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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五節 綜合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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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辦法針對機密檔案的重要規定如下:機密文書於機關歸檔時,即應使用機密檔 案專用的封套進行裝封,封面上應註明機密等級、保密期限、解密條件等,並與 一般檔案分開存放,依機密等級分別保管;機關內部申請調閱機密檔案應經該機 密檔案之業務承辦單位主管核准,並於期限內歸還;機密檔案的目錄則不予公開,

絕對機密檔案不得複製,其他國家密檔案及一般公務機密檔案則可以視需要經核 准後進行複製,保存與管理方式同原件;檔案管理單位應定期清查機密檔案,檢 視機密檔案的保密年限、機密等級是否變更或解密等。總而言之,《機密檔案管 理辦法》規範了政府機關與檔案典藏機構所存之機密檔案的保存、複製、調閱、

銷毀、解密等事項。另一個與檔案開放應用有關之議題,是機密檔案之保密年限 與解密開放,《國家機密保護法》有類似《檔案法》之三十年大限規定。

第五節 綜合論述

本章先後分別闡述檔案開放應用、政府資料公開、個人資料保護、國家機密 保護、著作權等五大概念與其對應之臺、日法規,以及後四者與檔案開放應用的 關係,本節作一綜合整理如下:

一、政府資訊公開、個人資料保護與檔案管理

政府資訊與機關或國家檔案是類似的概念,作為半現行、非現行文書的檔案 理應屬於政府資訊的一種。政府資訊的概念起源甚早,近代檔案管理雖相去不遠,

但將檔案視為政府資訊一環,卻是在要求資訊自由、公民「知的權利」的呼聲下,

才逐漸為人們所重視,檔案的開放應用也因此成為政府資訊公開之潮流的一部份。

個人資料保護的概念源自個人隱私權的保障,在重視個人自由的現代社會,

如何避免過度的自由侵害他人隱私,是當代重要的法治課題,尤其網路科技、通 訊技術的快速發展,對個人隱私的保障構成威脅,臺灣與日本雖無於憲法本文中 明文保障個人隱私,然均有相關法規之制定,包括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的規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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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之法規為個人資料保護的先河,則就臺灣與日本而言,個 人資料保護之概念的法制化甚至早於政府資訊公開及檔案開放應用。

以日本的立法脈絡而言,為順應政府資訊公開的趨勢而首先訂有「行政機關 情報公開法」,其中政府資訊之限制公開範圍,涵蓋政府機關保存的個人資料,

但為促進政府機關、民間團體、營利事業之合理使用個人資料,以增進經濟社會 的發展,隨後大幅修正原電腦處理處理個人資料的法規,改為「個人情報保護法」, 並就其中政府持有的個人資料,另訂「行政機關個人情報保護法」,以與「行政 機關情報公開法」相配合,作為政府機關開放政府資訊的同時,保護個人資料的 依據。最後,在政府資訊公開和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完備之後,制定「公文書管理 法」以處理實務上的文書及檔案管理,作為政府資訊公開的重要標的,檔案的妥 善管理、保存是檔案乃至所有政府資訊之開放應用的基礎。

而臺灣的立法脈絡,首先是《檔案法》的制定,源自當年國史館有檔案徵集、

保存等管理上的需要,而促使政府及立法院制定之,並非追求政府資訊的公開,

然而檔案,尤其是國家檔案,其徵集、保存等的最終目的無非是提供開放應用,

故《檔案法》中有開放應用專章,即帶有政府資訊公開的色彩。隨後《政府資訊 公開法》誕生,作為政府資訊相關之母法,此法卻與較早制定、與政府資訊有直 接關聯的《檔案法》產生競合問題,《檔案法》仍存有開放應用專章,不若日本 及歐美多國,將檔案開放應用回歸政府資訊相關法規。最後是翻修電腦處理個人 資料之法規,訂定新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其中關於不得公開之個人資料內容,

卻與《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相關規定有所出入,關於個人資料種類、

能否識別特定個人的識別性等問題,也引起不少爭議。

二、國家機密保護與檔案管理

機密的概念,自古有之,東西方皆然,早期所謂「機密」常指戰爭時的軍事 機密,近代國家的「機密」亦是異曲同工,機密保護的機制均帶有軍事和政治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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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臺灣和日本建構較完善且法制化的機密保護機制,均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 後,臺灣有「保密防諜」、「反共救國」的需要,日本則是與美國締結軍事防禦協 定。

數十年來,隨著民主的深化、政府運作的複雜化,國家機密漸漸擴及非軍事 領域,加上政府資訊公開的風潮,機密的概念,無論是軍事上或一般公務,實有 再檢討、統一規範的必要,務求在保護機密之餘,不損及國民知曉政府資訊的權 利,故臺灣率先於 2003 年制定《國家機密保護法》,日本則在經過多年討論後,

於 2013 年制定「特定秘密保護法」。機密普遍存在於過去許多檔案中,檔案若要 被開放應用,必須經過解密的程序,除了《檔案法》和《國家機密保護法》有相 關規定,檔案管理局亦訂有機密檔案的管理辦法。未來政府資訊之機密劃定,須 按照《國家機密保護法》處理,屬於政府資訊限制或不予公開的範圍,如何避免 過多的機密設定,阻礙政府資訊和檔案的公開,亦必須仔細拿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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