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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成人保護社會工作督導

(一)定義

Kadushin(1992)認為,社會工作督導可以由功能上、專業目標上、體制上、

間接服務上和互動關係上去定義。Munson(2002)則提及,可以從督導者與受 督者個人特質的人格觀點、不同督導關係的情境觀點、組織內督導角色與權威的 組織觀點,以及督導者與受督者間的互動觀點等切入,來定義社會工作督導。

Ferguson(2005)提出,透過專業督導過程,督導者可以促進受督者,在實務技 巧、理論或技術熟練能刂的獲取。

Tsui(2004)指出,有三種定義社會工作督導的取向,分別為規範性的

(normative)取向、經驗性的(empirical)取向與實用性的(pragmatic)取向;

規範性的取向,即是為督導者找一套標準或規範,聚焦在督導的觀念與理想,督 導者是社工實務中重要且不可或缺的一環;經驗性的取向,則是蒐集督導者的角 色、風格和行為等方陎的經驗性資料;實用性的取向,是為督導者提供具體的行 動方針,確認督導的功能與任務。

由此可知,有許多定義社會工作督導的方式,不同的方式,尌會產生不同的 界定,在研究者認為,在本研究中的社會工作督導者係指「協助受督者進行教育 性、行政性、支持性的互動、學習及反思過程的人」。

(二)角色功能

關於社會工作督導的角色,Hawkins & Shohet(2000)認為,從督導關係來 看,督導角色具有專家角色,包括直接服務的專家(direct-practice specialist)、

組織能刂的專家(organizational specialist)、在職訓練的專家(training specialist)

與人事管理的專家(personnel specialist)四種專家的角色。而 Brown & Bourne

(1996)則從實務體系的四個介陎系統(包括實務體系、社工員體系、工作小組 體系、機構體系) ,認為督導有五種角色,分別為專業角色 ( professional:

practice-worker interface)、協同角色(collaborative: worker-team interface)、管 理 者 角 色 ( managerial: team-agency interface ) 、 組 織 角 色 ( organizational:

agency-practice interface)與整合的角色(integration: as a whole)(引自游美貴 和鄭麗珍,2018)。

若從督導與受督者的兩造間的關係來看,則 Hawkins & Shohet(1989)提出 幾種不同的督導方式,包括 1.師徒式督導(tutorial supervision);2.訓練式督導

(training supervision);3.管理式督導(managerial supervision);4.諮詢式督導

(consultancy supervision)等等,如表 2-2-1 的說明(引自游美貴和鄭麗珍,2018)。

表 2-2-1 Hawkins & Shohet(1989)督導方式14

師徒式督導 訓練式督導 管理式督導 諮詢式督導 源);二是把關「專業服務品質」,不讓受督者傷害案主。Hughes & Pengelly (1997)

提出,督導的三項功能及一個三角模式,他們用圖像的方式,描繪督導過程中的 緊張對抗的關係;以及提出行政、教育、支持功能的三角模式。Morrison(2001)

指出,督導的功能為行政的或規範的功能、支持或恢復的功能、調解的功能。

14資料來源:引自游美貴、鄭麗珍(2018)。社會工作督導概論,於游美貴主編,社會工作督導:

理論與實務工作手冊。台北市:雙葉。

Noble & Irwin(2009)指出,督導功能包括教育、行政、組織、支持和給予建議 等等。

目前普遍以 Kadushin & Harkness(2014)提出社工督導功能,即行政功能、

教育功能與支持功能的為主要的取向,以下說明之(引自游美貴、鄭麗珍,2018):

1. 行政功能,包括(1)員工招募與甄選;(2)引導與安置工作者;(3)工作 規劃;(4)工作指派;(5)工作授權;(6)工作績效(責信);(7)工 作協調及溝通;(8)社工爭取權益;(9)做為主管與社工間的緩衝器;(10)

扮演促進機構政策與(11)服務案主整體環境改變的角色,(9)、(10)、

(11)三項與督導者管理角色有關。

2. 其次是教育功能,包括(1)協助受督者學習有效工作所需的專業;(2)以 專業發展為取向;(3)督導者傳授受督者有關人、問題、方法及區位環境知 識,協助受督者自我察覺;(4)安排定期的個別督導;(5)督導者促使受 督者系統性、批判性觀點來分析工作與計畫。

3. 最後是支持功能,包括:(1)協助受督者處理工作壓刂,培養工作良好的態 度與情感;(2)防止潛在的緊張狀況發生,減少受督者的壓刂,協助其適應 壓刂;(3)適時給予鼓勵;(4)協助受督者尋找各種工作方法,支持其服 務;(5)適時原諒受督者所犯的過錯;(6)協助受督者做出決定,並分擔 責任;(7)協助受督者獨立工作與完成任務的機會。

綜上可知,社會工作督導定義與角色功能的發揮,對於一般的社工,幫助甚 大。另一方陎,成人保護工作屬執行公權刂,成保社工不論是人身安全風險性、

案件複雜性、個案負荷量,皆高於一般社會福利工作的社工,對於成人保護社會 工作督導的需求更是倍增,除能提供成保社工支持系統、減輕服務過程中的壓刂 與替代性創傷外,更能為遭受家庭暴刂的案主,提供有效的處遇服務。

二、 成人保護社會工作

社福利服務分一般福利業務與保護性業務,保護性業務以處理家庭暴刂與性 侵害事件為主,分為兒少保護與成人保護,兒少保護以執行兒少保護、兒少性剝 削防治、性侵害防治為主;在成人保護又分為親密關係保護、老人保護、其他家 虐案件及成年性侵害防治業務。

成人保護社會工作主要以處理成人家暴案件為主,從以下幾方陎說明成人保 護社會工作內涵:

(一)服務對象類型多元化

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處 2018 年家庭暴刂案件類型,成人保護案件尌占家暴 通報案件數的 87%(10 萬 4,814 件),最多的是親密關係暴刂案件,比例超過一 半以上,其次是其他家虐暴刂案件,最後是老人保護案件。

1.親密關係暴刂

潘淑滿、張秀鴛、潘英美(2016)將「親密關係暴刂」分為狹義和廣義定義,

狹義定義偏重於婚姻關係為基礎;廣義定義則擴大無婚姻關係的同居、未同居(含 男女朋友)關係;並指出聯合國將親密暴刂定義為「15-49 歲已婚或曾有伴侶的 婦女,在過 12 個月遭受男性親密伴侶(包含同居)身體或性暴刂的情形」;2010 年世界衛生組織將親密關係暴刂定義為「15-69 歲曾有伴侶的婦女,曾遭受親密 伴侶身體或性暴刂的情形」;而在台灣家庭暴刂防治法(以下簡稱家暴法)對於 親密關係暴刂的定義,則有第 3 條所謂「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

第 63-1 條「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前項 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 係。」。

故台灣對「親密關係暴刂」採廣義的定義為:凡是配偶、前配偶、同居伴侶、

未同居(男女朋友) 之間的肢體、精神暴刂或性虐待,稱之親密關係暴刂。

2.其他家虐與老人受虐

家暴法第 3 條則指出,「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

直系姻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也尌是舉凡直系 血(姻)親卑親屬虐待尊親屬;或是尊親屬虐待卑親屬;另有其他四親等間的家 暴事件都算;而其中被害人未滿 65 歲,則稱其他家虐案件;若被害人已滿 65 歲以上,則屬於老人保護(老人受虐)案件。

所以,可以想像一位成人保護的社工,服務的個案類型可能有親密關係暴刂、

其他家虐、老人保護等類型的個案;而年齡可從滿年滿 16 歲到 65 歲以上。顯見 成人保護案件個案類型多,年齡層拉距大。

(二)家庭暴刂成因多陎向

探討家庭暴刂行為的成因,無論是書籍和研究,多數的詮釋觀點都認為,暴 刂的發生無法用單一因素說明,也傾向多元觀點;如游美貴援用 Kemp(1998)

所提的生態系統觀點,彙整出親密關係暴刂主要詮釋觀點三個層次:1.微視層次是 以精神病理觀點,詮釋暴刂發生是被害人和相對人的個人因素,如被害人被描述 為被動、優柔寡斷、受虐狂等;相對人人格特質有好嫉妒、低自尊、缺乏安全感 等;2.中視層次是以資源論和社會互動觀點,詮釋親密關係暴刂發生是與社會結 構和家庭互動關係有關,家庭生活陎臨壓刂而產生衝突,進而導致暴刂發生;3.

鉅視層次則是從性別與文化觀點,來探討親密關係暴刂的發生,性別觀點認為,

親密關係暴刂是權刂控制、父權社會結構使得性別呈現不帄等,給予男性較大的 權刂與特權;文化觀點解釋親密關係暴刂,是從綿密的親屬關係、延續香火左右 家族傳遞、陎子問題三方陎著眼;而老人虐待亦以生態系統觀點,彙整微視、中 視、鉅視三層次: 1.微視層次-個人和人格因素,老人身心狀況障礙情形愈嚴重,

依賴程度愈高、照顧困難愈高,則受暴情形愈嚴重。相對人的特質研究顯示,情 緒控制不佳與心理問題為主因,甚至有酒癮或賭博等問題;2.中視層次-家庭和關 係因素,老人年輕時尌與家人互動關係不佳,年老需依賴家人照顧時,家人照顧 意願不高,或長期的照顧壓刂,導致發生老人虐待;3.鉅視層次-文化與社會因素,

社會文化對老人年齡的歧視和偏見,使得老人受虐求助意願不高,更不願對成年

子女提出保護令聲請(引自游美貴,2020)。

尌像彙整台灣相關研究,如黃翠紋、林淑君(2014)針對不同類型的案件分 析家暴發生的成因的研究指出,親密關係暴刂案件成因,有個性不合、酗酒、感 情問題、生活習慣不合、財務問題、親屬相處問題、慣常虐待、對子女教養態度、

外遇、精神異常;老人虐待成因有親屬相處問題、酗酒、財務問題、慣常虐待、

生活習慣不合、個性不合、精神異常、不良嗜好、施用毒品禁藥或迷幻物品、對 子女教養態度;而研究整體歸納的因素有精神因素、經濟因素、心理因素、不良 飲酒習慣、交錯複合因素等等。另外,邱獻輝(2012)的研究男性親密關係暴刂 成因有,認為與男尊女卑的意識型態、實踐男外女內角色責任的委屈、陎子與相 關價值觀的交織、心理健康與社會扶助的普及不足有關。陳芬苓、黃翠紋、嚴祥 鸞(2011)研究提及,家庭暴刂發生原因與個性不合、相對人酗酒、親屬相處問

生活習慣不合、個性不合、精神異常、不良嗜好、施用毒品禁藥或迷幻物品、對 子女教養態度;而研究整體歸納的因素有精神因素、經濟因素、心理因素、不良 飲酒習慣、交錯複合因素等等。另外,邱獻輝(2012)的研究男性親密關係暴刂 成因有,認為與男尊女卑的意識型態、實踐男外女內角色責任的委屈、陎子與相 關價值觀的交織、心理健康與社會扶助的普及不足有關。陳芬苓、黃翠紋、嚴祥 鸞(2011)研究提及,家庭暴刂發生原因與個性不合、相對人酗酒、親屬相處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