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研究建議與研究限制

第五章 研究結論與建議-------------------------------------------------------- 142-189

第三節 研究建議與研究限制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183

社工強調受暴者的親職責任,在受暴者往往是母親的情況下,同時灌輸了女 性即是要承擔照顧與保護兒童的義務,反倒淡化男性的親職責任,合理化母職的 正當性,使得母親須承擔社會歸咎的責任,社工可能在無形間即傳遞性別主義的 家務分工方式給母親,再度建構性別化的家庭主義形態。另外,受暴母親面臨必 須要擔任目睹兒童的照顧與養育的責任,以及又要顧慮不定時炸彈的施暴丈夫,

在身處龐大的精神壓力與角色兩難的窘境下,社工或許得關注目睹兒童的自我照 顧與學習保護自己的能力,讓目睹兒童轉移家庭衝突的焦點,另闢目睹兒童的生 活重心,以及教導其認識家庭暴力的求助專線與可提供協助的社福單位。

四、評估目睹兒童處遇的成效

社工提供目睹兒童的處遇,包含個案管理、團體工作與社區工作的方法與內 容的成效不明,研究者認為目睹兒童的成效評估是目前服務現況得改進之處。社 工培養父母的親職功能、安排目睹兒童個別心理諮商、辦理目睹兒童情緒支持與 管理團體等服務策略,卻難以瞭解這些處遇的成效結果,不僅可能會無法突破目 睹兒童處遇服務的現況,也難以說服社會大眾與其他資源網絡相信協助目睹兒童 帶來的正面效益,如警政司法、醫療暨社福、教育等,故目睹兒童成效評估的部 份是我們仍待發展的空間。

第三節 研究建議與研究限制

壹、研究建議 一、政策與法令

(一)目睹兒童需要長期且精深的協助

目睹兒童的處遇特性是個案少、長期處遇時間與精深的協助,而非是以危機 介入的方法提供目睹兒童服務,建議政府未來可以社區的服務型態服務目睹兒 童,由負責特定幾個區域的機構密集的追蹤與協助目睹兒童。

(二)拓展目睹兒童的資源

短期提供目睹兒童處遇難以產生立即性的效益,得長期的深耕才得以發現這 群協助後的目睹兒童對社會的影響,故必須要有長期的經費與資源支持才得以延 續服務內容與提高處遇品質,期待政府能重視目睹兒童的服務,而非有名無實的 口號,必須要有具體的配套措施,以保障目睹兒童服務的正當性,故研究者建議 政府能放寬補助目睹兒童服務經費的條件,讓少數服務目睹兒童的機構得以突破 現今的服務型態,促成多元的服務成長,使更多目睹兒童受惠。

(三)規劃三級預防的目睹兒童處遇服務

從本研究結果即可瞭解目睹兒童處遇服務的現況多是聚焦於三級的預防策 略,意即為當事件已造成個人或社區重大傷害時,即提供治療處遇,目標則是要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184

減緩這些問題對個人傷害的強度或引發其他創傷問題,然而,針對初級或次級的 預防策略是較少關注的部分,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九條:「本法所定事項,主管 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兒童及少年之需要,尊重多元 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福利,對涉及相關機關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應全力 配合之。」研究者依據此法令,提供各涉及家庭暴力有關的單位建言:

1.初級預防:預防宣導、學校或社區教育,提供家庭暴力知識和因應策略。

(1)社福系統:向社會大眾宣導目睹兒童之議題,或者對有可能接觸目睹兒童的 專業人員提供目睹兒童概念或輔導知能的教育訓練。

(2)教育系統:目前已有民間社福單位提供培訓教師的方案,讓受訓教師得以認 識目睹兒童議題與習得目睹兒童的輔導技巧,然此方案僅在部分區域辦理,希冀 各地方政府能採借此方案的優點之處,並且委外辦理或政府自己規劃培訓教師方 案,將目睹兒童的議題從學校扎根。此外,建議學校與民間協助家庭暴力的社福 單位合作,讓民間社福單位能有機會進入學校宣導目睹兒童或家庭暴力的議題,

使學生能認識家庭暴力的議題與求助管道的資訊。

(3)警政系統:警政系統可與社福單位合作,培訓警政人員暸解目睹兒童議題,

以及協助目睹兒童的技巧。再者,期許警政人員能夠熟悉當地的社福、教育與醫 療暨社會服務系統的資源,將資源整合的理念貫徹於實務中。

(4)司法系統:美國的 The Domestic Violence/Guardian ad Litem Project(DV/GAL Project)與 The Miami Safe Start Project 皆是強調參考各專業人員評估的內涵,全 面性與全人式的評估兒童的監護權與探視權的議題,這些專業人員包含律師、兒 少保或婦保社工、心理衛生等。研究者建議司法單位須培訓司法人員瞭解家庭暴 力議題、破除家庭暴力的迷思、以及消弭充滿性別主義的偏見與刻版印象等教育 訓練;此外,建議司法單位參考國外採取的各專業人員評估兒童的監護權與探視 權的方式,站在以兒童最佳利益為中心的角度,全方位的評估兒童情事,將科際 整合的意涵落實於評估兒童的監護權與探視權的議題。

(5)醫療暨社福系統:從研究結果可得知,醫療暨社福系統鮮少主動轉案至協助 目睹兒童的社福機構,建議衛生單位可培訓醫事人員認識家庭暴力的目睹兒童議 題,不單只關注目睹兒童的外向性與內向性的問題,同時也要留意目睹兒童的家 庭帶來的影響。再者,協助醫事人員瞭解當地的社福資源,不僅可提供醫事人員 轉案的機會與管道,也可讓醫事人員提供案主豐富的福利資訊。

2.次級預防:在問題輕微時,即早發現與介入,恢復原有的功能。

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與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社區照顧服務計 畫皆是將處於不利兒少生活的家庭環境提供支持性與補充性的協助,是一種廣泛 性的為弱勢的兒少處境提供次級預防的服務。然而,兩種方案又有不同之處,高 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計畫著重於短期密集的協助案家,提供的較為生活適應或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185

資源聯繫的服務;弱勢家庭兒少社區照顧服務計畫則是著重於案家的經濟狀況,

聚焦於經濟補助或救助的需求。然而,如前所述,目睹兒童的問題包含個人身心 創傷、家庭適應、人際適應等面向,故社工必須提供長期且深入的處遇服務,而 非短期的危機介入即可滿足目睹兒童的需求,總言之,政府可提供次級預防的策 略則包含:

(1)社福系統:以內政部提供的「目睹家暴受傷指數檢視表」為基礎,結合文獻 與累積實務經驗的發現,進而設計包含生理、心理與社會(生活適應與人際適應) 等面向可有利辨識目睹兒童的工具;建立目睹兒童危機分級制度,建議政府放寬 進入兒少保護協助的條件,將高危機的目睹兒童評為可列入兒少保的考量;中危 機者則進入後端的民間社福單位的協助;低危機的則以校訪、家訪或電訪的追蹤 方式或短暫性且密集式的提供協助。

(2)教育系統:建議教育人員善用內政部的「目睹家暴受傷指數檢視表」,或者與 當地協助目睹兒童的機構合作,運用合作機構自製的評量問卷(量表),增加辨識 目睹兒童的機會,積極的以高風險計畫、關懷弱勢兒少的計畫或其他計畫的名義 通報給政府,以及邀請民間社福單位進入學校協助案主。此外,教育人員可針對 輕微的外向性問題與內向性問題提供個案或團體輔導,故培養教育人員的輔導技 巧亦是得重視之處。

(3)警政系統:警政人員為第一線處理家庭暴力議題的執行者,故研究者建議警 政人員可採用內政部的「目睹家暴受傷指數檢視表」協助辨識目睹兒童身心創傷 的嚴重性,並且負起通報兒少保之責;再者,建議警政人員將家暴的求助資訊,

如社福單位的 DM 提供給家暴受暴者,以利受暴者後續的求助管道。

(4)司法系統:家暴服務處社工協助受暴婦女的同時,亦可留意目睹兒童的議題,

陪同目睹兒童出庭,提供個案或團體輔導。

(5)醫療暨社福系統:目睹兒童不只為個人的內向性或外向性的問題,這些創傷 反應的起因部分來自於環境的影響,故醫事人員除了減緩或治療目睹兒童的創傷 症狀之外,可能也需要協助受暴婦女的需求,如個別諮商、法律諮詢和安全計畫、

協助安全緊急庇護所、支持團體、親子團體等。

二、實務工作 (一)關懷目睹兒童

研究者認為關懷目睹兒童的方式可從間接的行動倡議與促進直接服務的成 長著手:

1.間接的行動倡議:研究者建議各區協助目睹兒童服務的民間社福機構能夠結 盟,以合縱的方式向地方政府與社區居民倡議;接著,地方政府與社會大眾對目 睹兒童的意識覺醒之後,再藉由地方政府的有力人士與集結各區的目睹兒童服務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186

機構影響至中央政府的政策規劃與財務分配,促使中央政府正視此議題,扶植地 方政府為目睹兒童釋出部分經費,助長民間社福部門的目睹兒童的服務,倡導創 新的資源分配機制,而非固守目睹兒童法制化的立場。

2.促進直接服務的成長:民間社福部門的優勢即在於慈善使命與服務理念、彈性 的決策空間、以及擁有經費的掌控權,除了經費多寡將是影響目睹兒童服務是否 多元化之外,另一因素則是民間社福部門的合作交流,民間社福機構難免存在著

2.促進直接服務的成長:民間社福部門的優勢即在於慈善使命與服務理念、彈性 的決策空間、以及擁有經費的掌控權,除了經費多寡將是影響目睹兒童服務是否 多元化之外,另一因素則是民間社福部門的合作交流,民間社福機構難免存在著