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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政府為求提昇效率與效能,在民國 86 年修憲時,增訂之憲法增 修條文第 3 條第 3 項「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 律為準則性之規定」與第 4 項「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 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規定,目的在於放鬆法律對機 關組織層次之羈束,俾能因應實際需要調整中央機關之組織結構,彈 性運用編製員額,不必處處受制於立法機關。修憲者顯然有意在組織 法之領域,降低法律之規範密度,僅作「準則性之規定」,保留行政 權自主之空間(吳庚,2005:140)。民國 91 年 3 月總統府「政府改 造委員會」通過「獨立機關建制理念與原則」,11 月間「行政院組 織改造推動委員會」復通過「獨立機關建制原則」作為實務上檢討設 立獨立機關的具體操作原則,包括「獨立機關所為決策不受行政院或 其他行政機關之適當性及適法性監督」、「立法院得藉由立法規範及 預算之審議對獨立機關為監督」等。民國 93 年 6 月 23 日制定公布的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正式導入獨立機關法制化,並於相關條 文中將獨立機關共通事項,納入規範,賦予法制化的基礎,使其成為 法律所創設嶄新的組織制度。其中第 4 條規定獨立機關之組織,應以 法律定之;第 21 條規定獨立機關首長、副首長及其合議制成員,相 當二級機關者,由一級機關首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其他機 關由一級機關首長任命之(高文誠,2006:2)。因此,建制獨立機 關以推動部分政府機關專業化、去政治化,為行政革新及政府組織體 制的檢討改革重點。

英國Acton爵士曾言:「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腐 化。」這句話一語道破人類的歷史經驗(林子儀等,2008:132)。

獨立機關起源於 19 世紀末期美國的獨立管制委員會,為確保行政權 的行使是在專業性、公正性與中立性的考量下完成,獨立機關因此得 到設立的契機。近年來獨立機關為各國所引用,最重要的原因就 在於其特有的獨立性與專業性。強調其獨立性在免於不當政治干 預,不必接受最高行政首長的直接指揮與監督;而專業性則是其 成員多半具有特殊的技術與知識1。當其受任期保障,加以委員會 議以合議制方式運作,並且排除其他機關之指揮監督,則可決策獨 立,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以達追求憲法上公共利益之目的。

壹、研究動機

民國 99 年我國行政院組織法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修正,

將五個獨立機關由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簡稱公平會)、中央選舉委員 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修改為 三個獨立機關,包括公平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排除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其中公平會成立於民國 81 年,係獨立機關中最早成立之行政機關。有關行政機關與立法院互動 中,常見之預算案、法律案及施政業務報告,獨立機關亦有之。在與 立法院互動關係中,獨立機關與一般行政機關最大差異,在於新任委 員須經立法院出席過半數委員同意後,由行政院長任命之。新任委員 獲任命後,即受任期保障,除非符合免職規定,否則不因內閣改組而 異動,此一任期保障特性亦彰顯獨立機關之獨立性。當獨立機關首長 面對立法委員有關預算案、法律案及施政業務報告之質詢時,可否因 任期受保障而不與其溝通說明,抑或因任期受保障而更應就政策提出

1 行政院研考會,行政一體下的獨立機關定位」媒體座談會,網址:

http://www.rdec.gov.tw/fp.asp?fpage=cp&xItem=4159888&ctNode=12228&mp=100,瀏覽日期 2013/01/22

辯護,充分溝通說明,以期尋求獲得支持。因此,有關獨立機關與立 法院之互動關係應如何進行,值得探究。

公平會於 101 年 2 月 6 日正式揭牌成立,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 員會」更名為「公平交易委員會」,確立為獨立機關之組織型態,並 於 101 年間提出「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

送請立法院審查,接續於 102 年 2 月 1 日公平會第 8 屆新任委員上任,

依新修正之公平會組織法規定,委員人數由 9 人修改為 7 人,任期由 3 年改為 4 年,首屆任期交錯,第 8 屆新任委員中 3 位委員任期 2 年,

另 4 位委員任期為 4 年,由行政院院長提名並經立法院行使委員同意 權,於出席立法委員過半數同意後任命之。以上有關公平會重要且難 得之事項,包括修法案、新任委員任命案、預算案及施政業務報告案 等,都必須於 101 年至 102 年間經由立法院審查方能完成。本文擬從 公平會進行組織改造及修法等多項與立法院相關之重要工作出發,探 究公平會與立法院之互動關係,並期有所發現,是為最大之研究動 機。筆者任職公平會國會組已近 16 年,能藉此研究融入多年實務經 驗,亦顯得特別有意義。

貳、研究目的

由於獨立機關之職權係來自法律所賦予,應屬於「作用法上之獨 立運作」,僅是在其執行法律所賦予之職務範圍內獨立於行政院,而 非在組織架構上獨立於行政院,因此,獨立機關在「組織法上不獨立」

仍應受行政監督及立法監督。基於行政一體及責任政治原則,行政機 關須服從其首長概括的指揮監督權,惟獨立機關就具體個案不受一級 機關首長之指揮監督,及立法院對獨立機關亦僅就立法、預算審議與 合議制成員之人事同意權,已構成獨立機關為責任政治之例外。

本文之研究目的有五項:

一、獨立機關在「組織法上不獨立」,其仍受行政監督及立法監督,

本文擬探討獨立機關應如何作為,使其上級機關行政院及行立 法監督之立法院,得以了解獨立機關之本質及運作,而尊重其 獨立性。

二、獨立機關首長既已獲得行政院長提名且經立法院行使同意權過 半數任命,又受任期保障不因內閣改組而異動,因此,面對立 法委員有關預算案、法律案及施政業務報告之質詢時,本文擬 探討獨立機關首長與立法院應保持何種關係,使既能維持獨立 性又能使政務順利推展。

三、國會聯絡人為機關與立法院之溝通橋樑,有關獨立機關之國會 聯絡人應編制於主任秘書職掌或秘書室職掌,現行國家通訊傳 播委員會及公平會於組織法之處務規程有不同規定,擬探就其 於組織編制之定位。

四、對於獨立機關之預算編列及審查,仍受行政院及立法院之監督,

本文擬探討此監督是否對於獨立機關自主運作之意旨有所影 響,應如何修正,以彰顯獨立機關之獨立性。

五、獨立機關既為「作用法上之獨立運作」,本文擬探討對於現行訴 願階段後,才可提行政訴訟之程序,是否使得獨立機關依法獨立 職權之意旨有所缺憾,應如何修正才不影響其獨立性。

本節綜上論述,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擬從公平會進行組織改造 及修法等多項與立法院相關之重要工作出發,探討公平會與立法院之 關係,又筆者任職公平會國會組已近 16 年,希望能藉此研究融入多 年實務經驗,並期提出有用之建議,是為最大之研究動機。研究目的 提出五項,主要探討獨立機關之獨立性及獨立機關與立法院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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