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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一章 緒論

 

吾之所以有⼤大患者,為吾有⾝身。︒。及吾無⾝身,吾有何患?

——《⽼老⼦子》

⾃自天⼦子以⾄至於庶⼈人,壹是皆以脩⾝身為本。︒。

——〈⼤大學〉

 

1.1 研究動機與旨趣

這是一份研究戴震思想的論文,而針對戴震這位儒者的研究勢必也會是一份 道德生活的提案。然而,對某些下文將提及的思想家與研究者來說,「戴震」與

「道德」這兩個詞並置在一起不能不啟人疑竇;他們質疑的不是戴震追求「善」

的企圖,而是其思想的性質與他們所習慣的、對於「道德」的界定之間充滿著不 和諧音,所以「戴震」與「道德」之間的聯繫必須打上一個大問號。從本研究的 觀點來說,兩者的張力除了各自乘載的論述之間的異質性,也來自於「道德」自 身發出的召喚——正是「道德」作為一個概念在發展的過程為了自身的嚴格性而 設下了界限,才不得不在此遭遇異質的論述,並因此彰顯了自身的輪廓。解釋本 研究的動機,就是解釋「道德」要求異質論述的迫切性。  

康德(I.  Kant)之所以試圖尋求一種道德形上學的基礎,是因為他認為「一 項法則若要在道德上有效,亦即作為一項責任(Verbindlichkeit)底根據,就得 具有絕對的必然性」1。於是,「絕對的必然性」以及隨之而來的普遍性成為後世 許多思想家衡量道德的尺度,當代儒學研究者也不例外,這就是為什麼我選擇從 康德開始討論。對康德來說,這種必然性不能訴諸經驗領域中的因果關係,只能 訴諸先驗的純粹理性。因此,其研究便不是在存有論的層次追問人的行爲何以是 道德的,而是針對人的意志追問為何人應當且必須是道德的,故可曰「道德的形 上學」而非「形上學的道德」。康德認為,道德的絕對必然性繫屬於「善意志」。 善意志之為善,「並非由於其結果或成效,及非由於他宜於達成任何一項預定的 目的,而僅由於意欲」2。當人出於善意志行動時,並不考慮愛好或利害,僅為 了善意志本身而行,故形同出於義務來促進幸福。所謂「義務」並非外部施加的                                                                                                                

1   Immanuel  Kant,  Grundlegung  zur  Metaphysik  der  Sitten,  Stuttgart:  Philipp  Reclam  jun.,  c1984,  p.  

22.   康德著.李明輝譯:《道德底形上學基礎》(臺北:聯經,1991),頁 3。  

2   Immanuel  Kant,  Grundlegung  zur  Metaphysik  der  Sitten,  p.29.   康德著.李明輝譯:《道德的形上 學基礎》,頁10。  

(Moralität)和「倫理」(Sittlichkeit)兩個詞區別開來4,但這並不是因為兩者 是不同的東西,而是因為兩者乃意志發展出來的不同階段。跟康德一樣,黑格爾

3   Immanuel  Kant,  Grundlegung  zur  Metaphysik  der  Sitten,  p.29.   康德著.李明輝譯:《道德的形上 學基礎》,頁59。  

4   這一段主要參考黑格爾《法哲學原理》(Grund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的說法,而我 參考的譯本相當謹慎地將這兩個詞譯作「道德法」與「倫理法」,因為黑格爾是在「法」(Recht)

的脈絡中使用這兩個詞,以兩者為「法」的不同型態。(見黑格爾著.鄧安慶譯:《法哲學原理》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的〈序言〉頁 34-­‐‑37)我相當贊同這個譯法,不過這裡我單純想 強調兩者的區別,脫離了「法」的脈絡,所以我還是譯成「道德」與「倫理」。  

5   Georg  Wilhem  Friedrich  Hegel,  Grund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Frankfurt  am  Main  :   Suhrkamp,  1986,  p.  46.   譯文見黑格爾著.鄧安慶譯:《法哲學原理》,頁 34。  

6   Georg  Wilhem  Friedrich  Hegel,  Grund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p.  87.   黑格爾著.鄧安慶 譯:《法哲學原理》,頁76。  

7   同上。  

8   Georg  Wilhem  Friedrich  Hegel,  Grund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p.  91.   黑格爾著.鄧安慶 譯:《法哲學原理》,頁280。  

9   Georg  Wilhem  Friedrich  Hegel,  Grund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p.47.   黑格爾著.鄧安慶譯:

《法哲學原理》,頁35-­‐‑36。  

歐陸哲學之外,我們還可以在英、美自由主義傳統中找到德沃金(R.  Dworkin)

這樣的說法:「(倫理)包括一個人所過的生活(lives)好或壞的區判,而道德則 對他來說,「倫理」與「道德」分別對應到「親」(“thick”  relations)與「疏」(“thin”  

relations);身為一個世界公民,該追求的不是在「疏」的領域一體適用的規範,

而是建立在有限之「親」之上的溝通,這種溝通不需要形上學的共識11。(下一

10  Ronald  Dworkin,  Sovereign  Virtues: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Equality,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  485  n.1.  

11   Kwame  Anthony  Appiah,  The  Ethics  of  Identity,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5,   pp.  230-­‐‑231.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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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涵而非「道德」嗎?為什麼本研究仍以「道德」為名且以之為研究對象呢?那 是因為,儘管戴震拒絕超越經驗領域的價值根源,卻仍未放棄對於普遍性的追求。

換言之,戴震思考的問題仍是(用前引德沃金的話來說)「一個人對待他人的原 則」,且這些原則具有普遍意義,故屬於道德的領域。問題是,以有限的(用戴 震話來說,「不齊」的)「血氣心知」為道德的基礎,如何有可能達致「必然」與

「同」的境界呢?這個困難也是所有試圖將主體身體化或者將身體視作存有根源 的哲學工程會遭遇的,在這些工程中身體將如傳統意義上的主體一般被預設有普 遍性,然這種普遍性又因每一具有限的身體之間的差異而注定是不可能的,對某 些學者而言此即戴震與道德之間的關係必須打上問號的原因。然而,對本研究來 說,這份張力反而恰恰是戴震給予當今道德思考一份重要的禮物,有待我們進一 步將其理論化,而「身體」即是撐起討論的支點,亦即我前面所說的的,道德自 身所要求的異質論述。  

本研究旨在從「身體」的角度檢視戴震思想,並藉此呈現一個截然不同於孟 學式身體(亦即當代儒家身體觀之主流)的身體觀。這樣的身體觀一方面以肉身 對此世之知覺(用戴震的話來說也就是「血氣心知」)以及隨之而來的欲望為存 有基礎;另一方面,欲望之橫行並不被視作理想的存有狀態,故此種身體觀相當 重視透過「知」的能力以及既有的知識與制度來轉化、陶冶身體。這兩方面互為 表裡,而不必訴諸當代主流儒家身體觀極為看重的、孟學式的先驗道德主體。為 了跟孟學式的、「道德的身體」做出區別,本研究將這種蘊藏在戴震思想中的身 體觀稱作「身體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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