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三節 研究工具
配 合 研 究 的 目 的 , 本 研 究 的 問 卷 內 容 係 參 考 吳 仁 宇 ( 1998) 所 編 之 「 家 長 對 子 女 參 與 運 動 之 態 度 量 表 」、「 家 長 支 持 子 女 運 動 之 程 度 量 表 」 與 「 家 長 參 與 運 動 情 形 」 並 參 考 其 他 相 關 文 獻 ( 李 招 譽 , 2002;
沈 連 魁 , 2004; 房 振 昆 , 2004; 陳 俊 樑 , 2002; 詹 俊 成 , 2004; 廖 主 民 、 李 玉 琳 , 2005) 加 以 修 編 。 以 自 編 之 「 台 南 市 幼 稚 園 家 長 對 幼 兒 運 動 遊 戲 態 度 調 查 問 卷 」 為 研 究 工 具 , 研 究 工 具 之 問 卷 內 容 分 為 三 部 分 , 第 一 部 分 為 家 長 背 景 資 料 , 第 二 部 分 為 家 長 對 幼 兒 運 動 遊 戲 態 度 量 表,第 三 部 分 為 家 長 對 幼 兒 運 動 遊 戲 的 需 求( 如 附 錄 五 ),茲 說 明 如 下 :
一 、 問 卷 設 計
( 一 ) 背 景 資 料
經 相 關 文 獻 整 理 , 研 究 者 調 查 家 長 之 不 同 年 齡 、 不 同 住 家 區 域 、 不 同 性 別 、 不 同 籍 貫 、 社 經 地 位 、 婚 姻 狀 況 、 家 庭 型 態 、 運 動 行 為 及 子 女 排 行 、 子 女 性 別 等 十 個 變 項 , 以 作 為 進 一 步 分 析 之 用 。 其 中 社 經 地 位 分 類 由 家 長 教 育 程 度 、 家 長 職 業 資 料 做 轉 換 。 本 問 卷 教 育 程 度 及 職 業 類 別 採 林 生 傳 ( 2000) 之 分 類 法 , 而 職 業 類 別 之 下 的 職 業 名 稱 , 則 採 用 陳 俊 樑 ( 2002) 所 編 製 之 問 卷 , 由 幼 生 之 父 母 自 行 填 答 。 教 育 指 數 乘 以 四 , 職 業 指 數 乘 以 七 , 兩 者 相 加 後 之 總 分 , 即 為 社 經 地 位 之 指 數 。 指 數 越 高 表 示 社 經 地 位 越 高 , 本 研 究 將 社 經 地 位 劃 分 為 五 個 等 級 , 第 Ⅰ 級 畫 分 為 高 社 經 地 位 , 第 Ⅱ 級 畫 分 為 中 高 社 經 地 位 , 第 Ⅲ 級 畫 分 為 中 社 經 地 位 , 第 Ⅳ 級 畫 分 為 中 低 社 經 地 位 , 第 Ⅴ 級 畫 分 為 低 社 經 地 位 , 如 表 3.1。
表 3.1
家 長 社 經 地 位 換 算 分 類
教 育 等 級
教 育 指 數
職 業 等 級
職 業 指 數
社 經 地 位 指 數
區 分 界 線 社 經 地 位 等 級
Ⅰ 5 Ⅰ 5 5×4﹢ 5×7﹦ 55 Ⅰ ( 52-55) 高 社 經
Ⅱ 4 Ⅱ 4 4×4﹢ 4×7﹦ 44 Ⅱ ( 41-51) 中 高 社 經
Ⅲ 3 Ⅲ 3 3×4﹢ 3×7﹦ 33 Ⅲ ( 30-40) 中 社 經
Ⅳ 2 Ⅳ 2 2×4﹢ 2×7﹦ 22 Ⅳ ( 19-29) 中 低 社 經
Ⅴ 1 Ⅴ 1 1×4﹢ 1×7﹦ 11 Ⅴ ( 11-18) 低 社 經
1.教 育 程 度 分 為 五 等 級 :
第 Ⅰ 級 : 得 有 碩 士 、 博 士 學 位 者 ( 填 寫 教 育 程 度 中 答 案 8、 9)
第 Ⅱ 級 : 大 學 院 校 畢 業 、 技 術 學 院 畢 業 , 獲 學 士 學 位 者 ( 填 寫 教 育 程 度 中 答 案 7)
第 Ⅲ 級 : 大 學 肄 業 、 專 科 畢 業 者 ( 填 寫 教 育 程 度 中 答 案 6)
第 Ⅳ 級 : 高 中 、 職 畢 業 者 ( 填 寫 教 育 程 度 中 答 案 5)
第 Ⅴ 級 : 國 中 畢 業 者 及 其 他 ( 填 寫 教 育 程 度 中 答 案 1、 2、 3、 4)
2.職 業 類 別 分 為 五 等 級 :
第 Ⅰ 級:高 級 專 業 人 員,高 級 行 政 人 員( 填 寫 職 業 類 別 表 中 編 號 41~49)
第 Ⅱ 級 : 專 業 人 員 , 中 級 行 政 人 員 ( 填 寫 職 業 類 別 表 中 編 號 31~40)
第 Ⅲ 級 : 半 專 業 ,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 填 寫 職 業 類 別 表 中 編 號 21~30)
第 Ⅳ 級 : 技 術 性 工 人 ( 填 寫 職 業 類 別 表 中 編 號 11~20)
第 Ⅴ 級 : 半 技 術 、 非 技 術 工 人 ( 填 寫 職 業 類 別 表 中 編 號 1~10)
填 寫 編 號 50 其 他 者 , 再 依 其 職 業 內 容 劃 分 其 等 級
( 二 ) 家 長 對 幼 兒 運 動 遊 戲 態 度 量 表
本 研 究 以 自 編 之 「 家 長 對 幼 兒 運 動 遊 戲 態 度 量 表 」 為 預 試 研 究 工 具 , 分 別 由 「 認 知 程 度 」、「 支 持 程 度 」、「 參 與 程 度 」 及 「 關 心 程 度 」 來 評 量,設 計 時 係 參 考 房 振 昆( 2004)對 態 度 的 定 義 及 在 認 知、情 感 、 行 為 三 層 面 的 影 響 加 以 編 修 ; 內 容 則 參 考 吳 仁 宇 ( 1998) 所 編 之 「 家 長 對 子 女 參 與 運 動 之 態 度 量 表 」、「 家 長 支 持 子 女 運 動 之 程 度 量 表 」 與
「 家 長 參 與 運 動 情 形 」及 其 他 相 關 文 獻( 李 招 譽,2002;沈 連 魁,2004;
房 振 昆,2004;陳 俊 樑,2002;詹 俊 成,2004;廖 主 民、李 玉 琳,2005)
加 以 修 編 。其「 認 知 程 度 」有 6 題,「 支 持 程 度 」有 8 題 ,「 參 與 程 度 」 有 7 題 ,「 關 心 程 度 」有 7 題 , 合 計 28 題 。 計 分 方 式 採 李 克 特( Likert type) 四 點 計 分 量 表 予 以 評 分 , 以 等 距 尺 度 , 分 別 給 予 一 到 四 分 , 均 為 單 選 題 。 受 試 者 根 據 實 際 感 受 的 同 意 程 度 填 答 , 每 題 從 「 非 常 不 同 意 」、「 有 點 不 同 意 」、「 有 點 同 意 」到「 非 常 同 意 」的 四 等 距 尺 度 衡 量 , 分 數 越 高 表 示 對 幼 兒 運 動 遊 戲 態 度 越 正 向 ; 反 之 分 數 越 低 表 示 對 幼 兒 運 動 遊 戲 態 度 越 負 向。另 外 在 第 4、13、19、23、28 等 五 題 為 反 向 題 , 該 五 題 的 強 度 恰 好 與 其 他 試 題 相 反 。
( 三 ) 家 長 對 幼 兒 運 動 遊 戲 的 需 求
家 長 對 幼 兒 運 動 遊 戲 的 需 求 之 問 卷 , 略 分 為 對 老 師 的 需 求 、 對 園 方 的 需 求 及 對 教 育 行 政 機 構 的 需 求 等 三 方 面 。 初 擬 對 老 師 的 需 求 有 2
題,對 園 方 的 需 求 有 3 題,對 教 育 行 政 機 構 的 需 求 有 2 題,合 計 7 題 。 其 中 1-4 題 為 排 序 題 , 受 試 者 根 據 實 際 需 求 , 依 最 重 要 者 填 寫 「 1」,
其 餘 以 此 列 推 。 5-7 題 均 以 單 選 勾 選 之 。
二 、 項 目 、 效 度 及 信 度 分 析
( 一 ) 項 目 分 析
本 研 究 工 具 中 的「 家 長 對 幼 兒 運 動 遊 戲 態 度 量 表 」,所 進 行 的 項 目 分 析 共 計 有 遺 漏 值 檢 驗 、 描 述 統 計 檢 測 ( 包 括 平 均 數 、 標 準 差 、 偏 態 係 數 )、極 端 組 比 較 法、及 同 質 性 檢 驗( 包 括 項 目 與 總 分 相 關 值、因 素 負 荷 量 )( 邱 皓 政 , 2002)。
其 中 遺 漏 值 檢 驗 的 目 的 係 針 對 量 表 試 題 發 生 遺 漏 狀 況 的 趨 勢 分 析 , 高 遺 漏 值 者 ( 超 過 6%) 將 列 為 優 先 刪 除 的 題 目 。
描 述 統 計 檢 測 係 以 各 題 的 平 均 數 、 標 準 差 、 偏 態 來 判 斷 , 過 高 或 過 低 的 平 均 數 ( 項 目 平 均 數 超 過 全 量 表 平 均 數 的 正 負 1.5 個 標 準 差 )、
較 小 的 標 準 差 ( 小 於 .45) 與 嚴 重 的 偏 態 ( 偏 態 係 數 接 近 正 負 1) 等 三 種 傾 向 , 代 表 測 驗 項 目 可 能 存 在 鑑 別 不 足 的 問 題 。
極 端 組 比 較 法 則 是 運 用 小 樣 本 的 極 端 組 比 較 法 , 將 所 有 受 測 者 當 中 , 全 量 表 整 體 得 分 最 高 與 最 低 的 兩 極 端 者 予 以 歸 類 分 組 , 各 題 目 平 均 數 在 這 兩 極 端 受 試 者 中 , 以 t 檢 定 來 檢 驗 應 具 有 顯 著 的 差 異 , 方 能 反 應 出 題 目 的 鑑 別 力 ( 鑑 別 高 低 分 者 )。
同 質 性 檢 驗 目 的 係 針 對 試 題 的 內 部 同 質 性 來 討 論 , 亦 即 同 一 題 本 的 試 題 , 由 於 在 測 量 同 一 種 屬 性 , 因 此 試 題 彼 此 間 應 具 有 高 相 關 , 本 問 卷 藉 由 項 目 與 總 分 的 相 關 來 評 估 並 利 用 因 素 分 析 方 式 , 當 因 素 設 定 為 一 個 主 成 分 時 , 各 題 目 的 因 素 負 荷 量 來 進 行 評 估 ( 相 關 係 數 及 因 素 負 荷 量 低 於 .3), 顯 示 該 題 目 與 全 量 表 不 同 質 , 應 考 慮 予 以 刪 除 。
家 長 對 幼 兒 運 動 遊 戲 態 度 量 表 原 有 二 十 八 題,經 項 目 分 析 結 果( 如 附 錄 六 ) 所 示 。 遺 漏 值 檢 驗 皆 為 .0%; 平 均 數 並 無 明 顯 偏 離 者 ,( 高 於 4.23 或 低 於 2.34); 標 準 差 低 於 .45, 屬 於 低 鑑 別 度 者 有 第 1、 6、 22、
26; 偏 態 係 數 接 近 正 負 1, 屬 於 偏 態 明 顯 者 有 第 2、 5、 16、 24 等 四 題
高 於 0.7; 極 端 組 t 檢 定 中 , 屬 鑑 別 度 較 差 的 題 目 有 第 1、 4、 21、 26;
相 關 係 數 低 於 .3 者 有 第 4、23;因 素 負 荷 量 在 .3 以 下 者 有 第 4、23。因 此 將 刪 除 兩 項 以 上 未 符 合 標 準 的 第 1、 4、 23、 26 題 , 其 餘 24 題 皆 予 以 保 留 。
( 二 ) 效 度 分 析
本 研 究 問 卷 效 度 , 以 專 家 效 度 分 析 與 因 素 分 析 來 進 行 1.專 家 效 度 分 析
研 究 者 參 考 本 研 究 文 獻 , 將 預 試 問 卷 編 擬 完 成 後 , 送 請 三 位 體 育 教 育 領 域 之 相 關 學 者 專 家 , 進 行 效 度 審 查 , 並 修 飾 用 語 。 再 請 三 位 家 長 試 測 填 寫 , 並 探 詢 相 關 修 正 意 見 。 經 刪 除 多 餘 內 容 及 修 改 後 , 請 90 位 台 南 市 幼 稚 園 家 長 做 預 試 , 預 試 問 卷 回 收 後 , 隨 即 進 行 統 計 分 析 。 2.因 素 分 析
預 試 問 卷 因 素 分 析 結 果 ( 如 附 錄 七 ) 所 示 。
研 究 者 將 正 式 問 卷 回 收 後 , 再 以 球 形 檢 定 法 ( KMO 與 Bartlett 檢 定 )分 析 二 十 四 個 「 幼 兒 運 動 遊 戲 態 度 正 式 量 表 」, 發 現 KMO 取 樣 適 切 性 檢 定 為 .931,表 示 相 關 情 形 極 佳 的。球 形 檢 定 卡 方 值 為 9880.082,
達 顯 著 , 表 示 此 量 表 適 於 進 行 因 素 分 析 。
最 後 因 素 分 析 採 用 主 成 分 分 析 法 (Principal Component Analysis) 再 以 最 大 變 異 法 (Varimax) 正 交 轉 軸 進 行 分 析 , 共 抽 取 四 個 因 素 , 可 解 釋 變 異 量 的 情 形 , 分 別 為「 認 知 程 度 」15.68%、「 關 心 程 度 」15.32%、
「 參 與 程 度 」 13.77% 和 「 支 持 程 度 」 7.52% , 累 積 解 釋 總 變 異 量 達 52.29%, 結 果 如 表 3.2 所 示 。
表 3.2
( 三 ) 信 度 分 析
本 研 究 根 據 以 上 之 因 素 分 析,建 構 量 表 效 度,共 建 構 四 個 分 量 表。
再 以 Cronbachα 內 部 一 致 性 來 考 驗 其 信 度 。 係 數 值 介 於 0.70-0.98 之 間 算 高 信 度 , 係 數 值 介 於 0.35 者 屬 低 信 度 , 需 加 以 拒 絕 , 預 試 問 卷 信 度 分 析 結 果 ( 如 附 錄 八 ) 所 示 。 本 問 卷 經 修 改 與 刪 除 部 分 預 試 問 卷 題 目 後 , 編 寫 成 正 式 問 卷 ( 如 附 錄 九 ) 所 示 。
本 研 究 根 據 正 式 問 卷 之 因 素 分 析 , 建 構 正 式 量 表 效 度 , 共 建 構 四 個 分 量 表 。 以 四 個 分 量 表 來 看 , 第 一 個 分 量 表 「 關 心 程 度 」 α =.84;
第 二 個 分 量 表「 認 知 程 度 」α =.82;第 三 個 分 量 表「 參 與 程 度 」α =.81;
第 四 個 分 量 表 「 支 持 程 度 」 α =.56。 此 外 , 總 量 表 的 Cronbachα 值 為 0.90, 均 達 到 可 接 受 之 範 圍 , 顯 示 本 量 表 具 有 良 好 的 信 度 , 結 果 如 表 3.3 所 示 。
表 3.3
「幼兒運動遊戲態度正式量表」之 Cronbachα信度係數值
因素別 Cronbachα係數 總量表Cronbachα係數
參與程度 0.81
關心程度 0.84
認知程度 0.82
支持程度 0.56
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