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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1(續)
三、請問您對於住福會被裁併有什麼看法?
四、請問您為什麼選擇調職(或辭職或退休或接受移撥)?
五、請問您調職(或辭職或退休或接受移撥)後,目前實際的工作情況(或退休 現況)與當初預期的情況有何差異?
六、請問在行政院組織改造及住福會裁併的過程中,您印象最深刻的事情是什 麼?
七、請問您覺得政府在行政院組織改造過程中,還能採取哪些措施來協助那些機 關被裁併的人員?
八、還有沒有沒問到,您需要補充的?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第三節 研究對象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第 11 條第 2 項所 稱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指機關長官退休(職)、卸任、調職、辭職、免 職、撤職、去職、解職或死亡時,其所進用之機要人員,應由原(新)任之機關 長官或其代理人,於同時將該機要人員免職。機關長官停職或休職時,由其代理 人視業務需要辦理。」離職包括上開規定的各種情形,惟本研究所稱的離職係指 原在職人員辭職、退休或調職;退休係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相關規定辦理退休 或依「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精簡人員 優惠退離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優惠退離者。
研究對象為原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人員因行政院組織改造,不願意隨 業務移撥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而在 99 年 1 月 13 日立法 院三讀完成行政院組織改造法案以後,至 101 年 2 月 6 日原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 委員會裁併前於該會離職人員;或在原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裁併後 1 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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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 102 年 2 月 5 日(含該日)前,自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離 職之原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人員,即 99 年 1 月 13 日至 102 年 2 月 5 日間 離職人員,以及原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接受移撥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或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 102 年 2 月 6 日(含該日)後仍於該兩機關任職之人員。
研究對象均為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
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
之人員,不含約聘雇人員及技工工友。另原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幕僚單位,
即秘書室、人事室及會計室人員,除秘書室主任一人移撥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業務單位外,餘幕僚單位人員均分別移撥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秘書室、人事室 及主計室,因渠等人員移撥前與移撥後之工作性質相同,爰不列入研究對象。
經彙整於 99 年 1 月 13 日至 102 年 2 月 5 日間離職與 102 年 2 月 6 日(含該 日)後仍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任職之原公務人員住宅及福 利委員會移撥人員,其母群體名單如表 3-2。
表 3-2:研究對象母群體名單
序號 性別 原單位 官等 離職(調職、辭職、退休)或移撥 1 男 會本部 簡任 移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2 男 會本部 簡任 退休
3 男 會本部 薦任 調職
4 女 企劃組 簡任 退休
5 男 企劃組 簡任 移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6 男 企劃組 薦任 調職
7 女 企劃組 薦任 調職
8 女 企劃組 薦任 移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9 女 企劃組 薦任 移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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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2(續)
序號 性別 原單位 官等 離職(調職、辭職、退休)或移撥 10 女 企劃組 委任 調職
11 女 企劃組 委任 調職
12 男 工程管理組 簡任 移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3 女 工程管理組 薦任 調職
14 男 工程管理組 薦任 調職 15 女 工程管理組 薦任 調職 16 男 工程管理組 薦任 退休 17 女 工程管理組 薦任 調職
18 女 工程管理組 薦任 移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9 女 工程管理組 委任 移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20 女 工程管理組 委任 移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21 女 配售組 簡任 移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22 男 配售組 薦任 退休
23 女 配售組 薦任 調職 24 女 配售組 薦任 調職 25 女 配售組 薦任 調職 26 女 配售組 薦任 辭職
27 女 配售組 委任 移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28 男 福利組 簡任 移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29 男 福利組 薦任 退休
30 女 福利組 薦任 調職
31 男 福利組 薦任 移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32 男 福利組 薦任 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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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2(續)
序號 性別 原單位 官等 離職(調職、辭職、退休)或移撥 33 女 福利組 委任 移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