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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公平會與立法院關係之檢討

第二節 研究建議

壹、獨立機關應修法加強財務自主性,以增加獨立性。

由於公平會之預算編列及審查仍受行政院及立法院之監督,自主 運作之理想仍有距離。

本文建議,獨立機關之預算比照司法院,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協調 預算收支,由獨立機關之主任秘書至立法院報告執行情形,行政院及 立法院仍保有其低度監督,無須由獨立機關首長至立法院作預算報 告,以增加獨立性。

貳、獨立機關應修法排除訴願,由法院作適法性監督,以增加獨立性。

由於現行獨立機關之行政爭訟,最高法院在 97 年 12 月第 3 次庭 長法官聯席會議中,關於通傳會所作行政處分,訴願管轄機關的決 議,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及其他法律無特別規定之情形,該 會所作行政處分,訴願管轄機關為行政院。因此,於目前法律尚未修 正變更前,三個獨立機關之裁決訴願機關皆為上級機關行政院。公平 會於研修公平交易法時,也曾將公平會作成之行政處分逕提行政訴訟 納入公平交易法之修正內容,並與司法院作協調,司法院表達其立 場:第一、尊重聽證制度;第二、視獨立機關業務中專業獨立屬性強 度而異。

本文建議,在「獨立機關建制原則」中,認為應排除對獨立機關 作適當性及適法性監督,即排除訴願,直接進入訴訟救濟,由法院來 作適法性監督。獨立機關為維持其獨立性,且其專業性必然高於行政 院之訴願會,應加強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溝通,修法達成行政處分逕提 行政訴訟之目標,以加強其獨立性。

參、獨立機關首長應重視國會聯絡業務,並加強與立法院溝通。

由於立法機關對獨立機關的功能發揮有重要影響,而獨立機關之 立法監督,主要為立法院預算權及立法權之行使。在預算及法案審查 過程中,提案付委、委員會審查及院會審議三階段,主要成員為立法 委員,因此,獨立機關首長為有利法案及預算之遂行,必須與相關立 法委員維持良好的互動關係。

本文建議,由於國會聯絡人為首長與國會間的溝通橋樑,有好的 溝通管道,方能有好的互動關係,獨立機關首長重視國會聯絡業務及 國會聯絡人,必然有利對立法院之溝通。

肆、公平會應比照通傳會修改處務規程,將國會與新聞聯繫列為主任 秘書職掌。

由於公平會之國會與新聞聯繫業務,目前編制於秘書室,制度權 責不清,有「雙頭馬車」情形。

本文建議,從重要性及專業性觀之,應比照通傳會,修改處務規 程,提高負責執行之國會與新聞聯絡人為簡任職等,並將此業務列為 主任秘書職掌。此一修改有以下優點:一、國會聯絡人為簡任職等,

可彰顯對國會之重視。二、因國會與新聞聯繫所涉業務對象係以各業 務處為主,因此提高至主任秘書層級,有利於與各業務單位之溝通。

三、從時效因素觀之,危機處理首重時效,將較秘書室之層層向上陳 報更能掌握機先。四、從專責角度觀之,公平會之國會與新聞為對外 聯繫單一窗口,權責清楚。五、從專業角度觀之,國會與新聞聯繫互 相合作,將較秘書室列為一般行政業務更能發揮積極效果。

伍、公平會應加強競爭倡議。

由於獨立機關為行政機關之例外設置,又獨立機關在「組織法上 不獨立」仍受行政監督及立法監督,其政策方向可能受行政及立法監 督者影響。公平會為獨立機關,職責在於執行公平交易法,排除市場

力的濫用,以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

本文建議,公平會應經常不斷的加強競爭倡議,以積極回應行政 監督與立法監督。在回應行政監督方面,經由競爭倡議可使上級機關 行政院,充分認知公平會為獨立機關亦為行政機關,係依法獨立行使 職權之機關,其整體施政業務仍為行政一環,如於防止物價聯合上 漲,持續針對民生物資業者加強宣導公平交易法相關規範,加強競爭 倡議工作,共同維持市場競爭機能。另於回應立法監督方面,加強競 爭倡議,可使立法院充分認知公平會為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所有「個 案」之行政決定,係由合議制方式之委員會議決議,非首長可逕行決 定,可使立法委員對於其關切之「個案」不致期待,因此,加強競爭 倡議更可以彰顯獨立機關之獨立性。

綜上各章研究發現,獨立機關為行政機關,基於行政一體及責 任政治原則,獨立機關為行政機關之例外設置。獨立機關之職權係來 自法律所賦予,應屬於「作用法上之獨立運作」,僅是在其執行法律 所賦予之職務範圍內獨立於行政院,而非在組織架構上獨立於行政 院,因此,獨立機關在「組織法上不獨立」仍受行政監督及立法監督。

由「行政監督」發現,行政首長對於獨立機關仍有重要影響力,尤其 藉由任免、預算、爭訟、管理等程序或非正式溝通管道,迫使獨立機 關接受其行政監督,再次突顯獨立機關之「獨立性」並非絕對。由「立 法監督」發現,獨立機關之立法監督主要為立法院之預算權及立法 權,惟立法院不得對「個案」加以干涉,以彰顯獨立機關之獨立性。

研究並發現,獨立機關政策方向可能受行政及立法監督者影響之 情形,國內外皆然,而經過訴願階段後才可提行政訴訟,使得獨立機 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美意落空,亦對於獨立機關之獨立性有重要影 響。研究發現,有關公平會之預算編列及審查仍受立法及行政監督,

對於獨立機關自主運作之理想仍有距離,而對於公平會的未來,應對 不同的市場加強宣導競爭的觀念,才能成為永續的獨立機關。最後,

研究發現立法機關對獨立機關的功能發揮有重要影響,加強立法院的 溝通協調,必然有利預算及法案之順利通過,而公平會現行負責國會 與新聞聯繫之制度權責不清,有「雙頭馬車」情形。

綜上研究發現,擬具體建議如下:

一、獨立機關應修法加強財務自主性,以增加獨立性,建議比照司法 院之預算編列,以彰顯獨立機關之獨立性。

二、獨立機關應修法排除訴願,由法院作適法性監督,期修法達成行 政處分逕提行政訴訟之目標,以加強其獨立性。

三、獨立機關首長應重視國會聯絡業務,並加強與立法院溝通協調,

以利法案及預算之遂行,使政務能順利推展。

四、公平會應比照通傳會修改處務規程,將國會與新聞聯繫列為主任 秘書職掌。

伍、公平會應重視宣導,加強競爭倡議及媒體溝通,以回應行政監督 與立法監督。

當獨立機關有自主財源,僅受行政及立法低度監督,又當獨立機 關之行政處分不必經過行政院訴願階段,而可逕提行政訴訟的理想得 以實現,將大大提升我國獨立機關的獨立性。民國 101 年,公平會成 立 20 週年,正式成為行政院組織法中三個獨立機關之一,公平會第 8 屆委員為第一次經由行政院院長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委 員,7 位委員於 102 年 2 月 1 日就任,擔負著承先啟後之重要使命。

相信在良好基礎下,如能加強競爭倡議及國會之溝通,必將使公平會 政務更加順利推展,扮演競爭維護者的角色,排除各種市場力的濫 用,成為永續的獨立機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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