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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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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近年來受到我國財政收支劃分法的改動,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稅收劃分也 跟著變動,經過行政層級的簡化後1,中央便趁機修改財政收支劃分將原本屬於省 稅的營業稅改為國稅,雖然經過地方政府的抗爭,中央政府承諾將提高地方自有 財源的比例(自籌財源加上統籌分配款),並增加統籌分配款的分配金額,除了將 剛列為國稅的營業稅提撥四成,再將所得稅以及貨物稅各提撥一成比例作為統籌 分配款財源,但是由於統籌分配款仍舊無法滿足各地方政府對於其自身的分配額 度,仍然需要與各地方政府之間角力競逐,地方政府對於自籌財源以外的收入依 賴度更加提高,即使後來又經過地方稅法通則以及規費法的制定賦予地方自主課 稅權以及籌措自身財源的方式,我國地方政府自籌財源匱乏的情況並沒有獲得改 善,地方政府仍寄望中央政府的移轉收入,不積極利用開放的權限來擴增地方財 源(方凱弘,2006);(馬美蘭,2005)。

表格一為精省過後各項收入的改動,主要造成地方不滿的原因在於原屬於省 (市)稅的營業稅全部列為國稅,在地方強烈表達不滿後提撥 40%列為中央統籌分 配款;印花稅以及牌照稅則列為地方稅。這些改動雖然使得地方整體財源增加,

但這是由於統籌分配款的財源增加造成的影響,某些地方並不能獲得滿意的分配 款金額,尤其直轄市在失去過去營業稅的主要地方稅課收入後,即使直轄市統籌 分配款分配的金額較高,整體的收入還是減少。總而言之,地方政府在經過這些 改動後,使得地方財政收入來源依賴中央程度更高,並可能造成地方政府對於財 政支出的影響。

1 我國自民國 88 年 7 月 1 日精省後,將省移除自治團體地位,並將台灣省政府縮編改組為行政 院之派出機關的政策與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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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表示我國地方政府的稅收來源發生變化,並影響著地方政府的支出行為,

這些在歷年各項收入來源以及各項政事別支出的走勢圖中可以觀察到,圖一以及 圖二為地方政府自民國八十七年到一百零七年各項收入比率以及各項支出比率 的變化,民國八十九年財劃法修正後地方政府主要的收入是依靠補助收入,自籌 財源則大幅下降,由於省的虛級化以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的修改,並將營業稅改為 國稅,我國的財政制度設計在改革後越來越偏向中央集權,對於以營業稅為主要 自籌財源來源的直轄市影響最大,造成地方稅收大幅下降;補助收入的比率自民 國 89 年以後就占了近歲入一半的比例,即使後來地方稅法通則的修訂下放更多 課稅權給予地方,但收入最高的桃園縣校營建廢棄土臨時稅約 2500 萬,只占了 桃園縣 93 年度決算收入的千分之一,可見地方課稅權的下放無法具有立竿見影 改善地方財政惡化的情形。

而在支出方面,教育支出比率、社會福利支出比率也都也有些微的變化,或 是再修法當年各項支出的比率有些起伏。這些支出比率的變動可能受到地方政府 收入結構的影響,例如來自中央的移轉收入比重增加使得原本須由中央建立一致 標準並提供財源的社會福利支出增加;而地方自籌財源不足也會壓縮到地方教育 支出。以自身收入作為主要歲入和以補助收入作為主要歲入的不同財源結構的地 方政府對於支出水準的穩定度並不相同,以自身收入為主要收入的地方政府每年 的支出較穩定,而以補助收入為主要收入的地方政府則呈現支出波動度較大的現 象(Sacchi & Salotti,2014),顯示了補助收入財源的穩定性不足,造成地方政府支 出水準受制於補助收入的影響。若是稅收劃分集中於中央的國家,地方政府發展 會受到財源與支出不穩定的限制,在收入來源依賴中央的高度不確定下,政府難 以實行需要長時間穩定財源的長期計畫。中央的移轉收入可能由於用途的限制或 基於全國一致性的標準或是政治目的而使用於特定支出上,例如:社會福利支出;

而地方財源可能偏向使用於維持地方基本運作的支出。地方政府可能在地方支出 的配置上受到地方財源種類的影響。國外對於地方稅的使用多是在地方服務性的

al. (2011). Session 2.2. Fiscal Decentralization – Europa EU

既然財政收入劃分法改動造成自籌財源不足的地方政府需仰賴中央的移轉 收入,並且不同收入來源對於不同公共支出的影響程度並不相同,我國地方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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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目前的歲入來源主要可以分成自籌財源、統籌分配款以及補助收入,對於各 項政事別支出的影響可能也會有所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