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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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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性協定進行修改,發布了新一版本的巴賽爾協定三(Basel III)且同時對於 銀行資本適足率之要求有所提高,其目的為加強銀行經營的穩健性與提高與金 融機構往來人士的保障。然而,此舉雖能提高債權人與股東保障,卻也同時提 高了銀行的經營負擔與營運成本,對於銀行的經營尚稱不利。

我國為迎上世界潮流,針對 Basel III 的發布修訂法規,對於「銀行資本適 足性及資本等及管理辦法」進行修改,要求在台灣之銀行須配合 Basel III 協定 之要求,提高資本適足率與流動性規範。

採用根據 IAS 39 進行第三次修訂之 34 號公報後,對於銀行資產與資本評 價確有影響。銀行之放款與資本除以過往所採用之歷史成本進行評價外,更另 以公允價值評價後進行揭露,除增加銀行業經營的不確定性外,也使銀行之財 務狀況波動隨著市場環境變化反映於財務報表之中。

因此,基於以上之動機與推論,興起學生欲探討台灣之銀行業的經營與財 務狀況在採用公允價值會計後,其會計效果造成之經濟結果為何,且採用公允 價值會計後是否對於報表使用者研讀銀行業的報表是否有所助益,除忠實反映 銀行當下的經營現況外,是否也能對於未來的經營進行預測。採用公允價值會 計為世界潮流之趨勢,當世界上越來越多國家選擇採用後,其優缺點之探討為 眾人所欲窺探之項目。

第二節 研究問題

採用公允價值會計若可對於報表使用者提供更攸關的資訊,則我們可以從 認列與評價二者觀點切入,認列議題攸關盈餘與資本之資訊,評價議題攸關未 來可預測性,因此本篇研究從這三大方向進行探討。

1. 盈餘(Earn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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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IAS 39 規定,企業之金融工具於每年期末時採用公允價值進行衡量與 評價,其金融工具之公允價值變動數計入綜合損益表(Comprehensive Income Statement)中,金融工具依照我國 34 號公報規定,可分為:

(1) 交易目的(Trading)

(2) 備供出售(Available for Sale)

(3) 持有至到期日(Held to Maturity)

一般企業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依目的分類至交易目的或備供出售,而債券可依 目的分類至交易目的、備供出售或者是持有至到期日三種。

對於銀行業,其組成資產最大之項目:放款,依規定須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日 之項目,自 34 號公報第三次修訂後規定開始採用公允價值評價,須於每年期末 若有客觀減損事實時進行減損測試。依照已發生損失模型之概念,對於未來客 觀確定已發生損失之事實者,按未來可流入之現金流量以原始利率進行折現評 價,其折現值則為 34 號公報所規定之公允價值,予以揭露。

在 34 號公報未第三次修訂前,銀行業之放款依照慣例按照歷史成本評價;

意即,縱使放款在客觀條件上已有確切之預期未來現金流量之減少,也不在年 底時依照個別放款未來可收回之現金流量進行折現,而是於期末時,按照放款 之總額估計一固定過往慣例無法收回之比率進行壞帳費用與備抵壞帳的提列,

銀行之經理人可視企業營運之狀況,對於壞帳之提列有額外的裁量權,提列額 外之壞帳費用。

正如以上之原因,過往歷史成本會計之採用對於銀行提列之壞帳費用有裁量 權(Discretion),造成銀行之損益有合理被操縱(Manipulation)之嫌疑。

然而一般而言,當我們討論盈餘操縱(Earnings Manipulations)時,最常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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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到的手法為盈餘平穩化(Income Smoothing)。對於盈餘平穩化,一般我們所 認知為,企業以會計方法試圖讓每年的盈餘不產生劇烈之波動,以維持盈餘於 一定接受範圍內。對於銀行業之盈餘操縱,其目的並非希望透過運用會計方法 達成每年盈餘之平穩化,其目的係為透過經理人提列壞帳之裁量權,在營運較 佳之年度提列較高的壞帳費用,以避免在營運較差之年度被迫須提列較多之壞 帳費用而大幅減少盈餘,二者間之目的似有重疊卻也不完全一致。

自已發生損失模型採用後,經理人握有之裁量權予以減少,須對客觀發生損 失事實進行壞帳提列。以盈餘操縱觀點來看,確實減少了可操弄之空間。由於 以往既提之壞帳費用以主觀判斷因素為主,雖與盈餘平穩化之目的不盡相同,

然其盈餘波動之程度可合理預期應比採用已發生損失模型後之波動程度為小;

採用已發生損失模型後,由於經理人主觀掌握因素減少,減少壞帳提列的裁量 權空間,因此確實可合理預期已發生損失模型後,盈餘波動性應較過以往為大。

2. 資本(Capital)

自 2008 年金融海嘯發生後,國際間對於金融業經營與財務狀況表達檢討聲 浪不斷,於是 2010 年巴賽爾委員會修正原有之巴賽爾協定二(Basel II),發布 了巴賽爾協定三(Basel III),其將資本之分類由原有之三種改分為二,分別為:

(1) 第一類資本:繼續經營基礎資本 (2) 第二類資本:清算基礎資本

而第一類資本可繼續細分為二:

(1) 普通股權益,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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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繼續經營基礎(Going Concern Basis)

(2) 清算基礎(Settlement Basis)

(3) 緩衝基礎(Capital Conservative Buffer)

而多重性資本適足率要求有:

(1) 第一重:全由普通股權益所構成的第一類資本,資本適足率將於 2013 年開始,從原來的 2%最低要求,逐年提高,至 2015 年初,必須符合 4.5%的最低要求。

(2) 第二重:Basel III 發布後之第一類資本合計,資本適足率也將從 2013 年開始,由原來的 4%最低要求,逐年提高,至 2015 年初,必須符合 6%的最低要求。

(3) 第三重:Basel III 發布後之第一類與第二類資本合計,資本適足率最低 要求仍維持在 8%,與先前發布之 Basel II 相同。

(4) 第四重:保留緩衝資本,資本適足率將從 2016 年初開始實施 0.625%的 最低要求,逐年提高,至 2019 年初,必須符合 2.5%的最低要求。

我國銀行自 2013 年起將漸進式地被要求較嚴格的資本適足標準,至於其他 新增規範項目,則尚有試行準備期間。

採用 34 號公報後,因其他綜合累計損益評價之緣故,直接影響第一集資本,

爾後 34 號公報第三次修訂放款相關評價,也直接影響第二級資本之數額。

由於採公允價值評價之緣故,同樣促使企業擁有之裁量權限縮,為滿足巴 賽爾協定之規範,銀行必須更謹慎對於金融資產相關風險掌握更高,否則其波 動性足以影響是否滿足資本適足率之要求。

因此,採用公允價值評價後,可合理推測銀行業初期採用時,由於尚難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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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相關風險,其資本適足率之波動性也應較以往為大,且壞帳費用之提 列足以影響資本適足率管理。

3. 信用損失預測(Credit Loss Predicting)

採用公允價值會計之目的,無非希望公允價值為報表使用者帶來更攸關之報 表資訊予報表使用者。對於銀行業之報表而言,放款採用公允價值評價之目的 莫過於希望報表使用者對於放款該有之價值有所了解,而報表使用者也可合理 預期從公允價值揭露之資訊預測未來企業該有之獲利與營運表現。

銀行業經營基礎為信用之建立,建立於信用之上的交易為銀行業獲利之基礎。

銀行業經營貸放款業務之假設為客戶如期償還借款並定期支付利息,若客戶發 生信用風險(Credit Risk)促使倒帳(Default)情況發生,銀行除蒙受本金之 損失外,也因未來利息無法取得使得獲利減少。因此,銀行業之信用風險管理 為一大課題,銀行業之授信管理一直以來都是銀行業經營之重點項目之一。

從已發生損失模型之概念可得知,依據已發生損失模型之概念進行期末放款 公允價值評價時,係針對確實發生信用風險後之帳款未來確定可取得之現金流 量按原始利率折現而得出之期末時點該帳款應有之價值;意即,現今財務會計 公報之規定僅針對確實發生信用損失(Credit Loss)之帳款無法收回的部分計 入,並無對未來預期可能無法收回之現金流量也計入帳款評價之中,導致未來 預期可能無法收回之部分亦成為現今帳款公允價值中之一部份,其原因係由於 不確定帳款發生損失之可能性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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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1 損失範圍定義表

在 IFRS 新發布之訊息中,已確定欲將 IAS 39 所採用之已發生損失模型,

於未來欲實施之 IFRS 9 中改採預期損失模型,然其範圍與具體內容尚未確定,

且 IFRS 9 因故延後至 2015 才開始實施,於此不予討論。

除未來可收回之現金流量外,折現率之採用亦為公允價值多寡決定性因素 之一。按 34 號公報第三次修訂所示,其折現率之決定採原始有效利率。為反映 帳款於評價當時市場該有之價值,也有應以評價當時之市場利率折現進行評價 之看法;然而,帳款為並非具有活絡交易市場之資產,按照市場利率而非原始 有效利率進行折現是否合理尚須討論。

故,依現今規定,目前公報所規定做法列示之放款公允價值是否真為公允 價值仍有待討論。然而報表使用者期待為,財務報表所列示之金額能有效幫助 使用者評估銀行業之信用風險,預測其未來信用損失該有之數額,此乃報表使 用者所期待。

然而為配合銀行既有實務與過去配合過去依照歷史成本原則進行放款評價 之做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 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此辦法為銀行業認列壞帳費用與備抵壞帳最主要之

然而為配合銀行既有實務與過去配合過去依照歷史成本原則進行放款評價 之做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 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此辦法為銀行業認列壞帳費用與備抵壞帳最主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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