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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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本篇研究試圖探討採用 IAS 39 修訂之 34 號公報,其第三次修訂係針對應 收款及放款相關規定,對於二者所採用之評價模型係用已發生損失模型。由於 已發生損失模型之採用直接影響壞帳費用之提列與帳款期末之評價,因此可合 理預期壞帳費用與盈餘間應存有相當之關聯性,同時壞帳費用提列也直接影響 備抵壞帳之金額,對於銀行而言備抵壞帳提列直接影響資本適足率多寡。基於 以上之原因可合理預期,採用已發生損失模型後,因壞帳費用與備抵壞帳之提 列,以致直接影響盈餘與資本適足率。
且銀行最大組成資產:放款,以往其期末評價係按照歷史成本方法進行評 價,也就是以往所熟悉之帳齡分析法;自 34 號公報第三次修訂實施後,銀行規 定須於報表後附註揭露公允價值減損數。一般而言我們可合理預期,公允價值 減損資訊之揭露應可為報表使用者提供攸關之資訊,報表使用者預期從此資訊 得知未來可能發生之信用損失,若採用公允價值評價後所得之資訊能有效提供 報表使用者未來信用損失發生之可能性,則此資訊才具有資訊有用性。
本篇研究係為以上之原因與目的進行研究分析,試圖著墨於公允價值會計 相關議題之研究。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自 2009 年 5 月 14 日,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宣布 於 2013 年開始全面實施國際會計準則(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以下簡稱 IFRS),依照金管會之規劃,將 IFRS 之實施分為二階段:
第一階段: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與金管會主管之金融業,於 2013 年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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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際會計準則編制報告。
第二階段:非上市上櫃及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信用合作社及信用卡公司,
於 2015 開始依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
然而,全面實施 IFRS 並非代表過去台灣舊有的會計原則將被一一打破,
我國會計原則的修訂從原本的 US GAAP 逐漸向 IFRS 接軌已行之有年,例如於 2005 年修訂之「財務會計準則三十五號公報: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已 是向國際會計準則接軌之開端,爾後修訂之「財務會計準則十號:存貨之會計 處理準則」、「財務會計準則三十四號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與「財 務會計準則三十六號公報: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也同樣是採納國際會計準 則之例證。
國際會計原則最大之特點為公允價值會計(Fair Value Accounting)的採用,
拋棄了過往採納的歷史成本會計(Historical Cost Accounting)。一般認為,公允 價值會計提供報表使用者更攸關的財務報表資訊,認為歷史成本扭曲了公司營 運的現況,企業無法忠實表達應報導之資訊於大眾。
然而採納公允價值會計並非毫無缺點,許多人認為採用公允價值有諸多問 題,該價值之表達未必公允,質疑的點有以下:
1. 評價機構缺乏公信力:
許多鑑價機構因業務導向配合委任客戶出具評價報告,對於評價方法或評 價過程無法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將主要參數採用均歸因於「專業判斷」或「評 價過程的藝術性」,造成評價報告缺乏公信力,使得一般人對於評價報告均採取 懷疑之態度。
2. 市場資訊不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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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並未有具公信力之單位統計相關資料提供評價單位使用,造成無法驗 證該評價報告中所採用之主要參數其合理性。例如過去不動產市場資訊極度不 透明,當不動產估價報告中採用比較法計算評估標的之價值時,一般人無法驗 證報告中所採用可比較標的之市場交易價格之合理性。
3. 評價方法差異容易產生誤解:
根據「IFRS 13 公允價值衡量」所規定之評價方法有三:市場法、收益法、
成本法。
不同的評價方法其結果可能差異懸殊,一般人在檢視估價報告時若對評價 方法及評價過程一知半解,容易對報告的內容結果產生誤解。
4. 價值不等於價格:
一般人往往將所取得資產之價格(Price)視為公允價值,但是在國際會計準 則規範下,許多項目應重新評估其價值(Value)並以價值作為入帳基礎。
IFRS 13 將公允價值定義為「市場參與者於衡量日之正常交易中,因出售 資產所收取,或移轉負債所支付之價格」嚴格說來,特定的資產標售,由最高 出價取得該資產的拍定價,可能就不符合公允價值的定義,因為拍定價可能是 特定買家基於個別投資評估所提出之「投資價值」,而非「公允價值」。對於公 允價值定義的不了解,也是企業認為公允價值可能不公允的誤解。
同時,採用公允價值會計所編製的財務報表未必能反映出企業的真實價值。
一般最易遭致批評的例證為:2008 年金融海嘯時,許多世界大型的金融機構所 擁有之不良資產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並未於報表中事前呈現於報表使用者;待金 融海嘯發生時,這些採納公允價值會計所報導的資產價值事實上並不符合該有 的價值水準,藉以催化了金融海嘯的發生的速度導致全球性金融危機,此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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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簡稱利差;Spread),故銀行業之存在已有幾百年之歷史,其促使社會資金流 通的角色極為重要。銀行的財務狀況表(或稱資產負債表;Statement of Financial Position)中,
最大之資產組成項目為放款(Loan),放款在「財務會計準則三十四號:金融 商品的會計處理準則」第三次修訂前,其衡量的基礎為成本基礎(Cost Basis),
意即其衡量採歷史成本會計,直到 2008 年三十四號公報第三次修訂後,才將放 用(Loan Loss Provisions)為影響銀行業損益表中的報導盈餘主要項目之一。
根據 IAS 39 修訂之三十四號公報第三次修訂版本中,其提列放款所發生之損失 採用之模式為已發生損失模型,根據已發生損失模型之規定,應於期末評估是 否有客觀證據顯示發生損失,如有客觀證據顯示損失已發生,則須進一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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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之金額,以其為壞帳費用提列之基準。
根據銀行業慣例,放款若隨著時間而無法收回,其應從正常放款分類為不 良債權(Non-Performing Loans),會計上不良債權之種類定義有四:
(1) 逾期九十天之放款
(2) 因財務困難而重整之債務
(3) 未來本金償還不確定性很高之債務 (4) 喪失抵押品贖回權之放款
銀行應於期末時針對客觀發生損失之放款進行評估,並對其未來可產生之 現金流量按照原始利率進行折現以評估其當下時間點之公允價值,為銀行評估 減損之根據。
倘若確定放款無法收回時,則進行放款沖銷之會計處理(Loan Charge-offs),
針對無法收回的放款進行沖銷,以減少放款之帳面金額;而帳款若在已沖銷後,
再度收回者以帳款再收回之會計方法進行處理。
採用公允價值會計後,根據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 Boards(以下 簡稱 IASB)所發布之觀念性架構所示,可提供報表使用者更攸關之會計資訊 予報表使用者;意即,報表使用者可根據採用 IFRS 所編製之報表對企業的財 務與經營現況進行更進一步之認知與了解。則我們可推論,公允價值會計的採 用可幫助我們了解企業的真實價值(Intrinsic Value),可合理預期報表使用者因 使用國際會計準則所編製之報表,可對企業之經營現況評估與對未來進行預 測。
同時,繼金融海嘯後,全世界對於金融業之檢討聲浪不斷,巴賽爾委員會
(Basel Committee)於 2010 年 12 月針對已發布之巴賽爾協定二(Basel II)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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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性協定進行修改,發布了新一版本的巴賽爾協定三(Basel III)且同時對於 銀行資本適足率之要求有所提高,其目的為加強銀行經營的穩健性與提高與金 融機構往來人士的保障。然而,此舉雖能提高債權人與股東保障,卻也同時提 高了銀行的經營負擔與營運成本,對於銀行的經營尚稱不利。
我國為迎上世界潮流,針對 Basel III 的發布修訂法規,對於「銀行資本適 足性及資本等及管理辦法」進行修改,要求在台灣之銀行須配合 Basel III 協定 之要求,提高資本適足率與流動性規範。
採用根據 IAS 39 進行第三次修訂之 34 號公報後,對於銀行資產與資本評 價確有影響。銀行之放款與資本除以過往所採用之歷史成本進行評價外,更另 以公允價值評價後進行揭露,除增加銀行業經營的不確定性外,也使銀行之財 務狀況波動隨著市場環境變化反映於財務報表之中。
因此,基於以上之動機與推論,興起學生欲探討台灣之銀行業的經營與財 務狀況在採用公允價值會計後,其會計效果造成之經濟結果為何,且採用公允 價值會計後是否對於報表使用者研讀銀行業的報表是否有所助益,除忠實反映 銀行當下的經營現況外,是否也能對於未來的經營進行預測。採用公允價值會 計為世界潮流之趨勢,當世界上越來越多國家選擇採用後,其優缺點之探討為 眾人所欲窺探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