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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在文檔中 繼承與債務關係之研究 (頁 101-107)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我國民法繼承之立法,係以家族之延續為主要目標所訂定之,不論男女均可

繼承被繼承人身後之遺產及其權利義務,與已往傳統農業時代的傳男不傳女之觀

念不同,以公平為主要立法依據,以血統為繼承資格為限,並以家的觀念立法,

實為符合延續之立法意義。

但現今社會已不再以家族為主要生活中心,係以個人家庭生活為主,起因在

傳統時代,經濟以農業為主,生活起居均離不開家族農地耕作範圍,故有土斯有

財,家族的經濟命脈,係以土地及人力為主,所以不論家族成員有何變動,或遺

產之繼承均由家族中最長者代為處分,其財產均為共同財產,對於私人財產之觀

念,當時尚未啟蒙。

經濟體的轉變已不再是以農業為主,家庭的經濟命脈也不再以家族耕作地為

主要生活經濟區,逐漸向外移動,再加上近年來個人權利主義的高漲及追求,對

於家族的定義,從以往的大家族轉變為個人家庭,親人間非一定得同住才可成為

家族,聯繫才是維持家族延續的方法,已不再決定於同居範圍內,故因現代化社

會的轉變,交易已不再侷限於現金,更擴展於有價證券的發行、人壽保險、股票

基金、債券等多元化,故個人資產權利的追求也隨之而來,繼承已不是單純的繼

承被繼承身後之遺產處分,更影響了個人的權利義務的多寡及交易安全、債權債

務分配,故在在繼承法體上雖以家族延續為主體立法,但對於金融交易安全也有

所兼顧。

但過於保護金融交易安全也難免罔顧個人權益及社會道德正義,故在 98 年

6 月 10 日繼承法未修正前均屬概括繼承,只要繼承親人之遺產就得負擔親人於 死亡前所積欠下的債務,如果積極財產大於債務,尚可增進繼承人之生活品質,

反之,則增加繼承人之債務問題,如無能力償還反而造成社會問題,影響金融交

易市場。

二、繼承法修訂後之債權關係

在繼承人在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時,尚不知被繼承人之債務問題,因大多數

繼承人均在外地工作,已不像傳統家庭般為同居關係,故對親人間之財務關係尚

不明白,另親屬間之財務問題也較少談及,所以真正對被繼承人之財產、債務之

比例多寡暸解得不多,所以只要一繼承就會發現債權人立即履行債務,付無限責

任,也就發生親人死亡後,留下未成年之子女繼承,在未開始人生旅途前,就已

經負擔親人所留下的債務,一輩子須為債務而奔波還債。另外一般民眾對於繼承

法規並不暸解,就因不暸解,對於自我權利的要求伸張,也不知如何辦理?故容

易被債權人所擺佈,有為法理,違反社會公義。

幸於修法後,繼承人只要以繼承被繼承人財產為限負有限責任,如此一來,

對於債權人、繼承人均有受惠,以維社會公義。

在債權人方面,為維護債權人之權益及社會金融交易秩序,故債權人對於繼

承人付有債務者,以繼承人所繼承之遺產為限有優先清償權,而遺產外之財產係

屬個人所有,故不得求償之,以維金融交易安全及不侵犯個人財產權。

在繼承人方面,繼承法內容之訂定,其目的在於家族之延續,再來就是為增

進繼承人生活之品質,而不是增加債務問題,雖必須保障債權人之利益,而輕視

繼承人權益,非繼承法之立法本意,故於繼承人在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時,無論

債務多寡,只要以繼承財產為限負有限責任,債權人不得向繼承人要求以繼承人

之個人財產負清償責任,目的在於保護繼承人之生活權及財產權,不因繼承而導

致生活深陷困難,而引發社會問題,這樣非繼承法訂定之本意訴求,反而造成繼

承人傷害,故特定修法,為保持債權人與繼承人間利益之平衡,以維社會公義。

三、非婚生子女之權利

非婚生子女須由生父經準正或法定程序認領,始為承認為婚生子女,其權利

義務亦同,在我國傳統時代下,有非婚生子女既稱「私生子」之現象產生,較為

少數,因爲當時思想較為保守,婚姻多於相親,而自由戀愛者是為少數,在民法

親屬中,對於非婚生子女之保障在當時係以家庭及養育為主要考量而繼承為輔及

其立法,可由民法準正及認領定義中得知,因認領只是事實上之通知,不論是任

意認領或強制認領均是,主要是生父需負起養育責任,以避免造成社會問題。

非婚生子女在未依法定程序因準正或認領(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而成為

婚生子女之前,亦不得擁有婚生子女之權力繼承其生父遺產或請求支付贍養費用,

在法律關係上尚無親子關係存在,需經認領或準正後,恢復其法定權力,同婚生

子女,在繼承上有繼承權,有應繼分之權力。

現今社會開放,同居生活觀念習以為常,其非婚生子女情況也較為普遍,對

於非婚生子女之權利回復,大多是為了遺產之繼承,對於以往的養育責任已非其

主意。

當非婚生子女經法定程序始為承認為婚生子女時,無需同住、也不因生母改

嫁而影響權利,其權利義務亦同婚生子女,因我國繼承為法定繼承主義,繼承資

格係以血緣為主要條件,只要與被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就擁有繼承之權利,

享有應繼分,以保障繼承人之生活,所以在現代社會上繼承之權利為非婚生子女

最主要的利益。

但無論如何,非婚生子女最主要的還是要家庭的養育,並非每個被繼承人均

有積極遺產可給於繼承,養育責任還是為非婚生子女主要利益考量,不因家庭的

不健全而造成非婚生子女心理上的偏差,導致社會問題,另外在生母上也可減輕

養育費用,在生活上較不易發生困難,使其擁有良好環境,專心教養。

第二節 建議

在文檔中 繼承與債務關係之研究 (頁 1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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