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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途徑與研究方法

一般認為政治研究,係指研究人類政治行為的科學,此所謂政治

行為(political behavior),是指人際間強制性的關係,特別是權力支配

從屬的關係。政治學研究的對象,一般是以國家強制性權力關係的分 配、結構及運作過程為主(許禎元,1997:3)。又政治研究常見的 涵義有(一)政治即是國家的活動,研究重點在國家的結構,探討其 中的理論、組織及管理等問題(Rodee, 1957: 4)。(二)政治即是政 府,政治是政府處理的國家事務,特別是以法律宣達政令的權威當局

Hyneman, 1959: 26)。(三)政治即是權力運作,包括權力的形成、

分配與運用,不限於依法建立的政府,而及於不同情勢下的權力場

Lasswell and Kaplan, 1965: 75)。(四)政治是權威性的價值分配,研

究權威的可行性,著重權威價值分配的執行(Easton, 1969: 113)。政 治研究應以公共政策的制定為首要,研究中心為公共政策制定的過程

Ranney, 1971: 5)。(五)政治是衝突的管理,研究爭議的公共事務,

以尋求相互妥協行動的解決(Dyke, 1960: 134),包括談判、爭執、威 脅、說服、以至於妥協(Banfield and Myerson, 1955: 304-305)。獨立機關 為政府行政機關,國會為公共政策制定中心,亦為政治權力運作中 心,本文在探討獨立機關與國會之關係,亦屬政治研究之範疇。

獨立行政管制委員會出現美國制度中,應溯及於 1887 年經由州 際商務法(the Interstate Commerce Act of 1887)所成立的州際商務委員會

Interstate Commission, ICC)。而進入 20 世紀後,為了因應社會變遷,

美國漸漸邁入行政國家(administrative state),行政職能擴張,各類管 制委員會也漸增多,如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FTC) 成立於 1914 年(林子儀,1993:125-126),而我國類似 FTC 的組織 設計即為公平會。有關公平會與國會之互動關係研究途徑及研究方法

擬分述如下。

壹、 研究途徑

所謂政治研究「途徑」(approach),指學界各個政治學者,因為不 同的觀念、模式與方法,而形成各種研究學派(Charlesworth, 1967: 1)。

在傳統研究途徑(traditional research approach)可以歸納為三種途徑:(一)

政治思想研究途徑(political thought research approach)重視思想家的政治 觀點或對政治意識型態,如自由主義、資本主義、社會主義等予以闡 釋。(二)歷史研究途徑(historical research approach)描述政治變遷的來 龍去脈,並解釋其間的因果關係。(三)制度研究途徑(institutional

research approach)即從法律或制度的角度,來描述國家或政府的制度,

以幫助學者認識規範政府或人民行為的準則。如各國憲法與政府,總 統制或內閣制、及權力制衡等,為 1930 年代常採用的研究途徑,有 時被視為傳統研究途徑之代名詞(許禎元,1997:31-32)。本文擬採 制度研究途徑,從學理上說明權力分立、權力制衡與獨立性之意義及 其與獨立機關之關係。權力分立之精義在於「分權」與「制衡」(湯 德宗,2005:312)。權力分立原則(doctrine of separation of powers)可 以說是現代法治國家權力與組織上最為重要的一項憲法原則,旨在於 要求國家權力應予以分離、分立,並且相互制衡。從權力分立原則觀 之,獨立機關可說是行政機關之權力分立;從權力制衡原則觀之,其 對具體個案之決定,排除上級機關在層級式行政體制下所為之指揮與 監督,獨立機關可說是行政機關之內部制衡。

其次,從公平會進行組織改造及修法等多項與立法院相關之重要 工作出發,說明並分析 101 年至 102 年間,公平會努力於修法案、新 任委員同意權行使案、預算案及施政業務報告案等與立法院相關之實 務運作。

第三,擬就獨立機關與立法院之關係,分從理論面向、法制面向 及實務面向檢討。從理論面向之檢討,為有關公平會具有準立法權及 準司法權之檢討與公平會獨立性之檢討;從法制面向之檢討,為探討 公平會對獨立機關之定義:「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等重 要指標之運作情形來加以檢討,而後就公平會機關屬性對權力制衡理 論影響之檢討加以說明;有關實務面向之檢討,擬以公平會之修法案 及人事同意權為例,分就公平會與行政院、公平會與立法部門間之實 務運作情形作說明並檢討。

經由上述三途徑之分析及說明,輔以筆者多年來與國會互動之實 務經驗,期能有所發現並提出建議,以作為我國獨立機關與立法院互 動之參考。

貳、研究方法

對於獨立機關,此一特殊的行政機關,本文擬從學理上先行探究 獨立機關之本質及獨立性之意義,說明及分析 101 年至 102 年間,立 法院對公平會之立法、預算審議與行使人事同意權情形。最後,擬從 理論、法制及實務三面向檢討公平會之地位、運作及與立法院之互動 關係,希望能有所發現,並期提出具體建議,以利獨立機關於施政業 務 之 推 展 , 本 文 所 採 用 的 研 究 方 法 主 要 為 文 獻 分 析 法(literature analysis)、制度分析法(institution analysis)及案例分析法(cases anasysis)。 一、文獻分析法(literature analysis):透過閱讀國內相關獨立機關之 著作、期刊論文、報章雜誌及政府部門研究報告、研討會實錄等,整 理分析引用作為參考文獻,另外網路資訊也是本文重要之資料來源。

文獻分析法主要運用於本文第二章獨立機關之學理基礎,第一 節從權力分立理論之發展,說明最原始目的係為保障人民的權利,

而將權力分散,讓權力間彼此制衡。此一理論說明著對於人性的不

信任,而不敢使受委託行使國家權力者,握有絕對的權力。並就提 出權力分立原則之代表人物: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及孟德斯鳩

(Baron de Montesquieu, 1689-1755),說明權力分立之意義,希望透過權

力的分立制衡,達到保障人權與防止權力濫用之目標。而後說明獨 立機關為行政機關之一環,獨立機關就是行政機關內部之權力分 立。第二節權力制衡,說明在憲法上的權力分立,不但重視權力間 的分立與制衡,也強調權力間的相互分享。一方面藉由權力間的分 立與制衡,可避免權力的恣意與濫用,另方面藉由權力的分享,使 得任何權力的行使,皆必須獲得其他機關的認同,才有可能進行。

依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權力制衡之意義「即權力之相互牽制與 抑制,以避免權力因無限制之濫用,而致侵害人民自由權利。惟權 力之相互制衡仍有其界限,除不能牴觸憲法明文規定外,亦不能侵 犯各該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領域。」獨立機關之設置目的,係因領域 專業且影響深遠,其與一般行政機關之首長制相異之處,在於獨立 機關委員會議針對個案之決議,上級不得干涉。因此,就權力制衡 觀點,獨立機關就是一種行政機關之內部制衡。第三節獨立性,說 明行政機關建制之目的與行政權行使,在確保行政一體性與一貫 性。當行政目的之達成特別要求須在專業與政治中立的情況下為之 時,獨立行使職權而不受干涉的獨立機關(Independent Establishments)

即成為重要的選項。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條第2款規 定,獨立機關之定義係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 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獨立機關之 設置,對有關裁決性、調查性或管制性之個案作決定。當委員受任 期保障,加以委員會議以合議制方式運作,並且排除其他機關之指 揮監督,則可決策獨立,依法獨立行使職權,達到追求憲法上公共

利益之目的。

二、制度分析法(institutional analysis):係以我國獨立機關之相關法 規及組織法作為基礎,分析並比較我國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通訊傳 播委員會及公平會等三個獨立機關於組織上之差異。

制度分析法主要運用在本文第三章獨立機關之發展及現況,第一 節說明我國獨立機關之發展,民國 99 年 2 月 3 日修正之中央行政機 關組織基準法第 21 條規定「合議制之成員,除有特殊需要外,其人 數以五人至十一人為原則,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一定比例。」及 第 32 條規定「獨立機關總數以三個為限。」因此,行政院組織法將 原五個獨立機關,修改為公平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及國家通訊傳播委 員會等三個獨立機關,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排除獨立機 關之列,回歸行政機關,仍依原有狀態運作。第二節我國獨立機關之 現況,依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 1 條,明定中選會設立目的係為貫 徹憲法保障民主法治及人民參政權之本旨,統籌辦理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及公民投票事務。說明中央選舉委員會之法制化歷程,並依中央 選舉委員會組織法及其修法沿革說明中選會之組織運作。其次,說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因應全球性之數位匯流發展及監理革新趨 勢,於民國 95 年 2 月 22 日正式成立,此為依民國 93 年中央行政機 關組織基準法成立之第一個獨立機關。有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歷經 大法官會議第 613 號解釋宣告違憲,說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法制 化歷程,並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及其修法沿革,說明通傳會 之組織運作及比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有關委員之選任方 式。第三節公平會之組織及運作,依公平法第一條立法宗旨即公平會 成立目的在「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權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

濟之安定與繁榮。」先說明公平會之法制化歷程,並依據公平會組織 法及其修法沿革,說明公平會之組織運作,最後以表列方式比較我國 三個獨立機關組織之差異。

三、案例分析法(cases anasysis):以公平會為案例,說明公平會與 立法院之關係,經由分析及檢討,綜合研究發現並提出具體建議。

三、案例分析法(cases anasysis):以公平會為案例,說明公平會與 立法院之關係,經由分析及檢討,綜合研究發現並提出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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