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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九年國民教育之準備與實施

第二節 九年國民教育中國民中學教師之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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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九年國民教育中國民中學教師之培育

根據 1968 年《教育部實施九年國民教育籌備工作報告》中,可以看出九年 國民教育正式實施後,國民中學學生數量大增,隨之所需的教師數量也急劇增 加:

國民中學納入義務教育後範圍後,學生數量必大量增加,增班設校所 需師資亦必隨之急增。根據估計,國民中學最初三年,每年需增加各科 教師約六千至七千五百人,三年合計需增加二萬餘人。此項師資,必須 速謀補充。又目前我國中等學校教師之培養,以師範大學為主體,普通 大專學校畢業生,志願任教者,亦得膺選。惟因師大畢業生不敷供應,

而普通大專畢業生又多未受專業訓練,以致師資素質,參差不齊,其中 多有所教非所學情形,或部分學校仍有待用教員及兼任教員,此種現 象,應予逐謀改進。今後師資之良窳,必將影響國民教育之成敗,而師 資之培養及訓練,又非朝夕可成,必先預為籌謀,妥縝計劃,庶能配合 需要,提高素質,改進教學。19

由於九年國民教育政策從籌備到正式實施,僅是一年多的時間,在國民中學教 師需求量劇增的情形之下,政府決定放寬國民中學教師的資格,來補足龐大的 需求量。不只是「師範院校」的畢業生,經過一定的訓練,也可以成為國民中 學的教師:

由於九年國民教育從政策定案到落實時間僅有一年,中學所需之師資 急遽增加,因此教育部除了頒訂公立大學及獨立學院設置教育選修科目 實施辦法外,並且推動國民中學教師儲訓及職前訓育辦法,廣開師資取 得之途徑,以應一時之急需。而臺大、政大、成大及中興大學亦從此時 開始,直到民國六十八年(1979)止,開設教育學分課程,長期培養國 民中學教師。除此之外,根據前述之辦法,普通大專學校畢業生在九年 國民教育推動初期,經過甄選訓練後,也可以取得中學教師的資格。20

19 教育部(編),《教育部實施九年國民教育籌備工作報告》(臺北:教育部,1968),頁 70。在 九年國民教育的籌備計畫中,所提及九年國民教育正式實施後,「可能」會出現的國民中學師資 問題,在之後都一一出現,甚至比預期的嚴重。這也證明「政府」決定加快實施九年國民教育 的政策是錯誤的,以及明短促的籌備期使得國中學師資素質出現問題。而這些都是在九年國民 教育實施前,以及籌備期間就可預測到的情況。

20 薛化元,《臺灣開發史》,頁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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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教育之前,早就是個問題。在1967 年 8 月 29 日臺灣省議會時,梁許春菊議 員(1918 年 3 月 18 日-1997 年 5 月 26 日)就針對擴增「師範院校」的政策,

提出意見:

……關於師資的問題,……,就是現在的師專,據我所知全省有幾所 師專,基礎相當好,而且土地也相當廣大,但是收容的學生並不多,所 以也可以利用這些師專予以附設大學部以培養師資,或將師專改為大學 而附設專修科-師專科。25

但是,「師範院校」所培育出的國民中學教師,始終是供不應求。因此,

政府決定除了「師範院校」的學生以外,「大專院校」的學生也可成為國民中 學師資的來源之一。根據教育部於1968 年 4 月 3 日所訂頒與公布的〈國民中學 教師儲備及職前訓練辦法〉中,第三條規定:「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各系科畢 業生及教育部指定之公立大學文理學院畢業生,經照教育部頒辦法修教育科目 十六學分以上者,均依照原規定辦理。」。26教育部所指定的「大專院校」分 別為:國立臺灣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國立成功大學。這四所 學校學生只需修滿教育學分(總共16 學分),畢業後不需要教師檢定及在職訓 練,經過教師登記、介聘、預聘後,就可任教於國民中學。

因此,教師檢定主要是針對非「師範院校」畢業的學生,以及未受過師範 教育者,但具有一定資格者所舉辦的檢定考試。例如:依據1958 年 7 月由教育 局頒布,1959 年 2 月所修訂的〈中等學校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中,規定參加 教師檢定的資格者,例如:一般「大專院校」(國立臺灣大學、國立政治大 學、國立中興大學、國立成功大學除外)畢業生,且修滿教育學分以及畢業的 學生,或是任職國民小學要轉任國民中學的教師等等:

二、教師檢定:凡未受師範教育,而具有相當資格者,可申請檢定,

由委員會審查其所繳證件(申請表及照片、學歷證件、經歷證件、戶籍謄 本、公立醫院出具之體格檢查證明書),並加以考試決定之。惟體格檢查

25 臺灣省議會秘書處(編),《臺灣省議會公報》,第 17 卷第 16 期,頁 655-656。

26 臺灣教育發展史料彙編編輯委員會編輯小組,《臺灣教育發展史料彙編-師範教育篇

(下)》,頁579。〈國民中學教師儲備及職前訓練辦法〉於 1968 年 4 月 3 日,教育部(57)中 字第九三二七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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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者,不得參加考試。各省得視師資需要情形,每年或間年舉行一 次。27

至於教師檢定的內容,依據1958 年 7 月由教育局頒布,1959 年 2 月所修訂的

〈中等學校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如下:

檢定考試分為筆試、口試、教學實習三種。筆試科目分「共同科目」

及「專業科目」。共同科目為(1)國文語言(2)三民主義(3)教育概 論(4)普通教學法或教育心理學(國民中學教師為課程標準及教材教 法)。經檢定合格之教師,由各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如在原省市繼續任教,其教師證書永久有效;如轉任其他省市任教,需 另受檢定。檢定合格後,如不續任三年以上,而欲重任教師時,必須重 新檢定。28

這些檢定及格的教師,分別依照其任教的意願(縣市、學校、任教科目 等),進行教師登記。根據依據1958 年 7 月由教育局頒布,1959 年 2 月所修 訂的〈中等學校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規定,教師登記的內容如下:

教師登記:凡受師範教育的教師,只須登記手續,即可取得教師證 書,而不必受檢定試驗。國民學校及中等學校教師之登記,由委員會審 查其所教證件決定之,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第五條 委員會應將辦 理登記及檢定日期、辦法與結果按期呈報教育部備案。第六條 中等學校 教師之登記,應由學校檢具其應繳證件,依規定程序,呈報省市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經由委員會審查其證件決定之:一、申請表。二、現職聘 書。三、學經歷證件。四、任課時數表。第七條 中等學校教師之登記,

應依申請者實際擔任教學之學校類別及學校級別辦理之。29

但是為了補足龐大的校師缺額,在1969 年 12 月 1 日《師友》的教育新聞中提 到臺灣省教育廳宣布軍校畢業生也可以辦理教師登記:「省教育廳宣布,軍校

27 臺灣教育發展史料彙編編輯委員會編輯小組,《臺灣教育發展史料彙編-師範教育篇

(下)》,頁622。〈中等學校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於 1958 年 7 月由教育局頒布。而在 1959 年 2 月,教育部以臺(五八)餐自第一七四六號令修正〈中等學校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28 臺灣教育發展史料彙編編輯委員會編輯小組,《臺灣教育發展史料彙編-師範教育篇

(下)》,頁623。

29 臺灣教育發展史料彙編編輯委員會編輯小組,《臺灣教育發展史料彙編-師範教育篇

(下)》,頁62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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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或大專非本科及相關科系畢業生申請教師登記,可照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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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針對國立臺灣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國立成功大學 以外的「大專院校」學生,除了修習應有的教育學分,於「大專院校」畢業後 必須參加教師檢定,教師檢定通過後才能參加教師登記、介聘、預聘,並接受 職前訓練之後(要通過職前訓練),才可以到國民中學任教:

教師預聘工作完成後,隨即進行職前教育專業科目訓練。除符合「國 民中學教師儲備及職前訓練辦法」第四條規定資格人員及已在臺大、政 大、成大、興大等四所公立大學選修十六學分人員外,其餘均須參加教 育專業科目之職前訓練。訓練工作由本廳委託國立師範大學辦理。31

政府為了保障國民中學教師的素質,除了職前訓練之外,依據1968 年出版的

《教育部實施九年國民教育籌備工作報告》中,也有辦理國民中學教師的在職 訓練,其資格與進修地點如下:

第一條 教育部為提高中等學校師資素質,鼓勵在職教師進修研究,

並加強專業訓練,增進教學效能……第二條 本辦法中稱中等在職教師,

係指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中等學校擔任各科教學之專任教員而言,

但必須具中等學校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所規定資格。第三條 中等學校在 職教師得參加左列各項進修研究設施:一、中等學校教師暑期進修學士

30 〈軍校畢業生 可照定辦理中學教師登記〉,《師友》,1969 年 12 月 1 日,頁 39。文中有關軍 校畢業生如何參加教師登記,以下有詳細的說明:「教育廳對是項教師登記係轉奉教育部下述之 核定:(一)凡經教育部授予學士學位或准予比照二年制以上專科學校之軍事學校畢業生其原修 業學校已分科系者照「國民中學各科教師本科系及相關科系對照表」與「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學 科教師本科系及相關科系對照表」之規定辦理。(二)前述軍事學校畢業生,其原修業學校未分 科系者,及大專學校畢業生非中等學校各科教師本科系及相關科系者,均照「中等學校各科教 師應修專門科目及其學分表」規定,凡已取得專門科目二十學分人員得按「中等學校教師登記 及檢定辦法」規定聘用之。」。

31 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編),《臺灣省實施九年國民教育文獻 第七集 國民中學師資之供需籌

31 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編),《臺灣省實施九年國民教育文獻 第七集 國民中學師資之供需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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