定避難因應對策。

3.使用型態

避難計劃應充分掌握建築物之用途、使用狀況等使用 型態,及使用者、管理者是否屬單純或複雜後,再測定計 劃。

4.避難計劃原則

(1).兩方向避難之確保

建築物內部之各部分,不論火災發生之機率多寡而 假定都有可能發生,則建築物內之任一部分原則上必須 設定兩方向以上之避難路徑;不得已時,應將單一方向 避難路徑部分局限至最小限度。

(2).避難路徑之構成

避難路徑應盡量簡單明快,避免路徑曲折或樓梯位 置不明或轉換,避難設施應有充分之容量且平衡配置,

避免避難出口、樓梯位置等偏離配置而影響避難安全性

能。

(3).安全區劃之設定

大規模或高層化等避難時間較長之建築物,從居室 至避難樓梯間之避難路徑上,原則上應依先後順序設定 階段性之安全區劃,以提昇避難安全性能。

(4).避難設施之防護

避難設施應能防護火災危險,提供避難行動使 用,且隨著安全區劃之層次提昇防護能力。避難樓梯或 特別安全梯間之排煙室,應力求確保其安全性能。

(5).人員生理及心理因素之考量

避難行動時,避難人員之判斷力、行為能力無法 維持平時狀態,計劃時應考慮緊急狀態下人員生理及心 理之因素。

(6).行動不便者之考量

病人、殘障者、幼兒、高齡者等無法期待具有一 般成人同等之避難能力,故收容多數行動不便者之建 築物,應依特性策定適用的避難計劃。

(三)避難安全之評估 1.避難預測

依據避難設施之計劃內容,將避難狀況作定量預測,並

二、樓層避難安全驗證法

樓層避難安全驗證法分為二個階段驗證避難安全性能,第一階段 為針對可能起火的居室,假設再火災發生時,確認居室人員是否可以 安全的避難至居室外部。具體言之,乃先計算居室人員避難至居室外 部所需之時間,次而計算煙層下降至安全極限高度,形成避難危險之 時間,最後再確認完成居室避難所需之時間是否超過煙層下降至極限 高度形成避難危險之時間(避難安全容許時間)。

第二階段為考量起火居室以外之部分,確認該樓層之全部人員是 否可以安全避難,一般人員避難至居室外部後,仍未屬於安全狀況,

需繼續避難至建築物安全處所。加上火災可能蔓延擴大至居室外部,

形成起火室以外的避難障礙,所以樓層之避難安全性應先計算人員避 難至樓梯內部之避難開始時間、步行時間、通過樓梯出口之避難所需 時間總和,續而計算其避難路徑之煙層下降時間,進而確認樓層避難 所需之時間是否超過煙層下降時間,最後確認所有居室人員在不同的 避難路徑下是否可以安全的避難逃生。

三、樓層避難安全驗證程序

(一).依特定樓層的對象,選定整棟樓層中可能發生火災的處所,

(一).依特定樓層的對象,選定整棟樓層中可能發生火災的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