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範圍,第五節、研究限制,第六節、名詞釋義等內容,各項主題之內容分述如下:
第一節 問題背景
1896 年國際體操聯盟 F.I.G (Federation of International Gymnastics)成立,並確定競賽 規程辦法。同年所辦理第一屆希臘雅典奧運會,競技體操為正式比賽項目之一;1924 年第八屆法國巴黎奧運會,增列競技體操團體項目;1928 年第九屆荷蘭阿姆斯特丹奧運 會,開始有女子競技體操項目;1952 年第十五屆芬蘭赫爾辛基奧運會,將女子競技體操 確定為四個項目,包括跳馬、高低槓、平衡木、地板。
21 世紀競技體操發展的趨勢:將是以力、美、難、新、穩的超完美結合與不變的定 律。動作的編排、創新離不開規則的制約,規則對動作技術和編排的要求,會有限制的 加分或扣分,也直接影響技術的變化,並有效地引導技術向有力的方向發展(張秀卿,
2005)。近年修訂競技體操規則都在奧運會結束後,每 4 年一次,自 1964 年開始。規則 修訂主要目的,在要求裁判員專業知能提升,加強裁判員評分之準確性,對當前競技體 操發展趨勢進行細部調整與修正。
跳馬、高低槓、平衡木、地板四個項目特性皆不同,各具其獨特技術性及優美性。
選手依不同器械,具備對身體高技巧的控制,以靈活流暢技術,在空中翻騰、轉體、跳 躍、平衡,過程中維持著完美姿勢與優雅藝術美感。體操是一項比技術、比體力,更比 意志和心理的項目(藍雪華,2008)。體操比賽是比選手完成動作的優美、穩定、難度(王 品義,1986)。體操是靠裁判打分評定成績的項目,裁判員評分尺度占有很重要的位置(鐘 明寶,2000)。故體操屬於較主觀的運動競賽,不能用碼錶、皮尺來測量,也不是算得 分、比分數來分勝負,而是由數位裁判獨立評分後,最後計算平均得分(余美麗,1992)。
競技體操的裁判被要求憑據前立下的標準(F.I.G 的規則條文)來做主觀的裁判或決定體 操選手的分數(林清和,1981)。裁判員皆經由競技體操講習會考試合格取得證照,故具 其專業性及代表性。F.I.G 評分規則明確限制有效分值距,目的在提高裁判員客觀判決,
及比賽結果公平、公正性。
2006 年、2009 年、2013 年 F.I.G 評分規則,在選手整套動作難度價值(DV)和連接 價值(CV)計算,有別於固定分值計算方式,無特定分數值限制,以致選手最後得分值,
已是超越滿分 10.00 的分數值。因此,自 2006 年起,開啟了競技體操項目裁判員嶄新評 分計算方式和選手最後得分值。
F.I.G 評分規則,D 組裁判員負責整套動作價值分,E 組裁判員負責整套動作實施分 值。整套動作內容 D 分(D-Score),包括難度價值 DV(Difficulty Value)、連接價值 CV (Connection Value)、編排要求 CR (Compositional Requirements)。E 分(E- Score)10.00 分,
需扣除一般錯誤分值、專項完成錯誤分值、藝術性錯誤分值。將 D 分加上 E 分即是最 後得分。
在 2012 年第三十屆倫敦奧運會,教練提出申訴選手 D 分,該項裁判員透過影片進 行影像回顧,同時進行評分協調,經協調之過程將最後判決結果由大會再確認,同意修 改選手 D 分值,名次因此改變。實例一,男子團體決賽,日本隊選手內村航平,鞍馬項 目的下法動作,經重新判決後承認其動作難度,使日本隊團體決賽名次由第四名晉升至 第二名,因此奪下 2012 年奧運會競技體操團體決賽銀牌。實例二,女子平衡木單項決 賽,美國隊選手 Alexandra Ralsman,整套動作的屈體前空翻成縱木站立動作,經重新評 判承認其動作難度,個人名次從第四名晉升至第三名。而國內比賽中進行評分協調其原 因,為裁判員 E 分值分歧過大,則由 D 組裁判員召開會議,提出合理評分依據,該組 裁判員透過評分協調過程,取得共識後決議,是否修正分數或維持原判。
競技體操評分機制模式,評分優質化是必要的,目的在提高裁判員判決觀點更具一 致性,增進比賽過程與結果之公正性。優質化需要不斷的修改、少出錯、不浪費資源、
不浪費時間及行政工作、建立良好形象(梁祖彬,1999)。評分優質化,需要有計畫改進 及管理,共同努力,不斷學習,凝聚共識。藉由體操協會提出整體發展計畫,改善硬體 設備條件,吸引更多有潛力之選手參與競技體操項目,強化教練專業能力,增進裁判員 專業知能,培育具有國際水準之選手,並激發選手、教練、裁判員對新技術、新趨勢具 前瞻性之國際觀。評分優質化,可藉由國際裁判員、資深裁判員分享評分經驗、對話交
流、實際操作、鑽研規則,進而檢視評分專業品質。鑑此,希冀本研究,得以提升競技 體操裁判員評分優質化,促使裁判員理解評分好壞對比賽影響,培養裁判員積極正確評 分態度,教導裁判員準確評判實施技術扣分,增進裁判員正確評分程序與方法,強化裁 判員客觀評判選手整套表現,建立裁判員對規則正確運用技巧,發展裁判員完整評分品 質與模式,運用實作過程與討論內化所學知識和技能。
研究者自國小二年級開始接觸體操,接受正規訓練至大學畢業,14 年的體操生涯多 次參與國家訓練中心國手培訓和代表國家參與世界性比賽。1991 年當選台北市十大傑出 體育選手;1993 年日本山陽杯國際體操賽,榮獲平衡木金牌。每一場比賽,期待自己能 完美表現,獲得裁判員一致認同與肯定。因此,各項目最後得分對選手來說,是重要指 標,是成就感、更是繼續前進之動力。研究者參與國內、外每一場體操比賽,皆希望展 現最好實力,取得進入單項決賽資格,獲得最高榮譽。在結束體操選手生涯後,順利進 入教職工作,至今有機會擔任女子競技體操裁判員。深刻體會分數對選手和教練重要意 義,而投入長時間辛苦訓練者,也應有同樣感受。因之,競技體操裁判員在評分過程,
應謹慎小心給予選手合理分數。尤其是選手實力與表現相當時,選手得分差距可能只有 0.025 分,些微分數值距足以讓選手與獎牌擦身而過。給選手公平運動競技場合,裁判 員應秉持著公平、公正、不偏頗之心態從事評分工作,讓選手表現皆獲得合理分數。因 此,裁判員評分優質化實為有必要研究之重要議題。
第二節 研究目的
依據上述問題背景,研究者經由選手身分至裁判員身分,當中經歷許多轉化,在轉 化過程中,累積豐富實務經驗與專業知識。本研究之目的乃在探討女子競技體操裁判員 評分實務知識與相關因素。藉由瞭解 F.I.G 評分規則,以探討目前國內女子裁判員評分 之情形。
第三節 研究問題
透過問題背景及研究目的敘述,本研究所欲探討問題如下:
一、女子競技體操裁判員比賽前評分準備為何?
二、女子競技體操裁判員比賽中項目評分細節為何?
三、女子競技體操裁判員比賽後評分協調過程為何?
四、女子競技體操裁判員對評分優質化看法與期望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