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呈上所述,在繼承法在 98 年修法前,均屬概括繼承,在國人普遍對於繼承
法規不甚了解,以致在面對其親人去世後,忽略辦理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在悲
傷有餘期間,又得面臨大筆債務背負及債權人的摧繳脅迫之下,心理想必產生極
大的壓力及痛苦,又得面臨現實生活中經濟的壓力及無奈,在承受雙重壓力下及
永無止境的償還,使生活面臨困境,至肇生許多輕生案件,實屬對於繼承人有所
不公平,有違社會正義,雖為保障公平交易及債權人的權利行使之下,訂立繼承
法規,但卻忽略被繼承人於生前財產及負債的比例多寡,使繼承人於繼承後,扣
還繼承財產後尚留大筆債務,如此一來,失去繼承為保障子女生活的意義,所幸
於 98 年 6 月 10 日總統頒布民法繼承編修正條文,將為人詬病的概括繼承修正為
限定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
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但繼承不單單只是繼承財產和債務及債權利益而已,往往因親屬多寡,而對
被繼承人所立下遺囑分配有所不滿,衍生家庭革命,更對於共同繼承財產方面,
因無法取得共識進而分配利益,致親屬或兄弟姊妹間,為切割遺產而鬧上法院,
破壞親人間濃於血的親情,實為不值。
被繼承人,並於去世前三個月再娶繼母,但因病去世突然,未留下任何遺囑,
只能靠父親生前口述簡單的財產分配,但因未符合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遺
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
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 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
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
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因未按上述之規定,使全家陷入為了個人利益而想盡辦法分配或切割遺產,
終至鬧上法院,於家事法庭上,兵戎相見,本人為達成父親生前遺願,不惜與對
父親不孝及言語暴力之兄長,對簿公堂,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對於被繼
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經法院宣判,其兄長喪失繼承權,雖明知兄長會再打代位繼承,但已完成父
親遺願,心中非常欣慰。
遂以案例及社會案件來探討研究,因繼承而衍生的債務關係及親屬間繼承種
類和遺產分割,為研究者著手深入探討的動機。
第二項 研究目的
我國民法繼承自 98 年 6 月 10 日總統頒布民法繼承編修正條文,將為人詬病
的概括繼承修正為限定繼承,實為我國法律改革上一大突破,不僅保障繼承人之
生活同時也避免因繼承而產生債務,而衍生社會案件,保有公平道義,其將以現
今繼承法所規定來說明下列研究:
1. 法定繼承人之要件及繼承順序對於應繼分之權力分配比例。
2. 繼承人之繼承效力及種類對其債務、債權之繼承的各優、缺點?
3. 特留分和共同繼承及代位繼承之遺產分配關係?
為主要研究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