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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臺灣在民國 70 年代(1980s),隨著經濟發展,農業部門所得偏低,大量農 地休耕,都市居民又有休閒場所的需求,源於德國和日本的「市民農園」概念,

逐漸在國內形成。(林英彥,1989;陳秋伶,1989)

19 世紀初,德國都市住家環境惡化,一群德國市民合租市郊外的農地,即 今日市民農園的前身,這種方式漸受市民喜愛;此後德國陸續制定相關法條,各 地市民農園參與者也組成一全國性組織;1983 年德國制定聯邦市民農園法,確 定市民農園在都市計畫法中的地位,使市民農園遍及德國,德國亦成為全歐洲市 民農園最興盛的國家。日本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參考德國經驗,於 1930 年代的 都市計劃中,將市民農園作為都市公園發展型態之一;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 政府頒布數條與市民農園相關的處理要點,以推廣市民農園;1990 年制定市民 農園整備促進法,通令全國各地政府徹底遵孚及大力推廣。(周茂春,1993;陳 素晴,2000)綜上所述,市民農園係利用都會地區或都市近郊的農地,規劃成小 坵塊出租給市民收取租金,承租者可在農地上種植蔬菜、花草、瓜果,享受耕種 的樂趣,屬於都市農業的一種。1(鄭詵華,1995)

民國 79 年(1990),行政院農委會開始輔導推行市民農園,在臺北市農會及 臺北市建設局的推動下,成立了第一家提供市民種菜的農園─北投第一市民農 園,同時並把具有此類特定功能園地,正式命名為「市民農園」。此後,市民農 園在行政院農委會2及各地農會的促使下,(張錦秀、陳益州,2007)從臺北市推 展到其他縣市,如基隆市、臺北縣、桃園縣、新竹縣市、苗栗縣、臺中縣市、雉 林縣、嘉義縣、臺南市、屏東縣、花蓮市、宜蘭縣等。民國 84 年(1995)全臺 約有 32 處市民農園,民國 89 年(2000)已增至 59 處。(鄭健雄、蔡奇助,1995;

陳素晴,2000;許滿顯,2000)其中,臺北市北投、士林區,臺北縣土城、新店、

新莊市,桃園縣龜山鄉,苗栗縣竹南鎮,臺中市,臺中縣大甲鎮、大里、太帄市

1 都市農業意指「都市中存在之農業」或「為都市社會而存在之農業」。

2 行政院農委會在民國 83 年(1994)成立《發展都市農業先驅計畫》,協助鄉鎮市示範性辦理 市民農園。

等地的市民農園,為經營成效較為卓著者。(許滿顯、王俊雄、蔣憲國,2002)

作為臺灣最早成立市民農園的臺北市,現今有 7 個市民農園,其中 6 個位在 北投、士林周邊等都市邊緣地帶。新北市(臺北縣改制而來)除了原有的市民農 園外,民國 100~102 年(2011~2013)間,市政府在新店、樹林、鶯歌、土城、

中和、新莊補助成立有機市民農園,每位市民承租 10 坪3,作物收成的 30%以捐 贈方式回饋弱勢團體4

市民農園依不同的分類標準,大致有以下幾類:(周茂春,1993;林英彥,

1989)1.依性質分:(1)實利型:供市民生產農作物,自給自足之用,設施較簡略,

如英國式的 Allotment。(2)休閒型:供市民在園區從事休閒活動之用,農作物生 產不一定要自給自足,如德國式的 Kleingarten。(3)都市綠農園型:設置於公園 內的附屬設施,與公園合為一體,為日、德、荷等國市民農園的發展趨勢。2.以 農園設立區位分:(1)都市型。(2)市郊型。(3)農村地域型。3.以使用對象分:(1) 家庭農園:全家一起到農園享受田園耕種的農園。(2)學童農園:專供學童體驗 農耕、認識農耕的農園。(3)銀髮族農園:供年長市民調劑生活、舒暢筋骨、結 識朋友、享受田園樂趣的農園。(4)特殊農園:有義工輔助,供殘障、療養者使 用的農園。(5)物主農園:將觀光果園中的果樹或草莓園分成小坵塊出租予市民,

尤其照顧採收的農園。根據以上分類,臺灣的市民農園性質多為實利型和休閒型 農園,農園設立區位多為都市型和市郊型農園,使用對象以家庭型農園為主。

臺灣對市民農園的規範,與德、日兩國完整法令規範相較,目前尚無針對市 民農園規劃的法條。民國 81 年(1992)12 月 30 日,農委會發布《休閒農業輔 導辦法》,民國 89 年(2000)7 月 31 日修正為《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作為 推動休閒農業的主要法律依據,規範休閒農業區的規劃及輔導、休閒農場的申請 設置、休閒農場的設施、休閒農場管理與監督等,在民國 102 年(2013)7 月 22 日該辦法又再修正乙次,惟辦法中皆未提及市民農園的輔導與管理。(簡秀芳,

2009;全國法規資料庫,2013)

至於在《行政院農委會辦事細則》第 7 條中,僅提到休閒產業科要負責「市 民農園」的輔導及監督事項:「輔導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項:…三、休 閒產業科:…(七) 觀光農園、生態教育農園、市民農園等的設置、輔導及監督

3 新北市農業局農漁會輔導科訪談。

4 新北市農業局網頁 http://www.agriculture.ntpc.gov.tw(2013/10/10 瀏覽)。

事項。」但其並未做進一步說明。而較具體的實施計劃,有各級農會市民農園輔 導作業要點草案。如臺北市農會的《臺北市市民農園推展計劃》,規定市民農園 開放時必頇配合的設施內容。5(陳文慶,2000)

綜合上述,臺灣的「市民農園」有如下特徵:一種接受農委會或農會輔導的 私人農園,分布在都市或都市近郊。園主將園中部份農地依地形劃分,分成若干 小區,讓市民或以非從事農業經營為基本目的者,以承租方式種植使用,由農民 收取租金,增加所得。園中收穫的農產品並不銷售牟利,由租戶自用或分享其親 友。園方並依其地積大小與特色,設立休閒設施,提供不同的休閒或教育活動。

(林英彥,1989;陳昭郎,2000;陳素晴,2000;黃光政,2001)

實際上,除了農會輔導的市民農園之外,尚有一種私人經營,但功能類似的 農業經營型態,一般稱為分租農地,這種經營方式在臺北都會區的新北市淡水區 可見到數處,如北投里農民分租農地給人耕種,分租的坵塊面積每單位 10~12 坪,出租費用逐年收取,每個坵塊旁有水管或水溝供承租者灌溉使用,另外尚有 其他收費服務;而在樹興里與坪頂里交界處,亦有數戶農民,分租農地與人耕種,

分租的坵塊面積每單位約 30~100 坪,大小不等;至於埤島里的農民,同樣是分 租農地給居民和淡水社區大學,分租的坵塊面積每單位約 10 坪,社大學員除了 繳交農耕課程學分費,尚頇繳交租地的費用。崁頂里亦有地主在未與公部門合作 的情形下,將農地分組給人耕種的案例。

為何在新北市淡水區會出現這種類似市民農園的私人租賃農地的經營方 式?這種經營方式具有何特色?在此種經營方式中,地主與承租者的空間行為又 有何特色?本研究根據以上的研究動機,擬定了以下幾個研究目的:

(一)淡水區分租農地的形成與發展。

(二)淡水區分租農地的經營型態。

(三)淡水區分租農地地主與承租者的空間行為差異。

5 (一)出租農地部份:1.供借貸農園不得小於 60 個借貸單位,每一借貸單位以 33 帄方公尺為 基準。2.每一借貸單位劃分為 6 公尺 x 5.5 公尺= 33 帄方公尺。

(二)公共設施部份:公共設施材料的取得以農資材料(如木材、磚瓦、石塊、舊農業生產用 具等)為主,配合自然環境,以不破壞自然環境為原則。公共設施內容如下:1.必要設施:(1) 停車場,(2)盥洗設施,(3)廁所、更衣室,(4)休息室、服務管理販賣中心,(5)垃圾桶及公共 電話。2.配合設施:(1)休息設施(休憩亭、棚子),(2)觀賞步道(花園、綠籬),(3)遊戲設施

(兒童活動、教育空間),(4)野餐設施(烤肉架、烤地瓜、泡茶、下棋),(5)水池、健康步 道,(6)標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