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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技體操裁判員資格取得,必須透過體操講習會並通過考試。裁判級數的保留或升 級,一定要參加講習會並且經過考試,級數再高,考試未達標準,照樣降級或除名,另 外還要配合實際評分經歷(余美麗,2006)。經由研習會及考試結果劃分等級,並且依照 比賽的層級來聘用。其目的都是在提高客觀判決及完善比賽結果,如此一來,才能獲得 最公正的平價策略(鄭黎暉、吳福明,2004)。

每屆奧運會後,國際體操總會女子技術委員會,都會在 6 個月內,先舉辦洲際裁判 講習會,介紹下屆規則(余美麗,2006)。國際女子競技體操裁判員原來只有分 3 級,2001 年起增為 4 級。在 2009 年 7 月 4 日~7 日於台北市,國際體操聯盟 F.I.G 指派副主席燕 呢喃和大陸國際級 1 級裁判毛培雯,擔任講師,舉辦國際體操講習會,考試方法與洲際 裁判講習會相同。而國內競技體操裁判員等級包括,國際級裁判員、A(國家)級裁判員、

B(省、市)級裁判員、C(縣、市)級裁判員。研究者在選手生涯中,曾代表中華台北參加 三次世界錦標賽,經由中華民國體操協會登記在國手名冊,並通過競技體操裁判講習會 考試,取得 A(國家)級裁判證。中華民國體操協會規定各級裁判員證週期為 4 年,皆在 奧運會結束後第二年換證一次。

目前國內女子競技體操講習會,由國內已考取國際級證照裁判員當講師。將競技體 操評分規則內容,依總則、運動員條例、教練員條例、裁判員條例、項目裁判組的組織 與職責、整套動評分、一般錯誤及其懲罰扣分、動作技術承認、各單項特定要求、整套 動作內容及結構、E 組專項扣分、落地區界線扣分、計時、間斷時間、藝術性扣分、動 作圖解、速記符號表、各項目難度價值(DV)、編排要求(CR)、連接價值(CV),逐項條文 進行分析說明。透過國內、外選手實施成套動作影片,進行試評與分析,增加評分實務 經驗,促使裁判員評分優質化。讓裁判應加強速記簡易符號之應用,對選手實施整套動 作可清楚記出,更順利完成裁判工作(何采容,2003)。裁判員評分經驗豐富,對選手整 套動作內容的價值難度、編排要求、連接價值和實施錯誤較能準確、快速評判。資深裁 判員較能正確分辨動作優劣,及預期參賽選手要實施的下一個動作(Ste-Marie,1999)。

由此可知,裁判員評分經歷越豐富,評判技巧愈熟練,亦能提升評分優質化。

競賽是促進競技體操發展的槓桿,評分規則是導向(陳革新、張寶華,1999)。規則

文,還會分享現在體操發展的新趨勢,從中了解選手現階段所實施的動作難度,並能透 過影片練習試評。裁判應多參加國、內外各項競賽裁判工作,以取得豐富工作經驗及發 現問題(何采容,2003)。要勤於參加裁判講習會,體操規則及動作日新月異,千變萬化,

連國際裁判都規定四年必須重考一次,更何況是國家級裁判了,至少每兩年要參加一次 講習會,比賽前要複習規則,比賽後要檢討缺失(余美麗,1989)。

一、裁判員等級與資格條件

年滿二十歲以上之本會會員或團體單位之會員,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含同等學歷)並 對體操運動技術知識具有特殊造詣者,品行端正,無不良記錄,嫻熟體操運動競賽及評 分規則,曾參加各級體操裁判講習會並經考選合格。研究者將裁判資格取得時的裁判等 級與資格條件,彙整如表 15。

表 15 裁判員等級與資格條件 裁判等級區分

國際級裁判 A(國家)級裁判 B(省、市)級裁判 C(縣、市)級裁判

資料來源:研究者彙整

二、裁判員資格晉級辦法 表 16 裁判員資格晉級辦法 裁判員資格晉級辦法 C(縣、市)級裁判:

符合各項規定經參加 C 級裁判講習會考試及格者,由本會或縣、市體育會核發 C 級裁 判證。

B(省、市)級裁判:

取得 C(縣、市)級裁判資格達二年以上,經本會登記在 C 級裁判名冊者。

曾代表國家參加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亞運會並經本會登記於國手名冊者。

曾參加台灣區運會或改制前之臺灣省運會或國手選拔賽獲得個人全能前六名之選手,

並經本會登記在國手名冊者(現役選手除外)。

A(國家)級裁判:

取得 B(省、市)級裁判資格達二年以上,並擔任台灣區以上正式比賽的裁判經驗。

曾代表我國參加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亞運會等,以個人資格正式進入前六名得獎,

並經本會登記在國手名冊者。

符合右列條件之一並以向本會申請登記,使得認定其參加 A 級裁判講習會資格。

凡參加 A 級裁判講習會經考試合格者,由全國體操委員會再按其:

(1).通曉一種以上外國語文。

(2).具備詮釋體操有關規則之能力。

(3).對體操有特殊貢獻成效顯著等條件,經審查投票通過後晉升為 A 級裁判,由本會核 發國家級裁判證並備冊連同資料卡報請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核備。

4. 國際級裁判:

係資深之 A(國家)級裁判,經本會向國際體操協會推薦並通過國際體操協會所舉辦之體 操講習會考試合格,獲得國際裁判證,並且正式登記於國際體操裁判員名冊者。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體操協會

http://www.ctga.net/xoops2/modules/tinyd6/index.php?id=4

三、裁判員聘用資格 表 17 裁判員聘用資格 裁判員聘用資格 國際級裁判:

在其有效期間內,遇對外如奧運會、世界體操錦標賽,以及國際比賽時,由本會推派 具有國際級裁判資格者,擔任大會所指派職務。

曾參加台灣區(包括改制前之省運)或經檢定體操技能達四級以上者。

實際擔任體操裁判五年以上(其中,至少在台灣區以上之正式比賽擔任裁判五次以上,

並有三次以上之主任裁判)之經驗,而且表現優良者。

有能力詮釋體操有關規則。

B(省、市)級裁判:

除取得 B 級裁判證並實際擔任體操裁判三年以上(其中,至少在縣市以上之正式比賽擔 任裁判三次以上)之經驗而且表現優良者,始得擔任。

C(縣、市)級裁判:

取得 C 級裁判證者始得擔任。各級裁判不得越級擔任,惟 A、B 級裁判可依願擔任次 一級比賽之裁判工作。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體操協會

http://www.ctga.net/xoops2/modules/tinyd6/index.php?id=4

綜合上述說明,競技體操裁判員資格取得,必須透過講習會且考試合格,各級裁判 員證照有效週期為四年。裁判員、教練、選手應透過講習會,取得體操最新資訊與發展 現況。提供教練、選手對評分規則內容深層理解,有助於整套動作編排更為完美。建議 選手要充分了解規則,不論是起評分還是編排上的要求,都應清楚,以避免裁判算錯分 數時,可立即的修正(郭楓伶,2011)。裁判員應充分了解動作內容及其連接,熟記動作 的配分、失誤減分表(余美麗,1989)。裁判員藉由國內、外選手比賽影片試評,熟練速 記符號畫記,增加評分實務經驗,以利提升裁判員專業能力與評分優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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