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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對象嚼檳榔行為的差異性

第四章 研究結果

第六節 研究對象嚼檳榔行為的差異性

本節依據研究目的,探討不同人口學變項及不同背景資料嚼檳榔行為的差 異性,探討一、研究對象不同的人口學變項之嚼檳榔行為的差異性。社會人口 學變項包括:性別、年級、家中子女數、家中子女排行、上學期學業平均分數、

族別、父親職業、母親職業、父親教育程度、母親教育程度、是否上過檳榔防 制相關課程與宣導、居住地區、是否有抽菸經驗、每月的零用錢,家庭每月總 收入及內外控人格特質等。

探討二、不同背景資料之嚼檳榔態度的差異性。背景資料變項包括:家人 有無嚼檳榔習慣、朋友有無嚼檳榔習慣、曾與家人討論嚼檳榔的事、曾與最要 好的朋友討論過嚼檳榔的事、曾經有人遞檳榔、遇到有人遞檳榔的反應、住家 附近常可見到檳榔攤、學校附近常可見到檳榔攤、看到朋友吃檳榔的反應等。

一、研究對象不同人口學變項嚼檳榔行為的差異性

探討不同的人口學變項之嚼檳榔行為,於變項間的分佈狀況,可以使用交 叉表(Cross Table)來檢視其分佈情形。在交叉表內當依變項是類別變項

(nominal scale)時通常採用卡方檢定(Pearson Chi-square)的檢定統計值 (或稱 χ2值)之 p 值小於 0.05,表示自變項與依變項是有相關顯著性的。

以下就依探討不同的人口學變項之嚼檳榔行為是否有差異性(表 4-8)

(一)性別

在「性別」方面沒有達統計上的差異(χ2=2.13、p=.13),顯示嚼檳榔 行為與性別之間是無相關性的。

(二)年級

在「年級」方面沒有達統計上的差異(χ2=1.79、p=.18),顯示嚼檳榔 行為與年級之間是無相關性的。

(三)家中子女數

在「家中子女數」方面沒有達統計上的差異(χ2=.86、p=.35),表示 嚼檳榔行為與家中子女數之間是無相關性的。

(四)家中子女排行

在「家中子女排行」方面沒有達統計上的差異(χ2=.04、p=.84),顯 示嚼檳榔行為與年級之間是無相關性的。

(五)上學期學業平均分數

在「上學期學業平均分數」方面有達統計上之顯著性 (χ2=14.06、

p=.00),表示嚼檳榔行為與上學期學業平均分數之間是有相關性且達 顯著水準。由資料中可知道,上學期學業平均分數 70 分以下與上學期 學業平均分數大於等於 70 分以上,在研究對象中有嚼過檳榔者的比例 分別為 23.6%及 10.1%,故上學期學業平均分數在小於 70 分有嚼檳榔 行為的比例高於上學期學業平均分數在 70 分以上。

(六)族別

p=.00),表示嚼檳榔行為與是否有抽菸經驗之間是有相關性且達 顯著水準。由資料中可知道,有抽菸經驗與沒有抽菸經驗在研究 對象中有嚼過檳榔者的比例分別為 49.5%及 8.0%,所以有抽菸經 驗的嚼檳榔行為上比例高於沒有抽菸經驗。

(十四) 每月的零用錢

在「每月的零用錢」方面沒有達統計上的差異(χ2=.06、p=.80),

顯示嚼檳榔行為與每月的零用錢之間是無相關性的。

(十五) 家庭每月總收入

在「家庭每月總收入」方面沒有達統計上的差異(χ2=.33、p=.24),

顯示嚼檳榔行為與家庭每月總收入之間是無相關性的。

(十六) 內外控人格特質

在「內外控人格特質」方面有達統計上之顯著性 (χ2=5.18、

p=.02),表示嚼檳榔行為與內外控人格特質之間是有相關性且達 顯著水準。由資料中可知道,內控人格特質與外控人格特質在研 究對象中有嚼過檳榔者的比例分別為 16.4%及 29.8%,所以外控人 格特質有嚼檳榔行為的比例高於內控人格特質。

表 4-8 探討不同人口學變項的嚼檳榔行為之差異性(N=456) 變項 1.未嚼檳 2.有嚼檳

卡方 p 值 人數 % 人數 %

性別 2.13 .13

1. 男生 184 79.7 47 20.3 2. 女生 191 84.9 34 15.1

年級 1.79 .18

1. 七年級 122 85.8 20 14.2 2. 八、九年級 254 80.6 61 19.4

家中子女數 .86 .35

1. ﹤3 位 174 84.1 33 80.7 2. ≧3 位 201 80.7 48 19.3

家中子女排行 .04 .84

1. ﹤第 3 位 255 82.0 56 18.0 2. ≧第 3 位 178 89.9 20 17.2

上學期學業平均分數 14.06 .00

1. ﹤70 分 197 76.4 61 23.6 2. ≧70 分 178 89.9 20 10.1

族別 30.52 .00

1. 非原住民 257 89.9 29 10.1 2. 原住民 118 69.4 52 30.6

表 4-8 探討不同人口學變項嚼檳榔行為之差異性(續) (N=456)

表 4-8 探討不同人口學變項嚼檳榔行為之差異性(續) (N=456) 變項 1.未嚼檳 2.有嚼檳

卡方 p 值 人數 % 人數 %

家庭每月總收入 .33 .24

1. ﹤5 萬元 263 80.9 62 19.1 2. ≧5 萬元 112 85.5 19 14.5

內外控人格特質 5.18 .02

1. 內控 342 83.6 67 16.4 2. 外控 33 70.2 14 29.8

由以上資料顯示,假設「研究對象不同人口學變項嚼檳榔行為有顯著差異」

結果在上學期學業平均數、族別、是否有抽菸經驗及內外控人格特質等四項不 同人口學變項有顯著差異,其餘不同人口學變項無顯著差異。

二、研究對象不同背景資料嚼檳榔行為的差異性

探討不同背景資料之嚼檳榔行為,於變項間的分佈狀況,可以使用交叉表

(Cross Table)來檢視其分佈情形。在交叉表內當依變項是類別變項(nominal scale)時通常採用卡方檢定(Pearson Chi-square)的檢定統計值(或稱 χ2 值)之 p 值小於 0.05,表示自變項與依變項是有相關顯著性的。以下就依探討 不同背景資料之嚼檳榔行為是否有差異性(表 4-9)。

(一)家人有無嚼檳榔習慣

在「家人有無嚼檳榔習慣」方面有達統計上之顯著性 (χ2=23.67、

p=.00),表示嚼檳榔行為與家人有無嚼檳榔習慣之間是有相關性且達 顯著水準。由資料中可知道,家人有嚼檳榔習慣與家人無嚼檳榔習慣 在研究對象中有嚼過檳榔者的比例分別為 25.7%及 8.2%,所以家人有 嚼檳榔習慣在有嚼檳榔行為的比例高於家人無嚼檳榔習慣。

(二)朋友有無嚼檳榔習慣

人遞檳榔,在有嚼檳榔行為的比例高於不曾有人遞檳榔。

表 4-9 研究對象不同背景資料嚼檳榔行為之差異性(N=456)

表 4-9 研究對象不同背景資料嚼檳榔行為之差異性(續) (N=456)

應用 Logistic Regression 分析加以探討。在執行該項統計分析之前,依變項與自 變項先予分組並確定虛擬變項。

以研究對象嚼檳榔行為的差異性之變項:上學期學業平均分數、族別、是 否有抽菸經驗、內外控人格特質、家人有無嚼檳榔習慣、朋友有無嚼檳榔習慣、

曾與家人討論嚼檳榔的事、曾與最要好的朋友討論過嚼檳榔的事、曾經有人遞 檳榔、遇到有人遞檳榔的反應、學校附近常可見到檳榔攤、看到朋友吃檳榔的 反應為自變項,另以學生是否嚼過檳榔為依變項,經 Logistic Regression 分 析,探討研究對象嚼檳榔行為的預測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