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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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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本章共分為五節:第一節研究動機闡述研究檔案開放應用法規之緣由,以 及挑選日本作為與臺灣比較之對象的原因;第二節研究目的,陳述本研究主要 的四個研究目的;第三節研究問題,依據研究目的設定若干研究問題;第四節 名詞解釋,就本研究之四個主要概念名詞,依法律既有規定進行解釋;第五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分列本研究欲比較之四部法規的臺、日名稱,以及法規之制 定、最新修正年份。

第一節 研究動機

臺灣《檔案法》自 2001 年施行以來,包括各中央、地方機關所管理的機關 檔案以及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檔案局)所保存的國家檔案在內,

「檔案管理」的概念逐漸為大眾所知曉,尤其檔案的資訊價值往往與一般大眾息 息相關,也是學者進行研究時的重要史料依據,故如何取得所需要的檔案、檔案 的提供有何限制等檔案的「開放應用」成為檔案管理中相當重要的議題。

檔案開放應用問題近年來隨著多起時事的發生,屢屢見諸新聞媒體,在學界、

法界甚至媒體界、一般大眾間引起關注和討論。2016 年 8 月,國史館公布新的

「國史館館藏檔案史料開放應用要點」,除了取消中國大陸、香港、澳門籍使用 者的閱覽權限,以往隨時到館即可隨時借閱的制度,也改為如同檔案管理局的申 請閱覽模式,需先提出申請,經最長一個月審查後始能提供檔案閱覽(國史館,

2016);此外,先前早已完全上網公開、學界所謂「大溪檔案」的蔣中正總統文 物檔案,國史館稱依據新通過之《國家機密保護法》將其定位為國家機密而暫時 不再線上提供閱覽,待逐件檢視、整理檔案後才按月分批重新上網公開。國史館 作為兩岸三地重要之中國近現代史文物史料保存單位,在檔案開放應用方面轉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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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甚至被學界批評「開倒車」(薛理桂,2016),引起學界一陣譁然,並發起 連署希望國史館改弦易轍,此事也引起立法委員關注,表示將提案修法(徐偉真,

2016)。

此外,近來政府持續推行「轉型正義」及「開放政府」,總統蔡英文日前表 示「轉型正義奠基於真相,而真相建立在檔案之上」(楊亞璇,2017),前總統蔣 中正、蔣經國相關文物檔案之徵集、整理、開放應用因此特別受到重視,尤其兩 位前總統的個人日記一直是關注的焦點。國史館作為總統、副總統文物之法定典 藏機構,多年來主張日記之所有權屬於中華民國,持續和蔣家及保存日記原件的 美國史丹佛大學胡佛研究所協調,希望取得「兩蔣日記」以開放大眾閱覽、使用,

2015 年底更因此興訟,最近一次開庭為 2017 年 8 月,蔣家後代、家屬及國史館 仍無法取得共識(王聖藜,2017)。「兩蔣日記」中與公務相關之手書、批示、公 文等或可歸類為「政府資訊」,理論上應予公開,但其中涉及國家機密部分必須 注意,另日記中大量私人文書、照片及涉及總統家庭、朋友關係等內容,其公開 將涉及個人隱私、著作權等問題,也是家屬和後代一直對「兩蔣日記」之公開存 有疑慮的原因之一,可見「兩蔣日記」的公開所牽涉層面之廣,是檔案開放應用 的一大難題。

由上述新聞時事可知,檔案開放應用的尺度、程序、標準等深深影響包括學 者專家及一般大眾在內的使用者,其中涉及的個人資料保護、國家機密保護等層 面同時影響檔案產生者、檔案使用者、與檔案內容有關係者等,而檔案典藏機構 在這樣的情況下所依循之臺灣現行法律,包括《檔案法》與隨後頒布、施行的《國 家機密保護法》、《政府資訊公開法》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四部法律都與檔 案開放應用有直接的關聯性,檔案開放應用與這些法規之間的關係、不同法條間 的競合、適用問題,以及法規本身的完備性等,經常成為爭議焦點(王珍珠,2006;

林巧敏,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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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的開放應用,在世界其他有檔案管理法規之國家,自然也是一個重要的 議題,尤其在政府資訊公開、個人隱私保護的世界潮流下,各國也制定、修正了 相關的法規,包括在地理上與臺灣相近、又有歷史淵源的日本。日本近代確立之 法律架構源自西方之大陸法體系,隨著日本於 1895 年後開始統治臺灣,也將日 本的法律體系、法學精神移植至臺灣,在半世紀的時間裡重塑了當時臺灣人的法 律生活。1949 年國民政府遷臺,帶來的中華民國法制和法學,與二戰前的日本相 近,不少法學者、法務官員、立法人員亦曾赴日留學,再加上戰後數十年來雙方 的文化交流、資訊傳遞,使得「日本因素」仍鮮活地存在於當今臺灣的法律文化 之中(王泰升,2006)。

另一方面,日本本身雖然在十九世紀中期「明治維新」後逐漸走向民主政治,

但以天皇為首的君主立憲政體仍封建帝制色彩濃厚,一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後,

制定了所謂的「和平憲法」,民主政治才逐漸走上軌道,而檔案管理、檔案開放 應用,也隨著民主之深化所帶來的政府資訊公開、透明理念,有了一定的進展,

其發展時間雖不及歐美,但仍比臺灣早,尤其是數十年來類似臺灣《檔案法》、

《政府資訊公開法》等檔案相關法規的制定,縱有缺失之處,其完備性並沒有落 後西方國家。然而目前針對外國的檔案開放應用相關研究,多集中在歐、美、澳、

加等國家或地區,對日本的著墨並不多,日本學界、法界近年來對檔案之開放應 用亦有許多討論(尾崎護,2008),臺灣實應加以關注。

基於上述臺日關係,以及日本近二百年來民主轉型帶動之檔案管理相關法規 的完備,本研究選擇國內學界較少深入探討之日本作為研究對象,與臺灣進行法 規之比較。臺灣、日本兩國之間既有歷史淵源,關係密切,在檔案開放應用方面 應有值得相互比較、對照之處,故本研究將集中焦點在檔案的開放應用法規,包 括檔案管理、政府資訊公開、個人資料保護以及國家機密保護,以臺灣與日本作 為比較對象,希望透過本研究能全面了解日本的檔案開放應用相關法規,並與臺 灣進行比較,分析兩者之異同,找出臺灣相關法規的不足或是可改進之處。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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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若欲針對檔案開放應用相關法規進行修法,期許本研究能有助於提供日本的 法規與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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