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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較多的因素有:1、覺得升遷發展的機會很小。2、待遇福利不佳。3、進修。

4、工作負荷太重,壓力太大。5、工作太單調,沒有挑戰性。不受重視,沒有表 現個人才能機會(吳定,1988:5)。

近年來對公務人員離職的研究,僅有馮逸成(2005)的「公務人員離職因素 的研究─以國防部為例」。民國 89 年立法院通過修正國防部組織法,依該法規定 國防部應於民國 93 年 2 月 28 日前進用法定編制員額 3 分之 1 的文職人員,惟民 國 92 年開始進用後,即陸續有人離職,其研究係採深度訪談,抽樣訪談已離職 之人員,以瞭解離職因素。研究結果發現:1、不同的離職人員所關切的離職因 素不同,「工作滿足」是所有受訪者提到最多的離職因素。想要用單一或概括的 方式解釋公務人員離職的因素,事實上是會有所偏頗的,真正需要注意的是隱藏 在離職人員背後的、最為關鍵、最難發覺的焦點因素,即所謂的「導火線」。另 外,「組織文化」、「管理模式」、「溝通管道」、「職務設計」及「軍文關係」等,

均為關鍵的離職因素。2、不同官職等間的離職因素不盡相同,其差異性應列入 考量。3、大部分離職的公務人員認為無法在工作上獲得起碼的、可以接受的工 作環境與態度。

最近幾年雖然亦有少數公務人員「離職傾向」或「離職意圖」的研究,但研 究對象係尚未離職的人員,並無針對已離職公務人員所作的離職因素的研究,而 馮逸成(2005)的研究迄今將已將近 10 年,隨著科技的進步及時空環境的變化,

造成公務人員離職的因素為何?實有必要加以探討。又行政院組織改造係行政院 組織的重大變革,對於行政院組織改造後公務人員的離職問題,目前並無相關研 究,本研究具有研究之價值。

第三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公務人員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須精簡者,符合「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 暫行條例」第 11 條規定,經服務機關同意後辦理自願退休,最高一次加發 7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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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的俸給總額慰助金。另「行政院組織調整及所屬各機關組織調整作業手冊」第 二章調整作業及程序第二節員額配置(移撥)及員工權益保障規定,原機關對辦 理移撥業務之人員依暫行條例規定所提出優惠退離之申請,應會同所涉及相關新 機關之籌備小組,就其是否符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須精簡者核實認定,據以准駁。

移撥員額數之釐定以組織業務調整行政院核定公文日期當日原機關配置預算員 額數為基礎(含已出缺得遴補,但尚未遴補之預算缺額),並於移撥時扣除於組 織業務調整生效日前辦理優惠退離之預算員額數。依上述規定,原公務人員住宅 及福利委員會移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員辦理優惠退離,因行政院人事行政總 處於行政院組織改造負責組織員額業務,在「以身作則」考量下,均獲得同意核 准;移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人員辦理優惠退離,因移撥員額須扣除辦理優惠退離 之員額,故未能獲准,同樣是機關裁併人員申請優惠退離,因移撥之機關不同而 有不同結果,形成不公平現象,影響人員權益,對人員心理造成影響,值得探討。

DeCenzo 和 Robbins(2009)認為組織是由一群人組成的,構成組織的是人,

而非建築物、設備或商標,人力資源是組織的重要資產,欲達成組織目標,必須 仰賴人來達成(轉引自許世雨等人譯,2009:36)。行政院組織改造是行政院組 織重大變革,其目標是打造精實、彈性、效能的行政組織,並以提升國家競爭力 為願景,要達到目標並實踐願景,胥賴優質的公務人力。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裁 併的機關,其人員應隨同業務移撥到新機關,人員未隨同業務移撥而調職,甚至 未達退休年齡而提早退休,不但業務恐未能順利銜接,更將增加離職成本,是值 得重視的現象。行政機關組織中的公務人員,經由考試甄選及訓練,對於其負責 的業務都具有專業技術,尤其是有經驗的主管人員,如因為組織改造而離職,其 經驗、專業技術(know how)無法傳承,將影響服務品質及績效,對組織運作造 成傷害,可能使得行政院組織改造「未蒙其利,先受其害」。

一般而言,權益已獲得保障的情形下,對於移撥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人 員,由原來的三級機關移撥到二級機關,未來應該更有升遷發展的機會;對於移 撥至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的人員,移撥後公務人員專業加給支領表 2,委任 1 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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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簡任 12 職等每個月專業加給增加新臺幣 905 元至 2,035 元不等,薪水較移撥前 增加,為何還發生離職現象?其中之癥結值得探討。

本研究主要研究之問題,係針對在行政院組織變革情境下,公務人員住宅及 福利委員會人員發生極高離職率之案例,深入探討其人員離職之問題,試圖找出 影響人員離職的因素,並期對於如何降低離職率,提出具體建議。此外,對於接 受移撥的人員,亦一併進行訪談,探討其接受移撥而未選擇離職的原因,以作為 對照參考。

研究流程係先依研究背景及動機,擬定研究主題;確立研究目的與問題;蒐 集相關資料、文獻,以行政院組織改造、組織變革、變革的抗拒及變革壓力及離 職相關理論進行探討;採質化研究方法,選擇具有代表性的案例研究,對離職人 員進行深度訪談,就訪談逐字稿進行編碼、分析;以瞭解行政院組織變革情境下,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人員離職的原因,最後作出結論與建議,以提供爾後 政府組織變革或公務人員離職相關研究之參考。本研究流程如圖 1-1。

圖 1-1:研究流程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繪製

依研究背景及動機擬定研究主題

確立研究目的與問題

就行政院組織改造、組織變革、變革的抗拒與變革 壓力及離職理論等文獻做探討

採質化研究方法針對本案例離職人員及接受移撥 人員做深度訪談,就訪談逐字稿進行編碼、分析

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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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文獻探討

本章主要就本研究之案例─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之組織沿革及業務職 掌作介紹,並探討組織變革、離職等與本研究有關之文獻,從文獻中相關研究之 結果與理論找出可供參考之資料,並期本研究能補充目前文獻較欠缺的部分。

第一節 機關組織簡介

行政院為輔助中央各機關學校軍公教人員購置住宅,以安定軍公教人員生活,

於民國 55 年 4 月 2 日設置「行政院中央公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委員會」,其間經 過機關改制至民國 101 年 2 月 6 日「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裁併,將近 46 年,其沿革如表 2-1。

表 2-1: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沿革

時間 重要內容

55 年 4 月 2 日 行政院特依行政院組織法第 14 條規定,設置「行政院中央公 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委員會」,並於民國 55 年 4 月 2 日公布「行 政院中央公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委員會組織規程」。

57 年 11 月 19 日 設置「中央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福利互助委員會」,隸屬於行 政院人事行政局。

58 年 1 月 16 日 行政院第 1104 次院會通過修正「行政院中央公務人員購置住 宅輔助委員會組織條例」

61 年 7 月 11 日 行政院於民國 61 年 7 月 11 日以台 61 院人政貳字第 23441 號 令核定,裁併「行政院中央公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委員會」及

「中央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福利互助委員會」改為「中央公教 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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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續)

時間 重要內容

86 年 4 月 9 日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組織條例」奉 總統明令公布施 行完成法定程序。

101 年 2 月 6 日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裁併,

人員及業務分別移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財政部國有 財產署」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裡

依 86 年 4 月 9 日公布的「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組織條例」,公務人員 住宅及福利委員會統籌辦理有關輔助公教人員住宅及加強福利措施,以達安定生 活、提振工作效能之目的,其組織架構如圖 2-1。

圖 2-1: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組織架構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繪製

主任委員 委員會議

主任秘書 福利組

配售組 工程管理組

秘書室

人事室

會計室 企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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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設企劃組、工程管理組、配售組及福利組 4 個業 務單位,其職掌如表 2-2。

表 2-2: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各業務單位職掌表

名稱 主要執掌

企劃組 一、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法令之研究建議事項。

二、中央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互助基金之籌措、運用及稽核事項。

三、綜合企劃、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工程管理組 一、中央公教人員住宅改建計劃之研擬及審查事項。

二、中央公教人員住宅工程之督導、協調及管制事項。

三、公教人員住宅工程資料之蒐集及統計分析事項。

四、有關中央公教人員住宅工程及宿舍管理事項。

配售組 一、公教人員輔購住宅貸款需求調查、統計分析及貸款標準擬議事項。

二、中央公教人員輔購住宅貸款額度研擬、分配及貸款資格審查事項。

三、中央機關住宅改建配售及職務宿舍配住之協調及審核事項。

福利組 一、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補助及急難貸款案件之審核事項。

二、中央公教人員文康活動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三、其他有關中央公教人員福利及文康活動事項。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由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主要業務職掌可以看出,該會的核心業務是中 央公教人員的住宅工程及宿舍管理、中央公教人員輔購住宅貸款、中央公教人員

由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主要業務職掌可以看出,該會的核心業務是中 央公教人員的住宅工程及宿舍管理、中央公教人員輔購住宅貸款、中央公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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