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緒論

第六節 研究架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

第四節 研究發現

研究發現不同類別的收入對於支出貢獻度的比率確實會對各項政事別比率 造成不同的影響。補助款收入比率對於各項支出比率的正向影響最顯著;而自籌 財源則是對一般政務支出以及教育科學文化支出顯著正相關,另外對於經濟發展 支出為顯著負向關係;統籌分配款則是與經濟發展支出與及教育科學文化支出顯 著正相關。

第五節 研究限制

本文研究的支出中只有占比最高的前四類支出,包括一般政務支出、教育科 學文化支出、經濟發展支出以及社會福利支出,除此之外的支出並沒有列入,這 是研究不完整之處,另外本文並無針對支出的各項收入彈性做研究,雖然在每項 支出中都有各項收入係數以及顯著性判斷解釋變數的影響大小,但是並沒有實際 上的數據加以說明;最後一項不足之處為,加入的解釋變數除了稅收上的分權外,

還可以探討支出上的分權對於支出分配的影響,也是本文研究可以加強的地方。

第六節 研究架構

本文章在章節安排上,第一章為緒論,共分成六節,包含研究動機、 研究 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發現、研究限制、研究架構;第二章為中央與地方財政收 支,分成三節,討論我國不同層級政府間收入與支出的化分方式,並與不同國家 支出劃分作比較。第三章為文獻回顧,共分成四節,每一結分別探討不同支出的 有關文獻以及影響因素。第四章則是模型設定以及敘述統計,交代研究所使用的 方法以及影響研究對象的因素,詳述預期的結果,並交代資料來源。第五章則是 實證結果,針對推論以及自身的研究結果比對是否相符,並推論其不符可能的原 因。第六章則是結論,將最後得出的結論做出總結,以及收入上結構改變的方向 建議。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中央與地方政府收支劃分

第一節 財政分權對政府收支劃分的影響

財政分權包括了「財政」與「分權化」, Litavck & Ahmad & Bird(1998)認為 地方財政分權化主要是在為每一層級的政府進行適當的財政收支劃分,以設計適 當的層級政府之間財政移轉制度。下放財政權力給地方政府能夠使得地方資源配 置更加妥善,但也有一定的缺失,像是中央政府失去對於地方課稅的管轄權使得 地方進行租稅競爭,或是國家在實行財政分權時太過於官僚體制,競爭、與中央 的不協調反而造成各地方政府對於財源的爭奪,這些戲碼在地方政府、內政部、

財企部門之間不斷上演(Smoke,2000)。R.A.Musgrave(1984)認為公部門應該具備 三個主要功能,分別為穩定功能,維持物價與就業穩定;分配功能,即合理的調 整財富分配;配置功能,建立資源在有效配置上。地方政府的財政功能以資源配 置為主,通常地方對公共財需求之變動能夠做最立即的反應,且不同地方居民對 地方公共財的偏好並不相同,早期的財政分權理論認為若某種地方公共財無論由 地方或中央來提供成本皆相同,則由地方政府各自在轄區內決定提供水準,將遠 比中央在全國統一的水準下提供更具有效率,而人民也可藉由自身對公共財的偏 好遷移而尋求滿足最大偏好的財貨(Tiebout,1956),表示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在支 出上扮演的角色並不相同,中央主要支出具有全國一致性的特點,而地方的公共 服務支出效果僅限於地方,並且不受其他地方的影響。

早期財政競爭理論Oates(1972)研究扭曲性稅收競爭對公共支出水平的影響,

地方的財政狀況不一,地方的自籌財源依據地方的發展狀況有所不同,雖然全國 對於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範是一致的,卻因為地方財政收入能力的差異,財政自 主性低的地方政府尚須依賴中央財政維持收支平衡,使得地方財政分權受限,影 響到地方支出水平以及發展。再來便是後來的財政競爭理論關注扭曲性稅收競爭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9

對公共支出結構的影響。中央與地方財政權的劃分依據憲法第十章以及十三章衍 生而來財政收支劃分法而來,其界定中央與地方的稅收分配以及對於財政收入的 管理以及運用支出之權,其財政權的劃分依照國家型態不同而有所差異,特別是 中央集權程度影響甚大,因此必須從國家政體中來檢視中央與地方所分擔的財政 責任。我國財政收支劃分法最早在民國四十年實施,到目前為止已經歷經了十次 以上次的修改,財政收支劃分具有高度政治意涵,絕非是純粹財政收支理性分配 問題。而民國七十年與八十八年的兩次修訂,民國七十年訂立了中央統籌分配稅 款制度,使得地方政府部分稅收由中央統收統支,並扮演調劑地方財政盈虛的角 色。最後一次的重大修改,是為因應省政府虛級化,對原屬於省政府支財源併入 中央,將營業稅改為國稅,從而改變財源分配結構。中央或聯邦政府把地方財政 全逐步下放到地方政府,已經成為各國近年追求的重要趨勢。Fukasaku &

Mello(1999)指出:「地方財政分權化已經在 OECD 國家中,成為財政制度改革的 重要一環。」因為各地方民眾對於公共服務的需求不同,透過財政分權化,讓各 地方政府有更大的權利以及彈性,針對轄區內的特殊需求提供差異化的服務。然 而財政分權效果依照國家的發展狀況,效果並非完全如理論上所推估,實際運行 情況反而理論假設不合,存在地方公共財規模經濟特性、地方選舉制度不健全無 法反映民眾偏好,另外地方政府貪腐以及利益團體問題等等,進而扭曲政府支出 行為,破壞地方發展(Prud’s homme,1995)。

第二節 中央與地方政府收入來源結構

租稅收入的劃分,原則採取獨立稅制與共分稅制。中央政府以所得稅、貨物 稅、關稅以及營業稅為主要稅課收入;地方政府則以地價稅與房屋稅為主要稅課 收入。隨著經濟成長,中央稅課收入成長幅度明顯高過於地方政府稅課收入的成 長幅度,尤其精省後營業稅改制為國稅,稅課收入便有逐漸集中於中央之趨勢,

在稅收權力越來越集中於中央的情況下,地方政府必須要看中央的臉色獲得財政 支援,事實上不同於聯邦制的國家,我國是從中央集權的政權型態轉變為民主政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治政權型態,因此集權又集錢的制度也已經行之有年,目前的制度以比過去更為 進步,年年都上演地方政府間對於統籌分配款以及補助收入的競爭也是財政分權 的必然趨勢。另外實證上研究顯示地方政府收到外部財源補助有很大的可能基於 政治考量成為地方的稅式支出或是抑制地方財政努力而產生道德風險等制度性 的問題(姚明鴻,2015),使得地方政府「憚收、濫支」,結果就是地方財政會逐 年惡化,因此當地方政府財源以外部移轉收入為主,可能造成各項支出的擴張;

當地方政府以自籌財源為主,雖然也會使得某些支出擴張,但某些支出類別的比 例可能下降,表示地方在於自身財源的使用上會更謹慎。在租稅收入劃分過於偏 向中央時,收入來源不足地方政府其收入來源多數是以全國的稅收支應,支出配 置上就不一定會依照地方所需來使用。圖三為我國中央政府收入結構圖,以稅課 收入為主要財政收入來源,公債收入以及移用前年度歲計賒餘並不包含在本年度 歲入中;圖四為我國地方政府收入結構圖,本文主要研究政府當年度歲入結構對 於政府支出配置的影響,因此不包含前年度的歲計賸餘以及公債及借款。主要將 歲入來源分為自籌財源、統籌分配款以及中央補助及協助收入三大類,其中自籌 財源包括地方自徵稅課收入、工程受益費收入、罰款及賠償收、規費收入、信託 管理收入、財產收入、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捐獻及贈與收入、自治稅捐收入以 及其他收入;中央統籌分配款來源則是由一定比例的所得稅款、貨物稅、營業稅、

使用牌照稅,並且一定比例之土地稅、房屋稅、契稅等做為縣統籌分配稅款直接 分配給縣(市);補助及協助收入則大部分是由中央所獲配之財源。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1

圖一:我國中央政府收入結構圖

圖二:我國地方政府收入結構圖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節 中央與地方支出劃分

中央政府支出主要是國防支出、社會福利支出、以及教育科學文化支出占大 部分,其次是經濟發展支出。地方則是政務支出、教育科學文化支出、經濟發展 支出、社會福利支出為主。以全國的人事費23用來看,民國 80 年到 88 年在人事 費用支出上的平均年增長率為 9.8%,相比於中央政府的 6.1%高出不少,地方財 政在收入趕不上支出的情況下陷入財政困難。中央與地方政府支出需化分清楚,

例如中央對於教育的主要支出對象是高等教育,而地方則是初等教育,兩者都屬 於教育支出,然而高等教育在更具必要性影響到國家人力資本發展和龐大的教育 經費,因此由中央負擔更為合適。中央與地方支出之特性僅依原則性、規範性區 分,實際運作當中受到利益範圍、人口移動、交通考慮、執行效率、規模經濟、

外溢效果或人民偏好等因素影響,其界限或權責並非一成不變,兩者的關係也非 相互抵制、而是合作的關係

表格三為中央、地方或鄉鎮(市)之間支出的種類以及比例,中央的支出 種類最多並且最繁雜,此處並沒有將所有政事別支出全部列出,但中央主要支出 中主要多了國防支出。而每項支出各層級比例也不盡相同。以民國 108 年的情況

表格三為中央、地方或鄉鎮(市)之間支出的種類以及比例,中央的支出 種類最多並且最繁雜,此處並沒有將所有政事別支出全部列出,但中央主要支出 中主要多了國防支出。而每項支出各層級比例也不盡相同。以民國 108 年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